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楼外景

房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主讲人赵艳雪正在讲课中

主讲人赵艳雪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主讲人赵艳雪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法条延伸讲解

房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房山法院网络公开课课堂现场
11月27日14时,房山法院开展“合法抵押 法典护航”网络普法公开课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卫娟。今天,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赵艳雪为大家带来一场“合法抵押 法典护航”主题网络普法课堂。
    [14:03:19]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6:36]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万人。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3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14:17:04]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14:17:44]
  • [主持人]:
    下面网络普法公开课即将开始。
    [14:18:06]
  • [赵艳雪]: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法官助理赵艳雪,今天,我与大家分享几个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的小知识。
    [14:18:28]
  • [赵艳雪]:
    抵押,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能够有效降低债务人获得融资的困难,同时也能够为债权人提供有力的权益保障。因此,抵押权在借贷关系中独得大家的“青睐”。我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在2007年10月施行至今的物权法也将全部融入其中。那么民法典中对于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了哪些变化,进行了怎样的调整呢?下面我们结合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14:20:24]
  • [赵艳雪]:
    【债务人想要转让抵押财产】老吴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用自己名下的一辆小轿车作为抵押物向老李借款20万元,双方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某日,老张看到老吴的小轿车心生喜爱,意欲出价18万元购买,老吴听说后有意将小轿车出卖给老张。老李听说此事后,认为自己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制止老吴出卖该辆轿车。
    [14:20:43]
  • [赵艳雪]:
    法官讲法典:放开抵押财产转让限制
    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此条规定是为了防止抵押人转移抵押财产从而导致抵押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现实生活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高于债权的数额,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部分“多余”的价值因为被限制了流通而丧失了获益的可能性。
    [14:21:26]
  • [赵艳雪]:
    为了让物的价值更好的实现,民法典放开了对抵押财产流通的限制,在第406条中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自此以后,抵押财产可以转让流通将成为常态规范,但抵押人需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且转让行为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
    [14:30:13]
  • [赵艳雪]:
    上述案例中,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老吴在告知老李其要卖出小轿车后,即可自行将小轿车转让给老张。但应当注意的是,该轿车转让后,老李的抵押权依旧存在,若老李认为转让行为可能损害其抵押权的,有权要求将卖车所得的18万元提前清偿或提存,同时,有权要求老吴清偿与抵押债权相差的2万元。
    [14:31:10]
  • [赵艳雪]:
    【变卖抵押财产致其他债权人权益受损】老赵因投资需要,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抵押给史某和周某,向他二人借款50万元并先后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老赵投资失败,导致无法按期还款。期间,老赵因故与史某发生矛盾,遂与周某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老赵将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周某的借款及利息。老赵将此事告知了史某,史某对此不置可否。两年后,史某想到此事依旧意难平,那么此时史某是否还有权利主张撤销老赵与周某签订的协议呢?
    [14:31:24]
  • [赵艳雪]:
    法官讲法典:取消撤销权一年时效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有一年的限制,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出现的一年内,债权人不提出撤销权之诉,其权益就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情况的复杂性,出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目的,民法典取消了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年期限。
    [14:32:12]
  • [赵艳雪]: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时何人优先】老朱将一辆价值50万元的轿车卖给了老秦,并于5月1日交付,但老秦因囊中羞涩暂未支付价款,为保证老秦能够在将来如数交付价款,在交付轿车后老朱和老秦遂于5月8日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老秦在收到该车后,为资金周转又于5月3日将此车质押给了老尤,于5月10日持证件将车辆抵押给了老许并办理的抵押登记。随后,老秦未能如约向老朱支付购车款,老朱此时才得知老秦已经先后将车辆质押、抵押给了他人。这种情况下,老朱、老尤、老许的债权该如何确定先后顺位呢?
    [14:32:47]
  • [赵艳雪]:
    法官讲法典:时间先后为原则 确立优先权“VIP”地位

    现行物权法对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时的顺位排序为: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权利顺位优先于质押权人。
    民法典施行后,这种适用多年的顺位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抵押权与质押权自此后拥有了“同等地位”,其受偿的顺序应依照时间先后确认。按照此种规则,本案中的三位债权人受偿顺位应当为:老尤、老朱、老许。
    与此同时,《民法典》还确立了一个“超级优先权”的规则: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以本案为例,老朱的抵押担保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老朱在轿车交付后10日内与老秦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此时老朱即拥有了“VIP”地位,其抵押权在其他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中应具有优先性。因此,本案中的三位债权人最终的受偿顺位应当为:老朱、老尤、老许。
    [14:53:54]
  • [赵艳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谢大家的线上关注。
    [14:54:0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房山法院“合法抵押 法典护航”网络普法公开课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4: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