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郃中林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喜平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王富博

参会人员

人民日报记者

法治日报记者

央视记者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记者
2020年12月11日(星期五)上午9:40最高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助力诚信社会建设”暨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宣判处理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巡回法庭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09:40:24]
  • [李广宇]:
    今天我们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助力诚信社会建设”。刚才各位媒体朋友们已经旁听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鸿基米兰开发公司虚假诉讼系列案件的宣判,下面我们将通报案件处理情况,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与巡回区各级法院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的有关工作情况。
    [09:41:21]
  • [李广宇]: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先生、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喜平先生、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王富博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同时,也欢迎各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莅临。
    [09:43:02]
  • [李广宇]:
    首先我们有请郃中林副庭长进行今天的发布。
    [09:44:00]
  • [郃中林]: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为主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以来与巡回区各级法院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有关工作计划。
    [09:44:15]
  • [郃中林]:
    一、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情况介绍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对涉及虚假诉讼的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建设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及63名被冒名购房者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作出宣判并公布了相应的司法制裁和涉嫌刑事犯罪移送有关决定。
    [09:45:08]
  • [郃中林]:
    本系列案件中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因与工程承包人苏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查封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名下268套房产。为阻却法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幕后组织部分购房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9年5月先行裁定支持了第一批33名“购房者”的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苏华建设公司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查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涉及该33名“购房者”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后,判决驳回苏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苏华建设公司不服,于2020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分别组成合议庭对该33案进行了审理。
    [09:46:50]
  • [郃中林]:
    2020年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另外95名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苏华建设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查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该95名“购房者”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在进一步核实“购房人”身份时,发现部分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问题。同时,第二巡回法庭在审理有关上诉案件中也发现部分案件“购房者”身份和购房合同及有关票据的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诉讼。
    [09:48:30]
  • [郃中林]: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涉嫌虚假诉讼问题高度重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对上述全部128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购房者”身份和相关购房及占有使用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核查。第二巡回法庭先后4次开庭审理和询问,重点调查涉嫌虚假诉讼问题。为确保全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第二巡回法庭于11月12-17日指派主办合议庭审判长和承办法官等五人赶赴哈尔滨市和案涉房屋所在地双鸭山市,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下进行实地调查取证,通过向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来水公司、物业公司、小贷公司调查和利用周末时间逐户登门查看、逐人当面询问等,查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33件上诉案中,有17名所谓“购房者”系基于虚假事实并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核确认,该院一审中的95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有46名“购房者”身份系伪造。
    [09:49:10]
  • [郃中林]:
    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17件虚假购房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苏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准予继续查封案涉17套房屋。
    [09:52:42]
  • [郃中林]:
    同时,为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合议庭评议及法官会议讨论,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在本院每件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的民事司法制裁,共计罚款1700万元。另外,将有关虚假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等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黑龙江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
    [09:53:00]
  • [郃中林]: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一审审理中的46件涉嫌虚假诉讼问题的案件也同步作出了相应处理,也分别就每案作出罚款100万元的民事司法制裁,共计罚款4600万元,并将有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9:55:10]
  • [郃中林]:
    以上两级法院在鸿基米兰开发公司该批63件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合计罚款6300万元,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同时将各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
    [09:55:25]
  • [郃中林]:
    对于鸿基米兰开发公司该批有关系列案件中尚未发现有虚假诉讼问题的其他16件上诉案件和49件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另行依法作出处理。
    [09:55:56]
  • [郃中林]:
    二、第二巡回法庭和东北三省法院惩治虚假诉讼的经验做法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极大。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日趋广泛,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反映尤为明显,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据统计,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
    [09:56:15]
  • [郃中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防范惩治虚假诉讼,先后制定或者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不断加强审查甄别力度,推行诚信诉讼制度建设。
    [09:58:00]
  • [郃中林]:
    第二巡回法庭自2015年1月建庭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要求和部署,将“恪守诚信诉讼”作为四大庭训之一,强化防范惩治意识,积极依职权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建庭初期即在审理上海欧宝与辽宁特莱维借款纠纷案中,经过缜密审查,发现证据疑点,查明当事双方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庭认定双方当事人构成虚假诉讼,在驳回上诉请求的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万元。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后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5年12月29日,在审查新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审一案中查明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决定对该评估机构依法罚款1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及2名直接责任人员各罚款2000元。2020年6月18日,在审查夏某在与刘某某、某建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年最高法第1号司法处罚决定,对夏某故意逾期提交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罚款5万元并在送达当日即执行完毕。这些案例都生动体现了第二巡回法庭一以贯之倡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诉讼案件程序正义的态度,坚决让不守诚信、不遵规则的当事人自食其果。
    [09:59:50]
  • [郃中林]:
    近年来第二巡回法庭辖区地方各级法院也积极作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梳理了十一项虚假诉讼表征作为审查识别重点,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衔接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2016年至2020年辽宁省法院共审结虚假诉讼刑事案件109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打击虚假诉讼和“套路贷”专项行动,严格落实立案阶段风险告知义务,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重点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其他涉诉、涉执行情况,并随卷移送业务庭,对需要着重审查的重点案件以及在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甄别虚假诉讼作出具体规定,从立、审、执各环节强化审查。2016年至2020年吉林省法院共审结虚假诉讼刑事案件51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把治理打击虚假诉讼、加强诚信社会建设作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发《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下发《关于加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工作的通知》,从切实提升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加强案件线索深挖、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制裁力度以及警示教育公民依法诉讼等方面提出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严把立案审查关口,强化重点领域案件甄别,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犯罪专项打击。2016年至2020年,黑龙江省法院共审结虚假诉讼刑事案件81件,判处有罪被告人105人,发现并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39起。
    [10:04:20]
  • [郃中林]:
    三、今后一个时期治理虚假诉讼的工作打算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惩治虚假诉讼的精神,把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作为服务和保障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工作,与巡回区地方各级法院一道,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0:08:30]
  • [郃中林]:
    (一)完善防范机制,提升甄别能力。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加强立案审查把关和对可疑案件的依职权调查取证工作,建立“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的立体防范机制,各司其职,层层把关,打好“组合拳”。针对民间借贷、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劳动争议、买卖合同、道路交通、物权纠纷、追偿权纠纷等重点领域,研究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规律,摸索总结虚假诉讼识别要素和方法,加强对下指导和审判指引。同时积极探索在巡回区内建立虚假诉讼人名单制度和公职人员、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行为通报制度,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将虚假诉讼拒之门外。
    [10:09:31]
  • [郃中林]:
    (二)严格依法办理,惩治救济并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惩各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诉讼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和后果施以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令虚假诉讼参与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努力将关口前移;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形成诉讼需依法、违法必追责的行为导向。同时,积极研究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途径,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审理;确有错误的,依法坚决纠正。
    [10:10:22]
  • [郃中林]: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联通共享,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在向侦查机关移送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后,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工作。定期与公安、检察机关就虚假诉讼案件情况沟通交流,研究完善防范对策,形成防范惩治虚假诉讼合力。
    [10:11:50]
  • [郃中林]:
    (四)广泛宣传教育,引导诚信诉讼。大力开展法治宣传,通过集中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制作普法短视频、开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虚假诉讼危害的认知,引导教育人民群众依法诉讼,弘扬和谐诚信的社会风气,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源头治理。
    [10:12:25]
  • [郃中林]:
    以上就是我要今天通报的内容。谢谢大家!
    [10:12:55]
  • [李广宇]:
    感谢郃中林副庭长的发布。
    [10:13:06]
  • [李广宇]: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的名称。
    [10:13:10]
  • [人民日报记者]:
    请问虚假诉讼的防治难点有哪些?人民法院在下一步工作中有何应对措施?谢谢。
    [10:13:20]
  • [郃中林]:
    目前虚假诉讼防治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现甄别难。虚假诉讼花样不断翻新,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使案件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很难审查出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真实性,真正的受害人也因不知情而无法提出抗辩。二是调查取证难。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仅有一般的调查权,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往往也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办案人员即使怀疑存在虚假诉讼,有时也很难取得确切证据。三是惩治手段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罚款、拘留等处罚,但对于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个人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这些罚款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虚假诉讼行为方式的变化,而且这些都是一过性惩治措施,未全面接入诚信评价体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成本偏低,震慑力略显不足。
    对于未来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关口适当前移。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以及人民法院,可以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诉讼时,必须核实委托人身份及其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必须对提交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手续的真实性负责,共同做好虚假诉讼前端防范。二是加强风险提示。在立案窗口、审判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送达风险提示书,对民间借贷、执行异议等易发虚假诉讼类案件,可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诉讼诚信承诺书,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三是克服坐堂问案。对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审核把关,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特别是要鼓励多到案发现场,见人见物,实地勘查。四是强化协同配合。在法院内部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审监、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共享、排查线索,形成防范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在法院外部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对涉案线索依法及时移送,形成打击合力。五是加大惩罚力度。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适当从重从严适用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同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人黑名单,加强内部风险提示,加大处罚制裁力度。另外,也要在未来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推动适当提高司法处罚上限。
    [10:13:30]
  • [法治日报记者]:
    今天宣判的这批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均已经过执行异议审查,而且已有部分完成一审程序进入二审程序,为何没有能在执行异议审查或者一审审理时发现?谢谢。
    [10:16:10]
  • [王富博]:
    这位记者观察很细心。实际上在第二巡回法庭发现有关案件当事人身份和证据真实性存疑的同时,这批案件的一审承办人在后续继续审理系列案件中其他案件时也发现了当事人作假的迹象,并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作了报告,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了第二巡回法庭。这批案件之所以未能在早期发现造假,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精准识别一直是虚假诉讼的治理难点。民事诉讼中,法官没有侦查权,只能对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对当事人故意造假,特别是对原始证据系统造假,法官确实难以发现。这批系列案件中行为人对证据进行了全面造假,包括出具了假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缴费证明等,法官进行常规审查确实难以及时发现虚假。二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会亲自出庭,也很少会有律师的授权委托手续造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可以不亲自出庭。本院受理的33件系列案在执行异议和一审时,所有购房人包括真实的购房人的授权委托手续均是针对同一个代理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法官基于对律师代理的普遍信任,一般不会怀疑授权委托手续会被造假。三是逐步发现真实符合案件审判规律和认识规律。案件审理过程是一个不断去伪存真、深化认识的过程。今天发布的系列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并非全都是伪造的,存在相当一部分真实的购房者异议人,在审查初期,材料积累不够的情况下,较难发现自相矛盾之处,随着案件累积,越来越多的破绽漏洞显现,虚假诉讼被识破甄别出来的几率自然就会加大。总之,虽然虚假诉讼一般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甄别难度大,但百密总有一疏,当事人精心炮制的虚假诉讼必会有破绽、漏洞,迟早会有被发现、惩治的时候。
    [10:16:23]
  • [央视记者]:
    请问本案对涉组织虚假诉讼的公司进行了顶格罚款,对涉犯罪线索进行了刑事移送,但对有关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所和律师未予处罚,这是基于何种考虑?谢谢。
    [10:19:15]
  • [王富博]:
    民事诉讼法在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赋予了法院对相关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实施这些强制措施的基础是有关人员近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于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和案涉所谓“购房者”分别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和代理律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关律师所或律师明知或者主动参与造假,故决定暂不作司法处罚,对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疏于审查授权委托真实性的问题,将考虑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处理。由于民事诉讼调查手段的局限性,本案中目前不仅难以处罚有关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且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也难以直接作出认定,未来随着有关刑事调查程序的启动,不排除该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和有关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可能会面临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
    [10:19:25]
  •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记者]:
    请问这批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曝光和处理会不会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黑龙江省法院未来将采取哪些举措来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谢谢。
    [10:21:15]
  • [陈喜平]: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减少欺诈、违约等不诚信行为,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才能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才能真正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在这批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以雷霆手段,对有关组织造假的失信企业开出巨额罚单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正是为了厉行法治,刮骨疗毒,树立诚信交易、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以公平公正的规则和违法必究的结果,切实保护各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总体上看,我们认为该系列案件的依法处理不仅不会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反而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黑龙江省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东北地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使命责任,强化平等保护理念,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诚信交易,严防虚假诉讼,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提高诚信违法成本,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0:21:30]
  • [李广宇]:
    感谢郃中林副庭长、陈喜平副院长和王富博副庭长的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参与!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