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法院立案庭王嘉直播现场照

王嘉介绍案情

王嘉法官说法

王嘉法官提示

王嘉授课提示
12月18日10时,房山法院开展“劳动合同遭违约 讨要薪资有法循”网络普法公开课
  • [主持人]:
    各位同志,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展“劳动合同遭违约 讨要薪资有法循”普法网络公开课。
    [10:12:47]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5:55]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 101万人。全院现有干警433人,内设33个部门。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2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 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10:17:29]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等一批先进典型。
    [10:18:02]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嘉将结合法院执结案例进行以案说法。
    [10:18:41]
  • [主持人]:
    好的,活动现在开始!
    [10:19:24]
  • [王嘉]: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嘉,今天和大家聊聊“劳动合同中加班工资”的那些事!
    [10:20:04]
  • [王嘉]:
    在生活节奏愈发加速的时代,加班常常身不由己,作为员工,依法索要加班费无可厚非。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餐饮行业和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及用人单位是最大的两类涉诉主体。
    [10:21:33]
  • [王嘉]:
    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是不是所有加班都必须有所得,今天,我将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索要加班费的问题。
    [10:22:22]
  • [王嘉]:
    黄先生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1月30日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切配工,入职时仅约定月工资4000元,对每月工作天数未作约定,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上班后,公司告知其每月休息两天,法定节假日不另行安排休假。黄先生的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9点。2018年1月31日,黄先生提交离职申请,并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10:22:54]
  • [王嘉]:
    餐饮公司辩称,公司与黄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已经将厨房承包给张先生,后厨工作人员的招聘工资发放等事宜均应由张先生负责,给黄先生发放工资的主体是张先生个人而非餐饮公司。此外,餐厅于2018年2月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公司,登记经营者由陆某某变更为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对黄先生工作时间毫不知情。
    [10:23:33]
  • [王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变更后原登记经营者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变更后的新公司要承担原公司的债权义务。法院认为在仲裁阶段餐饮公司已经承认劳动关系,在诉讼阶段没有证据将其推翻。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黄先生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共计18000元。
    [10:24:16]
  • [王嘉]:
    在追索加班工资纠纷中,先得明确以下问题。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餐饮公司与黄先生之间符合上述要件,存在劳动关系。
    [10:25:54]
  • [王嘉]:
    其次,对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存在通常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10:26:20]
  • [王嘉]:
    第三,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0:26:44]
  • [王嘉]:
    很多人认为,加了班就应该得到加班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长、工资待遇等,要首先依从约定,在约定工作时长范围内,即使不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通常也不属于加班。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10:28:14]
  • [王嘉]: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定时工作制下,由于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例如长途运输人员、外勤、推销人员等,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10:29:01]
  • [王嘉]:
    想要主张加班费,劳动者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劳动者应对经过批准的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在举证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往往处弱势地位。
    [10:29:44]
  • [王嘉]:
    法官提醒大家,作为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复印件、加班审批手续等证据;关于加班的约定,尽量落实到书面上,不要口头约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先向人社部门报备审批,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变相让员工加班。否则当纠纷产生时,用人单位不仅会受到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到自身信誉。
    [10:30:15]
  • [王嘉]:
    今天我的以案释法讲解完毕,谢谢大家!
    [10:30:50]
  • [主持人]:
    今天王嘉法官助理向我们生动讲述了劳动合同中加班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期“劳动合同违约 讨要薪资有法循”网络普法课堂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北京高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下期再见!
    [1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