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北门外景

新闻通报会现场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

一中院执行局负责人佟海东介绍我院善意执行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惠庆通报《北京一中院善意文明执行四大典型案例》

一中院执行二庭负责人王晓巍回答记者提问

一中院执行一庭庭长高卫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通报会全景
12月23日9:30,一中院召开“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在通报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会议的基本情况:本次新闻通报会将向大家介绍我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构建出以“规范+高效+善意”为核心的八项工作举措及取得成效。
    [09:01:43]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来客。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并深度融合,其利益也需要长期动态调整和平衡,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承担着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助力改善投资和营商环境、保障交易安全的责任,是社会交往、市场信用的公力保障器。为此,今天我们北京一中院召开“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新闻通报会,向大家通报近年来我院涉市场主体善意文明执行的基本情况,并选取四大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09:26:17]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首先,我谨代表北京一中院,对各位代表委员以及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参加今天通报会的代表委员有:市人大代表、致公党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北京北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华民,市人大代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建岳,市政协委员、中国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审计部经理王文勇。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今天参会的还有我院执行局的同志以及来自中央及北京各大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三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由一中院执行局负责人佟海东同志介绍我院善意执行工作的总体情况;第二项议程是由执行局副局长王惠庆同志通报《北京一中院善意文明执行四大典型案例》;第三项议程是请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就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一中院执行局负责人佟海东介绍我院善意执行工作的总体情况。
    [09:29:06]
  • [执行局负责人 佟海东]:
    各位代表委员、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我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构建以“规范+高效+善意”为核心的八项工作举措,强调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小对被执行人权益以及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将善意执行理念落实到每一起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现通报如下:
    一、严格规范查控,实现线上线下双达标
    超标的查封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法律对此严格禁止。但执行实务中,“等额查封”存在以下客观难度:
    一是查封数额难以确定。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债权往往有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变量因素,由此导致执行中的标的额往往是变量而非定量,即执行数额应该是“与日俱增”,而非固定不变。
    二是查封标的物难以选择。当查封标的物为不可分物时,作为被执行人债务的“总担保”,执行策略无其他优先选择项时,对标的物的整体查封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三是查封财产价值难以等额识别。标的物价值特别是一些特殊标的物,如大型房地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股权等,在采取查封措施时无明确的价值显示,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只能凭借个人生活经验或向相关专业人员咨询。
    四是查封财产价值难以固定。如上市公司股票,市场波动较大的大宗交易商品、商品房等,其价格变动频繁,司法处置时其市场价值经常脱离于查封时的市场价值。
    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在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注重从个案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诉求,对执行标的财产“精打细算”,严防超标的查封。工作中具体提出以下4点要求:一是要求查控处置团队按照连续不间断的原则完成查控、拍卖工作;二是要求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进行查控,尽量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便于执行的财产进行查控、执行;三是坚持“放水养鱼”,以“放”促“养”。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使被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发挥财产价值,避免资源浪费,助力被执行企业纾困解难;四是要求各承办人在查控财产尤其是房产、股权等财产的过程中需严格核对执行标的,按照最高院相关要求规范查控。遇房产等无法分割的财产,可按相关规定先行整体查封,再根据执行标的情况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对于可进行财产分割的需及时完成财产分割,剥离案外人财产,盘活沉睡资源。
    今年以来,我院无超标的查封问题发生。通过严格规范查控工作,过度执行行为得以杜绝,避免影响民生稳定,也避免了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因超标的查封等过度执行行为而受到现实束缚,尤其在疫情背景下,对稳民心、顺民意、保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09:34:14]
  • [执行局负责人 佟海东]:
    二、优化团队组建,推动案件快执快结
    今年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下,我院执行案件未减反增,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增加433件,增幅达22.1%。高效执结、最大限度执行回款,是当事人最为关注、也是执行工作的核心议题。为此我院分秒必争,全局动员,以优化团队为抓手,内部挖潜,实现快执快结快发还。
    一是组建集约查控团队,通过查冻扣一体化系统,快速完成1384件执行案件的线上财产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同时对线上无法完成上述工作的在京银行存款、在京不动产等涉案财产,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由集约查控团队前往现场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查封等业务;对无法亲自前往查控的外埠财产,第一时间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协助完成查控工作,确保不漏一笔;二是设立快执快结团队,对银行账户查询到存款的案件迅速开展执结,确保执行回款速度;对到账案款要求三日内予以发还;三是设立小标的执行团队,对标的额100万以下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妥善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稳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通过以上措施,加快了案件办理进程,有效化解了“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以实际行动回应了当事人普遍关心的疫情对案件办理进度影响程度等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同感与信任度,通过形成的良性互信推动案件办理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09:36:04]
  • [执行局负责人 佟海东]:
    三、拓展变现途径,加快财产处置进程
    财产处置工作关乎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顺利履行,也同能否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因而能否将待处置财产实现变价折现以及如何定价、变价是被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目前,委托评估仍作为执行领域财产处置的主要定价方式,但耗时长、花费高,因而为有效避免产生因议价、询价的定价方式运用过少而处置财产时间成本过高,进而给当事人造成额外经济负担的问题,我院在坚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机制,实现“当事人议价-定向议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多元化、多模式的财产定价方式。
    为拓展定价途径,我院从以下四方面做足工作:一是充分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力促双方当事人采用议价方式进行定价;二是借助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率先引进的“智能资产评估询价系统”,利用大数据平台形成专业性测算价格文本,通过在平台中输入基本信息,即可测算出待处置房产的评估单价、评估总价,周边房屋的销售情况,价格走势等内容,给当事人之间进行财产议价提供了参考,有效提升财产处置阶段当事人议价成功率,提高了财产变现效率。三是对适合条件的财产,积极引导当事人采用网络询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并对询价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查;四是对小标的额案件,鼓励承办人依据市场价进行合议后完成参考价的确定工作,提升定价效率。
    此外,考虑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的精神实质,我院还适当探索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卖财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经严格审查不存在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通过被执行人申请,允许并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的价格进行自行变卖,以清偿债务。利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企业的自身渠道,往往通过自行变卖的方式更易实现变价,此举为待处置财产多提供了一种变价方式与可能,实现将待处置财产及早变现。
    [09:40:12]
  • [执行局负责人 佟海东]:
    四、借助保险助力,畅通执行流程环节
    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也是能有效保障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器”,在执行程序中引入保险机制,可于减轻申请执行人经济负担的同时,有效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如继续执行保险、法律费用补偿保险、执行悬赏保险等险种均具有执行“稳定器”的良好效果。
    为强化执行程序与商业保险体系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保险助力法治建设的社会功能,共同构建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我院同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一是,在我院诉服大厅执行事务中心增设了保险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保险咨询等服务,尽可能及时化解当事人疑问,提供保险帮助,解决面临问题。二是,同保险公司共同完善执行悬赏保险机制、司法拍卖贷款保险机制等合作机制。三是,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搭建开放性合作平台,不断创新保险保障机制,合作开展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法律费用补偿保险等司法领域责任保险项目,借助商业保险体系的社会力量,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实现互利共赢。
    五、完善执破衔接,健全多元调解机制
    为确保执行案款能够顺利执行到位,不仅需要执行部门开展好自身执行工作,同时应加强执行部门同破产部门的联系,并借助其他部门及单位的外部协调联动力量,用好“调和”剂,助力解决“执行难”。
    我院健全完善执破衔接与多元调解机制,充分利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一方面,参照并完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完善执行部门与破产部门之间常态化、信息化、扁平化的执破衔接机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有效保证移送过程中执行财产控制措施的连续性,以及执转破受理后执行财产移交工作的便利性,同时严防被执行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情形的产生,依法保障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相关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我院与北京投融资商会就以执行和解工作为核心构建企业产权保护能动执行机制形成合作意向,签署《构建企业产权保护能动执行机制合作要点》。北京投融资商会下设全国工商联系统首家产权保护调解中心,调解中心配合我院开展完全公益性的配合促成执行和解工作,具体表现为由我院定期筛选符合上述标准的立案执行案件,由商会指定联络人对案情等基本信息进行摘要。商会对案件提出初步和解思路并在设立于我院的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对接双方当事人,推动案件和解工作。
    该举措有效盘活了企业资产,改变了企业一封就僵的局面,帮助企业纾危解困、化危为机、脱困重生,一定程度上对“稳就业”“稳金融”“稳投资”等具有积极意义。
    [09:43:04]
  • [执行局负责人 佟海东]:
    六、引入社会力量,解决异地处置难题
    因时间、空间限制,外埠财产处置一直是执行工作难以有效化解的难题,今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对执行工作信息化、协作化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各类委托、协作办事模式应运而生。我院以此为契机,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围绕疫情期间外埠财产处置难问题共同探索建立异地财产处置合作模式,由遍布全国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各地网点以接受委托的形式助力我院完成外埠财产处置的司法辅助工作,切实解决外埠财产处置难、周期长、不方便处置等问题,提高财产处置效率与处置成功率,最大限度上实现财产变现,解决申请执行人切实关心的问题,保障案件的顺利执结。此举作为异地财产处置工作的有益探索与尝试,对解决“处置难”的执行难题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下一步将继续推动探索进度,增强合作力度,借助社会力量创新执行工作模式。
    七、坚持适度惩戒,探索信用修复机制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为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而打出的有力“组合拳”,我院一方面,坚持适度惩戒的原则,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与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审核适用条件和程序,对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严格审核相关具体情况,对符合解除条件的及时予以解除,同时畅通救济渠道,对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限消失信分级惩戒及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分级惩戒管理及信用修复机制,针对不同的失信程度施以不同的信用惩戒力度,探索建立“黄、灰、蓝”三色失信惩戒等级制度,精准打击失信行为,同时坚持依法公正、程序正当、守信激励的原则,针对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经其申请,法院审核后可视情况对其进行信用修复,解除相关惩戒措施,有效减少对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坚持适度惩戒,建立、完善纠错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增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动力,有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自合法权益,避免失信惩戒机制滥用,阻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同时又可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以“善治”提供较为稳定的创业前景,鼓励年轻人勇敢担当、敢于创业。
    [09:46:02]
  • [执行局负责人 佟海东]:
    八、加强组织建设,提高执行队伍素质
    为避免乱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行为发生,切实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树立良好法院形象,我院着眼于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执行队伍,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完善教育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努力在增强文明执行教育力度的针对性、有效性上下功夫,在提高执行干警综合业务素质上求实效。注重精心策划、周密组织、集中教育,以正反面典型案例引导教育干警准确理解把握纪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具体要求的同时,尽力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干警出现与己无关、不以为意的思想,积极引导干警防微杜渐,使干警警钟常鸣,切实促进干警对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认识提高和行为转变。另一方面,努力在建章立制的民主化、科学性上下功夫,在完善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上求实效。制定系列规范文件,明确执行工作流程,规范我院执行干警行为。同时着力贯彻落实最高院高院各项制度和规定,并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一中院执行局廉政建设暂行规定》、《一中院执行局外出办案管理规定》、《执行局关于规范干警行为的“十个禁止”》等规定,细化明确对我院执行干警的纪律要求,切实文明执行,杜绝损害法院形象等不文明执行行为发生。
    在此,结合执行领域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情况与常见问题,也为广大民事经济活动参与者特别是市场经营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市场活动参与者要树立风险意识。开展经济活动要合理谨慎,尽可能了解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防止盲目交易、不当经营。
    二是债权人要善用保全手段。民事纠纷产生后,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执行不能的发生。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遇执行障碍时,可通过提供担保、利用继续执行险等方式推进财产处置工作。
    三是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向执行法院及时、全面申报财产,配合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处置及财产交付等工作,防止因拒不配合执行而导致执行负担加重,也要防止因拖延还款而导致执行标的额的增加。
    各位代表委员、各位领导、媒体朋友,以上是我院以“规范+高效+善意”为核心的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八项工作举措。下一步我院将继续结合工作实际,就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出有益探索,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谢谢大家!
    [09:49:12]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刚才佟海东同志就我院探索建立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八项工作机制总体情况进行了介绍,总结了我院近年来特别是疫情以来在防止超标的查封、加速案件办理等八项善意执行工作举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归纳了主要做法及成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了细致说明并向市场经营主体提出了相应建议。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一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惠庆通报《北京一中院善意文明执行四大典型案例》。
    [09:50:38]
  • [执行局副局长 王惠庆]:
    北京一中院善意文明执行四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对某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灵活查封、分割”一案
    基本案情:今年,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我院对本案执行担保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予以查封。在查封完执行担保人名下上述财产后,我院进一步查明该公司名下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对应着三处在建工程,一处属于政府综合办公楼,一处属于综合楼(二期)B座,另一块属于我院查封对象综合楼(二期)A座,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我院查封的不动产价值可以覆盖本案执行标的。
    执行中,我院了解到(二期)B座的155名业主交了全款,另有200余名业主交纳了购房意向金。为充分保障近400余名业主的利益,我院既未对该块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也未将查封的房产移送拍卖,而是允许执行担保人继续对涉案在建工程进行施工,让执行担保人将在建工程价值最大化,保护各方合法利益。
    今年年初,该在建工程基本竣工,考虑到现实情况,为帮助B座的业主们早日拿到房屋产权证,我院积极协调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主动与当地市政府、市国土局反复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最终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全力推动并完成上述三处在建工程的土地产权证分割事宜,并对A座新产生的土地权证及在建的499套房产予以一体查封。分割查封完毕后,为保障项目继续推进,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在综合楼(二期)A座销售回款可控的前提下,我院协调双方,允许执行担保人自行分批销售499套房产,用分批销售的回款偿还本案被执行人所欠款项。这样既可以避免因在建工程整体拍卖,导致执行担保人停止施工,造成资源浪费,也可避免因无人接盘导致项目“烂尾”,引发借款、工程款、商品房销售纠纷等连锁问题。
    典型意义: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由始至终秉持“善意执行”理念,以“灵活查封”的方式,首先是对执行担保人“与其休养生息”,其次是积极谋划方案,及时分割查封,主动协调各方,充分、精准保障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400余名业主、市政府等各方的权益,寻求各方“和谐共赢”,最后是“放水养鱼”,做大、盘活资产盘子,助力各方发展。
    [09:55:25]
  • [执行局副局长 王惠庆]:
    (案例二)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某网络科技公司灵活采取强制措施一案
    基本案情: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内蒙古某网络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内蒙古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我院了解到该公司系民企,此前已承接完成了多个政府项目,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口碑。最近由于某发包方因故暂时未能及时给他们结款,资金周转困难,导致该公司无法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表示目前正在参与投标多个项目,需要企业信誉无瑕疵,因此希望法院能够不对该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这样更有利于及时还清执行款项。并承诺其不会逃避执行,待其他合作方支付工程款,就及时报告法院,保证在公司有第一笔进款后即会马上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还款。
    考虑到此现实情况,我院马上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联系,做足沟通工作,并将被执行人实际处境与其诚恳履行还款义务的诚意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最终经多方工作,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配合,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其后被执行人在多个项目中中标,并及时将进账款项偿还给了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本案执行过程中,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从平衡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及保障被执行企业生存两方面出发,善意执行,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选择适宜的执行措施,促使案件妥善解决。
    [09:58:55]
  • [执行局副局长 王惠庆]:
    (案例三)某环保科技公司投资者与股东纠纷执行和解一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资本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李某一、李某二股权回购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作为某环保科技公司的投资者与股东,二者产生纠纷。某环保科技公司是国内技术领先型生态环境综合服务商,以水、固废、新能源为三大主业,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环境解决方案,是国家重点战略新兴产业。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公司创始股东积极引入投资者,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后由于融资环境变化等因素,该环保科技公司面临困境,股东层面陷入僵局,公司层面出现纠纷,遂出现创始股东与投资者的纠纷 。
    执行立案后,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我院与北京投融资商会产权保护调解中心配合,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共同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积极摸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发现该环保科技公司不仅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存在股权回购纠纷,更是与多家私募投资机构存在同类纠纷。因此,我院调整确定采取整体解决方案的工作思路,即通过和解、重整的方式整体化解纠纷,同时,该环保科技公司技术领先,更是已经完成近十个优质环保开发项目,项目估值约为10亿元,具有挽救价值和盘活的可能,使得整体和解、重整解决方案更具意义。
    调解中心据此制定了相应的整体和解方案,分步有序进行沟通交流,并对接了环保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相关投资机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该环保科技公司对整体和解方案完全接受。多家私募投资机构也表示愿意支持该环保科技公司的和解重整工作,认为和解而非强制执行更符合各方的利益,有助于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本案的整体和解工作还在深度交流和推进中。
    典型意义:利用环保科技公司宝贵的技术资源,通过和解、重整的方式整体化解纠纷,不仅可以有效化解创始股东与投资者矛盾,使各方抛下成见,促成和解,实现利益最大化,更可借此通过重整盘活企业,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02:08]
  • [执行局副局长 王惠庆]:
    (案例四)某计算机公司与某数字资源公司执行和解一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计算机公司根据仲裁调解书,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为某数字资源公司。
    经了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是业内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被执行人也是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实际情况以及强制执行将给双方带来的影响和损害,我院依托与北京投融资商会构建的企业产权保护能动执行工作机制,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推荐至我院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由商会产权保护调解中心帮助调解。最终在法官与产权保护调解中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下,双方的矛盾意见得以化解,达成共识,被执行人在短时间内迅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合同款本金,申请执行人也表示理解,放弃其利息诉求,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使该执行案件仅用七天时间,在未采用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解决纠纷,保护了双方的权益,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中考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现实情况,我院谨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产权保护调解中心一起推动案件朝执行和解方向发展,既有效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效避免了强制执行给双方企业造成的资源浪费及不良影响,同时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小微企业摆脱困境,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05:48]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刚才王惠庆副局长通报了我院善意文明执行四大典型案例。这四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我院在执行实施工作中的主要特征与基本思路:一方面,始终秉持执行的强制属性,高效开展执行工作,维护债权人债权;另一方面,在个案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尊重并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小损害谋求最大执行效果。
    今天我们还有幸邀请到了来自中央及市属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相信他们对于法院执行工作也有很多感兴趣的问题。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就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10:06:40]
  • [中国商报 记者]:
    如何把握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强制执行的关系,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强制执行力结合起来,贵院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工作情况对此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10:07:40]
  • [执行二庭负责人 王晓巍]:
    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天然属性,在执行工作中突出强制性,依法、及时、科学地运用各项法定强制手段,是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而善意文明执行,是根据中央改善营商环境等文件精神,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的执行理念。强调的是,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积极、妥当的措施,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小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因执行措施不当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资产价值流失或给社会环境造成硬伤。善意执行采取的也是法律规定的措施,脱离不了强制性属性,二者并不矛盾,是相容的关系。
    把二者结合起来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其一,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有效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其二,充分认识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审慎、妥当、灵活地选择合法的执行措施,确保被执行财产物尽其用,减轻对社会生产、生活的消极影响。
    我院基于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形成的落实善意文明执行工作八项举措均是把握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保障强制执行力度关系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科学、规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有效手段,是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确保强制执行力度不减的有力举措,通过严格规范查控、优化团队组建、拓展变现途径、坚持适度惩戒、引入社会力量等方式,既可依靠执行强制性为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又以善意文明理念为指引兼顾了被执行人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下一步将继续结合工作实际,就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出有益探索。
    [10:11:41]
  • [民主与法律时报 记者]:
    刚才在通报中提到一中院同北京投融资商会就执行和解工作建立了“企业产权保护能动执行机制”,请问建立“企业产权保护能动执行机制”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能再详细介绍一下机制内容和运作方式吗?
    [10:13:09]
  • [执行一庭庭长 高卫]:
    为贯彻落实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等相关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切实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切实帮助企业重整盘活、纾危解困、实现化危为机。借助北京市委、市政府及北京市工商联正在努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切实服务企业,大力推进首都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契机,我院同作为北京市投融资行业的公益性专业商会——北京投融资商会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建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执行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企业权益。
    北京投融资商会配合我院共同推进企业纾危解困,促进企业化危为机、脱困重生。此外可依托商会资源,由其为企业提供公益性助力,帮助企业对接投融资资源,进而为企业破解发展瓶颈问题。双方具体合作内容及运作方式为:我院定期筛选符合标准的立案执行案件,一类是涉及简单债权债务纠纷,特别是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是具有成长性的、有一定实力的创新型企业的案件。由商会指定联络人对案件基本情况形成简要摘要。商会对案件提出初步和解思路并在我院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对接双方当事人,推动案件和解工作。待案件分发承办法官后,商会继续配合承办人推动和解工作。
    目前我院已同北京投融资商会就该项工作形成常态化的联络与工作机制,建立了规范化工作流程,由双方领导就相关重大事项定期进行对接、交流,同时双方设立联络员建立常态联络工作模式,确保“企业产权保护能动执行机制”的有效运转,最大限度利用有效资源,避免机制空转。
    [10:21:08]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进行到此,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0:21:45]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冲击,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发展呈现稳定转好态势,其中各类市场主体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法院执行工作应当有所作为。一中院将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妥善办好每一起执行案件,为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作出应有的一中贡献!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
    [1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