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何杨彪法官

通州法院网络公开课堂

主讲人正在讲课

主讲人正在结合案例以案释法

网络公开课堂现场图
12月28日17时,通州法院开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及重要变化”的网络公开课堂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公开课堂!今天下午5点,我们邀请到了我院宋庄法庭何杨彪法官来给我们讲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及重要变化。活动现在开始!
    [17:00:06]
  • [何杨彪]: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网络公开课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何杨彪,今天的主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及重要变化”。
    [17:03:11]
  • [何杨彪]:
    婚姻是家庭的开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有了健全的细胞,便会有健全的社会。今天我们来学习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里婚姻家庭编有哪些亮点及重要变化。
    [17:05:49]
  • [何杨彪]: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七大亮点
    (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被撤销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官解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关于“重大疾病”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
    [17:07:25]
  • [何杨彪]:
    (二)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明确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解读: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出于保障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大量举债而导致未举债方负担巨大债务的风险,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认定,实务中一般参考全国居民个人消费报告及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数据,综合判断个人消费支出的合理性。如果有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治疗等特殊情形的导致家庭开支超出合理范围的除外。
    [17:09:04]
  • [何杨彪]:
    (三)增加亲子关系异议的确认和否认之诉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法官解读: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社会中出现少部分夫妻双方结婚后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事件,为了便于处理这类案件,《民法典》赋予夫或妻一方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17:11:48]
  • [何杨彪]:
    (四)设置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
    法条指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官解读:“离婚冷静期”条款有助于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从流程上看,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难度将加大。但需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适用。
    [17:13:13]
  • [何杨彪]:
    (五)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解读:《民法典》之前,司法实践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处理这类案件。案例如下:原告郑某与被告管某于2010年3月5日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的民事判决,后,双方一直分居满一年后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17:15:44]
  • [何杨彪]:
    (六)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不再有争议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法官解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对母亲的依赖度较高,从子女照顾、哺乳等角度考虑,两周岁以下子女由母亲抚养最为有利。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是如此裁判,案例如下:原告潘某(女方)诉被告陈某(男方)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婚生子潘某某未满两周岁,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孩子抚养方面并未达成合意。法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女潘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陈某某每月支付1500元至潘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17:17:17]
  • [何杨彪]:
    (七)离婚补偿,扩大适用范围,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制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解读: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补偿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才可主张。《民法典》删掉了 “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新规定施行后,离婚补偿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17:20:52]
  • [何杨彪]: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其他重要变化
    (一)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明晰
    1、夫妻共同财产增加“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7:22:59]
  • [何杨彪]:
    2、明确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7:23:37]
  • [何杨彪]:
    (二)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
    [17:24:07]
  • [何杨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有其他重大过错。
    [17:26:0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通州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及重要变化”网络公开课堂到此就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
    [17: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