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新闻通报会

新闻通报会由通州法院政治部组宣组组长李峥主持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介绍近三年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显著特点

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庭长马辉通报通州法院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的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全景图
12月25日9:30,通州法院召开“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张然。今天,我院将召开“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09:31:22]
  • [李峥]:
    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李峥。很高兴通过线上的方式举行我院“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今天出席通报会的有通州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张家湾法庭庭长马辉。同时,我们还邀请到各位媒体朋友。
    乡村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自治、德治、法治”的乡村治理格局,是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乡村转型发展的应有之义。通州法院坚持以人民法庭为延伸触角和前沿阵地,深入推进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涉及乡村邻里之间截水、排水、通风、排气、隐私权等多方面权利义务纠纷,成为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突破口。下面,我们有请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介绍近三年我院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显著特点。
    [09:32:32]
  • [张朝阳]:
    大家上午好,我是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下面我代表通州法院向大家介绍近三年我院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显著特点。近三年来审结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共计62件,通过对案件整体形势的宏观统计和裁判文书的微观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递减,诉源治理显成效
    截至到今年10月底,通州法院审结的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为2018年28件、2019年24件、2020年10件,案件数量整体呈现逐年递减趋势,诉源治理成效显著。通州法院以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为前沿阵地,以基层党建为引领,开展庭村共建,通过民调工作,将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二、调解、撤诉案件增加,多元化解解纠纷
    在近三年涉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调解及撤诉案件共计34件,占该类案件总案件数的55%。近年来,随着诉源治理基层共建点的搭建、巡回审判的构建及“村两委”和人民法庭联合调解机制的建立,通过与基层自治组织签订诉源治理联席调解协议书,构建基层党委政府、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部门和组织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涉农村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部分当事人矛盾尖锐,息诉服判不乐观
    在近三年涉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共计28件,其中,上诉案件有10件,上诉率达36%。个别相邻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积怨已久,长期情绪对立,多次、反复诉讼,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以张某某诉秦某某合同纠纷为例,张某某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与秦某某签订的《条件约定》,该《条件约定》系双方根据当地习俗对建房高度、女儿墙、防水设施及其他设施进行的约定。而在该案之前,双方曾因相邻关系纠纷提起过诉讼,并经历一审、二审,而此次纠纷,系张某某改变案由后再次起诉。
    四、涉及当地风俗习惯适用,审理裁判有难度
    在农村排水、排气、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中,多涉及风俗习惯、乡风民俗,甚至在一些少数民族村落,还涉及到民族习惯适用,导致一些争议事实难以通过书面形式举证,需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方式确定,审理和裁判难度大。
    以上就是近三年来我院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显著特点,谢谢大家。
    [09:37:26]
  • [李峥]:
    我院近三年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中,多涉及乡村邻里之间截水、排水、通风、排气、隐私权等多方面权利义务纠纷,下面由张家湾法庭庭长马辉向大家通报通州法院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的典型案例。
    [09:38:55]
  • [马辉]: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来向大家通报通州法院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的典型案例:
    一、诉源化解纠纷:疫情期间耄耋老人的邻里风波
    通州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干警韩翠竹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时期在诉讼源头化解了一起耄耋老人的邻里风波。老人因为邻居家油烟味太大影响其生活来到法庭寻求帮助,韩翠竹仔细了解老人矛盾纠纷起源,耐心劝导老人以和为贵,向老人详细讲解了立案须准备的材料、诉讼流程,并提醒老人,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先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减少外出走动。韩翠竹还将自己的备用口罩送给老人,此外,韩翠竹主动与老人的子女取得联系,告知其子女积极帮助老人处理邻里纠纷。老人的情绪逐渐缓和,最终放弃了诉讼的念头。韩翠竹后来与老人联系,得知他和邻居之间的问题已经解决了。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在诉讼源头化解农村邻里纠纷的典型案件。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地区独居老人较多,子女无法陪在身边,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处于弱势群体一方,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去帮助他们化解纠纷。正值疫情期间,法庭干警韩翠竹耐心接待,并送老人口罩,对老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通过主动与老人家属取得联系,对矛盾纠纷化解进行后续追踪跟进,实现了诉源化解的良好效果。
    二、保护隐私权:后院要求前院封堵通风口
    秦某与张某系前后院邻居,张某家位于秦某家前院。张某翻建自家院落时在新建北房后墙增开窗户及通风口。秦某认为张某在后墙增开窗户和通风口的行为不仅不符合当地风俗,而且会对后院一览无余,侵犯后院家庭生活的隐私权,特别是在秦某、张某两家前后院相邻较近的情况下,秦某及其家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保障。2019年5月15日,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经过两家协商后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第3条约定“张某楼后面墙上的所有窗户以及出气孔全部堵死,仅剩一面完整的墙体”。但张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履行,他认为自家后窗有一个在秦某家后面,还有另一个后窗并不在秦某家范围内,并主张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开后窗不违反法律规定,自家二层出气口应予以保留。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某与秦某家南北相邻而居,秦某家房屋北侧临街,张某家北房与秦某家院落之间无院墙相隔。张某家翻建前的旧房并无后窗,翻建后张某在新建北房后墙增开窗户及通风口。考虑到两家院落的相对位置及无院墙相隔的现实状况,张某在其北房后墙增开窗户及通风口的行为对原告秦某家的正常生活及个人隐私构成一定妨害,且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张某与秦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应属合法有效,因此秦某要求张某封堵张某家房屋后墙上所有窗户及通风口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张某在其后山墙上留下的两个直径约5厘米的穿线口对秦某并不构成妨害,因此秦某要求张某将两个穿线口进行封堵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即保有其生活中不愿被人知晓的信息的权利。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对隐私权的知晓程度、认识范围和保护力度也逐渐增加。在本案中,法院基于对秦某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当地的风俗习惯的考量判令张某封堵其翻建北房后墙增开的窗户及通风口,支持了秦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三、尊重风俗习惯:要求前院拆除多余散水获支持
    王某与杨某的院落南北相邻,王某院落在北,杨某院落在南,杨某在其院落北侧及西侧打有散水(注:房屋外墙四周的勒脚处用片石砌筑或用混凝土浇筑的有一定坡度的散水坡),宽度约80厘米,王某为修建院落围墙,认为杨某院落外侧的散水对其家修建围墙产生影响,要求杨某拆除其院落北侧及西侧散水。杨某则认为自家散水是先于王某家房屋建造的,如果散水占了王某家平米数的话,就同意拆除。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某与杨某系前后邻居关系,在杨某家后山墙外有一条大约80厘米左右的散水,杨某表示散水一直都有,在2014年翻建房屋之前原来的散水为50厘米,翻建后因房屋调向的问题,散水变宽,王某亦承认原来的确也有散水,但宽度不清楚。杨某家后山墙外的散水,经过现场勘察,明显过宽,并不符合农村的风俗习惯,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农村的风俗习惯,法院认为杨某家后山墙的散水应保留50厘米的宽度,多余部分应予以拆除;对于王某主张杨某拆除其家西山墙外的散水的诉讼请求,因西山墙外的散水并不在王某宅基地范围内,王某无权主张杨某将散水拆除,故对于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中一起依照风俗习惯作出裁判的典型案例。我国《物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该条款予以保留。农村房屋的建造,需遵守当地特定的风俗习惯。在本案中,因杨某后山墙外散水过宽,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且会对王某的权利造成一定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故最终判决杨某家后山墙散水保留50厘米的宽度,多余部分予以拆除。
    四、使用邻地: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遵守有利生活原则
    张某与冯某现南北相邻而居,冯某住南侧和东侧,张某住北侧和西侧。2014年7月3日,冯某对其院内房屋进行翻建。在建房过程中,冯某与张某发生纠纷,后经协商,冯某与张某在2015年5、6月份签订了《盖房保证协议》,约定冯某新房后散水只有50公分,院里没有;西房山后不能出壮头,后院张某允许冯某施工,不过施工完以后,必须清理干净。协议签订后,张某又阻止冯某建房。冯某曾因排除妨害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判决张某不得阻止冯某为房屋后山墙做保温和修缮。后双方再次因建房问题产生纠纷,冯某以相邻关系为由将张某诉至本院,冯某称因张某多次阻挠致使其所建房屋仍未完工,进而导致政府应发建房补助30000元被取消,故要求张某赔偿其建房补偿款30 000元、人工损失2400元,共计32 400元。张某则认为,冯某主张的赔偿与其无关,且其所提交的村民建房申报表是伪造的,村民翻建平房平面图也与事实不符,冯某也并未按约定履行建房协议书,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现场勘查、取证,就双方涉案纠纷找村委会了解情况,电话联系张家湾人民政府新农办了解村民建房补贴政策,就冯某支付施工人员务工损失等事实予以核实,并就张某阻扰冯某施工的相关事实与冯某诉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执行承办人进行核实,最终认定张某确有阻止冯某建房的行为,且造成了工人工资损失,故对冯某要求张某赔偿其人工损失24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而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某补贴的丧失与张某的妨害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其关于建房补贴损失30 000元的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相邻关系主体因相邻关系纠纷多次诉讼的典型案例。《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该条款予以保留。因临时修建施工引起的相邻关系,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由此引起的相邻权纠纷也较为常见。本案中,在相邻关系纠纷事实的认定中,承办法官多次走访、实地勘查、反复核实相关情况,最终对双方的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而反观案件整体事实,冯某与张某曾签署过《建房保证协议书》,但因张某多次阻挠冯某建房,双方矛盾激化,多次诉讼,张某最终也因此承担了因阻挠冯某建房支付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守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基本原则,互相礼让,以和为贵。
    五、排水纠纷:前后院夹道引发的邻里风波
    张某与赵某前后相邻,张某主张因赵某强制将两家夹道墙拆除,然后又将张某的自然院内排水管道堵塞,导致张某院内大量积水,给张某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和不便,并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要求将两家之间的夹道恢复原状。赵某则主张,因张某家长期积水,向南直接排放在赵某家后,赵某家房子常年浸泡,已导致宅基地地基下沉,墙面开裂,影响了赵某家正常生活,双方经村委会干部多次调解未果。赵某将夹道墙进行拆除时,张某拨打110报警。当时民警到场,经民警丈量后显示夹道墙没有占用张某家的宅基地,赵某拆除的夹道墙是在赵某宅基地使用范围内。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赵某院落系南北相邻,经现场勘查,张某院落南院墙与赵某北房后山墙之间有80厘米左右(从两墙东侧测量的)夹道距离,该部分土地既不在张某宅基地范围内,也不在赵某宅基地范围内,系该村集体土地。在夹道内,有张某家铺设的排水管道,可进行对外排水,该管道口并未堵塞。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赵某恢复夹道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排水问题引发相邻关系纠纷的典型案例。相邻用水、排水关系是两种最常见的相邻关系,在我国农村地区,因截流、挖水沟、水塘、滴水引起的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尤为突出。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九十条对《物权法》关于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规定进行了保留。本案中,张某与赵某因夹道墙问题渐生嫌隙,赵某将夹道墙拆除后张某以拆除夹道墙并堵塞其院内的排水管道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现场勘查,认定该夹道墙属于集体土地范围内,在夹道内张某家铺设的排水管道口并未堵塞,可进行对外排水,并未对其排水造成不便,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09:43:58]
  • [李峥]:
    为助力城市副中心社会治理水平提升,通州法院以人民法庭为前沿阵地,通过铺设诉源治理基层共建点网络、推动司法服务常态化下沉、搭建“未诉先办”诉源治理机制,以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为突破口,精准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接下来,由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向大家通报通州法院主动参与乡村治理、促进相邻和谐的意见建议。
    [09:45:21]
  • [张朝阳]:
    为进一步推动和谐乡邻关系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通州法院从落实主体责任、构建立体化解、深化诉源治理、秉持睦邻友好四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搭建多方联动平台
    一是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导,通过整合人民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壮大基层法治宣传队伍力量,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对物权编中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相关规定等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中坚力量。二是以诉源治理基层共建点为阵地,推动诉源治理基层共建点网格化建设,在总结前期诉源治理基层共建点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村落地理区位,实现诉源治理基层共建点建设全覆盖,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精细化、个性化、普惠化。三是以多方联动为契机,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搭建多方联动平台,开展法律咨询、纠纷化解、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点对点落实活动,推动法治资源下沉、重心下移。
    二、构建立体化解,实现解纷端口前移
    构建立体解纷机制,打造纵向“分级化解”上下贯通与横向“多元调解”衔接到边的立体化矛盾化解网络。主要包括:一是构建纵向分级负责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以村委调解为“首诊”、乡镇处理为“会诊”的上下贯通解纷机制;二是构建横向多元化解和社会协同化解机制,引入人民调解、村委调解和政府调解等社会纠纷化解资源。以立体解纷机制,实现纠纷层层分流、逐级化解,推动解纷端口前移。
    三、深化诉源治理,推动联动机制构建
    一是庭村共建,推动人民法庭与基层自治组织联席调解形成长效机制。二是党建引领,建立健全对接协调、结对共建、督促化解三项机制,构建基层法治建设新路径、新做法、新经验交流机制,及时推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化解。三是部门协作,加强人民法庭同乡镇政府、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协作,打造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平台,构建部门联动齐抓共治大格局。
    四、秉持睦邻友好,携手共建和谐社会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物权编对相邻关系的该项基本原则予以保留。邻里之间应当秉持睦邻友好,坚持以和为贵,一方面要合理合法的行使自己权利,避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正确处理自身利益同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时,实践中应从这些原则出发,判断各自的权利界限,如果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根据补救原则,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方式予以补救,如果是自身权益受损,应当积极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当及时保存关于损害事实、受损原因和损失范围的证据,并以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以上就是涉农村相邻关系案件通报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09:50:06]
  • [李峥]:
    各位来宾,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主要内容。下面进入提问环节。如大家对通报会事宜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09:51:09]
  • [记者1]:
    如果发现自己的相邻权利受到损害,应该采取怎样的救济途径?
    [09:52:51]
  • [刘晓静]:
    当自身的相邻权利受到损害时,首先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就损害事实、受损原因、受损范围和赔偿要求与侵权人积极协商,秉持睦邻友好、相互礼让的态度积极促进问题的解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则可以通过积极寻求村委、乡镇政府的力量促成调解,尤其对于一些乡村地区宗族内部的矛盾纠纷,还可寻求本宗族长辈积极促进矛盾化解。随着我们诉源治理基层共建点的构建,解决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实现了将矛盾化解于萌芽。动员多方力量,参与到调解中,将矛盾纠纷化解于无形。
    [09:54:15]
  • [记者2]:
    以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为代表的这类矛盾纠纷有哪些调解技巧?
    [09:55:35]
  • [刘晓静]:
    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调解工作中要运用好“五好”技巧,一是当好角色。在接触到农村相邻关系纠纷这类案件时,要善于倾听,适时引导,在用心聆听的过程中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二是要控好局面。通过事先收集当事人基本信息,以唠家常的方式拉近和当事人的关系,劝导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三是要融好法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调解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讲解法律规定,在必要时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四是用好语言。调解工作中要注意把握语言巧妙、灵活的运用,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用真心换真心,有效化解纠纷,实现事了人和。五是要做好文书。调解结束后,要及时制作调解书,并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督促双方当事人尽快履行。
    [09:58:56]
  • [记者3]: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就涉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10:00:15]
  • [刘晓静]:
    《民法典》物权编第七章相邻关系一章对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及有关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见于第二百八十八条,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见于第二百八十九条,即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涉及农村相邻关系则主要是第二百九十条关于用水、排水、第二百九十一条关于通行权、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利用相邻土地及二百九十三条关于通风、采光、日照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10:05:39]
  • [李峥]:
    提问环节结束。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领导、和媒体朋友们参加我们的在线新闻通报会。以人民法庭为前沿阵地,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构建,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法治建设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10:08:5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通州法院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