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网络公开课堂

通州法院刑庭法官助理李思博

主讲人正在讲解《反恐怖主义法》

主讲人正在讲课

主讲人正在结合案例以案释法

网络公开课堂现场图
1月6日10时,通州法院开展“全民反恐 共护平安”网络公开课堂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公开课堂!今天上午十点,我们邀请到了我院刑庭法官助理李思博来给我们讲讲什么是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现在开始!
    [10:00:52]
  • [李思博]: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网络公开课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李思博,今天的主题是“全民反恐 共护平安”。
    [10:04:43]
  • [李思博]:
    网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通州法院刑庭干警李思博,今天与大家分享一个看似离我们遥远但实则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话题——反恐。说起反恐,不得不提的就是《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反恐怖主义法》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五年,今天,我就通过几则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
    [10:07:23]
  • [李思博]:
    案例1:
    【基本案情】
    2014年,数名暴徒蒙面持刀在某火车站砍杀无辜群众,造成三十余人死亡,一百余人受伤,其中四十余人重伤,4名暴徒被当场击毙,头目张某某、成员王某某被击伤后抓获。
    [10:09:33]
  • [李思博]:
    【法官提问】
    提问1:该案中的行为是恐怖活动吗?
    提问2:该案中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提问3:如果你遇到上述情况,该如何面对?
    [10:11:53]
  • [李思博]:
    【法官释法】
    回答1:关于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的定义,《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均有明确的规定,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该案中,暴徒为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持刀砍杀无辜群众,显然是属于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恐怖活动。
    [10:15:35]
  • [李思博]:
    回答2: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罚呢?
    《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经依法审理,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某死刑;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
    [10:18:50]
  • [李思博]:
    回答3:
    公共场所人流密集,常见的恐怖袭击有刀斧砍杀、机动车冲撞碾压、纵火、爆炸、枪击、劫持等手段,面对上述情况,注意掌握以下几点:一是有效识别。进入公共场所,要留意身边人员,对神情慌张、着装异常、疑似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是管制刀具,行为古怪的人要格外关注,对于行驶路线不正常且车速较快,车内人员高呼口号或打出旗帜,要迅速作出反应;二是快速躲避或逃离。迅速远离歹徒,或寻找坚固隐蔽物躲藏,寻找紧急疏散通道或安全通道逃离,在逃离过程中注意不要推搡、拥挤;三是迅速报警。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拨打110报警,在报警时保持镇静,讲清楚时间地点,歹徒人数和武器等,帮助警察快速掌握情况,及时处置。
    [10:22:45]
  • [李思博]:
    案例2: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李某某通过手机移动上网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李某某先后将下载的部分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上传至网络空间,供他人浏览。
    [10:25:43]
  • [李思博]:
    【法官提问】
    提问1:该案中李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提问2:我们平时上网要注意什么?
    [10:27:06]
  • [李思博]:
    【法官释法】
    回答1:《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恐怖主义刚刚我们已经说过了,而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0:31:36]
  • [李思博]:
    回答2: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我们要坚决抵制暴恐信息、极端思想等不良信息,切莫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好奇心理而去搜索、收藏、观看、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等,否则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当在网络上发现上述不良信息时,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环境。
    [10:33:04]
  • [李思博]:
    通过上面两则案例,相信大家对反恐的相关知识已经有所了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参与到反恐中去,共同守护我们的生活和谐稳定,为此,我们应履行以下反恐义务:
    一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二是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三是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四是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五是牢记“四不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10:38:39]
  • [李思博]: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推动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只有人人参与反恐防恐,携手恭筑安全屏障,才能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谢谢大家!
    [10:40:1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通州法院“全民反恐 共护平安”网络公开课堂到此就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
    [10: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