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楼外景

新闻通报会全貌

房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佟淑发布近五年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行政审判庭(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陈秀清发布典型案例

政治部新闻宣传组组长李倩主持通报会

新闻通报会全貌

新闻通报会结束后,陈秀清庭长接受北京电视台、房山电视台记者采访
1月21日10时,房山法院召开涉环境保护类行政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环境保护类行政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5:31]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万人。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3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10:07:02]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10:07:29]
  • [主持人]:
    参会领导和各位媒体朋友已经来到现场,此次新闻通报会由政治部新闻宣传组组长李倩主持,新闻通报会马上开始。
    [10:21:54]
  • [李倩]: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社区代表、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近年来,涉及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现象频发,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加大其查处、执法力度,涉及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量不断攀升。为厘清该类案件的审理焦点和裁判规则,积极倡导社会全体公民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今天,我们在此召开涉环境保护类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10:24:43]
  • [李倩]: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领导,他们是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佟淑,房山法院行政审判庭(环境保护庭)庭长陈秀清。
    此次通报将在“北京房山法院”新浪官方微博上进行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4:58]
  • [李倩]:
    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一项议程,有请佟院长通报房山法院2016—2020年度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审理情况,主要类型、特点以及问题并作法律提示。
    [10:25:43]
  • [佟淑]:
    各位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房山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房山分区规划为统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路径,保护辖区“西山源、东河楔、三连廊、蓝心多点、连绿成片”的自然生态格局,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新一轮城南行动计划、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带来的重大机遇,力争成为北京市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验田”。
    但近年来,多起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音污染等现象频发,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不但破坏辖区的生态环境,还阻滞辖区的绿色发展。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罚款,形成多起行政争议纠纷。
    [10:25:59]
  • [佟淑]:
    下面,我们将就房山法院近五年审理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特点以及针对该类案件我院所采取的创新举措予以通报。
    [10:26:18]
  • [佟淑]:
    一、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房山法院共受理涉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共178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11件,占比6%,行政非诉案件167件,占比94%。在该类案件中, 2016年至2018年涉环境保护类案件数量共37件,但2019年至2020年涉环境保护类案件数量高达141件,系2016年至2018年该类案件数量的3.8倍,呈现陡增态势。
    [10:26:30]
  • [佟淑]:
    通观涉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的总体审理情况,可以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
    特点一、行政非诉案件数量占比较高
    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多以行政非诉案件为主,行政诉讼案件量占比较低。在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或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又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也没有向生态环境部门缴纳行政罚款,故生态环境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作出的罚款。
    [10:26:45]
  • [佟淑]:
    特点二、行政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特征
    我院审理的涉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类型,从领域分布来看,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及到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等诸多方面;从地域分布来看,涉风景区的乡镇该类案件数量占比较多;从案件本身来看,涉污染大气环境、水环境的案件数量占比较高。
    [10:26:58]
  • [佟淑]:
    特点三、行政相对人的认知重视程度不够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后,如果行政相对人仍然拒不履行缴纳行政罚款的法定义务,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其日后的交通出行、住宿、征信等诸多方面均会受到影响。实践中,被处罚人往往欠缺对拒不缴纳罚款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的认知。
    [10:27:06]
  • [佟淑]:
    结合我院审理涉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被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行政调查程序或法院司法审查过程中不配合调查等相关工作,体现为环境保护的思想意识不强、污染环境的行为认知不够、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不力。部分行政相对人在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后,采取避而不见、逃避调查、送达拒签等消极方式;在法院非诉审查中,采取拒接电话、拒不提供地址、拒绝谈话等方式。
    [10:27:20]
  • [佟淑]:
    二是行政相对人对拒不缴纳行政罚款所引发的结果,存在法律认知意识不足、思想重视程度不够、行为后果不明的问题。对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调查程序中所告知的权利义务不以为意,对人民法院在非诉审查中所释明的法律后果未予重视,拒不缴纳行政罚款。
    [10:27:31]
  • [佟淑]:
    三是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权利救济意识欠缺。针对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若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实践中,被处罚人往往怠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10:30:33]
  • [佟淑]:
    二、房山法院三项举措
    房山法院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针对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自身特点及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探索创新机制,既要敦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执法,又要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清本溯源,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诉源治理,从缘由上预防环境保护行政纠纷案件发生。
    [10:31:30]
  • [佟淑]:
    (一)积极畅通双方当事人的审理沟通机制
    我院积极采取审理沟通举措,对涉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沟通、协调工作。我院多次以涉环境保护类案件调研座谈会、组织旁听示范庭审、司法建议等形式,敦促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但要注重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还要重视行政程序合法,尤其是告知拟处罚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等权利以及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文书送达问题。
    同时,对占比较高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的被执行人,我院采取电话沟通、法庭谈话等形式,多番倾听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了解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是否存在合法正当的理由,并向其释明拒不缴纳行政罚款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等,从思想意识与法律认知方面多管齐下,既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又依法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10:31:42]
  • [佟淑]:
    (二)探索构建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的高效审判机制
    我院成立行政审判庭(环境保护审判庭)专门对涉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进行审判,并建立“专案、专办、专对接”机制,实现该类案件“快审、快结、快执行”的效果。我院在收到涉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后,将审理、谈话、送达等工作分派到专人,实现工作任务专办,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多措并举。据统计,我院审理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最快2天内结案,平均审限不超过15天。
    [10:32:06]
  • [佟淑]:
    (三)大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宣传机制
    我院积极总结涉环境保护类行政审判实践经验,以世界环境保护日为契机,以法官线上授课、广播电台讲法等形式对典型个案进行重点法律提示,对环境保护理念进行生动诠释。同时,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新闻宣传,在法制日报、北京日报、中国法院网、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上发表文章,积极倡导环境保护理念的践行,内化于心,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外化于行,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10:32:31]
  • [佟淑]:
    以上是我对近五年房山法院涉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审判工作的简要介绍,谢谢大家!
    [10:32:45]
  • [李倩]:
    感谢佟院长的详细介绍。
    下面有请行政审判庭(环境保护庭)庭长陈秀清发布房山法院涉环境保护行政典型案例通报。
    [10:33:13]
  • [陈秀清]:
    大家好!下面向大家通报三起房山法院审理的涉环境保护类行政典型案例。
    [10:33:36]
  • [陈秀清]:
    案例一:澡堂污水未经处理排放,经营者被罚款30万元
    【案情简介】
    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李某经营的某澡堂时发现,该澡堂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西侧渗坑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随后,区生态环境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给李某,李某提出听证要求。
    同年12月27日,区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经研究,对李某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李某罚款30万元。李某不服,遂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10:33:52]
  • [陈秀清]:
    【法院裁判】
    本案涉及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原告李某提出被告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澡堂产生的污水排放地点有误,但根据区生态环境局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于涉案澡堂所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渗坑的事实,李某均签字确认,故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区政府接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故法院最终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10:34:13]
  • [陈秀清]:
    【法官讲法】
    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需要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对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我市的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因此,携手共同努力保护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注重废水污水的排放,确保水污染物的排放时刻处于监管状态,方能真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营造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0:34:29]
  • [陈秀清]:
    案例二:未依法备案登记表,汽车维修店被罚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2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刘某经营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该维修店在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虽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没有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0:35:13]
  • [陈秀清]: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案中,区生态环境局在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集体讨论、制作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故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35:26]
  • [陈秀清]: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当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要备案。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已建成,虽然对环境影响很小,仍需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践中,要求经营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10:35:46]
  • [陈秀清]:
    案例三: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擅自排放油烟,餐饮公司被罚一万元
    【案情简介】
    在房山区十渡风景区内,道路沿线有多家“农家乐”,经营各类特色的农家餐饮,尤其是夏季,游客众多,露天烧烤成为很多游客的最爱。隗某经营着一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景区的农家乐,该农家乐的经营面积约220平方米,有1个大厅、1个户外就餐厨房操作间,3个灶头,烧烤棚内有2个烧烤架。烧烤棚内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导致烧烤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对十渡景区的环境造成污染。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到隗某经营的农家乐进行现场检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隗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拒不缴纳罚款,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36:13]
  • [陈秀清]: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本案中,对于该餐饮公司确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事实,已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餐饮公司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佐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据此,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该餐饮公司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在行政处罚的幅度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最终对该餐饮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实现行政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与被执行人隗某进行沟通,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拒不履行缴纳行政罚款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隗某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错误性,遂主动向区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因隗某已履行缴纳行政罚款的义务,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区生态环境局撤回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10:37:02]
  • [陈秀清]:
    【法官讲法】
    因隗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实际履行,区生态环境部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0000元。在法院的非诉审查阶段,隗某认可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存在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但隗某称因为该景区内其他“农家乐”经营者均未缴纳罚款,故他一直处于观望中。
    鉴于隗某已经认识到其存在违法行为,但对不缴纳罚款的后果并没有充分的认知,所以法院先采取释明工作,并对隗某进行法治教育。
    针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后续将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成为“老赖”,日后的交通出行、住宿、征信等生活工作均受到影响,甚至还有可能影响到子女的升学就业、公考政审等。隗某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也充分认识到拒不交纳罚款的严重后果,当即在电话中明确表示马上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纳罚款。
    因隗某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交纳了罚款,生态环境部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因该撤回申请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准予生态环境部门撤回执行申请。
    [10:37:29]
  • [陈秀清]:
    以上就是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谢谢大家!
    [10:37:53]
  • [李倩]:
    谢谢陈庭长的介绍。
    [10:38:09]
  • [李倩]: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我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及时调研总结发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特点,并充分发挥新闻通报会以案释法的重要作用,及时准确地传递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信息,与公众形成良好互动,为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和舆论保障。
    [10:38:28]
  • [李倩]:
    好的,今天的发布会到这就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报道。
    [10:38:5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房山法院召开涉环境保护类行政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