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通报会现场

参加通报会人员

廖春迎副院长通报民商事案件涉嫌犯罪线索甄别移送及审理情况

葛红庭长介绍典型案例

副庭长孙兆晖介绍典型案例

法官李楠介绍典型案例

法官助理张翼接受记者采访

法官助理任永军参加新闻通报会

参加通报会媒体记者

通报会现场全貌
1月29日10时,二中院召开民商事案件涉嫌犯罪线索甄别移送及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涉嫌犯罪线索甄别移送及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10:00:14]
  • [祝兴栋]:
    大家上午好!首先,代表北京二中院,对大家关注、应邀参加此次发布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介绍一下参加今天新闻发布的我院人员,他们分别是: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民三庭庭长葛红,副庭长孙兆晖,法官李楠、法官助理任永军、张翼。
    我是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祝兴栋。
    由于疫情防控需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采取的是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方式,议程主要有三项:一是请廖春迎副院长介绍案件情况、案发原因、防范和处理纠纷建议;二是请与会人员介绍几个典型案例;三是互动问答。
    广大网友可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短视频快手直播下留言与法官进行互动。在座各位可现场提问,与会法官予以现场解答。
    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配合刑事主战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财断血”的“深挖彻查”难题,实现以案促治,二中院结合审判实践,对本院及辖区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涉嫌犯罪线索甄别、移送及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涉嫌犯罪的民商事案件提出了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强化利用专业法官会议集体讨论,加强与公安、检察、刑事审判部门沟通等具体工作要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面,请廖春迎副院长介绍民商事案件涉嫌犯罪线索甄别移送及审理情况。
    [10:02:25]
  • [廖春迎]:
    一、案件情况
    近年来,涉嫌犯罪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18年至2020年,我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因存在犯罪嫌疑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共计327件,分别为2018年45件,2019年169件,2020年113件。可见,自2019年开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这些案件具体以下特点:
    (一)普通投资者、老年退休人士成为重点人群。近7成的此类案件标的额在10万至200万之间,系普通投资者多年存款积蓄或房产价值;近7成的此类案件受害者年龄在60岁以上。可见普通投资者、老年退休人士已经成为了犯罪分子的重点瞄准群体,标的物多为他们的多年积蓄、拆迁款或名下房产。
    (二)以高息承诺拉拢投资者。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给付高息、设置保底条款等多种手段吸引受害人投资。此类案件承诺支付的利息、分红或收益款均超过年利率10%,其中约11%的此类案件承诺支付利息、分红或收益款超过年利率24%。
    (三)犯罪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嫌疑人往往采取较为隐蔽的手段,披上金融的合法外衣实施犯罪。一是合同形式完备,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条款进行完整约定;二是资金往来凭证齐全,打款、还款的银行流水完整、连续,从表面来看合同得到了正常履行,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多次转账试图掩盖款项性质;三是证据链完整,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金融业务手续齐备;四是借助养老、医疗、房地产等多种名目设立融资项目,以借贷、投资、合伙等多种形式实施犯罪。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对发现、甄别犯罪行为提出了较大挑战。
    (四)往往牵涉关联案件。因金融存在财富聚集、风险共担的特点,以金融工具实施犯罪容易形成涉众犯罪,调研显示近8成的此类案件存在其他关联案件,大多为因同一涉嫌犯罪事实引发的案件,此外还有少数因投资人介绍他人进行投资而产生的关联案件。
    (五)嫌疑人借壳掩护,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犯罪。此类案件中,近九成是通过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犯罪;仅有近一成是由个人实施犯罪。其中,所涉及的法人多为小额贷款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
    二、案发原因
    (一)相关主体受利益驱动。一方面,不法分子之所以在民商事交易中铤而走险,甚至不惜触犯刑法,皆是受到利益驱动,妄图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牟取暴利,且对逃脱法律制裁抱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具有通过投资、经营来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现实需求,不法分子则利用民众的这一心态,以高额的利息、丰厚的分红作为诱饵,吸引老百姓上当受骗。
    (二)民众专业知识及安全意识不足。犯罪分子往往会通过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采取组织化、集团化的运作模式,来隐藏犯罪目的,这给民众识别陷阱、规避风险带来了一定困难。此外,部分民众对商事尤其是金融专业知识把握不足,缺乏深入了解经营者、认真调查投资项目的意识或能力,而犯罪分子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鼓吹项目“前景”,对民众进行欺骗和诱惑。普通民众在缺乏法律安全意识的情况下,未经仔细阅读即与犯罪分子签订合同,最终导致利益受损。
    (三)相关立法尚待完善。目前,我国已有《民法典》《证券法》《票据法》等多部法律,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的诸多规章、制度,来规范民商事交易秩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商事交易尤其是金融交易的模式日新月异,市场变化较快,导致立法相对“滞后”,不法分子则利用法律的空白、灰色地带实施犯罪。
    (四)市场监管需进一步加强。在对民商事交易主体尤其是金融主体的监管方面,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存在重合,地区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够紧密,以往的监管也多侧重于规范企业市场准入、经营、退出的“机构监管”,对“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强调不足,使得当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监管套利获得具有公示效力的企业注册和证照的资格,进而获得投资者的信任以欺骗投资者;而某些企业员工则规避法律,利用监管空白打“擦边球”,埋下了犯罪的隐患。
    [10:05:22]
  • [廖春迎]:
    三、防范和处理纠纷建议
    (一)树立风险意识,审慎投资行为。高收益伴随高风险。涉嫌犯罪的民商事案件多涉及普通投资者、老年退休人士,而此类主体很难经受投资上的重大亏损,因此在投资时一定要审慎。一是不轻易相信高收益承诺。审慎识别投资推介信息,对于收益率明显偏离市场一般规律的,一定要止步,不冒“高风险”。二是要了解投资项目,核实投资项目的相应资质、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应权属登记。三是不盲目“跟风”投资。对于“口口相传”传销式的投资项目,一定要保持理性,切莫眼红他人“分红”,盲目跟投接力“一棒”。
    (二)及时主张权利,配合调查取证。若发现投资的项目涉嫌犯罪,一定要积极主张权利。一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如签订的借款、理财合同或银行转账凭证等,配合及时开展侦查,尽快查明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做到及时止损。二是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部分投资人出于让犯罪人员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对犯罪人员不实施法律制裁,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或以民事诉讼手段主张权利但刻意隐瞒相关联事实,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上述行为不利于有关机关及时甄别犯罪行为,从而导致投资人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多向身边人求助,避免信息困扰。不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前未与身边人沟通交流,征求相关建议,甚至部分投资人瞒着家人进行投资,一定程度上导致风险难以及时被发现。因此在投资时,不要盲目下手,尤其是对于老年群体来说,应在子女帮助下详细了解相关投资项目具体情况,或寻求专业机构、人员帮助,做好风险防范。同时,作为子女也应在工作之余多陪伴、多倾听老年人,满足老年人情感需求,让他们能够安心安全投资。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0:13:01]
  • [祝兴栋]:
    下面,请葛红庭长,孙兆晖副庭长,法官李楠、法官助理任永军、张翼介绍典型案例。
    [10:19:41]
  • [葛红]:
    典型案例一:嫌疑人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虚构为个人投资债权,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试图转移控制财产,并试图通过虚假民事诉讼达到不法目的,已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原告盛某与被告王某、王某龙、第三人贺某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案中,盛某主张其购买甲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未获兑付,对甲公司享有债权1710万元,贺某按照甲公司的指示,将贺某对王某龙享有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盛某,盛某起诉要求确认其对王某龙名下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盛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在审理中发现,甲公司系乙公司的股东,卢某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某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均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上诉人王某主张盛某曾是乙公司的员工,与甲公司等均系一伙。贺某则提供信息称甲公司、乙公司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海淀经侦进行侦办,贺某本人还曾经被海淀经侦讯问过。承办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信息高度重视,在裁判文书网上核查到盛某曾于2015年以乙公司员工身份代理乙公司参加诉讼的文书,并委派助理和书记员依职权调取了盛某案涉账户自2015年1月1日至今的全部银行流水明细。承办人经细心查看发现,盛某主张对甲公司享有债权的相关转账大部分系自不特定个人账户汇入后转入卢某个人账户。结合盛某系乙公司员工的特殊身份等相关事实,承办人高度怀疑盛某涉嫌将其非法吸存款项虚构为个人投资债权,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试图转移甲公司控制的资产,并试图通过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达到不法目的,已涉嫌犯罪。
    此外,被告王某反映,其本案所谓债务系被某团伙套路所致:该团伙伪造了王某的父亲王某龙的死亡证明,将王某龙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并以同吃同住等方式,逼迫王某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载明的款项到达王某账户的当天,王某就被该团伙人员强迫以刷POS机的方式刷走绝大部分。王某被诈骗案在丰台法院已经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该诈骗案尚未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承办法官与公安机关联系后,了解到盛某确系该局正在侦办的甲公司、乙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嫌疑人。我院正式向公安机关发出移送函,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且将卷宗材料移送海淀经侦。
    典型意义:高度重视当事人提供的涉嫌金融犯罪线索,通过主动在裁判文书网上核查类案判决,主动调取当事人银行流水明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核实,最终移送犯罪线索。
    [10:20:33]
  • [孙兆晖]:
    典型案例二:通过审查发现,涉案资金疑似经案外人流转又回到出借人手中、出借款项疑似用于赌博,当事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高某、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葛某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成交价40万元。同日,葛某向高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高某购房款40万元。次日,高某分8次各向葛某转款5万元,共计40万元。
    2017年1月,高某在河北三河法院起诉葛某及第三人王某、葛某一(被告葛某父母)、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要求葛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支付违约金12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2018年2月,三河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系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故高某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纠纷为由,另行提起诉讼,裁定驳回高某的起诉。高某不服提出上诉,廊坊中院于同年5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高某于2019年1月在东城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东城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葛某申请,承办法官要求高某提供其名下案涉借记卡账户2015年10月17日至20日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并依职权调取了案外人占某、李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明细显示,高某在18日凌晨分4笔转给葛某共计20万元后,葛某向李某转账20万元,案外人占某向高某汇款共计19.8万元;后高某再次向葛某分4笔转账共计20万元,葛某又向李某转账20万元,李某向高某汇款共计19.8万余元。同时,承办法官查询到占某和李某曾在同一份刑事判决中被认定成立非法经营罪。高某未能对上述转账情况作出合理解释,结合上述资金流向情况及转账时间发生在凌晨的事实,合议庭认定涉案借款真实性存疑,且高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裁判结果:我院经审查认定,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故裁定驳回原告高某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合议庭通过对当事人银行流水进行细致比对,得出涉案资金经案外人流转又回到出借人手中具备高度盖然性、出借款项疑似用于赌博以及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等结论,最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20:49]
  • [李楠]:
    典型案例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众多类似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认定存在刑事犯罪的嫌疑,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向被告周某出借200万元,年息18%,借期一年,某药业公司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签订借款合同后,周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剩余的本金及利息未支付,故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周某按照约定还款付息,某药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某药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顺义法院有一系列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债权人大多是某药业公司的员工及近亲属,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而且,顺义法院已经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移送顺义公安的裁定。合议庭进行认真研究后,认为本案有刑事犯罪的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承办法官通过与顺义分局警官沟通联系,顺义分局称周某及某药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开展刑事侦查,表示同意接受本案。后我院正式向顺义分局发出移送函,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顺义分局。该局回函表示,对我院提供的相关犯罪线索高度重视,已将案件材料移交至顺义分局刑侦支队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承办法官在二审中,主动检索出当事人类案诉讼情况,及时发现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线索,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最终将刑事犯罪线索进行移送。
    [10:24:09]
  • [祝兴栋]:
    下面进行互动问答环节。有关注或感兴趣的问题,请大家抓紧时间提问。
    广大网友可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短视频快手直播下留言与法官进行互动。在座各位可举手示意,现场提问,线上记者朋友可在我院直播室或记者微信群内提出问题,与会法官予以现场解答。
    [10:25:54]
  • [祝兴栋]:
    看来,网友们的水平都很高,我们的通报内容也很翔实透彻,大家都没什么问题。
    时间关系,今天的通报会到此为止,大家如果有什么问题没来得及问,会后还可以与我们做进一步交流。
    通报会结束,谢谢!
    [10:28:39]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0: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