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楼外景

房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主讲人瞿叶娟正在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以案释法

瞿叶娟进行法律提示

瞿叶娟针对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明晰

房山法院网络公开课课堂现场
1月26日10时,房山法院开展“房屋买卖有约束 恶意跳单行不通”网络普法公开课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展“房屋买卖有约束 恶意跳单行不通”普法网络公开课。
    [10:19:58]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0:43]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 101万人。全院现有干警433人,内设33个部门。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2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 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10:21:33]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等一批先进典型。
    [10:22:06]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长阳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瞿叶娟将结合法院执结案例进行以案说法。
    [10:22:40]
  • [主持人]:
    好的,活动现在开始!
    [10:23:25]
  • [瞿叶娟]: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一起聊聊民法典中关于买卖房屋过程中,“跳单”要不要再支付中介费的话题。
    [10:44:57]
  • [瞿叶娟]:
    下面我们看这则案例。小李欲购房,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小李看了多套房屋,最终小李看中了小王的房屋。小李当即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地产求购协议书》。
    [10:47:31]
  • [瞿叶娟]:
    《房地产求购协议书》约定,小李委托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事房屋购买事宜,在委托期限内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限量地提供房源信息直到满意为止;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小李找到合适房源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小李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总房价款2.2%的中介费;小李不得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过的房主自行成交,否则北京某经纪公司可以获得协议约定中介费。
    [10:48:05]
  • [瞿叶娟]:
    房地产经纪公司多次组织小李与小王见面磋商房价款。后小李跳过房地产经纪公司自行与小王沟通房屋买卖事宜,双方最终以320万元成交。
    [10:48:24]
  • [瞿叶娟]: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小李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与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故意跳过中介方,属于恶意“跳单”行为,小李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居间费6.6万元。
    [10:48:42]
  • [瞿叶娟]:
    在该笔交易中,小李利用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自行与房主成交,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实践中,什么是“跳单”行为以及“跳单”后是否支付居间服务费还存在争议。
    [10:48:58]
  • [瞿叶娟]:
    房屋买卖“跳单”行为也被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卖双方已经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应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10:49:24]
  • [瞿叶娟]:
    中介人为促成交易可能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买卖双方“跳单”将中介人“架空”,会使其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不利于中介行业业态发展。
    [10:50:48]
  • [瞿叶娟]:
    我们要注意,此次《民法典》新增独立条款(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10:51:01]
  • [瞿叶娟]:
    这就将“跳单”后中介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上升到法定层面,加强了对中介人权利的保护。即使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只要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机会、信息和服务,中介人依然就可以要求“跳单”的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
    [10:51:40]
  • [瞿叶娟]:
    在上述的案例中,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小李提供了房源信息,并组织双方见面磋商。小李在利用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的基础上与小王自行成交,故小李应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报酬。
    [10:51:55]
  • [瞿叶娟]:
    所以,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将有可能发生的意外几率降到最低,我们建议还是通过正规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既然接受了中介服务,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是必然了。希望本节课对大家买卖房屋能有所帮助,感谢大家的收看,下期我们再见。
    [10:52:0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普法活动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