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张培

网络公开课堂进行中

主讲人正在讲解合同编的绿色条款

主讲人正在讲课

主讲人正在讲述《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通州法院网络公开课堂现场图
2月5日10时,通州法院开展“履行合同应承担绿色义务”网络公开课堂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公开课堂!今天上午十时,我们邀请到了我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张培来给我们讲讲《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活动现在开始!
    [10:00:28]
  • [张培]: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网络公开课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张培,今天的主题是“履行合同应承担绿色义务”。
    [10:03:25]
  • [张培]: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生态文明的新时代,法律在保障满足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的基础上,还需保障满足人们对美好生存环境的追求和向往。民法典在保持市民社会一般私法基本属性的基础上,特地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作了若干规定,系统构筑了贯彻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法条体系,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这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特色与价值。
    [10:08:49]
  • [张培]:
    民法典在总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民法典著名的生态保护原则,也称“绿色原则”。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在物权编、合同编里将“绿色生态环保义务”融入到生产生活细节之中,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规定了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为合同领域植入了绿色要素。商品包装的绿色要求为何,旧物回收义务是什么,我们带着上述疑问一同梳理一下绿色原则,合同编的绿色义务又是如何规定的。
    [10:11:14]
  • [张培]:
    一、释义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主要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基本法律原则的角度,对人们提出了保护环境热爱自然的基本要求。《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实质上是通过对民事主体设定保护环境义务,对传统民法权利进行生态化改造,以引导民事主体的行为,从而减少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主体民事权益的协调与衡平,是我国编纂《民法典》过程中的重要创新与突破。
    所以,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以及作为解释法律的依据,对人们的日常行为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绿色法律原则与我的生产生活没什么紧密的关联,其实不然。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10:15:36]
  • [张培]:
    案例一:某房屋管理所与蒋某、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某房屋管理所将其所管理的公房出租给蒋某作办公用途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及交纳方式、违约责任等。租赁期内,蒋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杨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蒋某以承包经营合作的形式将涉案房屋交给杨某实施经营。租赁期间,经房管所同意,杨某以蒋某的名义在涉案房屋内加装电梯。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房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房管所与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要求蒋某腾退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逾期腾房的违约金。
    本案中各方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加装的电梯如何处理。房管所主张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为办公,而蒋某承租后转租用来做仓库,为了方便使用安装的电梯。房管所收回房屋后,将恢复“办公”用途,加建的电梯实际上对房管所没有利用价值,甚至会影响房屋使用,故房管所要求蒋某等能拆除电梯、恢复原状。蒋某则主张不能将电梯拆除,并申请对涉案房屋的电梯的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评估标的电梯设备及基础工程在评估基准日的成新率为78.2%、残值为29万余元。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在这个租赁合同纠纷中,你觉得电梯应不应该拆?
    [10:19:27]
  • [张培]: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中的电梯是经房管所同意后,并根据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设计安装的,一审评估结果显示电梯成新率为78.2%,电梯尚具有较大使用价值,拆除后价值必然大幅贬损,甚至无法继续利用,再考虑到涉案房屋是多层建筑,加装电梯使房屋的使用价值增加,而租赁合同解除后,该增值利益实际由房管所取得,故蒋某返还房屋时不得拆除电梯,由房管所向蒋建刚支付电梯补偿款。
    综上,通过这个案例,大家是不是对绿色原则有个比较直观的认识。以上案例是生活中实际存在案例,也是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情形。
    [10:20:59]
  • [张培]:
    二、合同编的绿色条款
    (1)通则编的规定
    1、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解读:在“绿色原则”的统领下,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就成了合同履行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即绿色义务,必须遵守。
    [10:23:53]
  • [张培]:
    2、第五百五十八条 【后合同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这条不难理解,比如说新能源汽车买卖合同终止后,出卖方仍负有旧物回收的义务。这一点在后面的买卖合同中也有具体规定。
    (2)有名合同具体规定:
    1、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包装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解读:产品的如何包装,当事人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遵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履行绿色义务。但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虽然可以约定产品的包装,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五条 【出卖人回收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解读:以上规定,指的就是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度。比如涉及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买卖合同,生产者就负有回收产品的绿色义务,以防止废弃的产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10:27:30]
  • [张培]: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 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在这里,节约用电,即是用电人的绿色义务,是民法典绿色原则中的避免浪废资源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果用电人违反这一约定或法定义务,给供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可以要求用电人承担赔偿责任。以此类推,节约用水、用气、用热同样系使用一方的绿色义务。
    [10:29:01]
  • [张培]:
    3、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 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解读:在这里,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内容,涉及到小区内的清洁和绿化,对违反环保的违法行为,有制止及协助处理义务。
    [10:32:30]
  • [张培]:
    4、其他有名及无名合同
    在其他的合同中,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绿色义务,但在民法典总则绿色原则的统领下,当事人以合同履行中,仍然要履行绿色义务。比如咱们列举的案例中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或中途退租,将房屋恢复原状的问题就必须考虑绿色原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更多的体现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法》等诸多的公法中。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既便是没有事先约定,也不能以合同自由为借口,违反公法中所确定的法定义务。
    [10:35:02]
  • [张培]:
    绿色义务,是民法典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旨在以私法手段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同时,间接调整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符合可持续绿色发展的时代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条款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绿色义务,包括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绿色包装义务以及合同终止后的旧物回收义务;在当事人对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程度产生争议而起诉时,司法机关也有义务依据绿色条款、结合具体案情对绿色义务作出界定,明确当事人的具体义务以及因义务不履行导致的责任。
    徒法不能自行。绿色义务,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时刻牢记,并在民事活动中自觉履行。
    [10:38:2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通州法院“履行合同应承担绿色义务”网络公开课堂到此就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
    [10: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