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张培

通州法院网络公开课堂

主讲人正在讲述《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主讲人正在讲述物权编的绿色条款

主讲人正在解析案例

通州法院网络公开课堂现场图
2月5日16时,通州法院开展“行使物权需符合绿色要求”网络公开课堂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公开课堂!今天下午16时,我们邀请到了我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张培来给我们讲讲《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活动现在开始!
    [15:58:57]
  • [张培]: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网络公开课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张培,今天的主题是“行使物权需符合绿色要求”。
    [16:01:46]
  • [张培]:
    民法典是社会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蕴含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高尚追求,指明了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行为,实现绿色美好生活的路径。民法典通过民事行为必须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要求和具体的法条规定,为处理人们生产生活相互关系,约束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形成了有力的“倒逼”机制。民法典在为每一个人享受美好环境、美好生活的权利做出规定的同时,也为每一个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约束。民法典提出的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具体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种具体体现。
    [16:03:42]
  • [张培]:
    民法典总则第九条确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这一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得到了充分体现。民法典物权编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到个人财产权的行使,都有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关的规定。生活层面,业主行为必须符合绿色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的规定;生产层面,用益物权人开发过程中,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时需符合绿色要求。下面我们一起来聊聊物权编的绿色条款那些事。
    [16:05:13]
  • [张培]:
    一、案例指引
    首先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原告与被告系前后院的邻居,被告的南房檐靠着原告的北房。原告以相邻关系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原告称根据大队的批房规定,其北房后墙应该有一米宽的滴水,但被告在建南房时只是留了3公分宽的滴水,致使雨雪水会冲刷至原告的北房墙上,造成原告屋内墙潮湿,故要求被告拆除南房的后墙檐,严禁从其南房流水冲刷原告的北房后墙或给与原告经济补偿5000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称原告已经对自己的北墙做了防水处理,雨雪天也不会对原告房屋产生影响。大家可以思考下,该案该如何处理呢,被告的屋檐需不需要拆除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应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邻里关系。考虑到被告的南房离被告的北房较近,排水时给被告的北房造成一定的妨碍,被告理应拆除。但鉴于原告已经对北房北墙做了防水处理,可不予拆除南房房檐,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负担,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原告500元。
    解析:本案处理的时,绿色原则还没有被确定为法律原则,但是其处理思路里依然渗透了节约资源的这样的法理。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作为物权人我们行使物权的同时亦承担了法律义务,比如绿色义务。为了更深入的理解,我们先从绿色原则的释义开始吧。
    [16:10:13]
  • [张培]:
    二、释义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主要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基本法律原则的角度,对人们提出了保护环境热爱自然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实质上是通过对民事主体设定保护环境义务,对传统民法权利进行生态化改造,以引导民事主体的行为,从而减少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主体民事权益的协调与衡平,是我国编纂《民法典》过程中的重要创新与突破。
    所以,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以及作为解释法律的依据、同时也将对民法典各编的设立、制度、规则产生重大影响,对人们的日常行为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物权编的绿色是怎么规定的?
    [16:14:04]
  • [张培]:
    三、物权编的绿色条款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6:18:12]
  • [张培]:
    解析:本条是对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规定。较物权法相比,其中新增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与总则 “绿色原则”相呼应。该条规定意味着乱丢垃圾等污染环境行为明确被禁止,有助于推进正在逐步实施的垃圾分类工作,也是应时应景的。根据第3款,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这里的“有关当事人”,可以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是物业服务人,可以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业主,也可以是其他业主,其目的就在于制止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处理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比如,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投诉;违章搭建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城市规划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排放污染物或噪声的,可以依法向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投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如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怠于作为、不作为或者滥作为,有关当事人则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16:22:13]
  • [张培]:
    2、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解析:本条是对相邻环保关系的规定。相邻环保关系是相邻关系中的重要关系,关系相邻各方的生活和生产安全。该条规定相邻各方应当限制排放污染物,不得妨碍或损害相邻人的正常生产与生活。如果排放的污染物造成了损害,相邻方有权要求治理并请求赔偿损失。
    [16:24:06]
  • [张培]: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二是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三是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四是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五是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6:27:38]
  • [张培]:
    3、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解析:本条是对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义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的义务是对自然资源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用益物权后,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不得滥用权利,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更不得毁坏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义务是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对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进行非法干涉,构成对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6:31:09]
  • [张培]:
    4、第三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解析:本条是对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的规定,为新增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守如下规则:一是按照绿色原则要求,不浪费资源,不损害生态环境。二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三是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发生冲突时,保护设立在先的用益物权。
    [16:35:45]
  • [张培]:
    综上,民法典物权编的绿色条款,反映了对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限制的要求,确立了土地利用中的生态保护导向。这些条款,为人们生产和消费行为的绿色转向、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为民事活动提供内在的约束、为从源头上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明确的民法依据。民法典的绿色化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绿色条款范围内活动,是从根本上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增长的必依之法。“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民法典实施的水平和效果,当然首先需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严格执行、强力推动实施,但更需要每个人的自觉尊崇和遵守。可以预期,只要我们确立法治信仰,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写进心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法律践行于生产生活各领域各环节,美丽中国的光辉必将照进现实、引领未来。
    [16:38: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通州法院“行使物权需符合绿色要求”网络公开课堂到此就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
    [16: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