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高志达

通州法院网络公开课堂

主讲人正在讲解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主讲人正在讲课

网络公开课堂现场图
2月25日10时,通州法院开展“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网络公开课堂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公开课堂!今天上午10时,我们邀请到了我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高志达来给我们讲讲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活动现在开始!
    [10:03:01]
  • [高志达]: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网络公开课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高志达,今天的主题是“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10:05:20]
  • [高志达]: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对本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为了全力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又不损害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该如何执行该到期债权呢?次债务人如果对执行到期债权有异议,有何救济方式呢?今天,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谈一谈执行程序中如何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10:12:32]
  • [高志达]:
    一、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概念简介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指被执行人无能力清偿对申请人的债务,扩大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对其享有的对案外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通俗来讲,就是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即债务人的申请,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进行执行。
    [10:15:07]
  • [高志达]:
    二、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7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 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10:21:33]
  • [高志达]:
    三、执行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执行规定及规范中的要求,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需要符合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还未到期,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待债权到期后,再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执行该债权。
    (3)第三人对该到期债权未提出实体上的异议。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10:24:49]
  • [高志达]:
    四、到期债权的执行要点
    司法实践中,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需依法定程序进行,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应向执行员提交申请书,提供确切财产线索,要求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员核实该线索。(2)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告知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3)需注意如发现该债权还未到期,法院可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待债权到期后再进行执行。(4)如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法院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10:26:17]
  • [高志达]:
    五、第三人的相关救济
    执行第三人债权过程中,如第三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有异议,有何救济方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都作了相关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根据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如第三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进行实体审查,直接停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法院虽然不进行实体法律审查,但应对第三人所提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因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而不应该偿还债务,这些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真实存在,可以对第三人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10:28:42]
  • [高志达]:
    六、执行案例分析
    申请执行人张某原为被执行人某保洁有限公司雇佣的保洁工人。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张某无奈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某保洁有限公司给付张某工资16133元。判决生效后,某保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某保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某保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10:32:33]
  • [高志达]:
    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法人来法院谈话时,严厉告知其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即将面临罚款及拘留的法律后果,又经耐心引导,被执行人法人承认保洁公司对某食品厂有到期债权,但对方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法人当场提出申请,如法院可以要回欠款,保洁公司愿意以该债权履行对本案张某的工资给付义务。承办法官联系食品厂负责人,对其耐心释法,本案被执行人某保洁公司对其享有到期债权,法院依照被执行人申请,有权向其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并告知可在指定期间提出异议。食品厂负责人承认该债权关系存在,并当即表示可以将钱汇到法院账户。执行法官向食品厂送达履行通知,食品厂未提出异议,在指定期限内将欠款汇至法院账户。此案执行完毕。
    [10:35:14]
  • [高志达]:
    在上述劳动争议纠纷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保洁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张某负有工资给付义务,而保洁公司对食品厂又有到期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其对食品厂的到期债权。如食品厂提出与被执行人之间没有任何交易往来、不存在债务债权关系,或者债权已全部清偿等异议,法院对该类实体法律问题不进行审查,不能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如坚持存在到期债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理予以查明。如食品厂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对有异议的部分依照上述程序处理。如食品厂对法院送达的履行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并将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如食品厂收到履行通知后,擅自向保洁公司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已向保洁公司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保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10:40:01]
  • [高志达]:
    以上就是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关于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观看,再见。
    [10:42: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通州法院“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网络公开课堂到此就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
    [10: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