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临萍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 李明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中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淑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毕晓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现场记者

中国环境报社记者

光明网记者

法治日报记者

新民晚报记者

总台央视记者
2021年2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10:00:11]
  • [李广宇]: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10:01:35]
  • [李广宇]: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女士、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李明义先生在现场出席今天的发布会。长江流域涉及19个省市,上中下游、河湖岸线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在共抓大保护的工作格局中,重庆、江西、江苏分别作为长江上中下游省市,在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方面各有侧重、各具特色。因此,我们今天还邀请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先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女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女士通过线上的方式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10:02:11]
  • [李广宇]:
    首先我们有请杨临萍女士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
    [10:04:49]
  • [杨临萍]: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下周一,也就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正式施行。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10:06:51]
  • [杨临萍]: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等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并对长江保护立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去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10:07:31]
  • [杨临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10:08:33]
  • [杨临萍]: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6条。
    [10:08:46]
  • [杨临萍]:
    第一部分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实施意见》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人民法院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三个方面,深刻指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长江保护法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不仅突出强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对于促进长江经济带产业结构绿色改造、提升流域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均作出重要规定。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10:09:28]
  • [杨临萍]:
    第二部分为长江司法保护的理念。《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坚持以下理念。一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二是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作为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在实施中需要贯彻系统观念。坚持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下,开展长江保护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妥善协调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三是依法严惩、全面担责。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让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10:09:56]
  • [杨临萍]:
    第三部分为司法服务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切实强化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一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将水污染治理作为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重点,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监管等行政执法;坚持最严格水污染损害赔偿和修复标准,加大对超标排放含磷等工业污水、跨界水污染等地表水污染,以及因农业面源、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司法惩治力度,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二是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确保长江十年禁渔顺利实施,扭转长江生态功能恶化和水生生物资源衰退的趋势;强化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分布区等生态系统保护,确保生物种群稳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非法采砂犯罪,保护长江河道;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三是推动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助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和清洁化改造,促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依法审理涉及长江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纠纷,更大程度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妥善审理绿色金融案件,依法保障节能环保、绿色交通等领域投融资需求,促进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
    [10:12:30]
  • [杨临萍]:
    第四部分为提升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的司法能力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完善全流域系统保护。健全审判组织体系,拓宽环境司法保护覆盖面,更好满足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和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需要。二是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深化流域法院集中管辖、司法协作等机制建设,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优化环境资源跨域立案、巡回审判等机制,增强环境司法便民利民成效。三是增强环境司法能力和国际影响力。锻造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过硬审判队伍,不断提升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司法能力。深化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拓宽流域治理国际视野,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经验。四是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实现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深度融合。通过公开审判重大环境案件、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形式,让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10:14:49]
  • [杨临萍]:
    各位记者朋友,保护好、修复好长江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最高人民法院将以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狠抓《实施意见》的落实,指导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审判机制改革创新,提升环境司法治理能力水平,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谢谢大家!
    [10:16:03]
  • [李广宇]:
    感谢杨临萍女士的发布。下面有请李明义先生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10:16:24]
  • [李明义]: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刚才杨临萍副院长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就人民法院正确适用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作了全面部署。为全面展示长江流域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同时发布10个典型案例。
    [10:17:10]
  • [李明义]: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行政案件2件,还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1件。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涉及森林、湿地、湖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总的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0:18:15]
  • [李明义]:
    一是惩治各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坚持严字当头、全面担责。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观,依法严惩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强大震慑。如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法院发挥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作用,判令李绪根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义务,确保长江十年禁渔的有效实施;如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江苏法院加大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利益链条,让非法采砂的参与者都付出沉重代价。
    [10:18:54]
  • [李明义]:
    二是充分发挥预防性诉讼和修复性执行的功能,把生态环境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打击不是目的,防患于未然是我们的追求。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力争实现环境有效保护和及时修复,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如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云南、四川法院支持公益组织的诉请,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的全过程,保护绿孔雀、五小叶槭等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同时,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创新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如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南法院将补植复绿的履行情况纳入定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污染损害责任案,湖北法院判决养殖公司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款用于网湖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为改善和恢复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0:20:09]
  • [李明义]:
    三是依法保障各类诉讼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环境资源审判不但要保护好生态环境,还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各类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有机统一。如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重庆法院探索以法院为主导的案件执行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长江边尾矿库环境整治落到实处。如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安徽法院支持政府责令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行政行为的同时,对企业的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实现了公共利益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如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重庆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如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法院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全面、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长江河道和行洪安全。
    [10:22:36]
  • [李明义]:
    各位记者朋友,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人民法院在贯彻长江保护法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创新审判执行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流域司法保护新模式,更好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用司法力量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谢谢大家!
    [10:23:23]
  • [李广宇]:
    感谢李明义先生的发布。
    [10:23:44]
  • [李广宇]: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的名称。
    [10:23:59]
  • [中国环境报社记者]:
    我这个问题想提给重庆高院,刚才的发布中提到长江禁渔,长江禁渔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请问重庆法院是如何开展这项工作的?谢谢。
    [10:25:02]
  • [王中伟]:
    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是重庆法院的重要职责和使命。近年来,重庆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责任追究,一手抓生态修复,推动实现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在责任追究方面,“严”字当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重庆法院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惩戒、震慑、预防功能,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2017年以来347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破坏长江水生生物栖息地的犯罪行为,系统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安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及时、依法履行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全方位追究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审理涉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9件。去年十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在重庆市万州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维护长江禁捕秩序”大型法治宣传活动,万州区法院在长江边公开宣判4件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上千名群众旁听,让长江十年禁渔在三峡库区深入人心。2019年,联合相关科研单位对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科学研究,起草了重庆高院关于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发布。
    在生态修复方面,“实”字为先。统筹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涵。重庆法院从生态系统和流域系统的整体出发,努力探索符合重庆水域生态环境特点的生态修复方式。江津区法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精心打造司法修复基地,规模化建设人工鱼巢为鱼类提供繁殖场所,同时对受伤鱼类进行及时救护。渝北区法院长期坚持,久久为功,连续十年在长江嘉陵江组织实施增殖放流,放养鱼苗上百万尾。多个法院创新执行方式,组织当事人参与巡河护渔,将公益劳动作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方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重庆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体现“上游”水平,为保护长江母亲河作出重庆法院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10:25:39]
  • [李广宇]:
    下面请继续提问。
    [10:29:09]
  • [光明网记者]:
    众所周知,鄱阳湖被誉为“长江之肾”,请问江西法院在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谢谢。
    [10:29:47]
  • [胡淑珠]:
    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大对鄱阳湖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为了加强鄱阳湖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近年来,我省不断创新工作举措,逐步形成了环鄱阳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江西模式”。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符合鄱阳湖生态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结合鄱阳湖流域系统性和整体性特点,依托境内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五大河流等七个流域健全审判组织体系,对相关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初步形成。同时,省高院推动在鄱阳湖等10多个重要生态资源所在地设立“司法保护基地”,依托基地传播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大保护司法理念,扩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影响力。
    二是发挥审判职能,对破坏鄱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制裁。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鄱阳湖流域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2868件,对4576人判处刑罚;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77件。通过判处刑罚、判赔生态修复费用、适用禁令在湖区作业等,有力保护了鄱阳湖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如2019年被告人毛某彩等人在鄱阳湖内非法大量捕捞螺蛳,严重破坏湖区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上饶鄱阳县法院依法对涉案13人判处刑罚。
    三是创新执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监管生态修复资金的工作机制。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大胆创新实践。2020年12月,江西省高院与民建江西省委员会共同推进设立了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并由江西省高院与该基金会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2021年1月,九江武宁县法院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处了一起在湖区非法捕捞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江西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法治保护的坚定决心。同时在此案中,第一例探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江西司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实施生态修复模式,实现了法院环资审判执行工作与基金会监管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工作有效衔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创新举措将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尝试经验。
    下一步,江西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鄱阳湖和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谢谢大家。
    [10:31:30]
  • [李广宇]:
    下面请继续提问。
    [10:35:18]
  • [法治日报记者]:
    刚才的发布中提到,近年来,江苏法院坚持改革创新,实行了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请问“9+1”审判机制在长江保护中具体发挥了哪些保障作用?谢谢。
    [10:35:49]
  • [毕晓红]:
    长江横贯江苏,沿江地区承载江苏六成人口、七成投资、八成经济总量、九成进出口,工业经济发达,防治污染、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生任务艰巨。近年来,江苏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江苏省委部署要求下,建立了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形成了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江苏方案”。
    一是发挥“9+1”审判一体化保护机制优势,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实行生态功能区全流域一体化保护,强化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胜科公司向长江偷排废水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玄武环资法庭积极组织各方达成调解,通过合法灵活的协议安排,在实现赔偿总额4.7亿余元前提下保障企业持续经营,调解协议确定的具体修复项目遍及长江下游,修复项目覆盖水体污染治理,治污设施改造、种质资源保护等,实现“一地污染、全域修复”。
    二是发扬环境资源“9+1”跨区域管辖机制特点,确保生态功能区范围内裁判尺度统一。江苏河流纵横、水域贯通,为应对跨域污染带来的防治污染执法“主客场问题”,江苏法院本着惩处非法排污企业就是保护合法经营企业的指导思想,采取跨省辖市区划管辖机制,推动实现审判对侦查起诉的监督引导职能作用。在此基础上,健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着力实现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司法裁量标准一致,推动营造绿色营商环境。
    三是强化环境资源“9+1”专门化审判机制专业能力,不断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通过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既严惩企业污染行为,又兼顾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江苏高院继2014年在泰州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公司案中首创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的裁判执行方式之后,在2020年9月宣判的大吉公司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中,首次阐明适用技改抵扣执行方式的限制条件,明确了适用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正向与反向条件,引导、支持、鼓励企业改进技术,降低环境风险,实现循环利用。
    下一步,我们将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结合长江下游生态环境特点,不断创新审判机制,落实长江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正确实施。谢谢大家。
    [10:37:13]
  • [李广宇]:
    下面请继续提问。
    [10:40:23]
  • [新民晚报记者]:
    在刚才介绍的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我们注意到两起案件——“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使用了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概念,这一诉讼方式有别于传统案件,请您谈一谈预防性公益诉讼在环境资源审判以及在长江流域司法保护中的适用?谢谢。
    [10:41:20]
  • [李明义]: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本次发布的“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分别是全国首例涉濒危野生动物、涉珍稀植物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述两案的受理、裁判,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除适用于生态环境已经受到损害的案件外,还正在适用于针对具有损害生态环境重大风险的行为所提起的预防性诉讼。
    这两起案件,都是新近做出生效裁判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绿孔雀”案由云南高院于去年8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五小叶槭”案由四川甘孜州中院于去年12月底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于今年1月份生效。事实上,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相关规定。预防性诉讼不仅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适用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一方面,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长江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点,一旦损害已经发生再进行救济需要很大的成本甚至无法修复。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解决环境执法取证耗时、污染损害既成事实等困境,能够有效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预防性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实践。“绿孔雀”案中,云南法院判令涉案公司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水电站建设项目,“五小叶槭”案中,四川法院判决涉案公司应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水电站科研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实际上都是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具体适用。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在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中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重庆、云南、河南、浙江等地法院还制定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实施办法,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审判和社会宣示效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
    需要指出的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理念、程序规则以及责任方式等方面,均与传统诉讼不同,需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依法完善。谢谢大家。
    [10:42:17]
  • [李广宇]:
    最后一个提问。
    [10:45:51]
  • [总台央视记者]: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中,应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谢谢。
    [10:46:29]
  • [杨临萍]: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长江保护作出重要部署,并专门指出要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长江保护法于去年底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下周一开始施行。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长江保护法是一部分量很重的法律,不仅关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也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实施长江保护法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作为实现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抓好落实。
    二要树立系统观念。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的专门法。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长江保护的整体性,坚持“一盘棋”思想,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下开展长江司法保护工作。要强化长江保护的协同性,根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要推动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考虑水、大气、土壤、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以及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区库区等生态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三要坚持最严法治观。长江保护法在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硬约束机制。人民法院要严格适用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审理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相关案件,依法破解制约长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要严格适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依法及时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行政审判的监督预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等功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四要完善司法机制。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要强化内部协同审判机制,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在行之有效的长江经济带11+1、长三角地区协作基础上,构建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要健全外部协调联动机制,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服务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环境资源保护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
    五要加强法律宣传。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过程中,要注重加强法律宣传,以生动的审判实践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公开审理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定期发布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引导全社会共同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充分运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司法国际论坛等交流平台,丰富比较法律研究、案例信息共享等交流方式,展示长江司法保护成效,讲好中国流域法治故事,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元宵佳节将至,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祝各位媒体朋友节日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谢谢大家!
    [10:48:02]
  • [李广宇]:
    感谢杨临萍女士、李明义先生、王中伟先生、胡淑珠女士、毕晓红女士的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参与!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