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 张仲鲁

现场媒体记者

视频连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秦硕

视频连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北京青年报记者
2021年3月10日上午10:00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四场
  • [张仲鲁]:
    各位观众朋友、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央视主持人张仲鲁,您正在收看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主办的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欢迎您的关注!我们的节目在央视新闻客户端、中国网、光明网、央广网、中国长安网、北京青年报以及微博、抖音、快手、今日头条、Bilibili等40余家媒体网站上并机直播。您还可以登录中国法院网观看视频直播和图文直播,在直播过程中,我们还将组织两场幸运抽奖,请网友们关注直播,届时扫描屏幕二维码将有机会获得神秘奖品。
    [10:03:23]
  • [张仲鲁]:
    今天,是我们系列直播访谈的第四场,本场活动的主题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周加海副主任,来与各位网友在线互动交流。欢迎您的到来。
    [10:03:40]
  • [周加海]:
    主持人好,各位观众、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大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我是一名法官,同时也是一个家有“神兽”的父亲。很高兴就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话题,跟大家交流。
    [10:03:57]
  • [张仲鲁]:
    近年来,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低龄儿童实施杀人、强奸等重大恶性犯罪案件,屡屡引发全社会关切。我们注意到,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周强院长用了专门篇幅介绍了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工作情况。请您再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10:04:14]
  • [周加海]: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年儿童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心系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就关心关爱保护少年儿童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指示批示。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切。“两会”的代表、委员对相关问题也十分关注,每年都有大量建议、提案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
    [10:04:40]
  • [周加海]:
    正如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所说的,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犯罪,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近年来,主要从依法公正办案、坚持专业审判、完善司法政策、参与综合治理4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
    [10:05:33]
  • [张仲鲁]:
    请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坚持了哪些司法政策。
    [10:06:04]
  • [周加海]: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10:06:19]
  • [周加海]:
    一是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杀害、性侵、拐卖、虐待等犯罪行为,严重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决不姑息。通过依法严惩,让为非作恶者付出代价,让受害的孩子及其家庭得到抚慰,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西高院再审“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对被告人依法改判并执行死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10:07:12]
  • [周加海]:
    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们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但是,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也有不同甚至是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精神。对确因年幼无知或者一时失足犯罪的,要尽量教育挽救;但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惩处。惩处也可谓是一种特殊的教育。例如,有的欺凌案件,施暴者对受害人采取扇耳光、扒衣服、强迫下跪等方式进行凌辱,而且还拍成视频发到微信里、网上。虽然对受害人的身体伤害可能不大,但侮辱性强,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可谓性质恶劣。相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都会依法定罪判刑。
    [10:08:43]
  • [周加海]:
    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也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民事保护。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抚养、探望等各类民事案件,确保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能够得到照料。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帮助转学安置等保护帮扶措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会的温暖。
    [10:11:01]
  • [张仲鲁]:
    请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坚持专业审判的相关情况。
    [10:11:48]
  • [周加海]:
    坚持专业审判,就是充分发挥少年法庭的功能作用,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对涉未成年人案件作出专业处理。
    [10:12:09]
  • [周加海]:
    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失足的未成年人需要特殊对待。因此,少年审判的理念、要求、方式等等,与成人司法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少年审判的改革发展。周强院长多次强调,“少年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10:12:38]
  • [周加海]:
    近年来,受案多人少矛盾、内设机构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少年法庭工作遇到了一些现实的困难和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周强院长高度重视、十分关切。过去一年多时间内,党组6次专题研究新时代少年审判的改革发展问题,强调要用改革创新思维,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
    [10:13:14]
  • [周加海]:
    去年底,经党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为加强对少年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统筹,今年初,又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同时,在六个巡回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
    [10:14:05]
  • [周加海]: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注意到,相关措施推出后,全国法院反响热烈、积极落实,同时在全社会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10:14:18]
  • [张仲鲁]:
    请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完善有关未成年人的司法政策的情况。
    [10:14:50]
  • [周加海]:
    完善司法政策,就是通过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文件,发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明确法律政策的具体适用,织细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
    [10:15:08]
  • [周加海]: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司法实践反映难点问题,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如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解释,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方案,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等。
    [10:15:54]
  • [周加海]:
    相关文件的发布,既强化了审判指导,保障了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法律政策的贯彻;又释放了信号导向,发挥了司法裁判的震慑、警示、教育、引导功能。
    [10:16:20]
  • [张仲鲁]:
    请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综合治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10:16:44]
  • [周加海]:
    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事后救济固然重要,更重要的应当是防患未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也就是要“抓前段、治未病”。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工作。
    [10:17:56]
  • [周加海]:
    一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有关案例的发布,对震慑犯罪、警示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采取组织法官进校园、上讲台、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治网课、编写法治漫画、拍摄法治专题片、法治微电影等多种方式,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他们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帮助他们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还会同全国妇联、团中央等部门开展了关爱儿童活动,把法治安全教育送到儿童身边。
    [10:19:38]
  • [周加海]:
    二是强化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有建设性地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与各有关方面密切协作,形成有效合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0:21:12]
  • [周加海]:
    三是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制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过程中,人民法院都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建议,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10:21:50]
  • [张仲鲁]:
    您提到了少年法庭。请问,少年法庭具体负责什么?为什么要有少年法庭?下一步在少年法庭改革发展方面,人民法院有什么考虑和举措?
    [10:22:05]
  • [周加海]:
    少年法庭是约定俗成的说法,讲的是专门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于事关未成年人,两类案件都需要特殊对待和处理,相关工作的专业性都很强,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才能保障效果,落实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要求。正是因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
    [10:23:13]
  • [周加海]: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从此,人民法院开启了一项新的专门审判事业,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由此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三十多年来,少年法庭从少到多,由点到面,从少年刑事合议庭、少年刑事审判庭逐步发展成为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家事审判庭,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人民法院重要的审判门类,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积极贡献。
    [10:24:18]
  • [周加海]:
    一是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经过教育矫治能够悔过自新、重返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有用之材。少年审判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教育感化挽救中学生于某某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10:27:39]
  • [周加海]:
    二是促进发展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在少年法庭发展过程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立发展了寓教于审、圆桌审判、社会调查、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很多司法经验后来都上升为法律规定,推动了《刑事诉讼法》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10:28:36]
  • [周加海]:
    三是培养锻造了一批专业敬业的少年法官。涌现出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陈海仪、顾薛磊等有情怀、有担当的少年法官先进典型。许多少年法官被亲切地称为“法官妈妈”。少年法庭被誉为人民法院的“金字招牌”,成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亮点。
    [10:30:24]
  • [周加海]:
    实践证明,专业审判是有效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等法律政策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保障。对这个问题,我们的一线法官最有体会最有发言权,我们可以视频连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秦硕法官,请她来谈谈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心得体会。
    [10:30:48]
  • [张仲鲁]:
    下面我们视频连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请秦硕法官。
    [10:31:00]
  • [秦硕]:
    谢谢主持人,周主任、各位观众、记者朋友,我是北京海淀法院的法官秦硕,我的工作是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以及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少年审判与普通成人审判有非常大的不同。少年审判中,每一个案子都关系着一个孩子的命运,我们在对某一个具体的行为或是纠纷作出裁判的同时,更关注的是如何保护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健康成长。
    [10:31:23]
  • [秦硕]:
    少年审判的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可以说“保护”是我们工作的核心,想要做到真正的保护,不仅仅是做出一份公正的裁判文书就可以完成的,很多工作会延伸到案外。比如,我们的判后跟踪帮教,这是少年审判特有的审判延伸工作。这项工作是在结案后才真正启动的,需要法官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陪伴他成长,而且这种陪伴既不能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又要适当干预他的行为。在少年审判中,这样的工作不是硬性的法律程序,但却是每一个少年法官必须要做的工作之一。我们希望每一个走出法庭的孩子,长大以后都能拥有自己满意的生活,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
    [10:31:37]
  • [秦硕]:
    另外,作为一名少年法官,我还有一个深切的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接触的案件反映出了越来越多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风险和危险,但是这些风险点和危险点的公众知晓程度很低。我们都知道,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很弱,如果家长、学校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群体没有足够的预判,社会不能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未成年人很难有足够的能力保护好自己。所以,近些年,少年审判越来越重视对于审前预防工作的开展,我们把具体案例转化成普适化的法治预防教育,把发现的问题传递给家长、学校、社区,让我们的审判经验转化成“教材”,防患于未然。我觉得这也是作为少年法官的专业职责之一。
    [10:32:06]
  • [秦硕]:
    这么多年的少年审判工作,让我感觉少年审判的效果不一定立竿见影,但是一定功在千秋。
    [10:32:32]
  • [张仲鲁]:
    感谢秦硕法官。周主任,您提到,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底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出台这个意见有什么考虑?主要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10:32:43]
  • [周加海]: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发生很大变化。未成年人接触新事物的途径增多,同时风险也在加大。虽然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显著下降,但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性侵、虐待、校园欺凌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以及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暴力犯罪仍然时有发生。一些案件不断突破社会道德和法律底线,后果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全社会高度关切。
    [10:34:23]
  • [周加海]: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虽然总量不大,但各方关切、影响重大。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用30个条文,从7个方面,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
    [10:35:02]
  • [周加海]:
    贯穿《意见》的一条主线,是要巩固和强化少年审判的专业化发展。为此,提出了几项具体措施: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正是为了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引领带动全国少年法庭工作的改革发展。二是加强机制建设。主要是探索通过对部分人民法庭改造或者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明确要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而且要充实少年法庭的工作力量。四是完善审判管理。少年审判不同于其他审判,除了要定罪量刑、裁断是非外,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帮扶或者矫治教育工作,因此,《意见》要求,对少年审判要进行专门统计、单独考核,以科学评价少年法官的工作业绩,调动、激励工作积极性。
    [10:36:48]
  • [周加海]:
    制定实施《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一个重要举措。《意见》发布后,各级各地法院已经纷纷开展行动,通过组建、改建少年法庭等多种方式落实《意见》要求。我们相信,《意见》的施行,一定能推动少年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再上新台阶,一定能让少年法庭的重要、独特职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10:38:10]
  • [张仲鲁]:
    好的。访谈过半,我们今天特别准备了礼物送给在线观看直播的观众朋友们,请大家扫描屏幕上的二维码参与抽奖,我们将抽取五位幸运观众,赠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声典藏纪念版)》。2021年是民法典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希望幸运观众可以通过这部典藏版民法典,近距离感受其中的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
    [10:38:41]
  • [张仲鲁]:
    抽奖结束了,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直播。不要走开,在节目的最后,我们还将抽取一轮特别大奖。
    [10:39:05]
  • [张仲鲁]:
    下面继续访谈。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于3月2日揭牌成立,主要职责是什么?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0:39:23]
  • [周加海]:
    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主任,主要负责综合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协调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巡回审判等工作。
    [10:39:56]
  • [周加海]: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大会和新闻发布会。周强院长为办公室揭牌,并发表讲话,就办公室的履职、发展提出了要求。下一步,办公室将按照院党组和周强院长指示,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
    [10:40:28]
  • [周加海]:
    一是综合统筹少年审判指导。少年审判是综合性审判,既涉及刑事案件,又涉及民事、行政案件。办公室将着力整合少年法庭工作力量,强化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统筹协调、统一指导。
    [10:41:04]
  • [周加海]:
    二是引领带动全国少年法庭工作改革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高规格、综合性的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是一个信号,是一个导向。办公室将着力发挥示范作用,力争每年至少推出一两项过得硬、叫得响的成果,推动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一年争上一个新台阶。
    [10:41:33]
  • [周加海]:
    三是加强少年审判法律政策研究。我们将围绕低龄儿童犯罪、性侵儿童、虐待儿童、校园欺凌、留守儿童监护、儿童信息安全等社会关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研究,及时制定或者完善司法政策,强化审判指导,确保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都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将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态势、规律的分析研判,为党委政府决策和完善司法政策提供参考。
    [10:43:06]
  • [周加海]:
    四是凝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办公室将加强与相关方面的协作配合,织密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体系机制。
    [10:43:15]
  • [张仲鲁]:
    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和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的成立,不仅在人民法院内部引起了热烈反响,在社会上也引起关注和热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佟丽华长期关心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关心关注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下面,我们视频连线佟丽华主任,请他谈谈对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的看法。
    [10:43:38]
  • [佟丽华]:
    谢谢主持人,周主任好,全国在线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202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大事,先是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又在六个巡回法庭成立了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这些做法是2021年初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最激动人心的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我从三个角度来理解:
    [10:44:03]
  • [佟丽华]:
    一是,加强了少年法庭的建设。少年法庭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有了这个专门机构,才能更好地、更稳定地培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队伍,才能提高他们的专业化水准,有了专业法官,才能更好地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所以说,强化少年法庭建设,是保障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
    [10:45:02]
  • [佟丽华]:
    第二,强化了综合审判的发展方向。早期,中国的少年法庭其实是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政策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强化综合审判庭建设,综合审判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案件,还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就是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犯罪的相关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统一由少年法庭来进行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发展,应该说是未来少年法庭的发展方向。
    [10:46:31]
  • [佟丽华]:
    第三,强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又在6个巡回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应该说是统筹加强了对各地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有助于推动各地少年法庭的健康发展。
    [10:49:56]
  • [佟丽华]:
    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专门的政策、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少年法庭的综合审判改革方向,为中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初步构建起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体系,全面加强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一年,对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0:52:31]
  • [张仲鲁]:
    感谢佟丽华主任。去年底,有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的重要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什么亮点?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方面有什么举措和考虑?
    [10:53:36]
  • [周加海]: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过去相比,增加了60个条文、增加了将近1万字,有很多创新。对其中的亮点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梳理,个人认为,在宏观方面,有以下4点值得特别关注:
    [10:54:56]
  • [周加海]:
    一是理念。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就把过去的政策要求上升为了法律规定,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核心理念,这无疑有助于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10:55:01]
  • [周加海]:
    二是体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过去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保护基础上,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形成了新的六大保护体系。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时代更好地健康成长,充分发挥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能作用,意义重大。
    [10:55:58]
  • [周加海]:
    三是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了解决九龙治水、群龙无首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0:56:20]
  • [周加海]:
    四是责任。修订之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规定了很多法律义务后,对未履行义务的具体如何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次修订,大大充实了这方面的内容,使这部法律“长出了牙齿”,有了威力。
    [10:58:50]
  • [周加海]:
    在具体制度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很多重要的创新,例如,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具体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完善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临时或长期的监护职责;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疑似受侵害或者面临危险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有记录的不得录用;明确了校园欺凌的防控制度,等等。
    [11:00:17]
  • [周加海]: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司法保护也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例如,前面提到的,要求必须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有关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审理案件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必须出庭的要采取隐私保护、心理干预等措施;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人民法院要与有关方面配合,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保护职责的,要提出司法建议,等等。
    [11:01:40]
  • [周加海]:
    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过程中,我们已经针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新要求,规定了细化落实措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我们还会结合具体案件办理,适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具体标准,确保这部重要的法律落地落细落实,发挥生命力。
    [11:02:56]
  • [张仲鲁]:
    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那些不同?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方面有什么举措和考虑?
    [11:03:10]
  • [周加海]:
    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主要是完善了对问题少年的分级干预体系。具体而言,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分为三个不同等级,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一是不良行为,如抽烟、喝酒,多次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等;二是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已经触犯刑法,只是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结伙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盗窃、抢夺财物,吸毒,等等;三是犯罪行为。对不良行为要尽早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要及时矫治,必要时要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矫治;对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同时进行帮教。
    [11:04:31]
  • [周加海]:
    与修改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比,最大的调整是,建立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取消了收容教养制度。以往,收容教养因没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及执行场所,司法实践中执法难度很大,造成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往往是“一放了之”或者“一关了之”,引发社会强烈质疑。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专门学校期间,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还要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11:05:47]
  • [周加海]: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他们自身还没有发育成熟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环境方面的原因。正是因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还是要以教育矫治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惩罚规诫,尽最大努力挽救感化,帮助他们改过自新、浪子回头。从这个角度看,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健全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11:06:02]
  • [周加海]:
    下一步,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将继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把握好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政策,以及宽容但不纵容的精神。
    [11:07:18]
  • [张仲鲁]:
    去年底出台、已经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有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修改,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并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刑法规定方面有什么打算。
    [11:07:39]
  • [周加海]: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法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11:08:03]
  • [周加海]:
    一方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了重要完善,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具体包括,加大了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猥亵儿童,具有猥亵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造成伤害等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11:08:25]
  • [周加海]:
    另一方面,适当调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一段时期以来,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更是将舆论关注推向顶峰。经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1:08:44]
  • [周加海]:
    考虑到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属个别、极端现象,因此,刑法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是罪名限制,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二是结果限制,必须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是情节限制,仅限于情节恶劣的;四是程序限制,必须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只有同时符合这几个方面的限定,才能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11:09:14]
  • [周加海]:
    为正确、统一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着手修改2013年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请大家放心,我们一定会把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准确贯彻落实到位。
    [11:09:37]
  • [张仲鲁]:
    据了解,全国校园欺凌案件总体趋缓,校园欺凌及暴力犯罪呈下降趋势,但情节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屡教不改的问题学生仍然存在,近期还出现情节更加恶劣和“多对一”的群体化特征。请问,司法如何保护校园欺凌事件的受害者?如何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11:10:01]
  • [周加海]:
    校园欺凌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严重影响校园安宁。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十分关切。防控校园欺凌,也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之一。人民法院主要以做好少年审判工作为抓手,积极参与校园欺凌的综合治理工作。
    [11:10:21]
  • [周加海]:
    一是依法惩治校园欺凌行为。校园欺凌的加害者、受害者往往都是未成年人,两方面都需要特殊对待。人民法院在审理校园欺凌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落实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挽救的同时,该惩治的还是要依法惩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要根据民法典等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要还被害人以公平、还社会以公道。
    [11:10:43]
  • [周加海]:
    二是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要结合案件办理,认真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从源头上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要帮助中小学生提升在遭遇校园欺凌时自我保护、寻求帮助的意识和能力。
    [11:11:05]
  • [周加海]:
    三是协同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校园欺凌现象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必须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对因家庭教育缺失、家长管教不当引发的校园欺凌案件,要结合案件审判,敦促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对单亲、离异、留守家庭的孩子和事实孤儿,要协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好国家保障政策,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防止出现心理和行为偏常。发现学校法治教育不到位、欺凌防控机制不健全的,要及时提醒、给予指导、提供协助。
    [11:11:22]
  • [张仲鲁]:
    感谢周主任的解读。接下来我们留一些时间给现场记者提问。请有问题的记者举手示意,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所在媒体。
    [11:13:41]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3月1日实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人民法院将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11:14:01]
  • [周加海]:
    人民法院将着重从办好案件、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执行好修改后刑法的相关规定。
    [11:14:34]
  • [周加海]:
    一方面,要把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好。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会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11:14:45]
  • [周加海]:
    另一方面,要做好审判延伸工作。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难,同时也更有价值和意义。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帮助他们重回正轨,至少要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问题儿童往往出自问题家庭。人民法院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学校是儿童的主要生活场所。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协助学校开设好法治教育课程,给有问题苗头的儿童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网络有害信息对儿童身心发育的伤害很大。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强化监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11:14:58]
  • [张仲鲁]:
    下面继续提问。
    [11:15:19]
  • [北京青年报记者]:
    未成年人保护也包括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费用退还的案例,引发了社会关注和热议。请问,民法典在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
    [11:15:53]
  • [周加海]:
    正如您所说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如监护照料、财产权益、个人信息等,出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对此,民法典作了充分考虑和回应。民法典的编纂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贯彻始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6:46]
  • [周加海]:
    一是增加规定临时生活照料制度。结合此次新冠疫情防控经验,民法典增加规定了临时生活照料制度。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11:17:24]
  • [周加海]:
    二是适当调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心智成熟度有了很大提高,民法典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过去的10周岁降到8周岁,赋予了8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民事权利,给予了他们一些自主决定的空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保护。
    [11:17:54]
  • [周加海]:
    但是,已满8岁的未成年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比如,网络付费游戏、网络直播打赏,有的金额达几千元、几万,有的甚至上百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充值或者打赏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1:19:00]
  • [周加海]:
    三是完善收养制度。民法典结合我国现行人口政策,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14周岁的限制,将收养范围放宽至所有未成年人,有利于促进更多的未成年人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同时,为了防止“问题收养”,民法典增加规定,收养人必须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1:20:06]
  • [周加海]:
    四是调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有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因为受害人心智尚未成熟,可能当时对性侵的危害没有意识,所以没能及时寻求法律保护。鉴此,民法典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年幼时遭到性侵,18岁后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为制裁性侵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
    [11:21:52]
  • [周加海]:
    五是新增家风条款,为未成年人营造优良成长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重视家风建设。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是孩子最主要的生活场所。所谓言传身教、耳濡目染。良好的家风、严正的家教,能够让孩子们在潜移默化中树立正确观念、养成高尚品格,是对孩子们最好的教育引导。
    [11:23:02]
  • [周加海]: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条款,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规定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对于已满8周岁的子女,还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11:24:06]
  • [周加海]:
    为贯彻实施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启动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司法解释的全面清理工作。其中,贯彻落实好民法典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11:25:29]
  • [周加海]:
    下一步,人民法院还将通过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强案例指导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
    [11:25:45]
  • [张仲鲁]: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就先回答这些问题。感谢周主任参加我们今天的访谈节目。今天周主任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让我们了解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同时也感受到了少年法官的温度与情怀。
    [11:26:00]
  • [张仲鲁]:
    在节目的最后,我们还为观看直播的朋友们准备了特别大奖,我们将会抽取2名幸运观众赠送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全套《民法典理解与适用》。请扫描屏幕上的二维码,参与抽奖。
    [11:27:04]
  • [张仲鲁]:
    好的,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先到这里了。今天下午,我们的全媒体直播访谈节目第五场也就是最后一场将在3点正式开始。敬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报告解读直播访谈系列节目,也欢迎您在评论区与我们积极互动,感谢您的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11: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