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刘黎

郭莉蓉

杨兵

陈扬

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线参与

宋晓佩

通报会现场

部分记者现场参与通报会
3月15日9:30,朝阳法院召开医疗美容纠纷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医疗美容纠纷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发布会现场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主任刘黎主持。
    [09:31:39]
  • [刘黎]: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我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刘黎。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谨代表朝阳法院对各位代表委员、记者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本次通报会采取现场+线上的形式发布,同时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首都政法网以及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分别在“央视频”、微博、头条号进行同步视频直播。
    [09:42:41]
  • [刘黎]: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莉蓉,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杨兵、副庭长陈扬、法官宋晓佩。
    [09:43:29]
  • [刘黎]: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思想观念的开放、消费形式的多元,选择进行 “微整形”“医美”的求美者不断增多,医疗美容行业规模日益扩大,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根据全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9年,医疗美容行业的投诉数量有6138起,而据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统计,近两年平均每年有两万余条因医疗美容导致毁容的投诉记录。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院近五年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数量占医疗纠纷案件总量的1/5左右,且呈逐年上升态势;涉诉案件中反映的医疗美容机构存在的各种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制约了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更是让不少美容就医者的生活因此备受困扰。鉴于此,朝阳法院梳理了2016年至2020年期间的医疗美容纠纷民事案件审判情况,在统计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民事审判白皮书》。下面,有请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莉蓉为大家介绍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09:43:59]
  • [郭莉蓉]: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就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做一简要介绍。
    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市场规模的发展,以“医美”“微整形”等方式的求美者不断增多,医疗美容在为大众改善自身形象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行业乱象倍受社会关注。我院近五年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反映的医疗美容机构各种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美容就医者生活因此而备受困扰。鉴于此,我们梳理了2016年至2020年期间(以下简称五年间)的医疗美容纠纷民事案件审判情况,总结了涉诉医疗美容纠纷的特点、分析了医疗美容纠纷产生和化解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对策建议。希望对净化医疗美容市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有所助益。
    [09:45:16]
  • [郭莉蓉]:
    一、五年间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审判情况
    (一)案件审理总体情况
    1、收结案情况。近年来的医疗美容纠纷收案量呈微幅上涨态势、案由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主。五年间,我院共受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212件;共审结医疗美容纠纷案件195件,结收比约为92%。
    2、结案方式。五年间,我院审结的195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判决、调解、裁定准许撤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其他方式(裁驳、移送、裁定终结等)的占比分别是24.6%、36.4%、 30.3%、5.1%、3.6%。
    3.裁判结果。五年间,我院审结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48件,其中法院判定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民事责任44件,占比为90.2%。在医疗美容机构被判处民事责任的案件中,医疗美容机构承担轻微责任1件、次要责任4件、同等责任16件、主要责任20件、全部责任3件。
    [09:46:42]
  • [郭莉蓉]:
    (二)涉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特点
    1、涉诉美容就医者主要是中青年女性。
    从美容就医者的性别看,五年间审结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女性186人、男性9人,占比分别为95.4%、4.6%。
    从美容就医者的年龄分布看,18周岁以上不满40周岁占比为76.4%; 4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占比为23.6%。
    2、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绝大多数为民营机构。
    五年间,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共77家,其中公立机构2家,民营机构75家,民营机构占比约为97.4%。
    涉诉医疗美容机构中,被诉10次以上的4家;被诉2次以上不满10次的28家;被诉1次的45家。从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的规模上看,以医院和诊所为主,约占总数的71.2%。
    3、绝大多数当事人委托律师诉讼。涉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有一方以上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案件约占总数的85.1%。
    [09:53:28]
  • [郭莉蓉]:
    4.涉诉医疗美容项目相对集中,以面部整形类居多。五年间,涉诉的医疗美容项目(注明: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美容项目)分布如下:面部整形类(包括眼部、鼻部、耳眉、唇部、面部轮廓整形等医疗美容项目)176件,占比52.9%;美体塑形类(包括全身及局部吸脂/溶脂、隆胸、去副乳/乳房缩小,丰臀等医疗美容项目)68件,占比20.4%;皮肤美容类(包括美白亮肤、除皱抗衰、祛斑祛痣、祛疤祛痘)52件,占比15.6%;牙齿美容类纠纷28件,占比8.4%;私密护理类8件,占比2.4%;植发/种发类1件,占比0.3%。
    5. 超四成涉诉美容就医者产生器质性损害。五年间,涉诉医疗美容行为给美容就医者造成明显器质性损害的案件量为82件,占比约42.1%。其中,有损伤未构成伤残的为25件,占比约30.5%;已构成伤残的为52件,占比约63.4%;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5件,占比约6.1%。
    6. 涉诉美容就医者金钱类诉求支持率占四成。五年间受理的案件中,美容就医者主张的诉讼请求总金额为3536.7万元,实际得到受偿的金额(包含调解书涉及的金额及裁判支持的金额)为1460.4万元,占总主张金额的41.3%。美容就医者的诉讼请求以返还医疗费和赔偿损失为主,其中返还医疗费192件,赔偿损失147件。此外,美容就医者要求三倍赔偿的有78件,约占总数的36.8%。
    7、涉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高,大部分已和解。五年间,此类案件调解撤诉率总计71.8%。调解撤诉案件中,95%以上的案件双方实质形成了和解协议,且绝大多数以金钱赔付方式和解。
    8. 医疗美容机构过错集中,法院判决担责比例高。涉诉医疗美容机构过错集中在未尽告知义务、诊疗行为操作不当、虚假宣传等,其他违法行为也多有涉及。五年来判决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占比为90.2%。其中80%以上的案件医疗美容机构需对美容就医者的损害后果承担同等以上的责任。
    [09:53:57]
  • [郭莉蓉]:
    (三)朝阳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情况
    近年来,我院为妥善化解医疗美容纠纷,公平维护医疗美容机构、美容就医者双方合法权益,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夯实专业化审判、优化流程管理、完善便民机制等多措并举的方式推进医疗美容纠纷审理规范化、专业化、高效化。
    1、夯实专业化审判,促进案件质效提升。通过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坚持案件集中审理原则,在民一庭建立了五个医疗纠纷案件审判专业合议庭统一审理辖区内疑难复杂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借助人民陪审员制度,引入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依托民一庭“法官的诞生”党建品牌,集中学习、研讨,总结审判经验、加强类案检索等,促使裁判尺度统一。
    2、开展诉源治理,缩短审理周期。为应对部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难题,在案多人少矛盾仍未明显改善的情况下,我院通过推行“多元调解+速裁+精审”工作机制开展诉源治理、通过诉前委托鉴定等方式,优化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化解流程管理,缩短审理周期。对于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涉诉医疗美容机构主诊医师或机构负责人参加诉讼,全程参与案件调处,尽早发现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努力让医疗美容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3、完善便民机制,促使纠纷彻底化解。按照我院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案件便民机制,通过典型案例通报、简易程序诉调快结、第三方调解的司法确认、督促履行等机制,提供医疗美容纠纷的便民司法服务,促进此类纠纷彻底化解。
    [09:54:25]
  • [郭莉蓉]:
    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难点
    (一)医疗美容机构存在的问题
    (1)虚假宣传招揽客户。部分医疗美容机构通过虚构医疗资质等级、主诊医师信息、救助计划、知名人士医美体验等方式营销、招揽客户。涉诉77家医疗美容机构中,因违规发布广告、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的有46家,占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的59.7%。
    (2)非法行医屡禁不止。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务人员因超范围执业或资质欠缺等问题被处罚后,仍继续此前违法行为的情形屡见不鲜。涉诉医疗美容机构中,因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被行政处罚的有 24家(共被处罚48次),因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行政处罚的有37家,一年内因上述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超过两次的医疗美容机构有8家。
    (3)病历不规范问题突出。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普遍存在病历记录过于简单,书写、修改不规范,保管不善等问题。涉诉的77家医疗美容机构中,有21家因病历问题被行政处罚,其中6家医疗美容机构因此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10:05:38]
  • [郭莉蓉]:
    (二)美容就医者存在的问题
    (1)轻信广告宣传,对医疗美容认知缺乏理性。部分美容就医者轻信广告宣传,忽视医疗美容风险,对医疗美容效果缺乏理性认识。
    (2)化名就医致就诊关系难以认定。部分美容就医者出于个人隐私等方面考虑,使用化名就医,一旦产生纠纷,就诊关系及诉讼主体资格难以确定。
    (3)复合诊疗导致事实查明困难。部分美容就医者在对医疗美容效果不满意时,选择到其他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修复或进行其他诊疗。类似的复合诊疗情形容易导致涉诉医疗美容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美容就医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事实查明困难。
    (4)美容就医者自身拒绝或不配合鉴定。部分美容就医者认为鉴定时间长、成本高,不愿承担鉴定风险,拒绝或不配合鉴定,导致事实查明困难。
    [10:13:45]
  • [郭莉蓉]:
    (三)案件审理中涉及鉴定方面的难题
    (1)鉴定退案现象较为常见。鉴定机构以“鉴定材料不充分、超出鉴定能力范围”为由退案情形较多,且一旦一家鉴定机构对某个案件作退案处理后,容易引发后续其他受托鉴定机构作出退案决定。
    (2)复合鉴定情形多发。部分案件除医疗过错鉴定外,还涉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或笔迹等文检鉴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造成一定影响。
    (3)医疗美容产品鉴定难。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数量少,且争议的医疗美容产品往往不具备鉴定条件,如相关医疗美容假体已植入美容就医者体内,取出存在一定的风险;或有关医疗美容产品的比对样本难以确定,导致无法鉴定。
    [10:14:28]
  • [郭莉蓉]:
    三、预防和化解医疗美容纠纷对策与建议
    (一)医疗美容机构增强守法意识,强化自我管理
    一是规范医疗美容营销,杜绝虚假宣传。医疗美容机构可通过定期培训,筑牢守法意识,让医疗美容行业从业者自上而下在营销中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建立内部广告审查流程,确定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自查整改、规范医疗美容广告行为;对于违规者,适用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用制度让医疗美容从业人员自觉树立规范意识。
    二是优化信息公开渠道,提供诚信服务。医疗美容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医疗美容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出诊医师信息、许可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诊疗流程、注意事项、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采用的医疗技术手段、涉及使用的医疗产品来源等信息,为公众提供诚信服务。
    三是加强医美质量管理,减少风险发生。医疗美容机构通过邀请专家授课、加强业内技术交流,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从业人员增强规范化意识,提升业务技能。加强质量督导。结合实际情况,科学核定质量把控规范指标,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督导,将诊疗行为、病历书写、病历管理等纳入考核范围,采取合理措施堵塞因人员流动导致的诊疗服务不佳或管理漏洞。增强急救水平,对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医疗过失或意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自身无法提供急救服务的,要及时联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转送,减少对美容就医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四是完善纠纷处置机制,避免矛盾升级。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建立院内投诉反馈及纠纷处置机制,提升接诉即办和纠纷化解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医疗美容机构接诉人员纠纷处置能力,防止因消极对待或不专业处理导致的矛盾升级。积极对接调解组织,在自行化解中,一旦发现纠纷难以有效解决或者有激化的风险,及时与第三方专业调解机构对接协处。建立投诉反馈平台,收集美容就医者意见并及时有效反馈。
    [10:14:51]
  • [郭莉蓉]:
    (二)美容就医者提升辨识能力,科学认知医美
    一是选择正规渠道就诊。美容就医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认准“三正规”,即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正规的医生,正规的产品。选择到有资质的医疗美容医院、门诊部、诊所或设有医疗美容科室的综合医院就医;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核验医护人员资质;对于使用的主要医用材料,要核实清楚其来源等信息。
    二是树立科学医美认知。美容就医者应加强对医疗美容风险的了解和认知,认识到医疗美容行为仅是形象改善的辅助性手段,并非绝对安全可靠,同时对医疗美容效果期待要保持理性。
    三是增强举证能力、理性维权。美容就医者进行医疗美容时,实名就医;留存就医记录、付费凭证、病历资料及其他有关诊疗行为的证据材料;纠纷发生后,理性维权。能够和解的,早日解决;不能和解解决的,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引导与监管、有效预防和促进纠纷化解
    1、行政部门加大监管惩处力度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与定期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促使行业自身净化。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建立监管部门常态联络机制,搭建信息对接平台,对各自监管中发现的医疗美容违法犯罪线索,及时进行信息填报及对接;三是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定期选择典型案例通过主流媒体曝光,从而促进医疗美容机构自觉守法,提升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2、行业协会引领发展
    (1)建立完善医疗美容机构的信用评价机制。对所辖区域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公示有关结果,保障美容就医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建立医疗美容纠纷调处平台,提供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专业支持。(3)建立信息查询平台。联合大数据平台,将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范围、资质情况、执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涉及诉讼的信息公开,供公众查询。(4)推动完善行业技术操作规程,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
    3、完善医疗美容领域的保险机制。银保监部门推进相关保险机构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险品种,拓展医疗美容责任险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保险额度。
    以上就是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10:15:38]
  • [刘黎]:
    谢谢郭莉蓉副院长。可见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就医者各自的问题都不容忽视。在总结特点、分析问题和成因并提出建议的同时,我院还对近五年审理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下面,有请我院民一庭庭长杨兵通报五起医疗美容纠纷典型案例。
    [10:16:15]
  • [杨兵]:
    3·15新闻通报会材料之四

    医疗美容纠纷典型案例及风险提示

    案例一:化名就医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某化名“王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进行面部皮肤美容治疗,被告对其行注射玻尿酸、肉毒素、胶原蛋白等药物诊疗。术后,谢某某面部变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诉讼中,原告谢某某提交患者姓名为“王某”的病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即为“王某”。原告谢某某称支付医疗费的银行卡账户系其本人名下,支付时间与本案手术时间对应,且病历中患者签字处“王某”笔迹为原告谢某某书写,可进行笔迹鉴定。被告则辩称,原告谢某某提供的病历中患者姓名并非谢某某,不能证明谢某某系实际就诊者,不同意原告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风险提示】
    部分美容就医者出于个人隐私等因素考虑,在进行医疗美容项目中选择使用化名进行就医。当发生纠纷后,极易引发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如相关证据无法反映美容就医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美容就医者的权益保障将面临困境。建议美容就医者在医疗美容过程中,使用真实姓名就诊。
    [10:17:21]
  • [杨兵]:
    案例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被告)行“耳软骨隆鼻尖术、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术”。术后,孙某因术区出现血肿在被告处行“鼻部血肿清创术”。孙某认为,被告在其网站及电话咨询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其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美容整形,且被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与诊疗常规,在缺乏相关技能的情况下擅自手术造成其鼻部肿胀、流脓、左侧凸起、呼吸困难等损害,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对孙某存在欺诈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并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其医疗费损失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某公司投资设立的营利性机构,系门诊部,并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且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级。但被告在其网站上及向孙某营销中宣称其系“某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某医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 整形外科医院所属 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孙某为行鼻部整形术,全额自费向被告支付两万余元。经鉴定,被告对孙某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某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狭窄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虚假宣传对孙某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孙某的三倍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及其他合理的诉求。
    【风险提示】
    医疗美容机构的虚假宣传极易引发纠纷,建议医疗美容机构规范营销,保证营销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夸大美容效果,严格在经审批、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并自觉抵制虚假宣传,避免因虚假宣传误导美容就医者,减少不必要法律追责。
    [10:17:44]
  • [杨兵]:
    案例三:医疗美容产品质量争议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某到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被告)做隆胸修复术。术后,徐某某被诊断为“右乳房假体破裂?乳房偏大”,并进行手术治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徐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其植入非合同约定品牌的假体,且假体来源不明,无法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假体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但因被告无法提供假体产品识别码,且该假体已经停产,不能提供足够的样本数量导致无法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征得徐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假体品牌,且无法证明实际使用的假体质量合格,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徐某某植入假体的费用,并赔偿徐某某因对其植入来源质量不明的假体出现“右乳房假体破裂?乳房偏大”问题而更换假体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风险提示】
    医疗美容机构应使用来源明确、质量合格的医疗美容产品,保障所使用医疗美容产品的安全性,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病历书写及保管,及时将医疗产品识别码等相关信息粘贴入病历档案中。
    [10:18:00]
  • [杨兵]:
    案例四:医疗美容机构拒绝提供病历的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经被告某A咨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介绍,到被告某B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B诊所)做隆鼻整容手术。术后,原告黄某某被诊断为“鼻中隔中上端穿孔”。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公司和B诊所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整容手术费共计14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某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因B诊所无法提供黄某某的就诊病历,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因B诊所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且因缺少病历资料导致无法鉴定,进而导致无法查清“B诊所的诊疗行为与黄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案件事实。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B诊所就黄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应注意及时书写并保管好病历资料,避免纠纷发生后,因未书写病历或病历资料保管不当,导致无法提供相关病历资料,被推定过错进而判定担责。

    案例五:美容就医者拒绝申请鉴定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因“自觉形态不佳;双侧上睑皮肤松弛明显、内眦赘皮;自觉近8年来面型欠佳,影响美观”, 先后三次到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就医,行“颞部注射物取出、苹果肌注射物取出术”、“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和内眦赘皮矫正术”以及“自体脂肪填充双侧颞部、面颊部、颧部、额部、鼻唇沟”手术。刘某主张被告存在“欺骗其脸上有注射物;右眼上眼睑的眼皮剪多了;脂肪注射失败;利用封建迷信恐吓;欺骗其韩某某医生的医疗技术很好,很多明星都找韩医生做手术;擅自将协商内容发到微信群里”等违约行为,并给其造成了“大腿提取脂肪的部位疼痛、不平;全面部凹陷的地方没有注射上脂肪,没有达到整个面部很饱满、年轻二十岁的效果,全脸肿胀,所实施的全麻手术造成其头晕、抑郁”的损害后果,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支付三倍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刘某拒绝就“损害后果、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之处以及与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刘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原告刘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美容就医者需就“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等,且该过错行为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之处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上述事实查明涉及医疗美容相关专业知识,一般而言,美容就医者的举证主要通过申请或配合进行司法鉴定方式完成,如因美容就医者拒绝申请或不配合鉴定,将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美容就医者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建议美容就医者涉诉维权过程中,积极举证,完成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10:18:25]
  • [刘黎]:
    感谢杨兵庭长。行医资质、产品质量都直接关系美容就医者变“美”还是被“毁”,实名就医、注意存证也是纠纷发生时依法维权的关键。同时,预防和化解医疗美容纠纷,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面有请民一庭副庭长陈扬发布我院关于预防和化解医疗美容纠纷的倡议。
    [10:19:03]
  • [陈扬]:
    随着医疗美容市场规模的壮大,医疗美容在为大众改善自身形象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因医疗美容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行业乱象问题也倍受社会关注,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医疗美容机构及行业的健康发展。预防和化解医疗美容纠纷对于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就医者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符合双方共同愿景。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对于医疗美容机构,我们倡议:
    [10:23:02]
  • [陈扬]:
    (一)增强守法规范意识,强化自我管理。医疗美容机构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医疗美容相关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医疗美容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未经美容就医者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其病历资料,妥善保护美容就医者隐私或个人信息。严格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超诊疗范围执业。规范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与披露,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规范营销行为,不做虚假宣传、不行过度医疗、不使用质量缺陷或不合格的药品及医用材料、不使用未经批准论证的新技术实施医疗美容行为。
    (二)提升服务质量管理,减少风险发生。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明确医疗美容收费项目,做到标价清晰,并向美容就医者明确告知费用明细,保障美容就医者的知情权。实施诊疗前,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具体说明医疗美容风险、美容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对美容就医者开展或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三)完善纠纷处置机制,及时化解分歧。医疗美容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纠纷处置机制,畅通美容就医者的投诉反馈渠道。在纠纷发生后,妥善封存病历资料,不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不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积极通过自身协调或沟通机制及时处置纠纷,化解矛盾。
    [10:23:24]
  • [陈扬]:
    对于美容就医者,我们倡议:
    (一)选择正规机构就诊,维护自身权益。美容就医者应做好事前考察,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就诊,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切忌因轻信广告宣传而草率决定;将医疗美容费用支付至医疗美容机构账户,避免按他人指示向个人或其他非诊疗单位付款,造成自身权益受损,引发纠纷。
    (二)树立科学医美认知,提升风险意识。美容就医者应认识到医疗美容行为并非绝对安全可靠,可能产生并发症或其他人身损害,有一定的风险,对于美容效果的期待应理性。美容就医者应实名就诊,避免化名就诊引发维权难。
    (三)丰富法律知识,增强举证能力。美容就医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就诊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证据,包括留存就诊记录、付费凭证、医疗美容前设计方案等就诊资料。要客观理性选择维权方案,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行使申请鉴定等权利,尽量避免因证据不足或不理解法律规则导致维权不力。
    [10:24:39]
  • [刘黎]:
    谢谢陈扬副庭长。倡议是对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就医者的重要提示,也为相关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规范参考。此外,我院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份司法建议,希望对规范医疗美容诊疗行为、净化行业市场环境有所助力。下面有请民一庭法官宋晓佩宣读我院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送的司法建议。
    [10:25:13]
  • [宋晓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年来,贵委针对医疗美容行业乱象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特别是贵委联合多部门数次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将医疗美容纳入国家层面监督抽查范围,公布医疗美容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等举措,对遏制医疗美容违法行为,打击行业乱象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从司法实践看,自2016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通过梳理涉诉案件审判情况,我院发现目前医疗美容机构还存在如下问题:
    [10:27:29]
  • [宋晓佩]:
    一、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普遍存在虚假宣传、超范围营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多家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但部分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在被处罚后,不仅未能有效整改,反而继续上述违法行为。这种多次被罚但仍屡禁不止的情况并非少数,其行为严重扰乱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不规范诊疗行为多发。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多存在:主诊医师负责制落实不严、病历资料缺失或记录不规范、医疗美容设计与美容方案记录缺失;诊疗行为操作不当、临床应用未经批准论证的“技术”;医用材料特别是植入假体等医疗产品来源不明等问题,进而引发医疗美容纠纷。
    三、化名就医问题突出。部分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放任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就医,诉讼发生后,以其接诊的就医者与起诉主体姓名不一致为由否认就诊关系,导致诉讼主体资格查明困难。如无其他证据佐证,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及时制裁。
    [10:28:04]
  • [宋晓佩]:
    基于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行为,净化医疗美容市场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时修订或推动修订医疗美容相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当前部分医疗美容机构超范围经营、有关人员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原因在于现行法规对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使得行为主体违法成本远低于获利可能。比如,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罚则条款,单位或个人擅自执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均在一万元以下,这种处罚力度远不足以遏制相关违法行为。故,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推动修订《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的责罚条款,提高罚款上限;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医疗美容机构要坚决吊销取缔;对严重违法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实行终身禁医制。
    二、完善医疗美容市场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议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探索建立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接机制及平台,减少监管盲区,促进及时有效监管;推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医疗美容机构自觉树立守法意识,提升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医疗美容新技术论证管理,严格审批流程。建议完善医疗美容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特别是对医疗美容新技术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医疗美容领域新技术的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估与论证,严格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审批流程。
    四、建立实名就医制度,完善就诊信息管理。建议在医疗美容纠纷领域,推进建立实名就医制度,防范美容就医者化名就医。对于医疗美容机构未核实美容就医者姓名等就诊信息,或诱导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或假名就医的,要予以相应惩处。
    五、加强行业指导,推动建立专门的医疗美容投诉调处平台。建议继续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推动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制定并完善医疗美容诊疗护理操作指南、医疗美容机构质量考核标准体系等;推动建立专门的医疗美容投诉调处平台,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美容纠纷。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10:28:33]
  • [刘黎]:
    感谢宋法官。现在对司法建议进行现场封存。
    (宋晓佩封存邮件)
    [10:29:53]
  • [刘黎]:
    会后,司法建议将以司法专邮方式寄出。我们也期待意见建议能够引起各方的重视和积极响应,从而推动和促进医疗美容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今天的通报会就到这里,有进一步采访需求的记者朋友,可会后单独进行。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出席!
    [10:33:17]
  • [主持人]:
    本次新闻发布会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