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关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主席台

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王华伟主持新闻通报会

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就建筑物和物件损害案件反映的问题进行通报

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施舟骏就司法审查的思路及相关建议进行通报

石景山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广静进行通报

石景山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曹丽薇进行通报

通报会同步进行微博直播

人大代表和媒体记者在线观看新闻通报会

新闻通报会现场
3月18日10时,石景山法院召开“关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情况”的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0:53]
  • [主持人]:
    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的相关情况。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涉及类型较多、主体复杂,且事关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保障。此次新闻通报会,结合审判实践和调研成果,石景山法院就关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进行通报。
    [09:51:27]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为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华伟,发言人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施舟骏;石景山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广静;石景山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曹丽薇。
    [09:51:46]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的议程为:
    (一)主持人宣布新闻通报会开始,介绍发言人、来宾和新闻媒体单位;
    (二)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就建筑物和物件损害案件反映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施舟骏就司法审查的思路及相关建议进行通报;
    (四)石景山检察院进行通报。
    现在,通报会马上开始。
    [09:52:11]
  • [王华伟]: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以及正在收看直播的网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王华伟,很高兴由我来主持今天的新闻通报会。
    [10:02:57]
  • [王华伟]: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发展,各类建筑物建造的数量越来越多,然而与此相伴的是身边的建筑物、物件损害风险也逐步增多,为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检察院结合区域情况、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的调查研究情况,总结梳理出当前涉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中突出的问题、司法审理的思路以及相关法律建议,以期为社会公众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与指引,进一步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因此,今天我们在此共同召开关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情况”的新闻通报会。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今天通报会的领导,他们是: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施舟骏;石景山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广静;石景山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曹丽薇。
    [10:03:20]
  • [王华伟]:
    参加今天通报会的媒体有: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生活这一刻》栏目、北京新闻广播、检察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石景山电视台、石景山报等9家新闻媒体。北京市人大代表马兵、赵五以及石景山区人大代表也通过直播关注我们的通报会,衷心感谢代表和媒体朋友们的关注和大力支持。本次通报会还将通过石景山法院官方微博同步视频直播,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
    [10:03:42]
  • [王华伟]:
    下面,我们进入今天通报会的第一个议程,请陈院长就建筑物和物件损害案件反映的问题进行通报,有请陈院长。
    [10:08:24]
  • [陈石磊]: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石景山法院对出席此次通报会的各位代表和记者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一直以来对石景山法院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10:08:43]
  • [陈石磊]: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身边的建筑物、物件损害风险越来越多,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现实,新编纂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的规范进行了继承和修正,在“侵权责任”编中专设第十章规定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从建筑的建设及维护、高空抛物致害、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规范体系。
    [10:08:56]
  • [陈石磊]:
    鉴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涉及的类型较多、主体复杂,且事关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保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月份我院与区检察院就涉窨井盖及公共设施安全工作进行了交流座谈,结合我区的“12345”举报投诉中涉及窨井的相关数据以及对裁判文书网相关诉讼数据的调研,梳理了包括窨井在内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工作开展进行沟通交流。
    [10:09:10]
  • [陈石磊]:
    结合我院审判实践、其他的调研材料及近期工作成果,总结出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领域中社会运行存在较多的风险类型及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特此召开新闻通报会,以期为政府部门、物业公司等商业机构、公民等各类主体在新时期的行为提供有益指引,共同保障公众安全,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0:09:25]
  • [陈石磊]:
    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案件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动产设施及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案件及“高空抛物坠物致害”案件中涉诉概率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物、构筑物脱落情况时有发生,而在此类侵权案件中涉及与物业公司等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案件较多。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负有管理义务,在物件坠落、脱落案件中,原告常常以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将其列为被告。在实践中还出现了多起因为电梯溜梯、花盆、空调外置物上放置物品等情况致人损害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
    [10:09:42]
  • [陈石磊]:
    和建筑物等物件的坠落相比,高空抛物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但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就此免责。民法典在第1254条即“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例。
    [10:09:59]
  • [陈石磊]:
    (二)“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致害”案件、“地下工作物损害”案件多发生在交通事故和建设工程领域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对这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及交通事故领域。其中建筑物等设施倒塌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施工人不懂结构设计知识,结构设计人员忽略了主要技术问题,房屋结构造型不当和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等,与所有人、管理人相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占比较大。为准确界定各方责任,在建筑物等不动产设施倒塌致害领域,民法典一方面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塌陷”这一情形,另一方面对于责任承担主体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为人民群众权利保障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规范支撑。
    [10:10:20]
  • [陈石磊]:
    另外,这两类案件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地下工作物损害案件多发易发,也反映了部分责任部门在管理上的缺位。
    [10:11:08]
  • [陈石磊]:
    (三)“妨碍通行物品致害”案件中常伴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妨碍通行物品致害是堆放物、倾倒物、遗撒物等妨碍通行的物品等在静止状态下所造成的侵权后果,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侵权方式。该类纠纷发生的地点为公共道路,具有特定性。
    [10:12:00]
  • [陈石磊]:
    关于此类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民法典明确规定妨碍通行致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0:12:29]
  • [陈石磊]: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道路的管理义务人在此类诉讼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公共管理人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损害责任。另外,对于公共道路的属性,不能仅按照收费标准或者管理模式进行判断,通常只要是供行人或者交通工具公用的道路都应该算是公共道路。
    [10:13:08]
  • [陈石磊]:
    (四)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案件涉及法律关系较多
    窨井是指地下管线(排水管道、给水管道、煤气管道、电话线路等)上所设的竖井,其用途是清通管道或放置运行管线所需的部件或设备(如阀、仪表等)。窨井因其用途广泛,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存在质量安装不达标、权属主体众多、安全隐患多样等诸多问题。相关民事纠纷往往是因窨井盖破损、松动、下沉、缺失等因素而引起,相关纠纷往往伴随着相关管理责任主体履职的缺位。因窨井而引发的纠纷不仅仅涉及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针对窨井盖的盗窃、破坏行为可能会涉嫌盗窃犯罪,相关管理部门也可能涉嫌的失职渎职犯罪。
    [10:14:32]
  • [陈石磊]:
    窨井吞人、伤人的事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响强烈,对其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公民及司法机关的共同参与。我们注意到,2021年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相信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定能维护好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10:18:11]
  • [陈石磊]: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为了更好的反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专项调研并作如下补充提示:
    1.堆放物致害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突出
    相较于建筑物的倒塌等情况,堆放物情形更为常见,堆放物致害案件中,其责任认定的关键是堆放的行为的妥当性和堆放地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而在此类案件中,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问题占比较高,需要引起重视。究其原因既有堆放人堆放物品的地点不适当,也有未成年人自身的认知限制因素,也有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保护责任不到位的问题。
    [10:18:25]
  • [陈石磊]:
    2.林木致害案件中被告常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
    林木致害是指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相关主体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实践中,此类案件的纠纷往往伴随着大风、雨雪等极端天气,管理往往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认为涉案损害后果系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因素导致,自己不应担责。但是司法裁判中对于极端天气的认定具有特定的标准,并非一般的恶劣天气都能够成为免责事由。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在恶劣天气来临时提前做好应急准备,积极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才能有效免责。
    [10:18:37]
  • [王华伟]:
    谢谢陈院长。陈院长刚刚结合法院的相关调研情况通报了总结的5大类较为突出的问题,并结合法律规定、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解读分析,有利于公众充分认识此类案件的特征和问题,对指导后续工作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就进入今天通报会的第二个环节,请施庭长就当前司法审查的思路及相关建议进行通报,有请施庭长。
    [10:18:55]
  • [施舟骏]:
    二、司法审查的思路
    归责原则系侵权责任纠纷处置的主轴,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纠纷中亦是如此,关于该类案件的审查也将围绕归责原则展开。同时此类案件因其自身的特点,在体系上主要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以减轻受损害人的举证负担,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原告在诉讼中,至少要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自身的“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原告因自身存在过错且对侵权结果的发生也具有原因力,则需要结合双方过错大小对责任进行划分。
    [10:21:40]
  • [施舟骏]:
    此类案件的责任承担主体较为多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等各类主体,其各自承担责任的类型既有“侵权行为人的主责任”也有“管理人等主体的补充责任”,通过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类型的多样化安排,民法典以期为人民群众提供顺畅的权利救济途径。需要提示的是,补充责任主体如果基于法律规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向真正的责任主体进行追偿,也就是说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依然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
    [10:21:57]
  • [施舟骏]:
    因此类案件,涉及主体众多且往往涉及到责任的分担问题,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为统一裁判尺度,石景山法院积极探索“类案检索”机制,建立“以法官自主检索为原则,以当事人检索为辅助”的双轨道检索模式,按照审判流程标准化要求从检索途径及范围、检索步骤及方法、检索报告的制作、检索报告的内外部使用规则及归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切实保障裁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案件结果的妥当性。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市高院相关指导意见,深入推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从根源上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10:22:13]
  • [施舟骏]: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相关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或者存在行政机关履职缺位等情况,法院将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机关或通过司法建议方式及相关机制进行处理。
    [10:22:24]
  • [施舟骏]:
    三、相关建议
    (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于不动产建设、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纠纷既涉及到不动产,也与动产相关;既有高层建筑物、构筑物致害,也有道路的堆放物致害、妨害通行物致害,还有地下设施致害等各种情形,其管理具有主体众多、场所多样等复杂特征。其中有很多领域涉及到政府行政部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施工等领域一方面要做好事前审批,选取有资质的施工主体,从源头上管控物件致害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在其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在高空坠物等纠纷领域,公安部门要适度介入查明真正的侵权人。
    鉴于社会治理日趋复杂,建议各政府部门借助信息化发展契机,建立健全信息预警平台,加强水电气热及道路等市政公共设施进行前端监测,提前预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23:03]
  • [施舟骏]: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其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系由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义务。结合物件责任的不同样态,物业服务企业一方面在建筑物的维修、维护及隐患发现等环节要加强管理,及时处理已经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在高空抛物类纠纷的预防和处置上,应当采取主动的、相当的措施,具体包括:在经常有人抛掷物品的现场,要设立相应的提示标识并及时通过各种手段告知业主相关事宜;在纠纷发生后,在及时将受害人送医救治的同时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便于公安机关进行证据留存,同时最大限度地配合公安机关找到侵权人。
    [10:23:37]
  • [施舟骏]:
    (三)公民个人应当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
    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种物件系现代社会的一个主要风险源头,相比较于损害发生之后的事后救济,公民个人的事先预防更有意义。在日常生活中,首先公民要准确判断建筑物施工场所、公共道路等场所的的风险,避免前往危险区域,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做好相应的防护等;其次从危险区域附近经过时,应留意相关警示标识,尽到注意义务,做好个人防护;再次对于未成年人等不能准确判断风险的主体,相关的监护人要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10:24:55]
  • [施舟骏]:
    (四)法律救济上要注重“民-行-刑”的协调和衔接
    社会秩序的调整,利益关系的平衡和修复,需要民事、行政、刑事各个领域的协调。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之后,受损害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关赔偿;如相关损害系因相关行政部门未尽到监管职责而引起,也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同时,如果物件损害如在高空抛物、“窨井吞人”、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触及刑法的事实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刑事手段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稍后,石景山检察院的同志也会针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涉及刑事部分的问题做出相关法律提示和解读。希望社会各方可以共同努力,加强协作配合,凝聚工作合力,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共同促进完善社会综合治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
    [10:26:24]
  • [王华伟]:
    谢谢施庭长,正如施庭长所言,社会秩序的调整,利益关系的平衡和修复,需要民事、行政、刑事各个领域的协调,特别是在有效预防涉窨井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中,更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下面有请石景山检察院进行通报。
    [10:27:01]
  • [赵广静]:
    刚才法院的同志从民法角度介绍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当物件损害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比如高空抛物行为,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开始实施,新增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而要受到刑法的处罚,这是基于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保护。我们再把目光从高空延伸到地下,比如我们脚下的窨井盖,随着国家路网、管网建设的不断升级,窨井盖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对窨井盖的破坏、管理不当等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近年来全国因窨井盖施工、管理、养护不当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0年3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窨井盖盗窃、破坏、擅自移动造成严重后果、收购等行为以及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定做出了规定。以盗窃窨井盖为例,可能构成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0:30:22]
  • [曹丽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4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了第四号检察建议,指出了目前窨井盖在施工、管理、养护方面一些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全国检察机关也都在积极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严厉打击涉窨井盖犯罪的同时,纷纷推出相关举措,确保老百姓的出行安全。比如我们石景山检察院推出了“公益随手拍”小程序,当您发现窨井盖的问题,可以打开这个小程序并拍照上传,我们就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立即解决。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不仅仅涉及到公民的个人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下一步我们也会在刑民衔接等方面与法院开展相关工作,共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10:30:36]
  • [王华伟]:
    感谢两位。未来,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检察院会加强沟通交流,特别是针对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等问题,加大惩治力度,推动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脚底下的安全。同时,我们也会进一步加强对于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不断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思维,积极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我们也希望各位代表、媒体朋友以及广大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
    [10:40:35]
  • [王华伟]: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