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全景

发布会现场

在线参会嘉宾

张弓副院长

杨德嘉庭长

张璇法官发布案例

王栖鸾法官发布案例

刘君婕法官发布案例

李莉莎法官发布案例

刘佳欣法官发布案例

王栖鸾法官接受采访
4月23日9:30,海淀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合同典型案例发布会
  •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欢迎参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将于9点30分正式开始,敬请期待。
    [09:11:28]
  • [嘉宾 张弓]:
    欢迎各位参加海淀法院召开的“维护知识产权交易秩序 助力构建诚信营商环境——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合同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不仅是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也是市场主体获得并保持优势竞争地位的重要经营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全社会尊重、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均显著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助推了知识产权的创新创造,亦推动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
    [09:29:20]
  • [嘉宾 张弓]:
    海淀区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既是知识产权创造的核心区,也是知识产权输入和输出的密集区,辖区内知识产权交易频繁,由此而引发的交易风险也不断显现。为了维护辖区知识产权交易秩序、进一步发挥和延伸司法职能,我院举办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合同相关典型案例,对知识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明晰和提示,以期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助力构建诚信、有序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09:32:34]
  • [嘉宾 张弓]:
    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有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全体法官及法官助理。同时,还有多家企业代表在线旁听会议,部分媒体代表也到场报道。欢迎各位的到来!
    [09:33:02]
  • [嘉宾 张弓]:
    下面进行发布会的第一项议程,由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杨德嘉介绍海淀法院近三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基本情况。
    [09:33:26]
  • [嘉宾 杨德嘉]:
    海淀法院选取了近三年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对此类案件的案件特点和审理难点进行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为企业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纠纷解决等方面作出提示,以期促进企业有效控制知识产权交易风险,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实现互利共赢。
    [09:34:39]
  • [嘉宾 杨德嘉]:
    (一)案件数量平稳上升。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海淀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共计1381件。从受理案件数量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合同案件数量整体呈平稳上升趋势。其中,2018年受理此类案件291件;2019年受理427件,同比上涨46.74%;2020年受理495件,同比上涨15.93%。2021年第一季度受理168件,预计全年受理案件数将超过去年。
    [09:36:37]
  • [嘉宾 杨德嘉]:
    (二)案件调撤率较高。2018年至2021年第一季度,海淀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合同案件1257件,结收比达91.02%;其中判决469件,判决率为37.3%,调解或撤诉698件,调撤率达55.52%。另有裁定驳回起诉21件,因涉及计算机软件等原因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68件。
    [09:37:21]
  • [嘉宾 杨德嘉]:
    其中,2018年审结258件,调撤率为56.2%;2019年审结412件,调撤率为60.92%;2020年审结447件,调撤率为50.34%;2021年第一季度审结140件,调撤率为55%。整体来看,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以调解或撤诉审结的比例达一半以上,调撤率较高。
    [09:37:31]
  • [嘉宾 杨德嘉]:
    (三)案件类型较为集中,2018年以来,海淀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主要包括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和著作权合同三类案件,该三类案件占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受理总数的95%以上。
    [09:38:50]
  • [嘉宾 杨德嘉]:
    其中,技术合同案件599件,占比43.37%;特许经营合同案件439件,占比31.79%;著作权合同案件283件,占比20.49%。除了上述案件类型外,海淀法院还受理了商业标志类合同、专利代理合同、网络域名合同、商业秘密合同等其他类型案件共计60件,占比仅4.34%。
    [09:40:29]
  • [嘉宾 杨德嘉]:
    (四)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结合上述统计可以发现,技术合同案件在我院受理的全部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且由于各类新技术的发展、业务复杂程度的提高,混合型技术在一份合同中出现的频率增加,如同时包含网页设计、软硬件开发及技术服务等内容;技术合同也常因为第三方服务而订立或需要第三方支持,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使争议双方很难独立说清案件事实,这些问题均导致技术合同案件事实查明的难度不断增加。
    [09:46:00]
  • [嘉宾 杨德嘉]:
    另外,近年来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加盟、连锁、合作经营的情况日益增多,特许经营合同案件的数量亦随之增长。海淀区作为全国闻名的教育大区,辖区内各种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众多,这也导致涉及教育类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大量发生。该类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诉讼能力普遍不高,在证据收集、庭审意见发表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均给该类案件的事实查明造成障碍。
    [09:46:49]
  • [嘉宾 杨德嘉]:
    二、司法认定: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理要点及难点: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类型,当然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知识产权合同又具有一定特殊性,审查重点和审理难点亦区别于其他合同案件。
    [09:47:07]
  • [嘉宾 杨德嘉]:
    (一)依法审理技术合同案件,力促企业科技创新。近年来,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与技术开发合同(包括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逐渐增多,日益成为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两大支柱类型。实践中,技术合同案件经常出现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标准不一致等情形,为此,海淀法院通过依法解释合同条款、明晰双方举证责任、妥善判定违约责任审慎处理技术合同案件,力求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技术成果开发和转化提供司法助力。
    [09:47:30]
  • [嘉宾 杨德嘉]:
    1.依法解释合同条款,准确厘清权利义务。实践中,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问题在技术合同纠纷中比较普遍,主要体现为合同条款过于笼统宽泛、合同内容约定与当事人理解不一致、合同实际履行变更合同内容未予以及时固定等方面。此外,在合同双方市场地位不对等情况下,合同文本经常由强势一方预先拟定,容易导致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09:47:58]
  • [嘉宾 杨德嘉]:
    针对以上情形,探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解释合同条款,对于厘清双方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为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重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根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的合同目的、合同特性,全面解释合同条款。
    [09:48:17]
  • [嘉宾 杨德嘉]:
    例如,在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将验收标准约定为“基本实现其功能”,但未就具体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后续履行发生争议。法院考虑到技术开发的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合同性质和标的物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不同于一般的物品交付,系动态交付过程,需要双方在往来沟通中确认开发要求和开发效果,故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往来邮件、信函等证据,以及受托人开发的成果已上线测试,最终确认涉案成果可以实现基本功能。
    [09:48:31]
  • [嘉宾 杨德嘉]:
    此外,在双方存在长期合作的情况下,亦可能出现先提供服务后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日期倒签等不规范情况,给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的判断造成困难。出现此类情况时,法院则会参考双方之间的历史交易习惯,结合合同后续履行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效力加以判定,从而保障交易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09:48:45]
  • [嘉宾 杨德嘉]:
    2.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全面查明合同履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技术专业性较强、履行过程周期长、履行标准多无行业规范等特点,且此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大多为双方往来邮件或是即时聊天记录的打印件、电话录音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明力较弱或无法直接用于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均给法院查明事实造成障碍。
    [09:49:06]
  • [嘉宾 杨德嘉]:
    因此,在涉及技术服务是否正确实施、技术成果是否开发完成等关键事项时,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对于案件的事实查明具有重要意义。
    [09:49:20]
  • [嘉宾 杨德嘉]: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权利发生的当事人对产生合同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已产生的合同权利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对阻碍、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09:49:34]
  • [嘉宾 杨德嘉]:
    技术合同案件所涉技术通常不为一般人所熟知,各项技术规格、指标要求相对专业、复杂,故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依赖于合同双方的充分举证。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实际履行证据,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09:49:57]
  • [嘉宾 杨德嘉]:
    (二) 依法审理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助力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特许经营所涉及的行业和种类日益纷繁,复合合同、无名合同大量涌现,经营模式日趋多样,特许经营合同案件的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增加。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于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构建诚信、有序的行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09:50:18]
  • [嘉宾 杨德嘉]:
    1.准确判断合同效力,依法保障交易稳定。判断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断。此外,由于特许人对外授权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以及交易内容具有相似性和重复性,故多提供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09:50:32]
  • [嘉宾 杨德嘉]:
    此类格式条款如果存在免除特许人责任、加重被特许人责任、排除被特许人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例如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概不退还加盟费”的内容,被特许人主张该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09:50:49]
  • [嘉宾 杨德嘉]: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加盟商常以特许人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经营资质或信息披露义务等要求,请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由于上述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法律规定,故相关情形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若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加盟商的这一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09:51:05]
  • [嘉宾 杨德嘉]:
    2.依法审查“冷静期”条款,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冷静期”条款,即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09:51:22]
  • [嘉宾 杨德嘉]:
    根据该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09:51:39]
  • [嘉宾 杨德嘉]:
    实践中,就“冷静期”条款发生的争议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特许人以格式合同限制“冷静期”条款的行使期限。由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对于被特许人具有重要意义,故法院会结合格式条款的认定因素对上述限制加以判定,如果该限制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而被确认无效,则被特许人仍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
    [09:51:53]
  • [嘉宾 杨德嘉]:
    二是被特许人如已实际掌握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则无法依据“冷静期”规定单方解除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已经着手准备履行合同,且在上述期间也发生了一定费用,但是尚未实际履行合同,被特许人亦未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法院仍然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09:52:12]
  • [嘉宾 杨德嘉]:
    此外,被特许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还包括特许人夸大、提供虚假经营资源、特许人不满足经营资质条件等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当然上述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被解除,核心还是在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后予以确定。
    [09:52:24]
  • [嘉宾 杨德嘉]:
    3.注重考察利益平衡,妥善判定违约责任。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合作的密切性和持续性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原因并非单方所致,双方履行瑕疵的因素相互交织。再加之当事人的取证意识较为薄弱,对于沟通、协调过程中的各类证据未及时固定、留存,亦导致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较难查清。
    [09:52:38]
  • [嘉宾 杨德嘉]:
    特别是在涉教育类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中,经常涉及“托管”“保目标”等经营方式,即由特许人派遣管理人员(如校长等)到被特许人的校区全面负责经营活动,包括招聘教师、招生、排课、负责校区宣传等事项,被特许人不参与校区经营,并约定特定限期内完成一定目标营业额的经营方式。
    [09:52:56]
  • [嘉宾 杨德嘉]:
    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就管理人员是否履职、是否提供支持指导以及目标营业额是否实现发生争议,双方互有违约行为的情况更是时有发生。
    [09:53:20]
  • [嘉宾 杨德嘉]:
    此种情况下,法院会全面考虑合同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情况以及合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充分权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妥善判定违约责任,避免双方利益之间的明显失衡。
    [09:53:28]
  • [嘉宾 杨德嘉]:
    (三)依法审理著作权合同和商业标识合同案件,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知识产权只有在其应用、传播过程中,才能实现其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实践中,涉及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案件集中在著作权合同和商业标识类合同案件中,双方争议主要围绕著作权、商业标识的使用和流转所产生。妥善解决此类案件,对于推动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积极作用。
    [09:53:47]
  • [嘉宾 杨德嘉]:
    1.重点审查权利归属,保障知识产权合法流转。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判断规则有其特殊性,在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案件中,如转让人或许可使用人并非合法或完整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则会直接影响知识产权流转的法律效力。
    [09:54:09]
  • [嘉宾 杨德嘉]: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会重点审查转让是否取得全部原始权利人的同意、许可使用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等内容,避免合同因知识产权转让人或授权人无权处分知识产权,而影响到合同效力。
    [09:54:26]
  • [嘉宾 杨德嘉]:
    例如,在陈某诉某文化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 中,被告即以专有出版权的授权未获得图书全部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主张出版合同效力待定,法院在查明原告有权独立对外授权图书出版后,确认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09:54:39]
  • [嘉宾 杨德嘉]:
    2.明确合同授权范围,确保权利规范行使。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通常会对知识产权的许可标的、许可权利、使用期间、使用地区、使用方式等问题进行约定,被许可人如果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知识产权,则面临违约和侵权风险。
    [09:54:57]
  • [嘉宾 杨德嘉]:
    此类案件可能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通常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以侵权法律关系起诉,被告则多以签订知识产权合同为由提起抗辩。
    [09:55:18]
  • [嘉宾 杨德嘉]:
    例如,在某涉字体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被告超出合同的授权范围使用授权标的,且在原告发送解除通知后仍未停止涉案行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相关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09:55:34]
  • [嘉宾 杨德嘉]:
    此外,当事人对授权范围约定不明也可能引发侵权争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了按照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进行判断外,还会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09:55:48]
  • [嘉宾 杨德嘉]:
    三、风险提示:防范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对策和建议:(一)明晰合同标的,正确选择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的合同标的离不开知识产权,不同的知识产权合同,其合同标的也并不相同。例如,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的为著作权的使用权;商标转让合同的标的为商标;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商业秘密合同的标的是商业秘密等。
    [09:56:13]
  • [嘉宾 杨德嘉]:
    了解、明晰知识产权合同标的,一方面有助于企业有针对性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一旦对知识产权合同发生争议,可以根据合同标的准确确定纠纷案由。
    [09:56:35]
  • [嘉宾 杨德嘉]:
    由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与其他类型合同案件的审判部门不同,而且如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等部分类型案件在受理法院方面还有级别限制,因此准确选择案由是案件顺利审理的前提。
    [09:56:47]
  • [嘉宾 杨德嘉]:
    具体来说,当知识产权合同存在合同内容与合同名称不一致的情形时,应以合同内容确定案由;当同一份合同涉及多类型知识产权合同的权利义务,若当事人仅就部分合同内容有争议,则应就争议部分确定诉争合同的种类和案由;若当事人仅对不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则应根据非知识产权的诉争内容确定案由。
    [09:57:02]
  • [嘉宾 杨德嘉]:
    (二)考察缔约能力,审慎订立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包括经营状况、商业信誉、权利基础等在内的缔约资质和履约能力,明确对方的缔约目的。如针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核实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许可人是否为原始知识产权人或者具有对外许可权利的专有使用权人等;针对技术开发合同,应当了解开发人的研究范围、开发能力、现有开发成果等。
    [09:57:15]
  • [嘉宾 杨德嘉]:
    通过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有助于筛选出具备履约诚信和能力的主体与之订立合同,从而保障后续合同的顺利履行。考虑到合同条款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指导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准则和依据,因此合同双方应当本着审慎的原则,结合可预见范围内的各种情况,拟定完备且具有可执行性的合同条款。
    [09:58:09]
  • [嘉宾 杨德嘉]:
    例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明确开发目的、开发内容、开发步骤和完成期限、所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开发成果评估、验收方式、开发失败的风险承担等内容。同时,亦应注意避免对于合同重要内容的约定过于笼统,以防止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法准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就合同解释问题发生争议。
    [09:58:35]
  • [嘉宾 杨德嘉]:
    (三)诚信履行合同,提高存证能力。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交易行为准则,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即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互助原则,善意、规范地履行合同。
    [09:58:46]
  • [嘉宾 杨德嘉]:
    例如在技术合同履行中,针对测试、验收、交付等重要环节建立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制度,确保履行过程全程留痕;对于需要协助确认、提供资料从而推进履行进展的情形,应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合同的妥善履行。
    [09:59:05]
  • [嘉宾 杨德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还应提高证据保留意识,注重客观证据的及时留存和固定,并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全面予以提交。例如含有双方或单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合同、委托书、说明、声明书等书面文件,经过公证或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固定的网页,履行成果交接的书面确认函,费用支付票据和凭证,即时通讯软件中的沟通记录、第三方主体留存的合同履行情况方面的证据等。
    [09:59:23]
  • [嘉宾 杨德嘉]:
    另外,当因出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而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时,注意保留含有解除通知的电子邮件、快递邮寄凭证、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从而为与解除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提供事实依据。
    [09:59:36]
  • [嘉宾 杨德嘉]:
    (四)积极处理纠纷,促进协商解决。知识产权合同的订立难免存在漏洞,相关履行过程也易因各种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发生纠纷。在争议出现时,双方均应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与对方友好协商,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为出发点,通过修改合同条款、订立补充合同、确定补救方案等方式,促使双方继续履约。
    [09:59:51]
  • [嘉宾 杨德嘉]:
    如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则应在及时协商的基础上适时、规范地解除合同,并确定相关损失承担方案,为再次合作创造基础。
    [10:00:09]
  • [嘉宾 杨德嘉]:
    在无法协商解决纠纷时,双方应对诉讼风险作出恰当评估,并充分考虑诉讼成本等因素,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例如在某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中,因诉讼而支出的各项成本可能远超过诉讼可得利益,此时则应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进行全面考量。
    [10:00:23]
  • [嘉宾 杨德嘉]:
    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则需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影响到权利实现,并主动、及时、完整地提交相关证据等材料。被诉一方也要正确认识己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和风险,避免消极被动的应诉态度,审慎运用管辖权异议、延长举证期限等诉讼权利,对原告的请求积极作出针对性的答辩并举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0:00:37]
  • [嘉宾 杨德嘉]:
    (五)提高法律意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日趋凸显,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内容亦可能涉及企业的主营义务,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重大。
    [10:00:54]
  • [嘉宾 杨德嘉]:
    因此,有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纠纷解决等过程,可以有效降低知识产权交易中的诸多风险。特别是在技术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加强技术人员与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合同的法律要点和技术要点,避免因业务领域不同而导致合同约定不明、无法履行等问题
    [10:01:11]
  • [嘉宾 杨德嘉]:
    同时,企业应当注重建立以事先预防纠纷为主、及时解决纠纷为辅的知识产权交易风险防控机制,注重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促进企业员工业务知识与法律常识的融合,有效防范控制交易风险,促进企业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10:01:27]
  • [嘉宾 杨德嘉]:
    (六)依托行业组织,实现诉源治理。在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管理组织的建立、发展已经涵盖了包括音像、软件、专利、出版等在内的多个领域,行业组织对行业内企业在业务指导、规范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亦日益明显。
    [10:01:41]
  • [嘉宾 杨德嘉]:
    企业要善于利用行业管理组织所特有的优势和平台,增强与行业组织成员的互动和沟通,通过行业管理组织这一平台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降低合作过程中的信任成本,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10:01:57]
  • [嘉宾 杨德嘉]:
    同时,依托行业组织内部建立的纠纷化解机制,为成员单位间解决知识产权交易纠纷提供沟通和协商渠道,借助行业组织中立、客观的行业地位以及了解行业运行规则的专业优势,将矛盾在进入诉讼前予以化解,从而实现诉源治理、互利共赢的良好效果。
    [10:02:10]
  • [嘉宾 杨德嘉]:
    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交易的蓬勃发展,有效防控知识产权交易风险、营造诚信、健康的交易秩序,对于鼓励科技创新、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海淀法院将继续强化司法审判服务保障区域营商环境的意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职能作用,为海淀区的两新两高战略实施以及首都的两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0:02:31]
  • [嘉宾 张弓]:
    杨德嘉同志刚刚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我院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理的整体情况,并为企业防范知识产权交易风险作出了提示。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请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依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首先由张璇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02:46]
  • [嘉宾 张璇]:
    下面由我发布“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游戏开发协议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协议,被告授权某投资公司享有独家将《三生三世 十里桃花》文字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改编、制作、开发为任意种类平台及主机的类别游戏的权利。2016年,双方签约定将前述某投资公司享有的游戏改编权及游戏衍生品开发权转授给原告订补充协议,被告亦出具授权书对转授权予以确认。
    [10:03:08]
  • [嘉宾 张璇]:
    2017年,被告在新浪微博中声称其签名被冒用,否认其前述的全部授权文件的真实性,造成原告部分合作方无法判断与游戏相关的授权协议及文件的真实性而终止与原告的合作,原告正在进行和拟开发游戏的机会也受到严重影响。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可持续独家使用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被告赔偿其违约金70余万元及经济损失1100万元。
    [10:04:15]
  • [嘉宾 张璇]:
    被告辩称,原告未证明其开发的游戏已经在协议届满前上线,故其不再享有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和使用权,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亦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10:04:33]
  • [嘉宾 张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原告对2015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制作完成并上线运营的游戏,可继续运营该部分游戏的现有版本以及此后不涉及涉案作品内容的游戏更新版本,且无需再向被告支付版权使用费;对于未在授权期限内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其他游戏,以及对已经上线的游戏进行涉及涉案作品内容改编的游戏更新版本,则需要另行签订授权协议,否则将侵害被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10:04:51]
  • [嘉宾 张璇]:
    而其中“游戏正式上线”应理解为原告根据涉案作品开发游戏并取得版号并完成正式上线运营。原告已对“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手机游戏软件V1.0(移动游戏)”等四款游戏完成制作开发、获得版号并在第三方平台上线运营,因此其在2017年8月14日双方协议到期后继续运营其在此之前已经上线的该四款游戏版本以及该四款游戏不涉及涉案作品内容的更新版本,符合《周边开发协议》《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而不侵害被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10:05:14]
  • [嘉宾 张璇]:
    而其他游戏未完成正式上线,故原告不能持续使用该些游戏及后续游戏改编权。被告发布微博的行为系其作为涉案作品作者基于现状作出的合理声明,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该声明实质影响了原告获得的授权权利及与案外人的合作,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缺乏依据。
    [10:05:31]
  • [嘉宾 张璇]: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在2017年8月14日后继续运营“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手机游戏软件V1.0(移动游戏)”等四款游戏的现有版本,以及该四款游戏不涉及涉案作品内容的更新版本的行为符合其与被告之间协议的约定,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10:05:48]
  • [嘉宾 张璇]:
    风险提示:近年来,各大小说IP改编成影视剧、游戏的现象愈发普遍,因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也愈加频繁。本案即是由大IP的游戏改编权引发的典型合同纠纷。
    [10:06:14]
  • [嘉宾 张璇]:
    由于大IP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一般权利人在进行改编权授权时会对授权期限、授权范围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改编后的影视剧、游戏能够持续播放、运营而不会侵害原作品著作权。
    [10:06:40]
  • [嘉宾 张璇]:
    由于影视剧、游戏的摄制、播放,或制作完成均需一定期限,游戏的运营又往往涉及版本的更迭,故双方常常会约定授权期限内已完成或已上线的改编后作品仍可使用原作品内容而不构成侵权,超出授权期限或授权范围的改编则需要另行授权。
    [10:06:54]
  • [嘉宾 张璇]:
    此种约定系权利人基于对其自身所享有著作权的全面保护和对权利的有效行使,法律尊重并保护此种约定。因此,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交易双方应充分协商,尤其要明确约定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10:07:10]
  • [嘉宾 张璇]:
    如此,既可确保授权方通过对外授权获得相应对价,进一步反哺创作,也能避免其著作权因约定不清而受侵害。对于被授权方,明确的约定,既可确保其通过授权真正获得预期的权利内容和价值,也将促使其严格依约行使改编权利,避免因超出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的使用而面临违约风险。
    [10:07:28]
  • [嘉宾 张弓]:
    感谢张璇法官。下面由王栖鸾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07:42]
  • [嘉宾 王栖鸾]:
    大家好,下面由我发布考研教材出版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于2012年10月11日与被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将原告创作的《考研数学十年真题点评教学》等十二部作品许可被告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被告须向原告支付税后稿酬600 000元,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原告与被告又于2013年10月7日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创作的《考研数学十年真题点评教学》等九部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许可被告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并约定被告每年须向原告支付税后稿酬500 000元。
    [10:08:00]
  • [嘉宾 王栖鸾]:
    但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数次出版发行约定作品,却未向原告支付应付稿酬,且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对于署名为原告、黄某主编的五本涉案作品,未经黄某的确认,故涉案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原告无权主张相关稿酬。
    [10:08:52]
  • [嘉宾 张璇]:
    法院认为,对于署名为原告、黄某主编的五本涉案作品,黄某作为该五本作品的著作权人之一,已经出具了书面《声明》,将上述五本涉案作品许可他人出版的事宜交由原告全权负责,不需要在图书出版后再由其确认;且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非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之一,亦未证明还存在除原告和黄某之外的其他权利人。
    [10:09:06]
  • [嘉宾 王栖鸾]: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确认原告有权授权被告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涉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10:09:22]
  • [嘉宾 王栖鸾]:
    依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故被告在不存在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清税后稿酬,但其未按照约定支付,构成违约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税后稿酬500 000元,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10:09:43]
  • [嘉宾 张璇]:
    风险提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本案中,涉案五部作品的署名为陈某、黄某主编,属于合作作品,关于该类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有关合作作品的相关规定。
    [10:09:58]
  • [嘉宾 王栖鸾]:
    2020年11月11日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10:10:22]
  • [嘉宾 王栖鸾]:
    本案中,根据黄某出具的《声明》,可以确定黄某将涉案五部作品交由原告全权负责首次发表、使用、转让、许可他人出版及著作权侵权纠纷维权,属于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协商一致的情况,原告有权行使许可他人专有出版发行涉案作品的权利。
    [10:10:38]
  • [嘉宾 王栖鸾]: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协商一致的情形,需要主张权利的部分著作权人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相关合同、授权书、声明等文件均可以作为部分著作权人独立对外行使著作权的有利证据。
    [10:10:54]
  • [嘉宾 王栖鸾]:
    另一方面,对于合作作品的继受权利人来说,特别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按照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让人或专有使用权被许可人必须获得全部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法取得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同时,著作权人还应注意及时保留彼此协商的相关证据,以备在协商不一致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0:11:09]
  • [嘉宾 张弓]:
    感谢王栖鸾法官。下面由刘君婕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11:30]
  • [嘉宾 刘君婕]:
    大家好,下面由我发布涉特许人义务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8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音乐大师课艺术教育许可经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音乐大师课艺术教育”加盟服务。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品牌使用金等费用。但经营一段时间以后,被告团队人员都已经离职,处于停业状态,团队解散,已无法为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义务。
    [10:20:31]
  • [嘉宾 刘君婕]:
    导致原告无法开课及市场拓展,造成原告严重损失,为减少更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加盟被告的音乐大师课艺术教育已经停止运营。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订立的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原告就上述合同解除及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3月11日签订的《音乐大师课艺术教育许可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 126 167.18元;3.判令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6万元。
    [10:21:13]
  • [嘉宾 刘君婕]: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被告负责进行品牌、课程授权,提供培训、经营支持,被告已如约提供了持续的服务;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告应当自行承担经营成本,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费用、赔偿损失并无依据,被告已如约提供的校长培训、品牌授权和教学教具,该部分费用均是被告依约履行义务的合法对价,亦不应退还;原告经营过程中支出的房租、装修费用等均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10:21:31]
  • [嘉宾 刘君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许可经营合同》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10:21:47]
  • [嘉宾 刘君婕]:
    结合在案证据以及被告自认,可以认定自2018年8月,被告即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给原告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经营指导,由于涉案合同的性质系原告在被告的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一旦被告不提供持续的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则原告的经营活动将无法正常有序的开展,因此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能实现涉案合同的目的,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10:22:05]
  • [嘉宾 刘君婕]: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天津某教育公司返还原告盐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品牌使用金、ERP使用费、开课保证金、品牌保证金共计10.5万元,赔偿原告盐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6.3万元,以上共计36.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22:25]
  • [嘉宾 刘君婕]:
    风险提示:依照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0:22:41]
  • [嘉宾 刘君婕]:
    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商业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使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0:23:06]
  • [嘉宾 刘君婕]: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因此,一旦选择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就要摸清行业特点,为被特许人的经营负责。
    [10:23:24]
  • [嘉宾 张弓]:
    感谢刘君婕法官。下面由李莉莎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24:16]
  • [嘉宾 李莉莎]:
    大家好,下面由我发布涉近似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六个商标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了相应的转让款。2018年1月23日,在双方向商标局提交上述六个商标的转让申请过程中,商标局审核发现其中的三个涉案“嘉”类商标与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注册的四个涉案“嘉博”类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要求被告限期内协助将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转让。
    [10:24:27]
  • [嘉宾 李莉莎]: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履行商标转让义务,但其均未予协助办理近似商标的转让,造成协议约定的涉案“嘉”类商标无法成功转让。故要求解除涉案协议、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同意解除涉案协议,但辩称涉案协议中未就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作出约定,涉案“嘉”类商标未能成功转让,非被告不履行转让义务所致。
    [10:25:44]
  • [嘉宾 李莉莎]:
    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就包括涉案“嘉”类商标在内的六个商标达成了转让合意,而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与涉案“嘉”类商标构成近似的涉案“嘉博”类商标,在2017年12月1日《转让协议》签订时亦未向原告披露其申请注册涉案“嘉博”类商标事宜,进而导致后续涉案“嘉”类商标的转让受阻,致使《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0:26:16]
  • [嘉宾 李莉莎]:
    被告未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现涉案“嘉”类商标客观上无法转让,《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双方均同意解除《转让协议》,法院最终确认《转让协议》解除,并参考涉案“嘉”类商标在原告支付的转让款中的比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7 500元及对应利息。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26:32]
  • [嘉宾 李莉莎]:
    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商标转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市场主体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对其中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10:26:51]
  • [嘉宾 李莉莎]: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混淆”,即避免因商标转让行为产生两个甚至多个市场主体同时持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进而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因被告在涉案协议签订前注册了与涉案“嘉”类商标构成近似的涉案“嘉博”类商标且未向交易对方披露这一事实,造成涉案“嘉”类商标无法转让,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
    [10:27:23]
  • [嘉宾 李莉莎]:
    在此提醒各市场主体,在商标交易过程中,如欲转让商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向对方披露近似商标注册情况,将其纳入协商和议价中,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以保证商标转让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商标受让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亦应审慎核实转让人有无注册近似商标的情况,并在合同中增加防范此类风险的条款,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10:27:43]
  • [嘉宾 张弓]:
    感谢李莉莎法官。下面由刘佳欣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28:21]
  • [嘉宾 刘佳欣]:
    大家好,下面由我发布涉单方解除权行使限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MYTH OF CHA茶悟茶连锁事业店铺辅导合同书》原告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加盟费157 400元。原告签订涉案合同后,未能开设加盟店,未根据涉案合同享受任何权益,且在此期间,被告多次找到原告索要各种费用,原告觉得异常便未支付。
    [10:28:56]
  • [嘉宾 刘佳欣]:
    后原告发现被告有欺骗行为,原告未开店,主张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解除涉案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
    [10:29:49]
  • [嘉宾 刘佳欣]:
    被告辩称,涉案合同并非单纯的特许经营授权合同,而是开店前以辅导开店传授经验为主,开店后以使用商标和相应产品为主,被告在原告前期准备阶段给予了充分的经验及技术支持,充分的履行了合同义务。
    [10:30:03]
  • [嘉宾 刘佳欣]:
    被告收取找店费2万元后,找了很多地方,也均向原告做了汇报,因此原告不能随意解除与被告的合同或认定被告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是自己不想开店了,而非被告的原因,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署的涉案合同。
    [10:30:16]
  • [嘉宾 刘佳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系被告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许可原告使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被告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10:30:28]
  • [嘉宾 刘佳欣]:
    双方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涉案合同,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故对原告关于其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0:30:41]
  • [嘉宾 刘佳欣]:
    但双方均在庭审中表示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法院对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0:30:55]
  • [嘉宾 刘佳欣]: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北京天旺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洪某某147 4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31:05]
  • [嘉宾 刘佳欣]:
    风险提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享有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意味着被特许人可以在特许人无违约、无过错的情况下,自主决定终止经营,并解除合同。
    [10:31:16]
  • [嘉宾 刘佳欣]:
    可以说这是超越普通合同权利的一项特权,对被特许人的利益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建议在签订合同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0:31:39]
  • [嘉宾 刘佳欣]:
    以应对因经营的被动性和预期经营效果的不确定性而引发明显不利于被特许人利益的情势。但是单方解除权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无限期的延长其期限,必须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0:31:55]
  • [嘉宾 张弓]:
    感谢刘佳欣法官。刚刚民五庭各位法官对海淀法院近三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合同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并结合具体案件为市场主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提示。下面我就此次发布会简单总结一下。
    [10:32:17]
  • [嘉宾 张弓]:
    一直以来我院持续将营造辖区一流法治环境作为工作目标之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亦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希望通过本次新闻发布会,为辖区企业的市场经营提供有益经验,帮助企业有效防范知识产权交易风险,共同营造和维护诚信、和谐、有序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
    [10:32:44]
  • [嘉宾 张弓]: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也正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院将继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为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构建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提供源源不断的司法助力。也希望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10:33:00]
  • [嘉宾 张弓]: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