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大楼

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李文超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通报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卢正新通报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4月20日9:30,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加强网络空间版权保护 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代表委员、各位领导、
    各位媒体朋友、网友朋友们:
    上午好!
    欢迎大家关注“加强网络空间版权保护 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的现场。我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的李文超,非常荣幸担任此次发布会主持人。
    [09:42:01]
  • [主持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集中受理全市辖区内11类涉互联网案件。其中涉网知识产权案件一直保持在80%左右的比例。北京是全国的科技创新中心和文化中心,相应地,我们受理的案件丰富性和前沿性特别突出,表现出作品类型多样、传播方式多样、新类型案件较多的特点。为此,我院依托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优势,不断强化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应对数字经济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持续提升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09:43:32]
  • [主持人]:
    今天的通报会上,我们将向社会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年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典型案例,就是希望通过倡导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正高效的网络空间法治环境。
    [09:44:42]
  • [主持人]:
    今天新闻通报会,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现场参会,他们是:全国人大代表侯湛莹、北京市人大代表杨华、北京市人大代表景新、北京市人大代表祖彬、北京市人大代表高娟,欢迎各位代表委员!
    [09:46:36]
  • [主持人]:
    此次新闻通报会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现场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媒体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中新社、中国妇女杂志、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北京新闻广播电台、北京政法网。我院的官方微博、头条号也正在进行全网直播,线上关注本次通报会的媒体有:人民网、光明网、科技日报、中国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审判、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知产力等。感谢各位媒体老师们的支持!也欢迎网友朋友们在线收看!
    [09:47:52]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的法官,他们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下面,我们进入今天通报会的第一个环节,请赵瑞罡副院长通报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09:49:10]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并强调在“十四五”期间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09:51:23]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网著作权案件。2020年,我院紧紧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首都“四个中心”建设目标,积极应对数字经济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坚持科技动能与司法效能深度共生、案件审理与规则提炼双向发力、司法与社会多元共治,发挥功能性法院司法职能,持续提升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现将去年我院涉网著作权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09:54:09]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一、涉网著作权案件基本情况与主要特征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数据统计
    2020年全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件28946件,审结27925件,结收比为96%。从结案方式上看,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21714件,占比78%,以判决等其他方式结案6211件,占比22%,息诉解纷成效明显。从审判周期上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51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周期大大缩短。
    [09:54:57]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2.案件类型统计
    从涉及的作品类型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主要涉及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其中涉及摄影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的案件数量居前三位,占比分别为52%、20%、18%。从涉及的权利类型来看,主要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案件,共计28604件,占比为99%,此外,部分案件还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广播权等权项。
    [09:57:32]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二)案件主要特征
    1.案件数量处持续高位,侵权行为呈多发态势。自2018年建院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案件的年收案量一直维持在3万件左右。我院辖区内互联网企业云集,文创产业发达,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行为呈现规模化、集群化,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亦呈现多发态势。
    [09:58:12]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2.类型化诉讼占比高,维权主体相对集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约80%的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同质化特点。且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较为集中,起诉案件数量排名前10的主体共计起诉8634件,占总收案数的30%,具有较明显的商业化维权特点。
    [09:59:00]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3. 涉案作品形式丰富,新型创作成果不断涌现。科技创新直接推动了新型创作方式和作品样态的产生。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不断出现聊天表情和红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等新型作品形式。此类成果是否具备独创性,应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适用何种保护规则,成为司法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09:59:31]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4.涉案侵权行为多样,新型传播方式不断出现。传统传播方式被新的网络信息流动方式所替代,网络空间“人人都是传播者”的特点对侵权认定规则产生了极大冲击,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遭遇新的挑战。比如,在“配音秀”“听音识剧”“图解电影”等系列案件中,如何合理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司法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沿挑战。
    [09:59:56]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5. 涉案技术应用繁多,新型商业模式不断呈现。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领域呈现混业融合的发展态势,推动版权产业生态发生新的变革。平台与主播等新型合作方式、“共享经济”等理念带动下的新型商业模式、运用算法进行个性化推荐等新型技术形式,均对传统的版权保护规则构成了挑战,亟需探索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版权治理路径。
    [10:00:21]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二、树立裁判规则,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规则指引
    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不断健全典型案例培育机制,强化规则引领力,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网络空间治理、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10:00:48]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一)积极探索新型客体保护规则,鼓励新技术应用及新成果分享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深化,人工智能利用算法及大数据分析不断介入甚至部分取代了人类的创作行为,引发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型成果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的广泛讨论。在“人工智能”著作权案中,我院首次对计算机软件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及如何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司法回应,认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涉案软件生成内容虽不构成作品,但该内容凝结了软件使用者的探索和投入,为促进信息传播和文化繁荣,应赋予软件使用者相应权益。此案判决体现了保护创新成果的司法理念,通过鼓励技术创新带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10:01:04]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二)准确认定新型传播行为法律性质,引导网络新业态有序健康发展
    数字经济下,互联网商业模式的革新不断催生新型传播方式,作品利用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网络用户片段式、截取式地使用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传播,引发大量著作权侵权纠纷,需要在个案中对合理使用范围予以准确界定。例如,“配音秀”“见字如面” “听电影”等侵权案件中,均涉及对作品的部分使用,我院认定前述使用行为实质呈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内容,均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
    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企业以商业模式创新为名行侵权之实,损害权利人利益。例如,在“共享会员”案中,被告利用技术手段将购买的13个优酷视频会员账户有偿“共享”给数以千计的网络用户使用,我院认定该行为实质是以极低的成本攫取他人的合法商业资源,以损害对方的经营利益为代价牟取自身利益,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10:01:42]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三)合理界定新型网络平台责任边界,助推平台优化治理模式
    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Web 2.0环境下,网络用户与平台关系呈现新的特点。网络平台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用户协议与网络用户共享权利、分享收益,应当对用户行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在“直播间演唱歌曲”案中,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主播直播视频的全部知识产权等利益,我院据此认定平台从涉案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以平台未采取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为由,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在“配音秀”侵权案中,我院认定平台的商业模式具有诱导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极大风险,且平台从侵权视频的传播中直接获利,因此以平台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为由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10:02:01]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四)坚决遏制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法行为,维护有序竞争的网络营商环境
    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空间的不法行为直接危害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院通过个案审理旗帜鲜明地向互联网乱象及不诚信行为亮明司法态度,为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例如,我院在审理上百余件涉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现,部分不法网络用户通过受让他人的停用域名,违规沿用他人未及时注销的网站备案信息,搭建侵权内容传播网站,从而规避网站备案制度、实施侵权行为。故在“网站备案主体审查”行政处罚案中,我院认定原告作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履行与其审查能力相匹配的核验义务,应对因其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的虚假备案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规避网站备案监管的不法行为发生。
    [10:02:36]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在“淘宝恶意投诉”案中,我院认定行为人利用伪造的司法文书进行知识产权虚假投诉,导致平台错误采取删除链接等措施,客观上对平台的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影响,应当对平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审理结果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错误通知”条款的立法精神一致,遏制了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维护了网络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在“I DO戒指”著作权案中,我院认定经营者应自行承担其通过“刷单”虚构交易量、牟取不当利益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在无法查明实际销量的情况下,认定以“刷单”销量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
    [10:03:02]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三、推进综合施策,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司法助力
    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紧跟互联网经济模式与技术融合新趋势,在技术赋能司法、审判方式改革、赔偿标准提升等方面形成整体合力,着力破解互联网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得到持续提升。
    [10:03:25]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一)破解“举证难”,探索创新区块链司法应用场景
    针对电子证据存证难、易篡改、验证难等痛点,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伊始即主导建立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为打通行政版权登记信息与司法审判数据的壁垒,进一步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2020年9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发布了“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鼓励针对作品权属、授权证据进行版权登记备案,推进权属登记确权规则与司法认定规则实现“双标统一”。
    通过版权链与天平链“双链对接”,实现版权登记信息实时交互、高效调取,确保版权数据真实可信,大大降低了权利举证和法官验证难度。权利人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作品登记的同时将数字版权证书存储到“版权链”中,如果发现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仅需提供“版权登记号”,法院即可“一键调取”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存档的涉案作品版权登记材料,并进行区块链跨链验证,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成本,提升了证据的可采信程度。2021年3月16日,全国首例依托该平台取证、验证的案件宣判,我院依法认定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并予以采信。
    [10:03:43]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二)化解“周期长”,切实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司法效能
    针对我院批量类型化案件占比高的特点,我院切实贯彻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着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在图片类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为统一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流程,我院归纳了“要素+争点+确认”的三步审理法,即,立案阶段要素式提交意见,当事人维权要点清晰明了;审前准备阶段梳理争点,当事人对诉讼材料充分知悉;庭审阶段确认核验,庭审流程简明高效。此项举措大幅提升庭审效率,优化当事人诉讼体验。去年,北京互联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著作权案件5285件,适用率大幅提升;平均审理周期为37天,低于我院著作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4天;提起再审的案件为3件,仅占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0.5‰,基本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有效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10:04:03]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三)扭转“赔偿低”,加大恶意重复侵权赔偿力度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院建立精细化的梯度赔偿标准,在制定类案审理规范、统一判赔标准的同时,发挥系列标杆案件的震慑作用,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制裁力度。在“共享会员”案中,被告将电影《战狼2》通过“共享”会员账号的方式提供给数以千计的用户观看,我院参照正常许可使用成本,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对原告200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创下单部影片判赔数额的新高。在“利用QQ群提供课件资料”侵权案中,对大量散布课程视频和教学讲义的侵权行为,采取模拟正常交易的计算方式,按照“课程单科售价×科目数×涉案QQ群人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为70万元,大幅高于同类案件平均赔偿数额。在“海底小纵队”案中,对于重复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认定当事人关于再次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约定合法有效。我院最终依据双方的约定,判决支持了八倍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充分体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遏制重复侵权的司法导向。
    [10:04:33]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瑞罡]:
    各位朋友、同志们,面对数字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诸多新挑战,我院将立足功能型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升审判效率和水平,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价值引领作用,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不断探索公平有序的数字化版权治理路径,坚决落实严格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努力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贡献司法智慧!
    [10:04:54]
  • [主持人]:
    谢谢赵院长。刚才,赵院长向大家介绍了涉网著作权案件基本情况、主要特征以及我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举措,并发出共同营造公正高效网络空间法治环境的倡导。下面,请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通报有关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的典型案例。
    [10:06:32]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案例一:超出引用目的和必要程度的使用作品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陈某某、陈某等诉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业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文化类综艺节目往往与诗歌、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有密切关联,因而节目制作者在打磨节目内容、追求节目效果的同时,更要注意使用已有作品的方式是否适当。本案对文学类节目常见侵权行为及抗辩理由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剖析了修改权的内涵和外延,探究了侵权使用及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以期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指引。
    [10:09:41]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基本案情:我国台湾地区女作家三毛的父亲陈嗣庆创作并发表了给女儿三毛的书信《过去•现在•未来》(以下简称涉案书信)。在三被告制作并传播的《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中,演员朗读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并配有中文字幕,朗读的内容改变了涉案书信的名称、部分字词、段落顺序。在读信前后,主持人及解读嘉宾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介绍和评论。三原告作为陈嗣庆的继承人,以三被告侵害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三被告辩称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未侵害涉案书信的著作权。
    [10:11:38]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要点:一、三被告实施了对涉案书信的修改、复制、表演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时,将涉案书信的长句、段落删除并调换段落顺序,属于对书信文字或内容的变更,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修改。涉案节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再现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虽然进行了部分改动,但未形成新的表达,构成对涉案书信的复制。涉案节目录制时,演员面对现场观众,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朗读出来,属于对涉案书信的表演。由于涉案节目中包含了涉案书信的表演及字幕,传播涉案节目实际达到了向公众提供涉案书信的效果,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
    [10:12:10]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二、涉案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涉案节目基本再现了涉案书信部分实质性内容,且该种使用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不属于适当引用。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修改,不仅会影响三原告获得经济利益,还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故涉案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10:12:40]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结果:三被告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2636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10:13:23]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案例二:商业模式影响短视频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典型意义:短视频行业已成为涉网著作权领域颇受关注的一隅,对其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当符合该行业发展的需要。当短视频服务提供者有意利用其商业模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将其对侵权行为的预见能力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前述裁判思路旨在促使短视频服务提供者采用健康、正当的商业模式,进而促进该行业可持续发展。
    [10:14:26]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基本案情:原告系动画短片《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妈妈》《阿狸•信燕》(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作品时长短,画面制作精良,配乐优美。被告是手机软件“配音秀”APP(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开发、运营主体。
    原告取证发现,涉案软件中存在14段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2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用户可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基于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进行打赏。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2000元。
    [10:16:10]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要点:
    一、被告并非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被告提供上传者信息的部分被控侵权视频,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告未提供上传者信息的部分,因无法确认是否均由真实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推定其为相关侵权视频的提供者。
    二、即使被控侵权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亦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本案中,网络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目的并非“为个人”,而是“向公众”,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构成直接侵权。其次,“配音秀”系为公众提供配音服务的一款手机软件,为了增强娱乐性、互动性,用户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会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而此类作品,权利人通常不会免费上传至网络空间,普通网络用户亦难以获得授权。在此情况下,被告的商业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风险,其主观上亦能预见到“配音秀”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加之,涉案作品本身具有一定知名度,被控侵权素材标题中大多含有“阿狸”这一角色名称,故被告只需施以普通的注意义务,即可发现被控侵权视频存在明显侵权事实。再者,被告从被控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利,无论获利多少,都属于经营行为,都应对上传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综上,被告对于被控侵权行为存在“应知”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16:39]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结果: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25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10:17:28]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案例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本案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司法回应,在不突破民事主体基本规范的前提下,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对此类内容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肯定和保护,既肯定了计算机智能软件的价值,又谨慎地守住了著作权创作和权利主体的界限,是司法主动应对新技术、新问题的一次有益尝试。本案不仅体现了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充分挖掘和准确应用,也体现了互联网司法面向未来、拥抱科技创新的鲜明态度。
    [10:17:48]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基本案情:原告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2018年9月10日,被告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该文章内容与涉案文章基本一致,但删除了署名、引言、检索概况等部分。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认为涉案文章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并非原告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所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10:18:35]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要点:一、关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及其署名
    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在相关内容的生成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不应成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亦不能构成作品。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均不能以作者身份进行署名,但是,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应添加相应计算机软件的标识,标明相关内容系软件智能生成。
    [10:19:10]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利益分配
    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物不构成作品,不意味着其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软件使用者进行付费和检索,为激励其使用和传播行为,促进文化传播和科学发展,应赋予其相应权益。软件使用者也可采用合理方式在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
    [10:19:28]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结果:被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19:58]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案例四: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共享应为互利共赢,而非不劳而获。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司法应通过裁判促进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但对于打着“共享经济”旗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遏制,维护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0:20:18]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基本案情:原告是优酷网站的经营者,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的方式,观看热映及独家特供的影视节目,其中包含原告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战狼2》等影片。被告是“蔓蔓看”APP的经营者,其购买了优酷网站13个VIP会员,通过登录会员账号获取优酷网站上的正版影片资源,向其APP用户提供有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通过技术方式和商业模式将合法购买的会员资源进行分享,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
    [10:21:08]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要点:一、被告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服务器中的直接行为人是原告而非被告,被告仅实施了提供作品链接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同时,因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被告行为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10:23:51]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服务经营者,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在明知互联网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情况下,通过其购买的原告网站VIP会员方式获取正版影片资源,向其经营的APP会员用户有偿提供,超出了VIP会员使用权限,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10:24:18]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结果: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28:49]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案例五:插画师根据名画创作的演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光速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web2.0时代,大量诸如名画改编等加入作者独创性智慧凝结的演绎作品,凭借或诙谐幽默、或通俗易懂的表达,在互联网上快速传播。本案对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及权利归属进行了分析和认定,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优秀演绎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通过保护演绎名画的创新创作方式,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倡导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10:29:24]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基本案情:90后插画师曾龙(艺名:阿尨)将“熊猫滚滚”与名画、电影、生活相结合,创作了“熊猫滚滚”系列插画图片,并在微博上发表。原告基于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中国熊猫遇上世界名画,竟然是这样子的也是嗨嗨皮皮》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外国名画系列、电影海报系列32幅插画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被告辩称涉案图片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均为对世界名画的改编,仅替代熊猫形象,不具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且被告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10:30:34]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要点:一、涉案“熊猫滚滚”系列图片构成改编作品
    涉案32张“熊猫滚滚”系列图片是曾龙在中外名画、电影海报等基础上的再创作,画面整体构图、配色虽有所参考,但在熊猫的构图、角色替换、动态姿势上仍可体现曾龙独特的判断与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熊猫滚滚”系列属改编作品,曾龙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有权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对于被告答辩中提到涉案图片为对世界名画的改编,仅替代熊猫形象,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10:42:10]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二、涉案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被告公众号文章虽在开头提到“90后插画师阿尨也是个熊猫粉,他创作出一些萌态小动图,让人看了忍俊不禁。下面就是阿尨的作品”,但全文共使用曾龙《当滚滚遇见中外名画》等系列作品32幅,且通篇文章几乎由32幅作品累加构成,仅配有极少的文字说明,已明显超过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故被告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10:42:33]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结果: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2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10:42:51]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案例六:重复侵权可按照在先约定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淘淘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当事人对再次侵权行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主要目的在于阻遏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符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补偿与惩罚并重的法律精神。结合侵权作品、权利类型和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等因素,确认被诉行为属于在先调解协议中约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据在先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10:43:14]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基本案情:原告依法享有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和《海底小纵队标识》(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2018年,被告在其当当网店铺中销售《海底小纵队历险记》系列盗版图书,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同时约定,若被告自本调解书签署之日起再次发生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则需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2019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在其“唯品会”店铺中销售印有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商品。故主张被告生产和销售被诉商品,侵害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在线展示被诉商品,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10:44:00]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要点:一、能否依据在先约定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首先,在先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其内容仅涉及私权处分,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且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查后,通过民事调解书进行了确认,应为合法有效。其次,著作权法对赔偿计算方法适用顺序的规定也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协商方式提出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这种约定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事后约定,也完全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前的事先约定。再次,当事人对重复侵权行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主要目的在于阻遏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精神。此外,当事人在自治的范畴内对侵权赔偿数额或赔偿计算方法做出约定,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损害赔偿计算难、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综上,可以依据在先约定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10:44:13]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二、如何适用在先约定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在先调解协议约定的“再次侵权行为”并不限于前案的特定商品,被告在明知原告权利人身份的情况下,仅更换了所售商品,再次实施侵害相同作品的行为,属于约定情形。调解协议中20万元的约定应理解为包括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在内的全部赔偿数额。
    [10:44:45]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结果: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10:45:00]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案例七:“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可作为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诉张某某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实用艺术品所具有的艺术性内容,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并不完全排斥著作权法的保护,一项设计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后,其设计中蕴含的独创性表达仍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经营者应自行承担其通过“刷单”虚构交易量、牟取不当利益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在无法查明实际销量的情况下,应以公示的销量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刷单部分不予扣除。
    [10:45:23]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其系美术作品“真爱加冕系列公主款戒指”的著作权人,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生产、销售、展示被控侵权商品,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保护的戒指系工业产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且该商品实际销售仅60件,共计刷单500笔左右,并主张刷单部分不应作为衡量损害后果的实际销售额,应在赔偿损失时予以扣除。
    [10:45:48]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要点:一、涉案戒指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涉案戒指属于工业产品,当其同时构成实用艺术品时,亦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戒指作为珠宝首饰,具备可正常佩戴的实用功能,其艺术性已经达到足够的创作高度和艺术美感,且上述艺术装饰属性可以在物理上或观念上脱离其负载的工业属性独立存在,不能被实用功能所影响或取代,因此构成实用艺术作品。该实用艺术品所具有的艺术性内容,即作者对该作品的艺术性所作智力投入而产生的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与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并不相同,外观设计并不天然地排斥著作权法的保护,一项设计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后,其设计中蕴含的独创性表达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有权根据被控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有利的权利主张方式。
    [10:46:14]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二、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生产被控侵权商品,并在互联网上销售和展示,侵害原告对涉案产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刷单行为是被告为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满足其一定的经营意图而采取的虚构交易量的行为。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不应被鼓励和提倡。被告在选择刷单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其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在无法查明实际销量的情况下,刷单部分的销量不应予以扣除,法院将其计入侵权赔偿数额。
    [10:46:34]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结果: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557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10:46:50]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案例八:“小额诉讼+示范性判决”助力批量类型化著作权案件高效化解——徐某诉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件
    典型意义:针对著作权侵权纠纷主体集中化、纠纷类型化、维权批量化的突出特点,本案落实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大力推行涉网知产类案件小额诉讼程序试点工作,打通“多元调解+小额诉讼+诉源治理”的流程阻隔,大幅提升诉讼快速一次性解纷功能。
    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的制度优势,以“一次样板式庭审、一批示范性裁判、‘一揽子’化解潜在未成讼大批量案件”的工作方法,高效便捷地解决了类型化批量案件。
    [10:47:11]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其为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平台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并未取得原告授权,亦未支付相应报酬,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10:47:43]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要点:一、示范性案件审理情况
    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电子原图信息、发表页面截图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系涉案网站域名的备案运营主体,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10:48:01]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二、一揽子化解批量纠纷的情况
    针对被告存在的批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情况,法院通过判决一批示范性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主动请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外调解,法院委派多元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确认了该和解协议,批量解决了双方剩余的全部纠纷。
    该系列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用时32天。
    [10:48:24]
  • [嘉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主任 卢正新]:
    裁判结果:该系列案件判决123起、涉及作品1013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总金额45万余元,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一揽子”化解纠纷,涉及作品1044张。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10:48:34]
  • [主持人]:
    好的,谢谢卢庭长。
    今天,我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希望通过此次通报会继续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贡献北互力量!稍后,我们会在我院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头条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全部内容。也希望各位人大代表、记者、网友朋友们继续关注、帮助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各项工作开展,为我们提供更多宝贵意见。
    [10:54:19]
  • [主持人]: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