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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9:00,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
- [书记员 李梦琳]: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媒体记者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00:16] - [书记员 李梦琳]: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上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到庭人员身份已核对,且各方出庭人员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可以开庭。[09:03:14]
- [审判长 周翔]:上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行初7143号、(2019)京73行初7593号行政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已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本院今天对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09:07:55]
- [审判长 周翔]:开庭前法官助理、书记员已核对当事人到庭人员身份,且各方对其他当事人到庭人员身份无异议。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备合法,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09:08:22]
- [审判长 周翔]: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周翔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岑宏宇(我左手边这位法官)、张晓阳(我右手边这位法官)、岳利浩(坐在最左侧的法官)、孔立明(坐在最右侧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由诸方卉担任,书记员李梦琳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09:09:11]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申请。[09:10:14]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申请。[09:11:41]
- [原审第三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不申请。[09:12:07]
- [审判长 周翔]: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本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各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已经清楚?[09:12:57]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已收到。清楚。[09:13:17]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均已收到。清楚。[09:13:30]
- [原审第三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均已收到。清楚。[09:13:48]
- [审判长 周翔]:两案是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涉及相同当事人,所涉两项专利具有关联性,今天对两案合并开庭审理。同时,为便于双方围绕技术事实发表相关意见,今天的庭审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各方当事人对此是否有异议?[09:14:26]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异议。[09:14:42]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异议。[09:14:54]
- [原审第三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没有异议。[09:15:11]
- [审判长 周翔]: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首先,请上诉人简要陈述两案上诉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简要陈述即可,涉及具体技术方案等内容可以在之后展开。[09:15:45]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案上诉请求均是:1.撤销两案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的第43743号、396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3.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两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案所涉专利均具备创造性。[09:16:23]
- [审判长 周翔]:请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简要陈述两案的答辩意见。[09:16:52]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9:17:11]
- [审判长 周翔]:请原审第三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就两案简要陈述意见。[09:18:47]
- [原审第三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意见。两案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9:19:08]
- [审判长 周翔]:在之前召开的两次庭前会议中,各方已就两案技术事实、二审新证据充分发表意见,法庭已归纳两案争议焦点。今天的庭审主要围绕两案争议焦点中涉及两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306号案件中的权利要求4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展开。各方是否有异议?[09:19:38]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异议。[09:19:57]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异议。[09:20:12]
- [原审第三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无异议。[09:20:26]
- [审判长 周翔]:首先,先请两案专利权人即上诉人,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介绍两专利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两案所涉专利具有密切关联性,请专利权人一并进行介绍。[09:20:57]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合PPT介绍技术方案。[09:23:09]
- [审判长 周翔]:国家知识产局对两案所涉专利的技术方案有无补充?[09:25:37]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ppt补充,权利要求的范围由权利要求书解释,权1的保护范围不等同于具体的产品,无法看出权1中的药品指的是颗粒状的中药,其声称的效果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上诉人以应用场景的理由干扰了对说明书的理解。[09:25:52]
- [审判长 周翔]:对306号被上诉人有补充吗?[09:26:27]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易折部并非上诉人所介绍的这种方式。[09:26:50]
- [审判长 周翔]:下面围绕93号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请上诉人发表意见。[09:27:18]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播放PPT)93号案,左边是本专利的分解图,右边是对比文件,由三个部分构成,三个部件中的孔错开或者对应实现下药的功能,本专利权1的内容中,没有限定专门用于分配计量中药颗粒,只是说了计量药品,关于量杯孔不能构成区别,不能推导出专门计量中药颗粒或者粉末。权1也没有限定量杯孔的形状、结构。即使认为本专利权1专门用来分配中药颗粒,把证据3中对于片剂的计量转用到计量和分配中药颗粒是没有任何技术难度的。关于提出的精确计量的问题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我们可以认为说明书只是提出了构想,申请日在2003年,在2020年的疫情中发挥作用只是根据发展,而不是权1中限定的瓶盖本身带来的,我们坚持无效决定中关于创造性的评述。[09:32:59]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据3的证据方式适用于硝酸甘油的小药瓶,是心脏病人随身携带的药瓶,是专用于片剂的,产品提出了改进方案是专用于片剂的,每次只能取出一粒。对专利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创造性评价而不能割裂技术特征,证据3仅仅是对片剂进行了改进,我们认为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的三点改进方向和三个发明点,证据3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没有任何的相关证据表明目前已经有大型工业自动化连续分装下料的装置。上诉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采用自动化连续分装下料的装置进行抗疫,也提交了相关的证据,火神山的感谢信中也明确提出了流动中药房是革命性创举。[09:36:30]
- [原审第三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结合ppt。第一点,说明书没有限定药品为粉末状和颗粒状,药品包括中药和西药,也包括粉末状和片状。第二点,上诉人强调涉案专利自动化,但是说明书不能看出有自动化的效果。说明书没有详细介绍自动化系统的组成和效果。没有任何相关的技术方案。第三,上诉人在关联案件中就自动化这一点做出了出尔反尔的主张,在本案中他认为自动化是本专利重要的发明点,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本专利中的量杯与现有技术中的量杯不同。第四,颗粒状的物质的体积和重量没有唯一的换算关系。上诉人陈述的关于提及计量的方式都是与产品相违背的。关于分装,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与证据3没有本质区别。[09:37:16]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ppt说明。说明书呢和权利要求没有发药机的结构和功能,权利要求限定较为简单。证据5公开了计量单位的包装只是用来装药的,证据5撕开线的功能与本专利易折部的功能是一致的。因此已经被公开。我们认为证据5已经公开了权1的易折部。权4中对易折部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我们使用证据4,证据4中过渡部分具有易断裂位置,该断裂位置是在制造时通过位于底面的楔形缺口形成,达到发明的目的,便于连接位置的断裂分离,因此在这个基础上权4不具备创造性。[09:41:31]
- [审判长 周翔]:上诉人陈述意见。[09:43:42]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易折部是功能性限定,对于13段扭曲剪切的方式扭曲就是这段,剪切就是用剪刀剪的方式,证据5没有公开易折部,证据5是类似于日常生活中胶囊的包装,在本体上有多个小药格,之间有撕开线,撕开线形成的材质是非常软的,通过撕开的方式拆卸方式和原理与本专利不同,撕开线不同于易折部。[09:44:06]
- [审判长 周翔]:原审第三人,请陈述意见。[09:46:18]
- [原审第三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我方认为折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折断一个是弯曲,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易折的解释恰恰证明了其也是撕开。即使认为本专利是折断的证据5也一样可以折断。[09:46:32]
- [审判员 张晓阳]: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对开创性问题的看法。[09:51:54]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我们使用的对比文件证据3就是相同领域的药品分配器,何谈开创性发明。技术方案的转用没有任何难度。[09:52:17]
- [原审第三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根据权利要求的解释,只有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时候才涉及到解释的问题且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自动化是发展的趋势,对方认为自动化是专利唯一的发明点这一点我们不能接受。[09:52:37]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技术领域说明书第一句话就指明了是解决颗粒和微小物质的分配问题,说明书和药品分配的工艺都能确定适用于颗粒的分配,对方是对文字进行挑错,这是不符合鼓励发明创造的。[09:52:57]
- [审判员 孔立明]:是否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09:54:31]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我们之前去广安门中医院配药的时候还是不能及时拿到药,但是现在很多医院都用到了本专利的设备,直接将中药冲服就可以了,减轻了医院的负担,本专利的提出也是中医医药管理局所立项的项目。[09:54:46]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所说的效果在本专利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精确的自动控制的部件不是本专利所带来的。[09:55:04]
- [原审第三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配药系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不能把配药系统带来的效果等同于本专利。[09:55:24]
- [审判长 周翔]:各方有无其他补充。[09:55:58]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创造性不高的专利被授权对于行业发展不利。恰当合适的专利保护才是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式。[09:56:18]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补充。[09:57:29]
- [原审第三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没有补充。[09:57:38]
- [审判长 周翔]:鉴于各方当事人在两案庭前会议以及今天的庭审中,已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入最后陈述阶段,请各方说明一下是否仍然坚持上诉请求或者答辩意见、陈述意见?是否有意见变化?[09:58:16]
- [上诉人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坚持两案上诉意见。[09:58:31]
- [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两案答辩意见。[09:58:42]
- [原审第三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坚持两案陈述意见。[09:58:54]
- [审判长 周翔]: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请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核对无误后进行签名。[09:59:16]
- [审判长 周翔]:休庭![09:59:30]
- [书记员 李梦琳]: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09:59:45]
- [导播]: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