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新闻发布席

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王华伟主持新闻通报会

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通报涉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类型特点、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石景山法院五里坨人民法庭副庭长徐晓辉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通报会进行同步微博直播

人大代表和媒体记者在线观看新闻通报会

新闻通报会现场
4月29日10时,石景山法院召开“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4:14]
  • [主持人]:
    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的相关情况。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案件的审理重点难点,也切实关涉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然而在财产分割中,经常出现无法确切掌握对方的财产来源、财产线索、财产处置等情况,进而在离婚过程中或者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给第三人财产或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等情形,进而引发相应纠纷诉讼。而在此类案件中,女性经常处于较为弱势一方,因此在该类案件审理中加强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此次新闻通报会,石景山法院就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及案例进行通报。
    [09:54:41]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为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华伟,发言人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石景山法院五里坨人民法庭副庭长徐晓辉。
    [09:55:02]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的议程为:
    (一)主持人宣布新闻通报会开始,介绍发言人和新闻媒体单位;
    (二)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通报涉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类型特点、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三)石景山法院五里坨人民法庭副庭长徐晓辉通报典型案例。
    [09:55:19]
  • [主持人]:
    现在,通报会马上开始。
    [09:57:50]
  • [王华伟]: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石景山法院“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新闻通报会。我是通报会主持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王华伟。
    [10:00:14]
  • [王华伟]:
    我谨代表石景山法院,对今天线上参与及莅临现场的市、区代表,法治日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中国妇女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政法网、石景山电视台、石景山报的媒体朋友及广大网友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
    [10:02:26]
  • [王华伟]:
    近年来,伴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对此,石景山法院创新探索家事审判模式,结合《民法典》及审判案例,及时做好分析研判,总结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难点,形成类型化审理思路,提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
    [10:02:39]
  • [王华伟]:
    今天,我院召开通报会对“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进行通报,以期提升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夫妻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0:02:49]
  • [王华伟]:
    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发言人是: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他将向各位通报涉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类型特点、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石景山法院五里坨人民法庭副庭长徐晓辉,她将向各位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10:02:59]
  • [王华伟]:
    下面,请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进行通报。
    [10:03:07]
  • [陈石磊]: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案件的审理重点难点,也切实关涉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然而在财产分割中,经常出现无法确切掌握对方的财产来源、财产线索、财产处置等情况,进而在离婚过程中或者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给第三人财产或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等情形,进而引发相应纠纷诉讼。而在此类案件中,女性经常处于较为弱势一方,因此在审理中加强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10:06:58]
  • [陈石磊]:
    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维护妇女权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创新探索家事审判模式,结合审判案例,及时做好分析研判,总结该类审判中的案件特点、审理难点,形成类型化审理思路,提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民法典施行以来,石景山法院认真贯彻实施,着力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现我院就离婚财产类案件中涉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案件特点、审理难点和法律提示通报如下:
    [10:07:10]
  • [陈石磊]:
    一、案件类型与特点
    2018年至2020年,我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以不同案由进行区分,经查询,离婚纠纷2018年82件,2019年84件,2020年87件;离婚后财产纠纷2018年52件,2019年57件,2020年62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赠与合同纠纷2018年5件,2019年5件,2020年6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2018年51件,2019年56件,2020年64件。通过对涉及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0:07:22]
  • [陈石磊]:
    (一)案由类型多样多变。过去夫妻财产分割往往集中在离婚案件,但现在由于财产形式的多样和隐匿财产手段的多变,案由类型从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逐步变化衍生增加至赠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等。例如,赠与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离婚后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发现对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婚外异性或者为转移财产恶意赠与给第三人,故要求确认赠与无效的赠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主要表现为离婚后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承担的民间借贷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主要表现为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及直系亲属还存在尚未分割的遗产或者拆迁类财产的分家析产纠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发现对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0:08:59]
  • [陈石磊]:
    (二)涉及分割财产的类型多样复杂。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 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类,主要有如下形式: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现代社会信息化趋势下,财产表现形式从常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逐步拓展到应收债权、应付债务、股权基金、数字货币、知识产权、尚未分割的遗产等,财产类型、种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
    [10:11:19]
  • [陈石磊]:
    (三)逃避财产分割手段多样隐秘。不少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为了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便使用多种方法转移婚内财产。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房产、车辆至第三人名下,或与第三人投资开办公司或购买股权,或向第三人赠与特殊时间带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巨额红包(例如131400、52000等)。又如,在分家析产中,享有继承权的男性与其亲属私下沟通,拖延分割遗产至离婚后再行分割。再如,根据北京拆迁房屋登记政策,征收安置房屋若干年后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一方以此故意隐瞒征收房屋,待离婚后才完成房屋登记。再如,一方在协议或者诉讼离婚后,与第三人虚构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10:11:38]
  • [陈石磊]:
    (四)证据搜集难度较大。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种类多、隐藏手段多样或其他原因,许多财产或者恶意隐瞒、处分财产的行为往往在离婚时难以发现,可能需要间隔若干年甚至是再婚后才得以发觉,致使案件时间跨度大,维权中举证难度加大,许多证据无法有效收集。例如,当事人使用他人购车指标购置车辆,因车辆登记于他人名下,配偶无法及时掌握信息,多年后才知道一方隐匿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车辆的事实,但是何时购买、花费金额、车辆价值等问题,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10:12:10]
  • [陈石磊]:
    (五)案件涉及当事人多。实践中,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以往多限于夫妻双方,而随着案件事实的变化、诉讼请求的不同等,当事人可能涉及多方主体。例如,赠与合同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分家析产案件中可能涉及男方直系亲属及其他拆迁在册人口。此时,案件审理中,需要追加被告或者追加第三人,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10:12:25]
  • [陈石磊]:
    二、当前审理案件的难点
    通过归纳整理,该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调查取证难。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留存意识不强,加上目前财产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掌握家庭财政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交有利的证据线索,尤其体现在从事家务劳动的“全职太太”方面,很难掌握丈夫在外的全部收入线索,因此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大量的法律释明工作以及调查取证工作。例如,一方在婚内向第三者多次以微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赠与财产,对方未能及时留存双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诉讼中往往申请需要法院向腾讯公司、银行机构调取。
    [10:12:41]
  • [陈石磊]:
    2.财产性质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基于目前财产表现形式存在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可能存在与他人财产混同、共有的状态,这就导致当事人很难在离婚纠纷中直接分割该项财产,可能需要先行进行分家析产、确认所有权纠纷等;再比如因婚前持有房产,婚后出售并部分转化为股票基金等形式并与其他财产混同,在认定此部分财产性质时存在较大难度。
    [10:13:30]
  • [陈石磊]:
    3.财产价值确定较为复杂。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确定方面也有较大难度,比如基于北京特殊的车辆号牌指标管控政策导致的车牌号附加价值较大,但目前尚无统一的确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财产难以直接确定;比如目前因财产形式多样化,涌现出更多新类型的财产类型,比如游戏玩家持有的虚拟货币、一方名下的知识产权等,这些往往需要借助更多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也需要审判人员在受理这些案件中具备心理学、知识产权、公司法领域等更为专业化、全面化的知识,以及比如理财方面等的生活常识。
    [10:14:17]
  • [陈石磊]:
    4.当事人对法律存在一定的理解误区和感性认知。当事人对该类案件的案由选择、举证责任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性质认定以及价值认定等,往往具有一定的理解误区,诉讼能力有待提高,对于法官的释法说理存在理解不够等情况。同时,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存有赌气心理,可能存在不理智的诉讼行为。并且,由于当事人对司法认定存在理解不一,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对立情绪,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10:14:32]
  • [陈石磊]:
    三、法律提示与建议措施
    针对该类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呈现的特点和审理难点,我院结合审判实践,依托法治资源,围绕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坚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加强外部沟通协作的思路,切实构筑在家事案件审判中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机制,相关意见建议如下:
    [10:15:44]
  • [陈石磊]:
    三、法律提示与建议措施
    针对该类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呈现的特点和审理难点,我院结合审判实践,依托法治资源,围绕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坚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加强外部沟通协作的思路,切实构筑在家事案件审判中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机制,相关意见建议如下:
    [10:15:44]
  • [陈石磊]:
    (一)法院不断完善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我院以家事审判改革为契机,五里坨人民法庭挑选3名女法官组建妇女维权合议庭,以专门审判团队加强诉前调解和案中释明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保持正确心态面对诉讼,耐心疏导当事人对抗和抵触情绪,完善多元调解纠纷化解机制,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尝试开具《离婚证明书》等机制,定期调研家事审判中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定期到街道、社区开展涉及妇女权益保护各类纠纷的讲座,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的联动,加大协助调查力度;尝试设置家事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家事调查员等,延伸司法职能,帮助妇女儿童通过科学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18:39]
  • [陈石磊]:
    (二)当事人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应不断提高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是提高证据收集和保护意识。例如,发现对方转存财产至他人名下的,可将互相承认的对话或是书面材料作为一方恶意转存的证据;发现对方赠与第三人代表特殊意义的金额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和时间记录;发现对方隐瞒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可在工商部门调查持股比例和股权购买情况等,及时掌握股权的相关信息和变化。
    [10:19:03]
  • [陈石磊]:
    二是正确认识理解法律。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对于处理婚姻家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应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矛盾纠纷。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88条还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以及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10:20:06]
  • [陈石磊]:
    三是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言行。根据法律规定,若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事人应秉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理念,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0:20:42]
  • [陈石磊]:
    (三)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与多方机构联动,形成保护合力。加强与妇联、街道社区等多方的联动合作,共同开展法治宣传、联合救助、教育预防、矛盾化解等项工作,充分发挥不同部门之间的优势,加大调研力度,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服务,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有利于解决家事纠纷,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石景山法院将会以民法典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审判实践与民法典相衔接,大力促进民法典实施后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10:21:53]
  • [王华伟]:
    请石景山法院五里坨人民法庭副庭长徐晓辉进行通报。
    [10:22:23]
  • [徐晓辉]:
    典型案例一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与被告一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4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甲某发现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二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乙某在隐瞒原告的情况下,先后给丙某银行和微信转账3823974.77元,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丙某返还原告人民币3823974.77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丙某承担。审理中,原告提交乙某与丙某聊天记录、出行照片和共计3823974.77元的银行和微信转账记录。
    [10:22:49]
  • [徐晓辉]:
    经查明,法院认定乙某在与甲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乙某在未取得甲某同意的情况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赠与给丙某,故乙某与丙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赠与合同,该事实赠与合同侵犯了甲某的财产所有权,应被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乙某与丙某之间关于3823974.77元款项的事实赠与合同无效;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甲某返还3823974.77元款项及利息损失。
    [10:23:01]
  • [徐晓辉]:
    【法官提示】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随意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已经发生的事实上的赠与行为可认定为无效,第三人应当归还赠与财产并支付利息损失。民法典第1062 条、第153条、15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当注意调查、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当金额较大时,为防止第三人转移财产必要时可以申请对财产进行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24:21]
  • [徐晓辉]:
    典型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1月18日协议离婚,甲某主张其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乙某将婚内持有的某公司44%股权转让给案外人王某,且乙某与案外人丁某共同取得相应股权转让款一千万元,其中乙某分得八百余万元,故甲某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分割被告乙某股权转让款八百余万元,被告应支付四百余万元给付原告。诉讼中,甲某提供股权档案和股权质押合同、转让款到账记录,被告抗辩称股权系代持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10:24:51]
  • [徐晓辉]:
    经查明,案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持有的该公司44%股权系实缴出资,持有行为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被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被告与案外人张某共同收到股权转让款一千万元,考虑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公示、公信效力等因素,故法院认定涉案股权转让款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如下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某公司股权转让款给付甲某四百余万元。
    [10:25:04]
  • [徐晓辉]:
    【法官提示】
    夫妻在婚内购买的股权及其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1062条、108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女性在离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共同财产的,应当及时调查财产线索,留存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转账记录、合同等,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25:16]
  • [徐晓辉]:
    典型案例三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10月19日协议离婚,2014年原告甲某发现被告乙某在离婚前曾隐瞒婚姻状况,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而其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房屋未予分割,故起诉至本院,诉讼请求为:1.依法分割被告在离婚前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套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被告乙某确于2007年购买房屋,双方离婚协议中未对该房产予以分割,2010年该房屋完成产权登记,原告主张离婚时对被告购买房屋不知情,并提交被告买房时向银行提交的贷款审批材料,材料中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故本院认定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136万。
    [10:26:36]
  • [徐晓辉]:
    【法官提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时间系婚姻关系结束之后,但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购买房屋的款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隐瞒购买房屋的事实,原告根据离婚协议书和被告的购房时提交的虚假单身证明主张来分割,证据较为充分。因此建议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详细如实清点,列明财产清单,若日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也便以佐证。
    [10:27:01]
  • [王华伟]:
    感谢两位的通报,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依赖于社会各界的共同维护,今后,石景山法院将在不断实践与总结中创新妇女权益保护的方式方法,积极回应妇女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要求,为完善和推进妇女权益保护贡献力量!感谢各位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及广大网友关注今天的通报会,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27:19]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