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北门外景

新闻发布会现场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

市司法局副局长、北京人民调解协会会长、市妇联副主席(兼职)马燕致辞

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陈延平致辞

一中院团河法庭与北京人民调解协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签署《畅通社会力量诉源治理 推动家事案件多元解纷》合作协议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国钧通报一中院聚焦家庭建设,强化司法保护的主要情况

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发布典型案例

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回答记者提问

一中院团河法庭副庭长王国庆回答记者提问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国钧回答记者提问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副部长韩东梅回答记者提问

市司法局调解工作处副处长杨健回答记者提问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 研究会会长佟丽华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全景
5月14日9:30,一中院召开“聚焦家庭建设 聚力家事审判”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聚焦家庭建设 聚力家事审判”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在第28个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一中院近年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加强特殊主体权益保护的经验做法,择取家事审判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同时以本次发布会为契机,与市妇联、市调解协会签署共建共治共享合作框架协议,纯化家庭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09:20:15]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联合国将每年的5月15日定为国际家庭日,旨在促进家庭的和睦、幸福和进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在第28个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北京一中院召开“聚焦家庭建设 聚力家事审判”新闻发布会,聚焦家庭司法保护,共同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在此,我首先代表一中院,对各位来宾、各位代表委员和媒体朋友们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大家长期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09:32:00]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来宾有:市司法局副局长、北京人民调解协会会长、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马燕;北京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陈延平;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佟丽华;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韩东梅;市妇联权益部干部白皎;市司法局调解工作处副处长杨健;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秘书长胡勇,北京人民调解协会副秘书长丁竹。
    参加此次活动的人大代表有: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街道鸿安国际大厦商务楼宇工作站站长郑红强;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北京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秦红岭;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马兵;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大中;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道枣营北里社区居委会主任、服务站站长陈桂平。
    参加此次活动的政协委员有: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涛;东城区妇联二级巡视员杨立萍。
    此外,参与活动的还有来自中国妇女杂志社、北京电视台等中央及市属的媒体记者朋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到场的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
    参加发布会的还有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国钧;团河法庭庭长张琳、副庭长王国庆及我院部分同志。与此同时,本次发布会正以视频直播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开,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线观看,法治日报、北京青年报等十余家记者朋友也将线上参与此次发布会活动。衷心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09:35:59]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下面进入发布会第一项议程,与会嘉宾致辞。首先由我向各位嘉宾致辞。
    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嘉宾朋友: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中国自古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并逐渐演进为“民胞物与”的精神自觉与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意识。这种将个人发展的需求与社会进步的诉求结合在一起的道德自觉,成为“家国天下”的重要思想基础。在新时代,家与国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家庭建设不仅是家庭幸福的根本保障,也是国家建设的逻辑起点和深厚基础。家事审判是法理情相交融的裁判领域,既植根于博大深远的法学理论,也浸染着人间烟火气,既要实现个案正义,也要满足家庭和家庭成员的社会期许,是法院工作融入和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在第28个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院近年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强化司法保护的经验做法,择取家事审判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同时以本次发布会为契机,与市妇联权益部、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签署合作协议,纯化家庭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衷心感谢各位在百忙之中莅临参加今天的发布会,对各位的到来再次表示诚挚的欢迎!
    [09:37:12]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下面请市司法局副局长、北京人民调解协会会长、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马燕致辞。
    [09:37:46]
  • [市司法局副局长、北京人民调解协会会长、市妇联副主席(兼职) 马燕]:
    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嘉宾朋友:
    上午好!
    家庭建设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首都社会稳定大局。如何充分发挥法律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家庭弱势成员的权益维护,确保法律对家庭保护的立法目的落到实处,是衡量社会基本单位治理成效的重要考量因素。
    市司法局一直以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北京”为中心,坚持用法治手段保障首都人民安居乐业,持续优化配置司法所、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全力构建覆盖全领域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提升民生服务保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能与一中院以及市妇联签署《畅通多方力量诉源治理 推动家事案件多元解纠合作协议》。这既体现了一中院以司法审判为基点,拓展家事解纠渠道的持续探索与努力,更是三方主体携手共促纠纷多元解决,深化社会治理方式方法的重要举措。市司法局将依托北京人民调解协会这一重要平台,与一中院及妇联多方互动,进一步健全调解工作机制,形成资源共享、多元解纷、普法教育、培训宣传等综合一体式的合作平台,助力首都社会高质量发展。谢谢大家。
    [09:41:00]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下面请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陈延平致辞。
    [09:42:22]
  • [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陈延平]:
    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嘉宾朋友:
    大家上午好!
    在国际家庭日即将来临之际,一中院召开“聚焦家庭建设 聚力家事审判”新闻发布会,通过典型案例传导司法保护精神,通过机制创新提升家庭保护格局,通过多方签约,联通社会各方力量,扩大司法对家庭保护的点线面,意义非常重大。
    市妇联一直站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最前沿。多年来,市妇联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坚持妇女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紧密围绕市委工作要求,大力实施“创业创新巾帼行动”。聚焦城乡二元现状,协调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在妇女发展、妇女维权、家庭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成绩。然而,独木难成林。妇女保护工作需要联通四方,聚集合力,通过妇联、司法、社会保障等社会力量的共聚,促进家庭、学校、媒体等教育宣传职能的共凝,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妇女保护的多元参与格局。
    今天的签约搭建了多元参与机制建设的良好平台。市妇联将与一中院家事审判业务庭就家事诉源治理,家庭纠纷的诊断、修复等方面展开合作,共创家事纠纷解决,妇女权益保护的新局面,服务好首都社会发展大局。谢谢大家!
    [09:43:35]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感谢市妇联和市司法局、调解协会对我院工作的大力支持。长期以来,我们致力于构建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借助本次发布会契机,我院与市妇联及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签署合作协议,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共同推进诉源治理。下面请北京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韩东梅副部长、北京人民调解协会胡勇秘书长与我院团河法庭张琳庭长共同签署《畅通社会力量诉源治理 推动家事案件多元解纷》合作协议。
    [09:44:58]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感谢市妇联以及北京调解协会的协作支持。接下来,三方将从互动联通,健全调解工作沟通联动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家事纠纷调解合力;延伸职能,探索诉调对接婚姻家庭案件处理机制;加强宣传,促进普法工作长效常态这四个方面协作推进工作。下面进入发布会第三项议程,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国钧对北京一中院聚焦家庭建设,强化司法保护的主要情况进行通报。
    [09:47:3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单国钧]: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家庭是国家的根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联合国将每年5月15日确定为国际家庭日,以此促进家庭和睦、幸福和进步。今年3月,《习近平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摘编》公开出版发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这一重要论断清晰指明了新时代推进家庭建设的重大意义与实践要求。北京一中院聚焦家庭建设,聚力家事审判,把握新时代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下家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树立家庭本位的家事审判理念,强调家事审判的司法柔性与人文关怀,运用司法对家庭的修复功能,注重对家庭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情感利益的一体化保护,积极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人性化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妇联、调解协会等群团机构、社会组织作用,妥善化解家事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09:48:4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单国钧]:
    一、聚力家庭建设,实现家事审判“柔性化”
    一中院团河法庭作为专业化审判庭,近五年来审结各类家事案件4031件,收案量呈逐年上涨趋势。案由涉及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赡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等,其中审结离婚纠纷1184件,占比29.4%;离婚后财产纠纷404件,占比10%;继承纠纷1135件,占比28%;分家析产纠纷472件,占比12%。面对持续上涨的案件量,日渐复杂的纠纷情形,我院以家事审判改革为方向,以家事多元化解为依托,以核心价值与法律共融为手段,建机制、强调研、促解纷,形成对家庭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格局。
    第一、以家庭建设为根本,树立家庭本位裁判理念。家事纠纷是伦理、情感、身份、财产利益的矛盾统一体,涉及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多重维度,我们打破过去过度重视财产分配,轻视身份情感利益保护的单向模式,立足于家庭以及家庭成员身份利益、情感利益、财产利益的一体保护,注重家事纠纷软化处理。注重调解在家事案件审理中的功能发挥。依法将调解作为审理家事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引入第三方机制,力促当事人相互谅解,回归正常家庭生活,凸显司法柔性。五年来,家事案件的调解率一直高位运行且大幅提升。从过去的27%到今天的35%,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家庭的修复功能。
    第二、以家庭保护为基础,强化法律适用目的实现。家庭保护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一原则规定下来,更加凸显家庭这一身份体的特殊地位。借助民法典实施契机,我院相继对夫妻间协议效力问题、夫妻共债的司法实践判断问题、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申报等问题进行了持续性探索,形成了《涉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适用问题解答》等一系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深度研究离婚财产分配、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扶、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的细化规则。通过确立规则、统一裁判等方法落实法典精神,促进社会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家庭义务。
    第三、以家庭和谐为目标,弘扬家庭文明风尚。在案件审理中,注重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评价,用道德的感染力和法律的规范作用,提升裁判的评价、教育、惩戒功能。在一些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案件中,通过调查研究,秉持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等伦理价值,积极填补法律空缺,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始终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司法的裁判基础。通过强化法律和道德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一方面矫正社会失德行为,促进纠纷根本化解。另一更重要的方面是,建立司法裁判的道德支撑,有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家事治理效果,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树立优良家风的社会风气。
    [09:52:2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单国钧]:
    二、聚焦身份差异,保护家庭成员“平等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家庭和家庭成员的生存发展空间变得前所未有广阔,但事实上,家庭成员仍然存在性别差异、受教育程度不一以及社会分工不同的现实差别。面对市场竞争风险以及社会福利政策的转型完善,家庭仍然承担着对家庭成员的供养功能和责任义务,而其中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对家庭的依赖性则更强。民法典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编入进来,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在坚持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关注家庭成员的身份差异,通过倾向性保护,实现家庭成员的实质平等。
    第一、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为原则。一是将利益保护作为矫正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表达的手段。在我院审理的一起入选第三届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中,因男方存在长期无故阻挠其子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纵容孩子不做作业、无节制打游戏等违法和不当行为,对孩子的身心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和负面干扰。因此即便在二审中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我院最终改判以兄弟姐妹不分离为原则,将两位子女均归女方直接抚养。二是有效发挥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功能关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运用“法言心语”裁判寄语模式,在确保裁判文书完整性、规范性、法律性的基础上,通过释法明理,劝导指引离婚后父母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通过判后回访,对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的案件进行追踪,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有效发挥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功能。三是探索拓宽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有效渠道。针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分居两地或者移居国外、配合子女异地求学或寄宿学习、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身患疾病不便直接接触探望等特定情境,借助可视化庭审系统,在法官主持下实现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与子女云端见面交流,探索推广“法官释明+双方同意+纳入文书”的实践做法,将“云探望”作为一种方便可行的探望权实现方式综合其他探望权行使方式予以确认,目前,我院已成功促成40余起离婚案件实现“云探望”,在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家庭建设中彰显司法温度,传递人文关怀。
    第二、关于妇女弱势地位,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据统计,我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有四成以上当事人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或婚外情、婚外同居等情形。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的比例占到60%以上,客观上反映出女性在感情生活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此,必须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原则,结合个案情况,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方面对妇女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一是坚持家庭暴力零容忍,强化法官职权干预职能。适当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破解当事人在家暴虐待等方面的举证困难。审理案件发现有持续性家暴事实或可能面临家暴危险的,及时释明并指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二是持续聚焦夫妻共债问题,避免离婚“被负债”现象发生。针对女性在婚姻类纠纷中面临的“未举债、被负债”以及未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我院通过调研、专家论证、法官会议等形式,形成了涉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适用问题的实践操作意见。以“共意”和“共享”为原则,充分考察个案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职业收入、生活习惯、消费水平、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准确认定债务真实性,稳妥处理债务承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未举债配偶以及家庭的合法利益。三是统筹保护妇女人格、身份、财产利益免受侵犯。准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坚持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予以惩戒,切实保护一方的配偶权。准确适用离婚破裂条件,坚持情理法共融的身份保护途径。如我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女方为了孕育后代,多次尝试试管婴儿技术辅助生育,但均失败。其后女方再度自然受孕,因胎儿健康问题终止妊娠。随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交病例,显示其存在精神异常症状且有自杀倾向。我院充分考虑女方实际情况,认为其不宜在短期内经受丧子、离婚之重大情感打击,故驳回了男方要求离婚的诉请。强化对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例如近年来,随着农村大规模拆迁,在离婚、继承、析产等案件中,对外嫁女的拆迁利益保护问题,我院确定了以拆迁政策和协议为基准,综合考虑女方对房屋贡献、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的处理原则,指导辖区审判。
    第三、注重对老年人情感和人身财产利益的一体化保护。一是关注老年人情感利益的保护,让常回家看看不再落空。在一起赡养纠纷中,老人起诉要求子女每周回家不少于4小时,在老人生日以及重要节假日探望等。我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扶助,更在于精神上的慰藉,这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基本义务,亦是人类本能和文明的体现。最终我院支持了老人关于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诉请,妥善解决了对老人物质赡养之外的精神赡养问题。二是关注老年人健康利益的保护,将敬老爱老落到实处。在涉及赡养纠纷案件中,对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认定作出符合家庭伦理和法律目的的解释。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这种权利义务相一致性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实现裁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三是结合老年人处置身后财产的真实意愿,维护财产权保护目的。在一起遗嘱纠纷案件中,因案涉打印形成的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但结合全案证据足以证明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二审从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及有利于居住使用、生活需要且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对遗产分配进行调整,将不动产分配给尽到赡养义务更多的子女。严格把握遗嘱形式要件的同时,最大限度回归老年人处分财产的真实遗愿。
    [10:00:2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单国钧]:
    三、聚合多元力量,化解家事纠纷“一体化”
    对家庭和家庭成员的保护,非司法机关一己之力可成。吸纳社会力量,形成保护家庭的聚合之力才是解决之道,推进之策。
    第一、畅通协调多方联动,助推构建家庭文明。一是依托家事案件多元化解中心平台,针对家事案件当事人众多、远郊诉讼主体往来不便、未成年应诉到庭多有不适等情形,将庭前询问、证据交换、矛盾化解等工作借助远程连线云端进行,针对未成年群体特别建立“云调查”工作模式,提前沟通社区、亲属、学校,线上开展判前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未成年子女意愿征求,确保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对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的案件、赡养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进行案后回访,了解夫妻关系改善情况以及未成年子女、老年人的生活状态,取得良好成效。二是积极借助妇联组织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引入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师协助做好案件调解、调查、心理疏导工作,共同探索实行案后跟踪问效制度。
    第二、有效发挥司法职能,维护和睦家庭关系。在立足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力求以司法工作反馈服务社会,形成正确的指引和导向,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推进诉源治理。一是创新思维打造宣传新平台。创设“法暖家事”微信公众号,以生动画风向社会大众传递正确三观,成为粉丝大众的掌上攻略。自2019年2月创建以来发布原创文章150余篇,累计阅读量突破500万人次。二是延伸职能传播和谐正能量。我院连续多年召开加强未成年和妇女权益司法保护通报会、家事审判治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涉妇女权益维权指引》、《涉夫妻共同债务维权指引》、家事审判典型案例等,多次组织法官到社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引导,纯化家庭社会风尚,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三、多维创新工作机制,延伸保护家庭利益。一是全方位打造线上“家事云”,实现“审判”与“治理”两个职能并重。结合家事案件矛盾纠纷性质和亲缘关系基础,通过线上调解系统和北京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必要时突破到庭诉讼旁听人员的限制,庭审结束后云端邀请当事人长辈或亲属一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将法官主持、家人参与、积极互动、开放共享的法理情融入到线上,矛盾纠纷化解在线下,实现调解申请、视频交互、材料上传、达成协议、司法确认全流程一站式服务。二是首推离婚证明书,延伸司法职能“多一公里”。自2020年4月推行离婚证明书开具制度以来,我院已累计发出60余份离婚证明书,有效解决离婚过错事实涉及隐私不宜让案外人知晓、财产分割信息详尽不便让案外人知晓、感情破裂离婚事由不适让案外人知晓的现实困境,强化对离婚双方隐私权的保护。
    家很小,一屋两人三餐四季;家很大,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守护好“小”家,也是守护好大“家”。家事审判既是家庭利益纷争的最后角力场,也是完善社会治理的有效助推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需要司法机关不断创新思维,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局,更需要全社会持之以恒的携手共促。我们将秉持司法为民理念,继续深入推进家庭建设,促进“小家”和谐,维护“大国”稳定。谢谢大家!
    [10:05:05]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刚才单国钧副院长向大家介绍了我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司法力量,持续推进家庭建设的经验做法,其中不乏具有社会价值导向、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的典型案例。接下来请张琳庭长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考虑到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对相关案例均作了技术处理。
    [10:06:39]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
    我们以“聚焦家庭建设 聚力家事审判”为着眼点,梳理总结了近年来我院审结的6个典型家事案件,我就具体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两位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对房屋等财产分配作出安排,二老及两位见证人落款签字。因遗嘱系由立遗嘱人的女儿也就是继承人代为打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而导致遗嘱无效。但纵观遗嘱内容、见证人进行公证的证人证言以及与被继承人多年共同生活证人的证言,足以认定遗嘱为被继承人的真实遗愿。故法院按照法定继承从履行赡养义务情况和遗产整体效用角度对遗产分配进行调整,最大限度回归遗嘱本意。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遗嘱认定及遗产分配突出司法裁判对家庭财富的保护。案涉打印遗嘱虽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但结合全案证据足以证明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从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及有利于居住使用、生活需要且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对遗产分配进行调整,严格把握遗嘱形式要件的同时,最大限度回归被继承人真实遗愿,突出司法裁判对优良家风的倡导。
    案例二:男方系多家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离婚,女方同意离婚并主张包括房屋、股权、代持股份在内的多项财产分割,同时提出因男方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并生有多个子女由此给其造成极大伤害,要求男方支付损害赔偿。法院对此先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继续审理财产分割问题待查明后再行裁判,同时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男方对婚姻存在过错,支持女方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请。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实体与程序相结合为妇女权益保护“双重加码”。一是先行判决离婚尽早减少婚姻对女性的持续伤害。二是认定过错事实有利于后续财产裁判照顾女方权益。三是考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综合全案证据对女方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实现对妇女权益的双重保护。
    案例三:马某育有子女五人,生前购买其儿子冯某的一处房屋居住至去世,但未完成房屋过户登记。马某去世后另外四名子女要求继承该房屋,冯某认为房屋并非母亲遗产,不同意分割。法院认为马某去世后,其要求履行过户登记的合同权利应该由其继承人享有,从当事人要求继承并分割房屋的真实诉求以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法院判决房屋由五位子女各享有20%的份额。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房屋已交付未登记情形下遗产的一体化处理。本案涉及继承标的辨析、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债权承继与履行以及合同债权在继承纠纷中处理等多项法律问题,同时继承人与义务人身份的重合使本案更具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案提出继承纠纷可以综合考虑案件具体事实,从便利诉讼角度出发,对合同履行和遗产继承一体化处理的裁判思路,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借鉴。
    [10:10:31]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案例四:郭某年逾九旬,与女儿因家庭琐事产生嫌隙致使一年多时间没有往来。郭某起诉要求女儿每月对其进行探望照顾,其表示自己不缺经济来源,只想让女儿常回家看看。法院根据双方年龄和身体状况,判决女儿每月至少探望郭某一次,每年重要节假日及郭某生日时应探望郭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决“常回家看看”,维护和谐家庭关系。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应时常探望老人,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使老人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以司法裁判维护家庭和谐,倡导社会文明。
    案例五:女方发现男方婚内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两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审理查明男方对婚姻存在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男方对婚内存在的多笔大额转出、支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均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法院判定双方离婚,共同财产的60%归女方所有,40%归男方所有,男方同时向女方支付10万元损害赔偿。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婚姻存在过错判决少分财产,倡导核心价值。本案对男方婚姻过错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同时判决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妥善保护妇女及无过错方权益,促进文明家风建设。
    案例六: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期间,男方为争夺抚养权,擅自给孩子办理休学手续,纵容孩子打游戏,不做作业等,导致失学达半年之久。期间,女方以孩子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男方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经多方劝解男方仍拒绝为孩子复学,法院认为男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现阶段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故判决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核心价值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应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作为处理抚养权归属的首要原则。
    以上6个案例落实民法典精神要义,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希望对促进和谐家庭建设,弘扬优良社会风尚有所助益。谢谢!
    [10:13:15]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刚才张琳庭长对6起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这些案例均源于我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体现了司法裁判从程序及实体全方位、多角度聚焦家庭建设,强化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情感利益的一体化保护。下面进行本次发布会最后一项议程,请媒体记者朋友针对今天发布会内容进行提问。
    [10:15:03]
  • [中国妇女杂志 记者]:
    在第28个国际家庭日到来之际,一中院召开这样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很有意义,司法机关在维系和推动家庭和睦、幸福、进步方面具有特殊重要职能。民法典颁布后,一些新的法律规定也进入公众的视野,规范约束着百姓的生活,比如离婚冷静期。社会上很多人认为,现在是结婚容易离婚难,从法院的角度分析,老百姓这个看法是否有道理,如何理解民法典对离婚设置的一些新条件?
    [10:16:30]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元。家庭的构建和组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同时,运用司法手段对于不适格家庭关系及时调整和解除,也是保障、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方面。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些制度创新引起了老百姓的广泛关注。民法典第1043条强化了对家庭的保护,从国家立法层面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对于危机婚姻,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诊疗、修复功能,利用柔性司法手段,调和双方矛盾,巩固家庭关系;对于死亡婚姻而言,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对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的确认、家庭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都是运用司法手段手段强化对家庭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双方当事人未经周全考虑简单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为了尽快离婚,大事化小,难事化简。没有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方式、时间等作明确约定,对共同财产及债务也是简单约定为无财产或无争议,殊不知这些看似简单的约定在法律上均属于约定不明,事后易引发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增加诉累同时,不利于再生家庭的和谐稳定。比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事实上一方存在隐匿的大量财产。另一方发现后,通过诉讼继续主张权利。再比如,老百姓比较关注的离婚冷静期,并非是限制离婚自由,目的是让更多的婚姻得到调适和挽救。它不适用于法院诉讼离婚,却与诉讼离婚存在程序上的衔接与权利救济上的延续。还比如公众普遍疑问的婚内遭遇家暴、虐待怎么办,是不是也难以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针对五种情形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就包括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同时该条第五款新增: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可见,民法典在立法上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与认定标准,充分保护了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中设置离婚冷静期,还是在诉讼离婚中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两种制度相互衔接,使离婚不是难上加难,而是在程序上更易选择操作,在实体上更易化解矛盾,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同时,大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家庭和谐安宁和社会发展稳定。
    谢谢。
    [10:20:40]
  • [新京报 记者]:
    在今天发布的案例中,有一起继承纠纷,是关于遗嘱无效后房屋分配的问题。目前,社会已经步入老龄化时代,家庭财富的传承是家庭延续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老年人都很关心自己身后的财产处理,能否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就老年人关心的财产继承特别是遗嘱继承问题谈谈自己的建议吗?
    [10:21:02]
  • [团河法庭副庭长 王国庆]: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因遗嘱引发的纠纷确实很多。纠纷的根源在于老人订立遗嘱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老人订立遗嘱的能力有限。很多老人希望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其最亲密的人。但订立遗嘱时,往往并不注意遗嘱的形式要求,对遗嘱继承的法律制度不了解或了解的不够,导致很多遗嘱因为欠缺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
    第二、虽有一定的遗嘱订立能力,但考虑问题并不周全,往往给身后子女财产纷争留下很多问题。比如,老人生前患有各个方面的疾病,去世后,个别子女认为老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能力。再比如,老人将自己以及已故配偶的遗产统统做了处分,导致子女之间在继承问题发生矛盾,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对此,我要特别提醒广大的老年朋友:
    一是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保证自己有相应的订立遗嘱的意思能力。建议对子女对老人的精神状况做一些针对性的检查,然后再订立遗嘱。或者立遗嘱时,要求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制作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真实再现订立遗嘱的过程。
    二是在订立遗嘱时,做适当的功课。要查询法律规定或者向资深律师寻求帮助,或者到公证机关订立公证遗嘱等,保证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会签名但仅捺手印、遗嘱的年月日不全、订立代书遗嘱时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不符合要求,见证人与遗嘱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等等,这些基本形式要求都要注意。另外,民法典规定了一些新的遗嘱形式,比如打印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些形式一定要严格遵守,否则极有可能产生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是遗嘱的内容一定要合乎法律的规定,清晰可辨,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同时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如果遗嘱内容有错误需要更改,尽量重新制定或者在更改位置签名并注明日期,切不可随意涂抹,这会对将来的遗嘱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总之,遗嘱订立的好与坏既关系到财产的有序传承,也关系后身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需要广大老年朋友认真对待。
    谢谢!
    [10:26:16]
  • [民主与法治杂志 记者]:
    今天的发布会内容很充实。我感触最深的就是发布内容中所强调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双重作用。我理解,在事实查明的基础上做出的判决重在法律适用,我想请问单国钧副院长,伦理道德是如何能够有效融入家事案件的裁判中的?
    [10:27:57]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单国钧]:
    道德和法律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二者看似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实际上有很强的依赖性。法律如果没有道德作支撑,就会失去合理性,而道德不借助法律的约束,就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国家向来注重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建设,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国家治理中,道德和法律必须兼顾,不可偏废。
    如何将伦理道德融入家事案件裁判之中,涉及到专业的法律适用方法,在这里,我结合我院的探索和做法,简单谈几点意见。
    一是司法审判必须弄清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到底是弘扬什么、贬斥什么,肯定什么,反对什么。比如,民法典就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那么什么是“其他”,法律并未言明。只有当我们认识到立法如此规定,其目的正是为了惩戒违反家庭义务和婚姻义务一方,促进优良家风建设,就我们就可以将那些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纳入进来,从而实现道德和法律的结合。
    二是要注重发挥道德和法律双重作用。法官裁判时,有的案件虽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为了达到道德教育和法律规范的双重目的,也使判决能够起到更好的社会引导效果,我们主张仍然要坚持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如果案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那我们就要通过调查研究,秉持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等伦理价值,积极填补法律空缺,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始终成为人们的行为准据,司法的裁判基础。
    三是要注重判决文书的说理,以理服人,不能简单的以道德规范代替法律规范,要主次结合,相辅相成。在追求法律目的实现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为当下案件寻求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解决方案。今年三月,最高院下发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裁判文书的指导意见,对适用的领域,适用的方法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意义非常重大,实践指导性也很强。我们将以指导意见为依据,进一步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确保家事正义看得见,听得明,感受得暖!
    谢谢。
    [10:38:41]
  • [北京政法网 记者]:
    我们都知道妇联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能否具体介绍一下妇联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呢?
    [10:39:27]
  •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副部长 韩东梅]:
    作为北京市妇联应该说代表妇女权益是我们一个基本职能之一,一直以来北京市妇联也注重融合整合联动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妇女维权工作,就婚姻家庭化解工作,首先一点,我们是在2017年发挥联动优势,组织优势,在政法委司法局法院民政等部门大力支持下我们下发了《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纠纷的意见》,通过这个意见出台和实施,能够推动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多元化解工作格局,为家庭婚姻纠纷化解提供组织保障。第二,在婚姻家庭预防化解工作实践中,我们重在“一队一线一站”,来服务广大妇女群众对婚姻化解家庭矛盾的需求。一队是利用基层妇女群众排查发现妇女群众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早进行化解,在此过程中,我们也进行了心理知识方面的培训,同时我们也欢迎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其中,进行社会学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一线是我们12338妇女热线,通过这个热线,更多妇女群众如有婚姻家庭纠纷诉求可以直接打到我们热线来,由我们社区等四级妇联组织直接服务于妇女群众婚姻家庭纠纷的化解诉求。一站是我们在市司法局协调下,在全市推广建立婚姻家庭调解站,和民政部门有合作、和法院有合作,在妇联,婚姻登记家事审判等等这些地方设立我们的婚姻家庭调解站,能够方便妇女群众在身边就能找到调解组织,得到调解需求。感谢记者提问,感谢记者对妇女事业的关心。欢迎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心理建设上的有识之士能够加入我们的队伍中来,让我们共同建设爱国、相亲相爱的氛围,共同促进小家的和谐,共同建设维护大国的稳定。
    [10:42:20]
  • [法治日报 记者]:
    我们看到今年一月份在北京市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了北京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站,能否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10:44:46]
  • [市司法局调解工作处副处长 杨健]: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站是市妇联与市人民调解协会于2021年1月11日联合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平台,是一种人民调解的形式。工作站主要为全市居民提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化解、普法宣传等服务。婚姻家庭调解工作站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依托,统筹律师和全市最优质的调解力量,为全市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提供帮助和指引。同时,市法律服务中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站将对16个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窗口设置和职能作用发挥形成示范和引领作用。
    工作站自成立以来,秉承“更好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及身心健康”的理念,兼顾自愿性、保密性、便捷性、经济性的特点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对于距离市服务中心较远的当事人,我们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街乡和社区(村)的优秀调解员就近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对于坚持到中心来的当事人,工作站统筹组织律师、第三调解室的知名调解员到市中心开展矛盾化解服务。在日常工作中,工作站把心理疏导放在比纠纷化解更重要的位置,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进行聊天和谈心,经常一个电话一打就是1、2个小时,最长的有2个半小时,工作人员有时就忘记了吃饭和下班,也正是这样耐心细致的服务,经常会把当事人心中积怨已久的问题解决了。自成立以来,工作站开展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现场及电话咨询50余人次,化解矛盾纠纷34件 ,电话累计接待时长达1200多分钟。
    为进一步扩大工作站影响力,工作站还组织开展“巾帼知心人 调解暖人心”三八妇女节主题活动,通过专题咨询、节日留言、H5场景制作等线上线下双渠道开展主题宣传。
    此次,市调解协会和市妇联权益部、一中院团河法庭联合签订合作协议,既是工作站职能作用发挥的机制保障,也是工作站做优做强,形成示范引领的重要抓手,更是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矛盾纠纷解和诉源治理工作的举措之一。下一步,我们将以今天签订合作协议为契机,全面加强与市妇联、各级人民法院的合作,推动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有序衔接和高效联动,切实为全市有婚姻家庭纠纷化解需求的群众提供看得见、找得到,能管用,办实事的纠纷化解服务。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媒体朋友们更多的支持与协助,谢谢您的采访。
    [10:47:27]
  • [北京青年报 记者]:
    我想请问佟丽华主任,您如何看待法院发布这些典型案例的作用?尤其是法院发布的,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例,因为孩子在家庭成员中的地位相对特殊,关乎家庭的传承和延续,关乎国家的未来,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哪些特别的意义?
    [10:48:49]
  •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谢谢记者的提问,首先三点意见,一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依法保护家风建设,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来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化解了很多社会矛盾,家事审判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未成年人的审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案件判决中明确了孩子抚养权归属上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为原则,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还没有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可以进行审判,审判首先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这是重要的原则。孩子到底是一方抚养,还是双方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孩子不是财产,两个孩子处理上,对于年龄差距不大,或者坚决不分离的,裁判上考量两个子女不分离的原则。
    还有就是两个孩子虽表达了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的意愿,但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父亲的综合条件不利于抚养孩子,法院为了最有利于孩子成长,没有以孩子意愿作为单一考虑因素。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孩子的意见并非是孩子抚养权的唯一意见,如果和父亲一起生活,就是违背了孩子,我尊重孩子的意愿,但并不意味着我听你的。这两个具体条款,都是在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
    有些时候看两个公司的案件和家事案件有很大区别,家事审判面临很多压力。家事审判面临财产、情感问题,家事审判面临专业审判问题,公司纠纷往往就是钱的问题,家事审判涉及情感问题,有些是潜伏的社会矛盾。家事审判审理的不仅是离婚、财产分配,往往背后还有情感缺陷问题。家事审判不仅要解决事情本身,要找到情感宣泄的场所,家事法官承受了社会负面情绪的宣泄,我们要高度重视家庭家教,社会也要更注重家事审判。
    [10:54:23]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关注和支持。
    家事国事天下事,法暖家事。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希望借此契机继续与社会各界加强沟通合作,我们也衷心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关心我院家事审判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为推进司法审判加速助力。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的参与和支持。谢谢大家!
    [10:56:2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