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现场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

刘梅

李峥

叶福勇
6月3日10:15,通州法院召开涉农村以老养老赡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杨艳玲。近日,通州法院于仇庄村召开“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新闻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9:51]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准备工作就绪,马上开始。
    [10:13:25]
  • [李峥]: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李峥。今天上午,通州法院在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仇庄村举行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出席通报会的有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庭长刘梅,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副庭长叶福勇。同时,我们还非常荣幸邀请到各位媒体朋友。
    [10:14:11]
  • [李峥]:
    此次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成因分析、典型案例和法官提示。此次新闻通报会,旨在加强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的诉源治理工作,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孝道文化,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10:19:44]
  • [李峥]:
    下面,我们有请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介绍通州法院近五年审理的“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0:20:26]
  • [张朝阳]: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10:20:52]
  • [张朝阳]: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很多赡养纠纷案件,尤其是原被告年龄均在60岁以上的“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日趋增多。在此类赡养纠纷案件中,被赡养人作为原告的诉求主要是向赡养人追索赡养费。表面上看,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由于家庭关系的复杂性,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关系的维系和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下面,我对近五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介绍如下:
    [10:21:37]
  • [张朝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调研2016-2020年五年间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其中2016收案89件,2017年收案72件,2018年收案75件,2019年收案84件,2020年收案64件,五年共计384件。根据原被告户籍所在地,统计涉农村“以老养老”类案件有46件。根据审理案件情况,总结出该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0:22:14]
  • [张朝阳]:
    一是双方当事人年龄特征明显。在我院近五年受理的赡养纠纷中,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达46件,占比12%。此类农村赡养纠纷中,由于原被告年龄均在60岁以上,双方在法律上均属于无劳动能力人员,不仅原告需要被告赡养,被告也需要自己的子女赡养。基于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原告大多与儿子共同居住生活,并由儿子给付相关费用,单独居住或者居住养老院的情形较少,对同住子女依赖性较高。
    [10:22:37]
  • [张朝阳]:
    二是精神赡养的缺失。在“以老养老”赡养纠纷中,原告大多老伴去世,心里难免有些孤苦无依,对子女心理依赖较大,而子女、孙子女陪伴较少,造成老年人心理空虚,缺乏精神慰藉。
    [10:23:00]
  • [张朝阳]:
    三是被告人数较多且对于赡养义务互相推诿。“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大多以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疾病缠身,需要子女赡养等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再则就是认为其他赡养人在精神、生活、经济上并未对被赡养人尽到合理照料义务,以此为由推卸自身的赡养义务。
    [10:23:24]
  • [张朝阳]:
    四是审理过程中调解难度较大。“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中,由于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原被告之间对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往往争议较大,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10:23:34]
  • [张朝阳]:
    基于以上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举办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分析此类案件的成因并提出相应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建议。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地点—仇庄村,通过建立书院、启动道德讲堂、提炼家风家训家规等一系列举措来全面提升村庄治理水平,先后荣获“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和“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等荣誉称号。我们在仇庄村举办新闻发布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0:24:09]
  • [张朝阳]:
    一是以法治促德治,实现法治与德治在基层社会“诉源治理”中相得益彰。仇庄村推崇的孝道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追求之一。此次新闻发布会通过介绍“以老养老”赡养纠纷典型案例,旨在为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司法保障;
    [10:24:31]
  • [张朝阳]:
    二是进一步传承和创新“枫桥经验”,推进村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院将继续加强与仇庄村委会的沟通联系,通过京法巡回讲堂、定期进村普法宣传等方式,培育村民法治理念,提升村域基层治理水平。
    [10:24:59]
  • [张朝阳]: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0:25:18]
  • [李峥]:
    近期,通州法院对近五年审理的“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对此类纠纷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下面由马驹桥法庭庭长刘梅向大家通报通州法院审理的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
    [10:25:59]
  • [刘梅]: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通州法院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的主要成因:
    [10:26:24]
  • [刘梅]:
    一是思想转变不及时。一些子女由于自身生活工作压力较大,未能践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道德观念。“以老养老”案件中的被告,自身岁数也比较大,需要子女赡养,未能及时转变思想,放下心理包袱,认识到自身也需要赡养父母,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0:26:50]
  • [刘梅]:
    二是家庭先期纠纷导致现有赡养问题发生。在通州法院受理的赡养案件中,有很多先期分家析产矛盾导致后期赡养纠纷。受主观因素影响,一些老人在早期的分家析产过程中不能做到不偏不倚,从而导致子女对父母产生隔阂和偏见。子女则以未分得或少分得财产为由,拒绝承担或少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多得好处多养老、少得好处少养老、不得好处不养老”的错误观念,使得兄弟姐妹之间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激化。
    [10:27:17]
  • [刘梅]:
    三是经济原因,部分当事人收入较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家庭中。随着农村适龄劳动人口的外流,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生活多依靠自己子女的经济帮扶,但不少老年子女已经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正常生活也依靠自己子女的赡养,此时由于捉襟见肘的经济状况而易于引发赡养纠纷。
    [10:27:41]
  • [李峥]:
    接下来,由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副庭长叶福勇向大家介绍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的典型案例。
    [10:28:14]
  • [叶福勇]: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通州法院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10:28:33]
  • [叶福勇]:
    典型案例一:这是一起因被告单方推诿赡养责任而引起的赡养纠纷案例-董某诉董某1赡养纠纷案。董某与刘某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即董某1、董某2、董某3、董某4,刘某某于1989年去世,董某4系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经村委会调解,董某1、董某2、董某3就董某的赡养事宜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上述三人轮流赡养董某,每人各一个月;董某看病报销后超过500元,由上述三人均摊。《赡养协议书》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经法庭询问,董某表示不同意按照上述《赡养协议书》对其进行赡养。
    [10:29:16]
  • [叶福勇]:
    本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董某1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董某赡养费500元,于每月25日前执行清;二、自2019年2月1日起,原告董某看病医疗费用凭药费单据(扣除报销后)自负部分由被告董某1负担三分之一。
    [10:29:42]
  • [叶福勇]: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告董某出生于1931年,已近90岁高龄,被告董某1出生于1959年也已60多岁。原告虽有四个子女,但通过审理发现,董某1虽然作为长子,但并对董某的赡养并不尽人意,有推诿之嫌,并不能很好的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通过本院判决将明确董某1的赡养责任,督促其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10:30:10]
  • [叶福勇]:
    典型案例二:这是一起因被告生活压力大而引起的赡养纠纷案例-肖某某诉孔某1、孔某2赡养纠纷案。孔某某与肖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四个子女。2010年,孔某某去世。原告肖某某现与孔某3一起居住生活。孔某1陈述已离婚,现带着一个残疾儿子共同生活,为此其提供了残疾证和离婚判决书,目前生活困难,肖某某对孔某1离婚及孩子残疾情况无异议。孔某2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患病需长期规律治疗。
    [10:30:49]
  • [叶福勇]:
    本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孔某1、孔某2每月各自给付原告肖某某赡养费2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给付,于每月10日前付清;被告孔某1、孔某2每月各自给付原告肖某某房屋租赁费及水电费3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给付,于每月10日前付清;原告肖某某自2019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以正式医疗费票据为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被告孔某1、孔某2各负担四分之一,分别于每年的7月1日和12月1日各结算一次。
    [10:31:25]
  • [叶福勇]: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告肖某某于1935年出生,已年满85岁,并且身患多种疾病,被告孔某1、孔某2都已年满60岁,孔某1已离婚并还有残疾的子女须抚养;孔某2无子女,自身患病,且收入较少。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所在地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情况及二被告的经济状况,依法调整了原告诉求赡养费数额,既保护了原告的权益,又不会增加被告的负担,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10:31:55]
  • [叶福勇]:
    典型案例三:这是一起因再婚引起的赡养纠纷案例——胡某某诉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赡养纠纷案。原告与王某某(1980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丧偶再婚,婚后生有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2、长女王某3。王某4系原告与其前夫之子,王某5系王某某与其前妻之子。现原告经济收入包括:国家补贴每月730元,村委会占地补贴每年2255元,另有村委会在节日期间放发的若干过节费用。另查,原告就赡养问题曾于1986年、2007年两次于我院起诉。
    [10:32:22]
  • [叶福勇]: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曾于1986年和2007年对原告的赡养问题作出判决,要求本案中王某1、王某2、王某3和王某4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现原告要求提高赡养费标准及全体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的诉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及答辩意见综合酌定为每月700元。本院判决自二〇一九年三月起,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胡某某赡养费700元,于每月十五日前执行清;自二〇一九年三月起,原告胡某某的住院医疗费(凭医院正式票据)由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分别负担五分之一,于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十二月十五日前执行清。
    [10:32:48]
  • [叶福勇]: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告胡某某于1934年出生,虽已年满86岁,但并未同子女一起生活,无人照料,身体状况较差,被告王某1、王某2为继子,且都已70多岁,被告王某3已年满60多岁,无工作,无子女,生活困难。本院在审理时,鉴于原被告之间关系紧张,被告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法官向被告释明我国法律对继子女也需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当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时候,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如果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我国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继续延续《婚姻法》中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10:33:17]
  • [李峥]:
    通州法院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使大家更好的理解有关赡养问题的法律规定,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下面,由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副庭长叶福勇就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做几点提示。
    [10:33:47]
  • [叶福勇]:
    为减少农村家庭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弘扬“尊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提出以下建议:
    [10:34:14]
  • [叶福勇]:
    一、德法并举,宣扬传统孝道美德,加强法治教育。
    提高意识,主动学习法治知识,认识到赡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宣传孝道美德和赡养法律知识,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自主意识。
    二、分家析产秉持公平理念,做到不偏不倚。
    家庭老人在进行分家析产时要充分听取家庭成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村长、村支书等做见证人,利用“乡贤们”威望高、信誉好的特点,使得分析析产协议能得到家庭成员的广泛认可,预防之后因分家析产不公导致的赡养纠纷。
    三、树立保险意识,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诸多政策,农村居民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提高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积极参保,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合理规划,提高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
    [10:34:44]
  • [叶福勇]:
    四、调解先行,尽量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老人在赡养问题出现时,要积极寻求村委会支持和帮助,各村民委员、各基层调解组织在处理农村老人赡养纠纷时,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充分发挥好“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从情、理、法等多角度明德释法,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赡养共识。
    五、关注老人的心理需求,注重“精神赡养”。
    对于许多空巢老人而言,除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他们需要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抚慰。在“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中,不仅被赡养人缺乏子女的陪伴,而且赡养人亦缺乏子女的陪伴,作为子女应该多陪伴自己的父母,通过电话、视频等形式多与父母沟通交流,常回家看看。
    [10:35:33]
  • [李峥]:
    各位记者朋友,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主要内容。
    [10:36:02]
  • [李峥]: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如大家对通报会事宜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10:36:49]
  • [记者]:
    据了解,赡养纠纷案件是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常见案件类型,通州法院此次选取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典型案件予以发布,请问有什么特别考虑吗?
    [10:37:53]
  • [刘梅]:
    此次发布涉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由于城乡经济差异较大,农村地区青壮年人口流出较多,再加上各种价值观念的冲击,子女容易忽略对在家老人的关爱和照顾。我们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巩固家庭在农村养老中的基础作用,强化家庭赡养的主体责任,营造敬老孝老的良好氛围。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据最新全国人口普查数据,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家庭中老年人人口日益增加,而且现代医疗技术水平进步使整体人均寿命不断提高,几代同堂的家庭日益增多,老年人也应当认识到自己对年迈父母的赡养义务。通州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0:38:48]
  • [记者]:
    近年来,在诉源治理的背景下,法院在预防和化解“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都做了哪些工作?
    [10:39:13]
  • [刘梅]:
    为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方便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院考虑到此类案件当事人多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积极创新审判方法,及时满足社会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一是以调解为主,但当判则判。此类案件中原被告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为维护家庭和睦,法官在此类案件中多采用亲情沟通、道德教育的方式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同时,为及时维护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调解不成时,法院当判则判,不会久拖不决,避免对老年人造成二次伤害。二是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并重。考察此类案件特点,子女对老年父母精神需求的忽略是造成的此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原被告双方年龄较大,法官更加关注双方的情绪波动,注重修复原被告之间的亲情关系。三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年龄较大,行动不便,承办法官深入一线,就地审判,不仅方便当事人诉讼,更能达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助推乡村敬老爱老的风气形成。
    [10:39:37]
  • [记者]:
    为营造和睦温馨的家庭氛围,作为子女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法定赡养义务?
    [10:40:16]
  • [刘梅]:
    我国《宪法》、《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均有相关规定。具体来讲,成年子女对父母特别是在父母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一是经济供养。子女应当向父母给付必要的生活费用,满足年迈父母的基本生活物质需求;二是生活照料。对于同住的父母,子女应当多对父母日常生活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三是精神慰藉。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老年人的物质需求是第一位的,但也不能忽略精神需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子女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10:40:42]
  • [李峥]:
    提问环节结束。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领导和媒体朋友们参加我们的新闻通报会。农村“以老养老”赡养问题,关系到农村两代老年人的幸福生活,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谢谢大家。
    [10:41:0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