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通报会开始

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田刚主持通报会

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通报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难点及审判新路径

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通报典型案例

通报会全景
8月20日9:30,顺义法院召开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情况线上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遗失物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马上开始。
    [09:38:11]
  • [田刚]:
    欢迎各位参加顺义法院的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的议程为:
    一、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通报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难点及审判新路径。
    二、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通报典型案例。
    [09:42:57]
  • [胡泊]: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顺义法院对自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所审理的233件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总结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审理难点,指出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法律后果,并探索涉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的新路径。
    [09:43:35]
  • [胡泊]:
    一、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调解难,判决适用率高
    2016年至今,顺义法院受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仅有18件,调解率仅有7.73%,其中2020年全年无一起案件调解成功;而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191件,判决适用率高达81.97%。造成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判决适用率高的原因是在长期隐忍与隐瞒所积蓄的重重矛盾难以调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呈现出受害者无力反抗、不想反抗以及不能反抗的明显特征,隐忍成为受害者的另一代名词,一旦受害者选择将施暴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则意味着伤害已经突破了受害者的忍受限度,双方矛盾难以调和。在庭审中,施暴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也往往矢口否认施暴的事实,双方难以达成调解意向,多以判决方式结案。
    (二)举证难,证据认定难
    家庭暴力的概念在法律认定与大众理解之间的偏差,是导致当前许多家庭暴力类案件“隐形”的根本原因。举证难是家庭暴力情节难以被法律认定的主要障碍。一方面,当事人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影响及诉讼能力的限制,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忍气吞声,不向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求助;不对家人、朋友、同事诉说;不报警;对伤情不及时拍照留存;受伤后不及时就医。未保留相关证据,造成当事人在诉讼中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举证不充分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和激情性的特点。其发生在私密场所,发生于一瞬间,这大大增加了受害者取证的难度。同时,家庭暴力证据认定需要有效认定存在连续性的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认可,审查标准比较严格。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处置多以调解为主,缺少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和记载,使用告诫书率低,这也让受害者再次陷入有效证据缺失的举证困境。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认定率低
    受害者举证难、有效证据缺失等原因导致家庭暴力认定难,采信率极低。在顺义法院2016年至今受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为21件,认定率为9.29%。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受害者而言,如果家庭暴力不被法院所认定,那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司法是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家庭暴力认定率不高,容易引发受害人极端反抗,甚至酿成恶性刑事案件。
    [09:44:34]
  • [胡泊]:
    二、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法律后果
    (一)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能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则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二)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倾向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据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时会代际传承,即儿童时期目睹或经历家庭暴力,对成年后施暴或受虐有一定影响。为了给儿童创造非暴力生活环境,不支持家庭暴力加害人直接抚养子女是基本的裁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了这一原则。该纪要第1条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在《婚姻法》第39条的基础上,新增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家庭暴力在过错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四)离婚损害赔偿权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即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可以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关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另作如下说明: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无过错方未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另外,双方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明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可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过错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09:45:18]
  • [胡泊]:
    三、探索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审判的新路径
    针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存在的难点,顺义法院本着权益保障、情感治愈、婚姻家庭关系修复的思路,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不仅追求“案结事了”,更把“人和”作为第一追求,探索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判的新路径,对受害者予以保护。
    (一)设家事审判法官,推行专业化审判
    顺义法院特设家事审判法官,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进行专业化审判,家事审判法官均为硕士研究生毕业,法学理论知识扎实,长期审判家事案件,熟悉当地的风土民情,深谙家事案件审理技巧,具有丰富的家事案件审判经验,同时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把控比较到位,擅长心理疏导与沟通,对家事案件的审判起到促进作用。在组成合议庭选用人民陪审员时,选用男、女人民陪审员各一名,均有丰富的基层工作和妇女工作经验。
    (二)加大释明力度,完善证据制度
    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家事审判法官除了遵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外,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适度扩大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
    家事审判法官应适度地扩大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对受害人没有证据且施暴人矢口否认的案件,将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和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纳入到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畴。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事项,家事审判法官便熟悉当事人的生活环境,了解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全面地调取证据,深入地掌握案情,积极创造家事案件调解的有利条件。
    2、加大释明力度,做好审前导诉工作。
    鉴于大多数家事案件当事人为弱势群体以及诉讼能力偏低的情况,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审判法官以不违背法律为原则,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及行使条件,向举证能力较弱的当事人释明具体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所需证据的种类及相关事实的证明程度,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
    (三)探索新举措,保护受害人
    1.受害人信息保密。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家暴受害方的一切信息,如电话、住址等严格保密,在诉讼阶段不将受害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避免受害人在分居的情况下再次受到加害人的威胁。
    2.受害人保护性缺席。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离婚诉讼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这就有可能使暂时摆脱暴力威胁的受害人重新处于加害人的暴力威胁之下。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一方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就为受害人保护性缺席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且自身处于极度恐惧之中,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经受害人申请,法院可单独听取受害人口头陈述意见,并要求提交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而不必要求受害人必须出庭。
    (四)构建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综合解决机制
    除了依托法院家事审判机构这一专业平台,顺义法院还与区妇联、司法局及司法所合作建立诉调对接的长效机制,聘请5名妇联工作人员作为家事纠纷特邀调解员到家事接待室对当事人开展咨询、劝慰、调解等工作。同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居委会人员、家事调查员、心理辅导员、当事人亲属等外部力量共同参与调解和心理辅导工作,并与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等新闻媒体栏目展开长期固定的合作,对有需求的当事人导入第三方调解。对性格偏激、心理存在障碍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矫正和辅导,调整不良家庭结构,促进家庭正向发展。由此,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三调联动的多元化解机制,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
    [09:45:32]
  • [谢衍明]:
    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 遭遇家庭暴力不忍受,报警就医留证据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婚后常因琐事起冲突。2016年2月,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打了李某的脸部,刘某称原告也打了他的脸。2016年6月,双方再因琐事发生冲突,李某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李桥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后原告被送至北京市顺义区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耳外伤、脑外伤后神经性反应、鼻外伤、面部外伤、胸部损伤、软组织损伤、眼睑及眼周围区挫伤、结膜下出血”。经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李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刘某存在家庭暴力并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不认可存在家庭暴力,并称系双方互殴,是因为李某打了其一个耳光之后他才打的原告李某。
    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的就诊证明以及伤情鉴定意见书,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故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典型意义:《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法院确认了被告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审判实践面临的一个难题,但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及时报警和就医,固定了有效证据,最终其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09:50:55]
  • [谢衍明]:
    案例二 保证协议成证据,综合考虑定家暴
    基本案情:马某(女)与叶某(男)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主张叶某存在家庭暴力,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原告马某提交了叶某2017年7月17日出具的保证书及马某2017年9月28日的疾病诊断书,证明叶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其中保证书载明:“2017年7月17日,我到工地去,马某不在,我在工地等她。她回来后未说去哪,我态度也不好,动手打了她,我错了,不应该动手打人,今后也不会再动手。”疾病诊断书记载病情及诊断结果:“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叶某主张,第一次双方是互殴,马某夜不归宿,自己要求看马某的手机,马某拒绝并将其咬伤,后双方动手,于次日签署了上述保证书。第二次也是互殴,是二人与同事喝酒,回家后,马某咬了叶某的胳膊,叶某随手抄起鞋打了马某的头,用鞋的什么部位击打记不清了,并提交叶某2017年9月28日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左前臂、右大腿等部位挫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的正常维系以夫妻双方存在感情为基础,法院认为叶某在写保证书保证不打马某的情况下,再次用鞋跟打马某的头部,从起因、殴打次数、伤害后果来看,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马某与叶某离婚并判决叶某支付马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所采信。本案中,叶某的保证书证明了伤害行为的存在,法院综合考量叶某再次的伤害行为的起因、殴打次数、伤害后果,依法认定了叶某实施家庭暴力,在该起案件中,叶某的保证书对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09:52:17]
  • [谢衍明]:
    案例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直接证明难认定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原告胡某(女)与被告张某(男)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至2016年,双方发生多次争吵,2016年3月6日,原、被告二人分居至今。2016年3月10日,原告向H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H法院经审查将该案移送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H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根据原告申请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胡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胡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骚扰、接触等行为。”原告胡某称其到H法院开庭后,被告阻止原告离开并掐原告脖子,故原告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告对此不认可,称当天开庭后被告询问孩子在哪,当时与原告同行的人用砖拍被告的头,并抓伤被告,当天被告没有掐原告脖子。
    原告胡某主张,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2015年5月17日原告胳膊上有淤青的照片。淤青是因被告在争执中抓原告胳膊造成。另外,原告提交录音及出警视频,在双方争执中原告多次提出“你掐死我了”等内容。根据双方陈述,二人当天确有过身体上的冲突,并且动用了菜刀,但被告否认用刀背砍原告左胳膊及磨原告脖子。认为仅从原告提交的照片无法证明被告用刀威胁原告的事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因其具有预防家庭暴力的制度价值,故仅凭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直接认定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实施了家暴行为,仍需结合保护令的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认定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就本案而言,原告陈述双方开庭后,被告对原告有掐脖子行为遂立即申请保护令并获法院批准,结合本案原告其他陈述、照片、以及录音等证据,法院对原告所述被告对其有掐脖子行为的内容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分析,原告所举诸项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有辱骂、殴打、威胁、恐吓等行为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行为在模式上已呈现周期性、在时间上已呈现延续性,与一般的家庭纠纷明显不同。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张某向胡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独立程序,仅凭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足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如遭遇家庭暴力,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受害人除需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需另外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本案之所以确认被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原告胡某在庭审中提交了照片和录音证据,法院综合考量胡某提交的证据并结合H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最终确认被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09:56:31]
  • [谢衍明]:
    案例四 “损伤”不同于“控制”,“纠纷”不同于“暴力”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初中同学, 2015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某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被告对其有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137.8元(包括医疗费137.8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为了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2018年7月11日拍摄的其膝盖和腿受伤的照片以及2018年7月9日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的诊断报告。原告称2018年7月7日,因其手机里有被告出轨的证据,被告与原告抢夺手机,在抢夺手机过程中被告拽着原告的头发并踹原告的肚子,原告摔在地上时膝盖碰伤,开始没有瘀伤,两三天以后才发现,并于7月9日去医院就诊。被告不认可照片的真实性,认为看不出照片主体、受伤原因,也不认可诊断证明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被告坚称其没有打过原告。二人感情基础深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原告所述,2018年7月7日,被告为抢夺手机导致原告双上肢及腿部有软组织损伤,但原告所提供照片和就诊证明难以形成完整的可以认定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链,且即使上述损伤系因被告在争夺过程中造成的,也与以“控制”为本质的家庭暴力不同。原告所述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这是因为在亲密关系中,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达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控制”的意思是使某事或某人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而家庭纠纷则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执。两者的主要区别为:从双方关系来看,家庭暴力中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家庭纠纷中双方则是平等的。从行为目的上看,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对方,家庭纠纷的目的则是为了说服对方。从使用的手段上看,家庭暴力采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方式,家庭纠纷的使用手段则是争吵、协商。从行为后果上看,家庭暴力对身体造成了伤害,家庭纠纷对身体往往不造成伤害。本案中,双方因抢夺手机于7月7日发生纠纷,但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是7月9日、照片的日期则为7月11日,原告现有证据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并不能证明被告对其损害的事实,原告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可以认定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链,即使上述损伤系被告在争夺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但从行为的目的、双方关系以及被告采取的手段来看,被告抢夺手机并非为了控制原告,该案是明显的家庭纠纷,而非家庭暴力。
    [09:57:09]
  • [田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方留言。谢谢!
    [10: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