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

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单祖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尹凤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黄村法庭副庭长 桂盼盼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黄村法庭副庭长 王艳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黄村法庭法官助理 童丽君

现场图
9月17日10时,大兴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网友们,大家上午好!
    这里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直播现场。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单祖果,欢迎大家!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如何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今年,我国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监护制度,为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及破解家庭监护不力等难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基础上,大兴法院积极开展“贯彻两法 守护明天”系列司法行动,积极开展涉未成年人纠纷专业化审理,通过成立“少年家事庭”,将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相融合,不断开创少年审判工作新局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今天,大兴法院将针对“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欢迎大家通过大兴法院新浪微博视频直播参与观看和互动!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通报会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黄村法庭副庭长王艳超、副庭长桂盼盼、法官助理童丽君。
    本次新闻通报会,我们还荣幸地邀请到了六位北京市人大代表线上观看和监督。他们是民盟大兴区工委副主委,北京市大兴区第一职业学校副校长李广瑞,北京永安商业公司部门经理齐曼•艾力,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人才创新服务中心原主任杨燕秋,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北京永兴缘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执行董事周春秀、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青云店司法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薛亚会,欢迎各位代表!
    [10:26:54]
  • [主持人]: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由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介绍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10:42:59]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
    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少年强则国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心少年儿童成长,心系少年儿童工作,他亲切指出“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党和政府要始终关心各族少年儿童,努力为他们学习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新时期面临新挑战,现阶段我国互联网普及、各类风险因素增加,人民法院受理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多。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人民法院如何从实际出发,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治,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使命之一。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少年法庭以未成年人为中心规定受案范围,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推进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发展,强调充分调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供助力。2021年5月19日,北京高院组织召开北京法院加强少年法庭工作部署会,会上我院黄村法庭被授牌少年家事法庭。
    多年来我院始终积极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探索涉未成年人纠纷的专业化审理。今天将通过总结分析近两年来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挑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下面就大兴法院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典型案例向大家作简要通报。
    [10:43:27]
  • [嘉宾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
    一、近两年来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我院审理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1302件,审结1254件;2020年审理1253件,审结1058件。今年3月开始我院黄村法庭集中受理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截至8月,我院已经审结涉未成年人案件642件。
    从结案方式上看,近两年来我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1256件,占结案数的44.6%;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794件,占结案数的28.2%;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766件,占结案数的27.2%。此外,还有部分案件能够通过诉前调解机制有效化解。
    二、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争议呈现激化趋势
    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涉及道德、情感等多层面多因素,案情大多不复杂,但双方积怨较多、矛盾争议突出。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成为案件审理难点之一。同时探望权纠纷、抚养费纠纷也不断增加,并逐渐成为涉未成年人纠纷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其中,当事人要求提高抚养费的案件,以支出教育费、医疗费增加为主要理由。
    (二)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标的额呈现增大趋势
    伴随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涉未成年人的继承纠纷、离婚纠纷、侵权纠纷案件标的额也在逐渐增大,且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多起诉要求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原因呈多样化趋势
    经统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风险来源多样。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人身伤害等各类侵权事件均有发生,法院在审理相应案件时,也努力从宏观上厘清各类风险来源,微观上看清家庭互动模式,将涉未成年人案件纳入诉源治理范畴,减少涉未成年人案件数量,给予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环境。
    (四)涉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同时也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类型集中在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几类案件中,严重暴力犯罪总体下降趋势明显;二是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占比超一半;三是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明显下降;四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但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问题突出。
    [10:44:12]
  • [主持人]:
    感谢尹院长的介绍。从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可以看出,近年来,大兴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量呈上升态势,案件情节也更加复杂。可以说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面临更高要求、更大挑战。涉未成年人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大兴法院将始终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努力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下面,请桂盼盼副庭长通报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10:44:46]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副庭长桂盼盼]:
    三、关于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未成年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
    案情简介:甲某与乙某系夫妻关系,生育甲某某(5岁),乙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甲某常因琐事争吵对其拳脚相加,甲某某三岁起也经常被打,每天生活在恐惧之中。2020年11月27日,甲某再次对乙某、甲某某大打出手,为避免遭受更大不幸,乙某带着甲某某搬离住处,寻求帮助,但甲某仍发微信威胁乙某,用斧头损坏家电用品,并购买了前往乙某老家的火车票。情况紧急,乙某、甲某某向本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我院接到申请后,认真审查乙某提交的视频、微信、照片等证据,协调当地派出所等机构,调取了乙某数次报警案件登记表及询问笔录,查实甲某确有家暴情形。并向甲某告知人身保护令申请内容,询问其意见后,释明其要理性解决争议,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
    裁判结果:基于上述查明情况,本院出具人身保护令:1.禁止甲某对乙某实施辱骂、威胁、殴打等家庭暴力;2.禁止甲某骚扰、跟踪、接触乙某、甲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3.禁止甲某接近、进入乙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4.禁止甲某接近、进入甲某某的住所及学校。后我院与乙某工作单位、甲某某所在学校、乙某与甲某某居住地居委会、派出所取得联系,告知上述情况,送达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向乙某、甲某某说明遭遇家庭暴力时,应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关联案件处理:乙某于2021年1月向本院起诉与甲某离婚,并要求获得甲某某的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了解上述人身保护令案件情况,本院家事审判法官耐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通过甲某线上参与开庭的方式,保障乙某、甲某某的安全与身心健康,最终乙某与甲某经调解离婚,抚养权归乙某所有。对于甲某探视的诉求,因尚未超过6个月的人身保护令限制时间,本案中未予支持,告知甲某6个月之后可与乙某协商探视时间与方式,协商不成可另行就探视权提起诉讼。
    法官后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申请人身保护令纠纷案件以及离婚纠纷案件。社会应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仍频繁发生。本案中,针对乙某、甲某某的人身保护申请,我院立即行动,核实情况,多方沟通联络,按照法律规定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儿童起到了及时保护作用。同时,本院在关联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探视、抚养未成年人问题上也以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出发点,促使纠纷妥善解决。
    因为家庭暴力存在隐秘性,突发性,取证困难等特点,故当事人在遭遇类似情况的时候,应该及时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并保留证据。

    【案例二】
    甲某与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乙某与甲某系某中学同班同学,一日课间,甲某对乙某无故质问,并动手殴打乙某,后同学高呼“老师来了”,双方才散开。自由活动期间,甲某又追打乙某并用利器割伤乙某胳膊。报警后,甲某认可是其用圆规划伤了乙某。经诊断,乙某为左上臂神经损伤,三角肌部分断裂,术后住院6天。后乙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将甲某起诉至本院,要求甲某赔付医疗费、急救费、交通费等费用。
    处理结果:经法官调解,甲某给付乙某医疗费、急救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及财产损失共计11850元。
    法官后语: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权行为致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某与乙某因小事争执发生伤害事件,造成乙某手臂划伤,甲某应赔偿乙某各项损失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调解解决纠纷力度,积极与双方法定代理人沟通。经本院批评教育,甲某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向乙某赔礼道歉,甲某父母同意赔偿乙某相应费用,切实化解双方矛盾,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一方面各位家长与老师日常生活中应及时掌握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做好教导工作,避免未成年人间生活琐事纠纷升级,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纠纷由民转刑。另一方面,教育机构应关注伤害性文具的保管使用,可采取集中存管、统一发放的方式使用。

    【案例三】
    甲某诉乙某、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情简介:甲某与乙某均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某日课间,双方因小事产生肢体冲突,乙某将甲某推倒,造成甲某下唇挫裂伤,两颗牙齿牙冠折断。甲某为此支付医疗费1358.06元。后甲某将乙某、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6858.06元。诉讼中,某小学提交了三位老师的证人证言,欲证明当时的事发经过以及学校对于此次事故的处理方式合理。甲某对其中一老师证言不予认可,认为学校没有及时将甲某送医导致了后期不得不进一步对甲某伤口进行缝合处理的结果。
    裁判理由: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乙某在学校将甲某推倒致使甲某受伤,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院确定为8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某小学提交了安全教育材料,并认为其尽到了日常安全管理教育职责,但在本次事故发生后校方没有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因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本院确定为20%。对于甲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酌情按照上述责任比例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甲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06.4元;某小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甲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51.6元;并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本案是一起校园伤害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爱玩好动是未成年人的天性,同学间发生争执应妥善处理,杜绝肢体冲突解决问题。在校期间,老师发现学生发生冲突后应立即制止,及时教育指正,履行法定的教育、监管、保护未成年人义务。本案中,甲某与乙某因小事争执发生伤害,造成甲某受伤,学校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在发生人身伤害后第一时间将乙某送医救治,并及时联系双方家长。建议教育机构设置课间活动校园巡视员,并健全医务室、急救室等设施应对突发事件发生。

    【案例四】
    甲某强制医疗案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甲某在大兴区某村暂住期间,持菜刀砍击六岁的邻居乙某头颈部,欲将其杀害。致乙某受外伤失血性休克,脑挫裂伤、颅骨线性骨折、左耳部分缺失,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甲某在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经鉴定,甲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被申请人甲某因受精神疾病影响,实施了杀害儿童的行为,并致受害儿童轻伤一级,其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精神疾病尚未治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依法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乙某受伤严重,鉴定为轻伤一级,且左耳部分缺失,需要后续治疗,案件裁判生效后法院为乙某申请了相关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甲某强制医疗;为被害人乙某申请两期司法救助金。
    法官后语: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导社会关爱未成年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法院既要立足本职,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更要延伸司法职能,关注被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其是身心健康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被申请人家庭困难,无赔偿被害人能力,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积极启动了被害人救助程序,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用于后续治疗,同时持续关注被害人治疗情况,为其走出心理、经济困境提供支持。


    【案例五】
    乙某某聚众斗殴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乙某某因初中时受甲某某(另案处理)欺负便预谋报复。一年后的8月初,乙某某开始打听甲某某住处,被甲某某得知后,二人通过QQ、电话相约斗殴。8月20日,二人约好后,乙某某纠集丁某某等3人与甲某某纠集的丙某某等2人在大兴区某餐厅附近发生殴斗。乙某某持壁纸刀前往并现场使用。经法医鉴定,此案造成乙某某、甲某某、丁某某轻微伤。
    裁判理由:被告人乙某某无视社会秩序,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乙某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且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显示,其系在校学生,因初中时受到欺负心里不满情绪没有及时化解,加之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才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家庭愿意接纳并监管,社会认为对其社区矫正不存在重大不良影响。
    判决结果:综合乙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后语:这是典型的由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引发的在校生校外暴力。被告人乙某某虽然是聚众斗殴的纠集人,是犯罪实施者,但也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受害人,其法定代理人反映,他们为乙某某办理了就读其他学校的手续,有部分原因就是他在原学校受欺负。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的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都无法短期内弥合心理创伤,被告人乙某某就是如此,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仍觉得委屈、愤怒,最后认为只有通过报复才能宣泄心中的负面情绪。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乙某某实施犯罪时特殊的心理动因,法官通过与其本人、家长就案件本身、学业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让乙某某反思自己存在的问题并化解其负面情绪,收到了良好效果。
    [10:47:15]
  • [主持人]:
    谢谢桂庭长。
    下面,请王艳超副庭长就未成年人保护进行法律提示。
    [10:48:19]
  • [嘉宾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副庭长王艳超]:
    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提示
    《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司法和政府联动发力。基于此,本院做出如下提示: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搭建未成年人与社会的桥梁。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堡垒,法定代理是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延伸。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家庭应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监管责任,给予未成年人充分的陪伴和关爱,外出游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管,课外时间选取安全活动场所等。同时,家庭也应充分发挥引导教育的功能,“通过感情的途径,将年轻的心理引向道德”,实现对潜在犯罪人的有效控制和保护,使其远离犯罪。
    (二)强化未成年人意见表达,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具备一定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保障未成年人意见陈述权,对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意见根据其理解能力与表达能力不同分别予以考虑。
    (三)强化教育机构管理职责,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确定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切实做好各类安全风险防范举措,建立校园伤害事件预防处置协作机制,应对突发事件;加强课余时间的巡逻巡视,强化学生法治教育,规范学生言行,预防校园欺凌与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四)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创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
    互联网及相关营运产品发展迅猛,未成年人上网远程学习逐渐流行。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判断力、自制力较弱,近些年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侵财、实施网络犯罪不断增加,如套取银行账户密码、鼓励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不良网课平台存在低俗链接等,故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场所,教育未成年人建立网络交友勿轻信,避免上当受骗的防范意识。

    五、结语
    大兴法院将以加挂“少年家事法庭”为契机,不断更新家事、少年审判理念,更加注重家庭关系修复,家庭感情治愈,由保护当事人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保护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工作方法,完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在家事法庭基础上,设置专业少年审判团队,选取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担任团队长;通过圆桌审判、人性化、家居式的调解室设置方式,营造融洽温馨的氛围,契合少年案件的柔性特点,舒缓当事人对抗心理,治疗心理伤害;不断巩固审教成果,充实审判力量,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教育拯救失足未成年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10:48:31]
  • [主持人]:
    谢谢。感谢两位法官分享的典型案例以及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提示。
    [10:48:57]
  • [主持人]:
    一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少年儿童事业,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倍加关切,这对人民法院处理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大兴法院将认真履行司法职责,不断探索创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矫治,深度推进校园法治教育,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以上是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的全部内容,感谢各位人大代表的在线监督,感谢新闻媒体、网友们的参与、观看!稍后本院官方新浪微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兴法院”将会进行全面报道,敬请大家关注。
    谢谢大家!
    [10:49:09]
  • [主持人]:
    声明:本新闻发布会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
    [10: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