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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主席台

四中院司法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杨晋东主持通报会

四中院刑庭庭长王靖通报相关情况

四中院刑庭副庭长张勇通报八大典型案例
9月23日9:30,北京四中院召开“走私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四中院为您现场直播“走私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付金,下面为您介绍一下通报会简要情况:
    [09:32:22]
  • [主持人]:
    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自集中管辖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的走私案件以来,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正审理各类走私刑事案件,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次发布会通过全面梳理走私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案件特点和规律,明确裁判思路,总结经验做法,以期有效预防和惩治走私犯罪行为,提高全民守法意识,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
    [09:33:25]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分为三个阶段:
    1. 市四中院刑庭庭长王靖介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走私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2. 市四中院刑庭副庭长张勇介绍典型案例并进行说明;
    3. 媒体记者提问。
    现在,新闻通报会正式开始。
    [09:33:43]
  • [嘉宾 杨晋东]:
    本次新闻通报会,我们邀请到市四中院刑庭庭长王靖、副庭长张勇对我院走私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首先,进入通报会的第一项议程,请刑庭庭长王靖介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走私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09:34:14]
  • [嘉宾 王靖]:
    各位来宾,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对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中央和北京市媒体记者表示热烈欢迎!对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多年来对北京四中院宣传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情回顾了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和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号召全体党员在新的赶考路上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引我们要始终做到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奋力推动首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政治、文化、国际交往和科技创新中心,市场经济繁荣活跃,人流量、物流量和进出口贸易量巨大,反走私态势相对严峻。五年多来,在市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之一的北京四中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公正审理各类走私刑事案件,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了更好地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有效预防和惩治走私犯罪行为,我们对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院走私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案件特点和规律,明确裁判思路,总结经验做法。下面,我简要介绍我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
    [09:34:44]
  • [嘉宾 王靖]:
    一、审理走私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院受理刑事一审案件共计207件,其中走私案件为166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80.19%。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73件,占走私案件总数的43.9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54件,占比32.53%;走私毒品案件24件,占比14.45%;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9件,占比5.42%。共计对42个被告单位和222名自然人被告人判处刑罚,对7名自然人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在判刑的被告人中,判处实刑121人,判处缓刑94人。判处实刑的罪犯中,判处无期徒刑的4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9人,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39人,判处三年以上(不包括三年)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17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不包括缓刑)的25人。
    [09:36:58]
  • [嘉宾 王靖]:
    二、审理走私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原因分析
    第一,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占较大比重,以通关走私为主要犯罪形式,犯罪动机多样。
    依法严厉惩处针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走私行为人将象牙、犀牛角、穿山甲片、玳瑁、棕熊胆及狼牙等珍贵动物制品藏匿在行李箱或随身携带通关入境为主要犯罪方式,依靠机场的人流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从犯罪主体来看,以海外务工人员和游客为主。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深入,我国外出务工、留学、旅游的人员逐年增多,或是为了在国内黑市上倒卖牟利,或是用于馈赠亲友、治疗疾病,这些海外务工人员和游客在回国时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预计今后此类通关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案件,仍会占据相当比重,这也说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任务是长期而艰巨的。
    第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主要发生在企业的对外贸易活动中,偷逃税款数额巨大且犯罪手段多样,近年来利用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走私的犯罪形式值得关注,在审结的54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28件为单位犯罪,涉及34个被告单位和54名被告人,偷逃税额共计180 275 825.70 元;另外26件为自然人犯罪,涉及34名被告人,偷逃税额共计58 826 910.59元。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主体呈现出以外贸企业为主,自然人为辅的特点。其中,被告单位偷逃应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有16件,占比57.14%。被告单位的客观行为均表现为在进口货物通关环节中,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但具体到细节,手段方式又各不相同,有的单位直接修改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后向海关申报;有的单位利用香港等地的离岸公司进行转口贸易,变相减少关税;有的单位篡改贸易方式,将FOB改为CIF,逃避运费、保险费上产生的税款;有的单位利用国家边贸优惠政策,从边境地区绕关进口货物等等,可谓手段多样。
    近年来,我院审理了一系列单位和个人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调料品、海产品采用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方式进口入境的案件。这一类案件涉案数额大,犯罪环节涉及面广,证据材料多,涉及法律问题复杂,部分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控辩双方争议激烈,审理难度较大。这种采用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方式走私货物的行为在边境口岸较为普遍,形成了国内货主——职业“过货”团伙—— “过货”边民——国外清关公司——国外货主的走私“产业”链。
    第三,同其他走私案件相比,走私毒品案件的犯罪人中外籍人员占比较高,走私手段包括贴身藏匿、人体藏匿、改装设备藏匿等,个案毒品数量普遍较高。
    我院共审结24件走私毒品案件,共涉及27名被告人。大多采用贴身藏匿和人体藏匿毒品的方式走私进境,如将毒品藏在所穿用的鞋底内、身体隐私部位内等。还有的案件,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经过改装的仪器设备中,利用国际物流走私入境。在这些案件中,走私毒品数量普遍较大,2020年我院受理的陈某某走私毒品案是我院建院以来审理的毒品数量最大的案件,被告人将净重达24公斤的可卡因分装在30个奶粉罐内,分别放入两个行李箱托运入境,社会危害性很大,罪行极其严重。
    第四,审判阶段四大类走私案件违法所得的追缴到位率较高,五大类案件的财产刑执行到位率相差较大。
    审结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走私毒品案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等四大类案件的涉案赃物在审判阶段已全部追缴到位,赃物、赃款追缴比例较高。分析原因,一方面源于案件特点和查获方式,在四大类走私案件中,走私现场当场查获的比例很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也有少量属于这种情形,即走私对象在侦查之初即处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另一方面与司法机关重视该项工作有关,近年来,公检法三机关不断加大刑事案件的追赃减损工作力度,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
    在财产刑的执行方面,五类走私犯罪的情况差异较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的执行到位率分别为43%、6%、4.88%,而走私毒品案件所判处的财产刑绝大部分没有执行到位。原因在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部分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在宣判前积极预缴罚金,财产刑执行率随之较高;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往往被判处巨额罚金刑(有的达上亿元),截至审判阶段查控的财产往往不足以全额执行,财产刑执行率相对较低;而走私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大多为外籍人员,个人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审判阶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
    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提高审判质效上发挥作用明显。
    我院从准确理解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价值功能出发,严格遵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以积极、稳妥、务实的态度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实施,坚持提速不降低质量、从简不减损权利,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息诉服判效果显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被告人自愿选择是否认罪认罚和审理程序的权利,使其获得了实体和程序上实实在在的从宽处理。在166件一审走私刑事案件中,86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适用率达51.80%。二是审判效率明显提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走私刑事案件,庭审举证质证得到简化,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在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当庭宣判率达到53.49%,极大的提升了诉讼效率,也为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提供了保障。
    [09:37:35]
  • [嘉宾 王靖]:
    三、我院走私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和主要做法
    在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过程中,我院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践证明,走私刑事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表现在几类审判指标上,如当庭宣判率高、律师辩护率高、犯罪所得追缴和罚金刑执行到位率高、上诉率低以及无申诉信访案件等。我们的工作机制和主要做法是:
    第一,强化以庭审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当庭宣判率
    近年来,我们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各项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对走私刑事案件的受理、庭前会议、法庭调查和辩论、案件评议、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内容明确、细化了具体工作要求,确保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强化了庭审在事实调查、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践中,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被告人认罪的,做到当庭宣判;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的,待补充完善证据后,也争取实现当庭宣判。
    第二,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我院作为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积累了一定经验。该项制度正式施行后,我院第一时间召开审判业务培训会,组织干警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启动、程序设计和刑罚裁量等相关规定,提升办案人员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释法说理、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为制度执行打好基础。定期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庭审主导作用。
    按照院党组部署,我院将被告人认罪的走私刑事案件列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点之一,并针对案件特点进一步明确合议庭的审查职责,简化庭审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被告人当庭确认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庭审讯问予以简化;庭审质证时,采取集中质证或分组质证的方式简化质证程序;探索裁判文书的简化方式,切实发挥认罪认罚的制度价值。
    第三,坚决落实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要求,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我院高度重视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工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对于法律规定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对于法律规定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坚持尽可能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人。特别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以来,我院严格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自建院以来,在审理的所有走私刑事案件中,222名自然人被告中有207人有律师为其辩护,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达93.24%,其中走私毒品案件律师辩护率达到100%。而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将北京作为试点地区以来,我院实现了所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100%。在审判过程中,我们注重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护等方面的执业权利,有力促进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09:46:36]
  • [嘉宾 王靖]:
    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作为,做好走私刑事案件审判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努力在新时代新征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来宾和记者朋友们对我院工作的大力支持。谢谢大家!
    [09:51:22]
  • [嘉宾 杨晋东]:
    下面由刑庭副庭长张勇通报八大典型案例。
    [09:51:50]
  • [嘉宾 张勇]:
    各位来宾,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下面,按照会议安排,由我对我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中几个典型案例作简要介绍和说明。这次我们选取的八个案例分别是被告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程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被告人颜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李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被告人陈某走私毒品案、被告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翟某、孙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被告人王某、苏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被告人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被告人王某走私毒品案,这些案件要么是在证据标准上或者法律适用上,控辩双方存在一定争议,要么是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对公众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这八个案例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下面我分别进行说明。
    [09:53:14]
  • [嘉宾 张勇]:
    第一类案例反映了审判实践中对走私犯罪涉案物品事实性问题的判断方法。走私案件中与刑罚密切相关的主要是走私物品的性质和金额,其中部分物品的事实性问题可能极大地影响涉案价值的认定,需要综合各项证据认定涉案事实。如被告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程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案中,涉及到走私的医疗设备的新旧判断问题,对医疗设备的新旧鉴定并无专门的鉴定机构和统一的鉴定方法。曾有观点提出通过对在案扣押的医疗设备的使用痕迹、电脑中使用记录进行检查的方法,但鉴于在立案时涉案彩超仪已经销售且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仅通过现有使用痕迹情况无法证明进口时涉案彩超仪是否为旧机电产品。经过多次讨论和多方论证,最终本案通过对每台涉案彩超仪的铭牌信息,与彩超仪制造商公司提供的原厂设备的铭牌信息进行比对的方法认定是否为翻新机器。再如被告人颜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中,涉及到涉案珍贵动物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判断问题,案件审理中,我们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考察世界范围内该物种的人工养殖技术是否成熟,以此为依据来判断案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自于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可能性。鉴于此类问题通常难以查证,我们的裁判思路是,在该物种的人工养殖技术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不能认定案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自于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
    第二类是走私案件认定中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如李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中,辩护方提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中非原产于我国的物种不一定对应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比如根据1988年《保护动物名录》中的规定,穿山甲(即CITES附录Ⅰ中的中华穿山甲)在我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据此认为从国外走私进境的国外穿山甲在走私行为发生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我们经审理认为,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约》附录Ⅰ与附录Ⅱ中非原产于我国的物种分别对应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第三类是走私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如陈某走私毒品一案中,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在被海关查获之后,才明确知道里面是毒品,缺乏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法院在审理中结合走私行为的高额报酬、物品藏匿的位置等事实,认定陈某主观上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毒品的行为。
    再如,甄某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甄某为航空公司空乘人员,由亚的斯亚贝巴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从员工通道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携带豹牙、狮牙等珍贵动物制品入境。甄某作为空乘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且在审理过程中以其不知道所带的包裹里面有珍贵动物制品,主观属过失为辩护意见,结合其职业、走私方式、物品藏匿位置、包装情况等综合判断,认定被告人甄某的主观为故意,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主观故意的认定亦需要结合相关的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因被告人否认其不了解法律而阻却主观故意的认定。这个案例警示大家对于走私行为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仅辩解不知法、不懂法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09:58:49]
  • [嘉宾 张勇]:
    第四类是利用“边民互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案件。在近一段时间我院办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案件中,利用“边民互市”走私的占比较高。“边民互市”是指为了生产生活便利,边民每人每天有一定进口货物的免税额度,利用“边民互市”走私就是将边民的免税额度积少成多,假冒边民身份进口货物,利用免税额度逃避缴纳相应关税的行为。利用“边民互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案件具有一定类型化的特点,典型案例中选取了两个进行说明:
    被告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翟某、孙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中,被告方及辩护人对于偷逃税款的认定存在多项意见,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利用“边民互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案件中,对于偷逃税款数额的认定,应当扣除被告方利用“边民互市”进口时已缴纳的税款,并审查货物实际的进口人,同时,只有主动规范申报,提交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和符合直接运输规定的运输单证,才可适用亚太协定和中国-东盟协定的优惠税率。
    被告人王某、苏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中,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根据现有证据,只能得出王某对于涉嫌走私的事实最早是在2018年4月份认识到的,应当减少对王某偷逃税款的认定。利用“边民互市”走私普通货物的案件中,表现为行为人为了偷逃税款以收集边民免税额度、积少成多的方式进口货物、逃避海关监管,需假冒边民身份,虚假利用边民贸易政策,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为故意,同时结合王某从事孜然、茴香等货物的经营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多次与他人以交流贴假标签、“风声”紧时暂停进口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可以表明其明知采用“边民互市”方式走私的方式是违法的,王某的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而不予采纳其辩护意见。
    第五类是具有一定普法意义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走私毒品案中,王某1995年出生,案发时正于美国某州大学二年级就读,受疫情影响回国。因大麻油在美国其所在的州是可以合法流通的,且认为大麻油成瘾性小,不属于典型的毒品,因而心存侥幸通过邮寄的方式走私大麻油。这个案件提示我们:一方面,要理解走私不仅包括运输、携带行为,凡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均属走私行为;另一方面,因各国对毒品的管控力度不同,有些人因心存侥幸或疏忽大意,认为走私部分在国外可流通的、成瘾性较小的毒品没有问题,这一想法是非常危险的,正是这样的侥幸心理使其走向吸食成瘾、违法犯罪的深渊。这个案件值得我们引以为戒,一定要坚决抵制毒品诱惑,筑牢防范毒品的心理防线。
    以上是对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说明,谢谢大家!
    [10:08:35]
  • [嘉宾 杨晋东]:
    感谢刑庭副庭长张勇对八个典型案例的通报,这八个典型案例也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部分,一方面分析案件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做法,另一方面对社会公众也起到普法宣传作用,对今后走私刑事案件的规范审理,提高全民守法意识,起到重要作用。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欢迎大家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
    [10:09:52]
  • [嘉宾 记者]:
    目前走私案件少了,是不是跟一些网购、代购等购买渠道多了有关?
    [10:20:06]
  • [嘉宾 王靖]:
    网购、代购是随着互联网发展产生的新的购物方式。近年来,从审理情况中,陆续发现了这类案件不断增多。比如走私犯罪人通过网络购买新型毒品、珍贵动物制品。这些案件表明,随着购物方式变化,走私犯罪形式也有新的变化。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要关注走私手段和走私形式的新变化,加强适用法律方面的研究,也对从事打击走私犯罪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10:21:24]
  • [嘉宾 记者]:
    走私犯罪,在人们印象里是比较重的刑事犯罪,为何那么多适用缓刑?
    [10:21:58]
  • [嘉宾 张勇]:
    量刑是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量刑。有些被告人存在从轻减轻情节。走私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比例较高,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如果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我们主要考虑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适用了缓刑。
    [10:22:23]
  • [嘉宾 杨晋东]:
    感谢张勇副庭长的回答。
    在走私案件中很多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四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坚持罪刑罚相适应的原则。走私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比例较高,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时间关系,现场提问环节到此结束。
    最后,特别感谢各位 网友、记者朋友、代表委员对这场发布会的关注。
    [10:22:52]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33:24]
  • [声明]:
    本直播不具法律效力!
    [11:4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