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全景

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东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范国伟

东城法院民一庭庭长徐静

东城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亮

发布会现场
9月28日10时,东城法院召开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法律问题及风险提示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我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09:22:33]
  • [嘉宾 范国伟]: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网友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我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为疫情防控需要,今天的新闻通报会采取微博直播间线上发布的形式。今天通报会主题是: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法律问题及风险提示。首先请我院民一庭庭长徐静通报我院针对该法律问题的调研成果,提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安装、管理和使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0:00:36]
  • [嘉宾 徐静]: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获得了有序发展和普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充电桩安装管理使用问题日益引人关注。安装使用不合理、物业拒绝安装或设置捆绑条件、公共场所充电桩缺乏管理维护、缺乏合理建设规划、盗窃充电桩电量等问题,不但易形成安全隐患,而且易引发矛盾纠纷,阻碍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我院通过延伸审判职能,调研分析了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使用、管理规范化提供参考。
    [10:01:50]
  • [嘉宾 徐静]:
    经调研,我们发现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是52%的纠纷因充电桩安装不合理引发,且存在阻塞应急通道等安全隐患。多数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也有部分小区引发了相关群体性诉讼。充电桩安装不合理的情况,除了易引发纠纷,还存在一定的管理和安全隐患。一方面,由于充电桩安装数量不足,存在业主不规范用电、私自安装充电桩的情形,如某案业主在外保温墙上安装充电桩并私拉充电线,易引发火灾。另一方面,由于充电桩安装位置不当,存在诸如占用老年人活动场所、离居住区过近、易堵塞正常通道等情况,成为物业纠纷新导火索之一,甚至存在阻塞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通道的风险,安全隐患亟待消除。
    [10:02:41]
  • [嘉宾 徐静]:
    二是部分免费停车的老旧小区,将租赁车位作为安装充电桩的捆绑前置条件。调研发现,部分老旧小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暂未对停车位进行统一规划或管理,业主一般免费在公共区域的空地上随机停车。然而,随着近年新能源汽车的普及,部分物业公司对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需求附加收费条件。如某案中,小区物业将公共区域空地划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要求业主必须先租赁该车位,才允许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将租赁收费作为安装充电桩的前置条件,故此引起大量相关矛盾纠纷。
    [10:09:27]
  • [嘉宾 徐静]:
    三是公共场所充电桩现管理维护真空,侵权责任承担各执一词。调研发现,部分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存在安装运营人和公共场所管理人分离的情况,易造成充电桩管理维护职责的分散,引发公共场所充电桩管理混乱及维护延迟。且安装在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多采用自助充电方式,一般现场鲜见工作人员驻守管理或维护,较长时间处于“散养”状态,不仅易引发意外或事故,其责任承担往往也各执一词。如某案中,涉案充电桩长期无人管理维护,且其周围亦未设置危险提示,在行人被充电桩电线绊倒后,相关人员没有及时赶到救助。审理中,公共场所管理人认为该侵权责任应由充电桩的“产权人”承担,而安装运营人则认为其仅应承担充电桩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这种不明晰的责任分配和承担,往往极易让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出现管理和维护的失序与真空。
    [10:09:52]
  • [嘉宾 徐静]:
    四是部分充电桩建设缺乏统一顶层设计和合理规划,易造成资源浪费。调研发现,目前多数小区充电桩的建设与安装仍以“申请一户、办理一户”为主要业务模式,电力、房管和物业等部门较少从小区整体出发,提前调研充电桩的供配电设施及其施工方案,缺少统一的顶层设计和合理规划。存在着诸如充电桩的报装流程繁琐、同小区充电桩重复查勘和开挖、安装工期较长的情况。此外,部分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供电容量固定,物业出于多种考量,以没有充电配电量且易引发安全问题为由,拒绝业主的安装申请,充电桩正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阻碍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与普及。
    [10:10:09]
  • [嘉宾 徐静]:
    五是警惕钻空子“免费充电”触犯刑法。个别新能源汽车车主因法律知识的欠缺或侥幸心理,利用充电桩偶有“漏洞”或自行摸索“省电”技巧,通过“钻空子”实现了“免费充电”,殊不知该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不仅包括有体物,例如金钱、手机、电脑等,也包括电力、燃气等无体物,其中盗窃数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构成刑事犯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10:28]
  • [嘉宾 徐静]:
    针对上述法律风险,我们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一是加强物业区域充电桩安装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发挥电力、物业公司合力,相互协调、主动作为,将小区充电桩供配电设施及其施工等基础工作提前,缩短业主报装流程和工期,与此同时,建立电力、住建或房管部门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的充电桩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等工作。明确物业公司对充电桩安装的法定义务,对无理由拒绝安装或对业主安装需求“附条件”的,要依法依规惩处。
    [10:10:49]
  • [嘉宾 徐静]:
    二是加强公共场所充电桩的管理和维护,压实充电桩安装运营人、管理人的日常维护职责,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各种情形下两者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为公共场所充电桩安全有序运营提供指引。
    [10:12:45]
  • [嘉宾 徐静]:
    三是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运营人应加强对充电技术、充电设备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充电漏洞或充电设备毁损情况并予以填补或修缮,确保充电桩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此外,就新能源汽车使用人来说,也需增强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摆脱侥幸心理,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我通报的内容就是这些,谢谢!
    [10:13:06]
  • [嘉宾 范国伟]:
    感谢民一庭做了如此有价值的调研,为我们详细梳理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安装、使用、管理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点。接下来,请民一庭法官王亮介绍典型案例。
    [10:13:33]
  • [嘉宾 王亮]:
    案例一:小区公共区域私自安装充电桩需拆除并恢复原状。市民程先生多次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安装充电桩的申请,但物业均未同意。程先生就自己动手,在楼下绿地安装了一个北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从楼梯间电表处接出电线,沿楼体外墙连接至充电桩。物业公司发现后,找到程先生协商,要求尽快拆除并恢复绿地和墙体的外貌,但多次通知后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程先生辩称,小区没有充电桩无法给新能源汽车充电,只能私自安装。充电桩确实是安在了绿地上,但是小区绿地没有统一管理,经常堆放杂物及改造停车位,自己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及不便,如果物业公司解决了充电问题,就同意拆除。
    [10:14:22]
  • [嘉宾 王亮]: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及设施有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职责。现有国家政策虽鼓励电动汽车的发展和使用,并就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上述规定并非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规定,且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要业主在居住小区内有固定停车位。本案中程先生并不享有涉案小区固定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没有权利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其自行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影响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权,故应尽快拆除并且对其所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恢复。
    [10:14:40]
  • [嘉宾 王亮]:
    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规定,个人自用充电桩安装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有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旨在确保充电设施建设合法和居民居住环境安全,按照文意解释,此处的“使用权”应包括租赁停车位的情况,即在业主拥有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的情况下,即有权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过,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中“电源条件确认”时需要提交物业盖章同意证明,对拥有使用权甚至产权的新能源车主报装申请予以拒绝,理由各式各样,例如电力不足、安全隐患、附近有公共充电桩等等,我们认为在业主拥有固定停车位时,对业主报装充电桩申请,物业公司、业委会有义务予以配合和支持,在物业公司、业委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和支持的情况下,业主可通过致电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12345热线甚至诉讼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对部分老旧小区无规定停车位的情况,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引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的要求,积极与供电部门联系,推动在小区配建公用充电设施或投放移动充电设施,以满足居民充电需求。因此,像程先生这样尚无固定车位,且未经业委会、物业公司同意,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是不可取的。
    [10:15:10]
  • [嘉宾 王亮]:
    案例二:公共场所充电桩现管理维护真空需明晰责任。市民冯女士在某超市购物后,出门人行道右转时被充电桩电线绊倒致左侧髌骨骨折。后冯女士为索要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损失将超市及提供充电桩的公司诉至法院。
    [10:15:38]
  • [嘉宾 王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案涉充电桩安装位置紧邻台阶处,充电线横跨过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充电持续了几十分钟,期间并无工作人员处理。冯女士绊倒摔伤后,超市亦未在第一时间予以帮助救治,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充电桩的使用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故该超市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冯女士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责任。根据视频显示,冯女士已注意到了充电线,也进行了高抬腿的合理措施,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冯女士与提供充电桩的公司之间不产生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就其向冯女士承担的责任可依据其与该公司之间的约定另行解决。最终判令超市赔偿冯女士六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超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提供充电桩的公司就案涉充电桩业务及责任承担签订了关协议,应按照协议分担赔偿金额。二审认定提供充电桩的公司并非案发地点安全保障义务人,冯女士以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于法有据,超市与相关公司有关责任承担的约定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得对抗第三人。超市履行相关赔偿义务后,可另行解决其与相关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16:00]
  • [嘉宾 王亮]:
    后超市将提供充电桩的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设备应同时包含充电桩以及与之相连的充电电线,二者完整地组成了案涉产品。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因案涉产品给超市及合同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知识产权、法律及赔偿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均由该公司承担,故判决该公司给付超市垫付医药费及赔偿金等六万余元。本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10:16:19]
  • [嘉宾 范国伟]:
    感谢王亮法官的介绍。希望这些案例能够发挥指引和警示作用,促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依法、规范安装管理和使用。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下次再见!
    [10:17:5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图文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