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张静主持通报会

党组成员、副院长朱长军介绍执行情况

执行局局长陈汉东通报典型案例

执行局副局长张涛作法官提示

执行局法官助理金绍育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
10月26日10时,通州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阳光执行月”专项活动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通州法院政治部张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召开涉民生案件“阳光执行月”执行活动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0:30]
  • [张静]:
    各位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张静。今天上午,通州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举行涉民生案件“阳光执行月”执行活动新闻通报会。出席通报会的有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长军,通州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汉东,执行局副局长张涛,法官助理金绍育。同时,我们还非常荣幸邀请到各位媒体朋友。
    “阳光执行月”顾名思义就是让“司法的阳光”照暖民心,让群众感受到“执行的温度”。通州法院通过此次专项活动,努力打通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及时兑现涉民生案件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阳光执行月”执行活动新闻通报会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活动的执行成效、创新机制、典型案例和法官提示。
    下面,我们有请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长军介绍通州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阳光执行月”专项活动的执行情况。
    [10:03:10]
  • [朱长军]:
    各位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由我向大家介绍一下通州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阳光执行月”专项活动取得的执行成效与创新机制。
    依照通州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当事人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通州法院将9月设为“阳光执行月”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经过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通州法院在“阳光执行月”专项活动中取得良好效果。专项活动开展一个月来,取得了“一高、一快、一升”三方面成效:
    “一高”是涉民生案件结案数量再攀新高,9月共执结各类涉民生案件855件,超过7、8月份涉民生案件结案总数;
    “一快”是快速执结各类涉民生案件,9月涉民生案件平均结案用时64.85天,比前三季度涉民生案件结案平均用时缩短14.51天;
    “一升”是涉民生案件结案质量明显提升,9月涉民生案件执行到位标的达3800多万元,超过7、8月份涉民生案件执行到位标的总和。
    通州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阳光执行月”专项活动中的创新举措:
    (一)建章立制,开辟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
    建立涉民生案件明细台账,逐案登记,实现案件执行过程实时追踪、透明留痕。通过对所有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的实时监督,达到专人专管、精准对接、快速执结效果。另外,开辟对劳动报酬、“三费”、抚恤金等金钱给付类涉民生案件的绿色通道,实现当日立案、当日移送专项执行团队、当天启动查询,发现财产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二)消除屏障,建立当事人财产线索反馈“三渠道”
    为便捷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及时核实财产线索,通州法院执行局设立与当事人沟通的“三渠道”。第一是“北京通州法院执行局”微信服务号。当事人可在此服务号上提供财产线索。第二是设立“执行接待日”机制。在工作日,承办人轮流值班接待,当事人可按期来访,当面提供财产线索。第三是执行“三必谈”机制。承办人在收案3日内、采取措施10日内及结案前,必须与当事人进行谈话,确保承办人与当事人有效沟通,及时掌握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三)专案专管,实行涉民生案件专案专办
    为快速回应群众诉求,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执行的力度与温度,通州法院执行局深挖潜力,指定3个专项执行团队负责办理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团队由执行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担任团队长。在分案阶段建立筛查机制,将涉民生案件予以注明,交由专项执行团队负责执行,实现专案专人专管。
    (四)刚柔并济,将释法说理融入强制执行过程
    对非金钱类涉民生案件,如腾退房产、排除妨害、行使探视权等行为类案件,根据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点、争议点,执行局采用“量体裁衣”方式,即梳理案件矛盾涉及法理与情理,制定释法说理预案。采取释法说理与强制措施相结合方式,既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执行的威慑,同时也让其感受到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通过刚柔并施,达到以法督执、以理促执的效果,有效防范矛盾激化。
    (五)聚力攻坚,执结一批疑难复杂涉民生案件
    对涉众型民生案件,执行局秉持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勇挑重担、敢啃“硬骨头”的决心。对疑难复杂金钱给付类涉民生案件,通州法院执行局通过每周召开案件讨论会,梳理各团队执行思路,达成执行共识,群策群力逐一攻克;对复杂重大行为类涉民生案件,执行局第一时间制定执行预案,同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统一组织大规模执行行动,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
    以上就是我通报的内容,谢谢大家!
    [10:09:51]
  • [张静]:
    朱长军副院长通过“一高、一快、一升”,详细通报了此次“阳光执行月”执行活动的三方面成效。以“建章立制、消除屏障、专案专管、刚柔并济、聚力攻坚”五个方面详细通报了专项活动中五大执行创新机制。
    下面有请执行局局长陈汉东向大家通报通州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阳光执行月”专项活动中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
    [10:11:12]
  • [陈汉东]:
    各位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通州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阳光执行月”专项活动中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18天顺利腾退建筑面积达2339平米的4处厂房,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申请执行人某文创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策划公司于2018年10月1 日签订4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被执行人承租申请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某院内四处厂房,建筑面积为2339平方米。后因被执行人未依约支付房屋租金,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起诉至通州法院。4件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策划公司将占用的4处厂房腾空后交还给申请执行人。但因策划公司未主动依法履行判决义务,4件案件分别进入执行程序。
    通州法院执行局收案后,将案件交由专项执行团队负责办理,承办人在涉案厂房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现,涉案的4处厂房面积共计2339平方米,被执行人迟迟不予腾退,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现在申请执行人已为4处厂房设计了新的规划图,并找好施工队,急需被执行人腾空涉案厂房,以便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复工复产,挽回损失。承办人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当面对其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9月中旬,在通州法院执行干警监督下,被执行人主动将涉案的4处厂房腾空并将钥匙交付法院。
    本次4处厂房腾退用时仅18天,充分体现了通州法院“急民之所急、忧民之所忧、解民之所需”的司法为民理念。
    典型案例二:深挖执行线索,妥善执结11件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李某等11人原为某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李某等人陆续与该公司签订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执行人支付他们工资及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但该有限公司并未依协议履行义务。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有限公司依旧拒绝支付相关费用,11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通州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团队收案后,当日即启动网络财产查控。但经过网络查控和线下传统调查,反馈的结果均显示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进入困境。
    面对困境,执行团队迎难而上,继续深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最终发现北京某中院对被执行人的股权拍卖款尚未发放。对该线索,执行团队即刻研判分析,并充分保障工人工资在案款分配中的优先权,依法向该中院发送股权拍卖款参与分配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最终,为李某等11人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60余万元。
    11件劳动报酬案件的妥善执结,充分体现了通州法院秉持“保民生、应民意、解民忧”的司法理念。
    典型案例三:刚柔并济释法析理,被执行人主动腾房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系亲属关系,双方因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宅基地房屋诉至通州法院,后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张某某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吴某某。
    但是判决生效后,张某某迟迟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到该村了解到,申请执行人目前在村里没有固定住房,急需入住待腾退房产;但被执行人张某某年事已高—81岁,强制腾退面临较大困案。综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承办人秉持“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将释法说理与强制措施相结合方式,多次上门与被执行人谈心、谈话,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被执行人主动腾退涉案房屋,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执行历时一个月,充分体现了通州法院坚持“规范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
    典型案例四:保农时、促农耕,冒雨移除遮光杨树
    申请人周某系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某村村民,其承包了本村7.46亩土地用于种植小麦、玉米等传统粮食作物。被执行人刘某承包的土地位于隔壁邻村,土地面积约200亩。双方当事人承包的土地相邻,间隔一条四米左右的道路。但刘某在靠近周某承包地一侧种植一排200余棵杨树。随着杨树生长到二十多米高,遮挡了周某农作物的采光,致使周某土地上农作物严重减产。为此,周某多次向相关部门求助,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最终,周某起诉至通州法院,经通州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刘某将其位于承包土地中的杨树全部移除,并赔偿原告周某农作物减产损失1800元。但判决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移除及金钱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收到案件后,通州法院承办人多次到现场勘察,多次督促刘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收效甚微。为保农时、促农耕,9月24日,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长军冒雨带领三十余名执行干警与法警前往涉案地开展执行工作,200余棵20米高的杨树被有序移除。
    本案顺利执结,充分体现了通州法院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勇挑重担、敢啃“硬骨头”的执行决心。
    以上就是通州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阳光执行月”专项活动中典型案例发布内容,谢谢大家!
    [10:15:16]
  • [张静]:
    通州法院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使大家更好的理解开展涉民生案件“阳光执行月”专项活动的意义,同时回应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切。下面,由通州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涛就涉民生案件作法官提示。
    [10:17:16]
  • [张涛]:
    各位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就执行案件作法官提示。
    执行工作是申请执行人实现权益的“最后一公里”,涉民生案件更是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通州法院始终把涉民生案件作为重点关注、优先执行的案件类型。为更好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对执行申请、财产保全、财产线索查找和联系法官事项作出提示:
    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首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和撤回执行后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是2年,申请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守该期限规定,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特别提示,撤回执行后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2年期限的起算点是从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执行裁定书之日起2年。
    二、申请执行书的申请事项要全面规范填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执行案件的“第一道门”,虽然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是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内,申请人未明确填写的执行事项,法院将不予执行。所以,申请执行给付的内容如果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等,申请执行人在填写申请执行书时要全面规范填写,避免遗漏执行事项。
    三、及时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决定了金钱给付类案件能否顺利执结。为确保生效裁判文书上真金白银能早日变现,申请执行人可在诉前立案阶段或诉中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故而导致后续执行不能。所以,符合条件的及时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
    四、申请人应积极查找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还要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如果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务必第一时间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法院将及时核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之前申请过财产保全的,应第一时间将财产保全结果告知执行法官,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遗漏财产线索,导致债权迟延实现、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不利后果。
    五、积极与执行法官保持良好沟通
    申请执行人要及时与执行法官保持良好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提供财产线索。为畅通联系渠道,通州法院执行局设立“一个平台”与“三机制”。一个平台是“北京通州法院执行局”微信服务号;“三机制”分别为“承办人接待日”、执行“三必谈”和承办人来电必接。申请执行人可借助联系平台与通州法院执行法官保持良好沟通。
    以上就是执行案件法官提示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10:22:31]
  • [张静]:
    各位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主要内容。下面进入提问环节。如大家对通报会事宜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10:23:49]
  • [记者1]:
    请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裁决书或调解书应向哪级法院申请执行?
    [10:24:29]
  • [陈汉东]: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里的第一审法院有可能是任何一级法院,无论案件是否上诉、再审,申请执行均由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因劳动人事争议而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及调解书,则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10:26:01]
  • [记者2]:
    请问法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类型有哪些?
    [10:27:00]
  • [张涛]:
    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财产覆盖面非常广,目前已经覆盖全国3000多家银行、不动产、车辆、财付通、支付宝、保险、网银在线、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项。
    申请执行人如果掌握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可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会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核实,一旦核实属实,将立即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
    [10:30:31]
  • [记者3]:
    请问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10:31:10]
  • [金绍育]:
    关于第三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20、21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35:47]
  • [张静]:
    提问环节结束。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参加我们的新闻通报会。通州法院在此次专项活动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把办好民生案件作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
    “民生无小事”,通州法院将以开展涉民生案件“阳光执行月”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不断提高执行质效,努力办好每一件涉民生案件,切实保障民生福祉。谢谢大家!
    [10:39:35]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
    [10:4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