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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10时,二中院召开医疗纠纷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10:01:28]
- [毕东丽]:大家上午好!首先,代表北京二中院,对大家关注、应邀参加此次发布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特别是对许建、穆静两位代表在百忙中莅临发布会现场指导,表示感谢!
下面,我介绍下参加今天新闻发布的人员,他们分别是:市卫健委副主任王建辉、市卫健委安全保卫处副处长刘艳;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民二庭庭长邹治;民二庭法官白松。在此特别介绍一下,白松法官是“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长期从事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曾获评“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优秀法官”。此外,今天还有5家医疗机构代表现场参会,7家医疗机构代表在线参会。
我是二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毕东丽。
近年来,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为缓解矛盾、预防纷争,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纠纷预防处理机制。但现实生活中,医患矛盾仍一定程度存在,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为和谐医患关系,妥处医疗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针对性建议。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二中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由于疫情防控需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采取的是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方式,主要有五项内容:
一是请廖春迎副院长通报我院近三年医疗纠纷案件情况;
二是请邹治庭长通报典型案例;
三是请市卫健委王建辉副主任介绍府院联动化解矛盾、共促和谐的情况;
四是向医疗机构代表赠送普法书籍;
五是互动问答(广大网友可以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短视频快手直播下留言与法官进行互动。在座各位可现场提问,与会法官予以现场解答)。
下面,请廖院长介绍下二中院近三年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有请![10:02:21] - [廖春迎]:感谢各位网友、人大代表、记者朋友对我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下面,我通报下二中院医疗纠纷案件情况。
一、案件情况
从案件数量来看,医疗纠纷上诉案件收案数量变化不大。2018年至2021年9月,二中院审理的医疗纠纷上诉案件(不涉及未成年当事人)数量如下:2018年为94件,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84件,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1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9件;2019年为118件,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05件,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1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12件;2020年为75件,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67件,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1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7件;2021年1至9月份为70件,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65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5件。可以看出,二中院每年医疗纠纷案件上诉案收案数量基本稳定。
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医疗纠纷案件呈现“患方胜诉率高、撤诉率低”的特点。上述案件中,患方胜诉率高,调撤率在24%左右,撤诉率明显低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2018年至2020年,医疗纠纷案件的撤诉率低于其他民事案件3至7个百分点。[10:03:16] - [廖春迎]:二、案件特点
1、审理周期长。医疗纠纷案件中,90% 以上的案件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其中,少量是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进行的医疗技术鉴定,其余均为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鉴定过程中如出现程序性问题等情况,还需进行多次鉴定,导致医疗纠纷审理周期较长。
2、审理要求高。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在事实认定方面基本依赖司法鉴定,鉴定结果直接关系着裁判结果。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具体事实的查明及责任比例的认定需要法官具有相当的知识与丰富经验,对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3、矛盾化解难。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伤残,乃至生命,双方矛盾较为尖锐。因此,法院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工作难度要大于其他民事案件。且医疗纠纷案件在终审后申请再审、信访的比例较高,甚至有个别纠纷矛盾长期难以得到彻底化解。
三、纠纷原因
(一)医方原因
(1)个别医务人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众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信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缺乏与患者的正确沟通及对风险的充分告知。比如:有些医生就病情、治疗方案、预后、不良反应、替代医疗方案及可能的费用等问题与患方沟通不及时、不充分,导致患方不信任增加。此外,医生不向患方充分告知医疗风险,导致患方对疾病治愈有较高期望,也容易引发纠纷。
(3)个别医务人员存在误诊误治、过度治疗及违反首诊责任制等不符合诊疗规范的情况。
2、患方原因
(1)缺乏医疗风险认知,对疗效期望过高。许多民众缺乏对医学发展的基本认识,认为生病去医院就能彻底治好,在患方花费高额医疗费却没有取得预期治疗效果时,认为医生、医院未尽力,往往会提起医疗纠纷诉讼,以挽回部分损失。
(2)对医务人员缺乏信任,自我保护意识过强。部分患者对一些治疗检查持怀疑态度,干扰正常的医疗行为,一定程度增加纠纷发生的可能。
3、社会原因
医疗资源配置与民众就医需求不相适应,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加剧“就医难”。大医院挂号难、医生超负荷工作,使纠纷产生机率增加,而一、二级医院就诊门可罗雀,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得不到有效熟练和提升,也一定程度增加了纠纷产生机率。[10:07:59] - [廖春迎]:四、相关建议
为更好维护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产生,我们建议:
(一)患方
一是提高相关医疗基本常识,正确认识医学的不可知性、风险性,理性对待疾病。
二是增强对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的信任,多与医生沟通,通过医患办、医调委等部门及时合理地表达诉求。
三是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充分评估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成本和风险,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二)医方
一是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增强法治观念,加强对本单位医护人员思想道德水平、职业技术能力及法律知识培训,在病历管理、告知义务履行及证据保存等方面加强制度落实;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力求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医患纠纷发生。
二是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医务人员要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倾听患者陈述,解答患者询问,正确介绍病情、疗效、用药和检查目的、替代医疗方案、预后及费用负担等;及时受理和处理患者投诉,畅通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鉴定机构
一是加强鉴定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要求,规范文书用语,提高司法鉴定文书中理论分析部分的写作水平,以满足医疗纠纷案件审判需要。
二是增强责任,勇于担当,杜绝不当方式推卸鉴定责任,保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自觉抵御来自当事人的干扰和压力。
此外,建议医患双方能够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10:09:10] - [毕东丽]:感谢廖院长的情况介绍。
下面,请邹治庭长介绍医疗纠纷典型案例;[10:11:32] - [邹治]:案例一:医患双方拒不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应当承担证据法上的责任。
案情:患者李某因左踝关节外伤至某医院治疗,手术后李某多次至医院门诊换药。最后一次换药时,李某因切口红肿流脓发热再次接受手术治疗,后因李某病情严重,医院为其行左下肢膝下截肢术。李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提起诉讼。审理中,李某提交门诊病历手册1本,记载了其在医院骨科门诊检查及出院后其中一次在医院换药的情况,没有其他几次换药情况记载。李某称其他几次换药医院并未书写病历。本案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如果视为医方未书写病历则其对术后伤口管理存在过错,对患者病情有一定延误,建议承担共同责任,否则建议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门诊换药,仅可能形成门诊病历,而门诊病历手册的保管责任在患者一方,医院不能强迫患者每次就诊、换药时均使用同一本病历手册,医生也只能在患者提供的病历手册上书写病历。患者没有携带同一本病历手册,患者认为换药没有必要书写病历,或医生在患者提供的病历手册上书写了病历而患者没有提供给法院的情况均可能存在。同时,如果医生没有为患者书写病历,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书写病历。综合本案情况,患者不能提供由其保管的门诊病历手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典型意义:医患双方关于病历的争议,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病历资料的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乎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医患双方均负有如实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的义务,拒不提供病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主体决定了保管责任主体。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如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没有为其书写病历,原则上不予认定。因为如果医疗机构没给患者书写病历,患者有权要求其书写。而门诊病历是由患者保管的,患者不提供,医疗机构就无法证明其书写了病历。同样,医疗机构主张患方抢夺病历或隐匿部分病,除有充足证据证实,原则上也不予认定。
案例二:人民法院有权否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案情:张某怀孕后在某医院建档,先后进行了15次孕检,每次检查均未见异常,足月后生产,胎儿出生后死亡。张某夫妇认为医院在孕检及张某生产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后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本案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对张某孕检及生产过程关注不够,与新生儿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医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人对医院的合理质疑予以回避,未进行解答。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要求鉴定人就鉴定的依据作出回答,这是直接关系鉴定结论是否符合科学性的问题,与鉴定结论能否被采信密切相关。鉴定人出庭时回避该问题,认为医院对张某孕检和生产过程关注不够的依据不足,显然该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其证明效力不能被采信。
典型意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是专业机构就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判断和评价,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证据的属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才能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人民法院不仅要从形式上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还应审查其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当然包括对鉴定依据是否充足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书不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可以不采信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对鉴定意见书的效力直接予以否定。
案例三:对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审查。
案情:范某经检查被诊断为颈静脉狭窄(双)、Ⅱ型糖尿病,某医院评估后认为可为范某行全脑血管造影+左侧颈静脉血管成形术。范某之妻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医院为范某行颈静脉血管成形术/右侧+全脑血管造影术。范某自觉症状无改善,认为医院为其实施的手术不当,且故意对其隐瞒病情,在其清醒的情况下向其妻子进行告知,存在告知错误,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已经向持有范某授权委托书的范某之妻进行了告知,且范某之妻已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应视为医院已就《手术志愿书》的相关内容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经审查,医院病历记载的诊疗环节存在矛盾之处,术前讨论中确定的诊疗方案与手术记录记载的手术通路相反,而《手术志愿书》中未体现医院将其依据术中造影结果决定具体手术通路一事又向患方进行告知的相关记录,且范某否认医院术前就手术通路可能发生变化一事向其或其妻子进行过告知,对此,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典型意义:法律赋予医师在告知问题上享有一定的决定权,因此,医院向范某之妻就《手术志愿书》上的内容进行告知,应该认定为有效,否则,可能会引起医务人员在告知问题上更加混乱。但应当指出,医疗机构在设计制作常规格式化的患者授权委托书时,应将告知顺位予以明确,以免除不必要的麻烦。人民法院在告知范围、告知方式、告知顺序及例外规定等方面不宜随意作扩大解释,否则会造成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时无所适从,也会不当加重医务人员的责任。[10:12:01] - [毕东丽]:感谢邹庭长的介绍。
下面,请市卫健委王建辉副主任介绍府院联动化解矛盾、共促和谐情况;[10:15:16] - [毕东丽]:长期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普法责任制”,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高度重视将审判实践与普法宣传紧密结合,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促进司法研究转化为服务群众的具体行动。为了进一步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普及医疗法律知识,今天我们也将凝聚着本院优秀法官医疗纠纷审判经验的书籍赠送给医疗机构代表,希望有助于医疗纠纷源头化解。下面,进行普法书籍赠送活动。[10:20:29]
- [毕东丽]:下面,进行互动问答。有关注或感兴趣的问题,请大家抓紧时间提问。
广大网友可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短视频快手直播下留言与法官进行互动。在座各位可举手示意,现场提问,线上记者朋友可在我院记者微信群内提出问题,与会法官将予以现场解答。[10:21:24] - [毕东丽]: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和对二中院工作的关注、支持。
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为止,大家如果有什么问题没来得及问,会后还可以与我们做进一步交流。
发布会结束,谢谢![10:22:37]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12: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