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临萍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 刘竹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现场记者

法治日报记者

总台央视记者

人民日报记者

新华社记者
2021年12月3日(星期五)上午10:00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暨“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10:00:04]
  • [李广宇]: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将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暨“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此次发布会仍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女士、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女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10:01:33]
  • [李广宇]:
    首先我们请杨临萍副院长进行今天的发布。
    [10:02:50]
  • [杨临萍]: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刚刚举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活动,对于人民法院履行宪法职责、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10:03:12]
  • [杨临萍]:
    今天,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司法案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社情民意的“风向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背后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对推进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曲直、推动诚信建设、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法治精神的不懈追求。为了充分发挥案例对社会价值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进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和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最高人民法院将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邀请广大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从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选取十件社会关注度高、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案件。我们将自12月4日国家宪法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中国法院网、央视新闻两微一端等各大网络平台开通网络投票,网友们可以为自己心中具有重大典型意义并推动法治进程的案件投上自己郑重的一票,共同参与并见证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现在我宣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正式启动。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10:03:35]
  • [杨临萍]:
    本次发布的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基本原则。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此次案例发布背景、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案例主要内容和特点。
    [10:04:22]
  • [杨临萍]: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背景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深刻指出,“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提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与环境协同共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地球家园。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今年以来,党中央把“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纳入“十四五”规划,并专门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这都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10:05:31]
  • [杨临萍]:
    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相关活动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今年5月在昆明共同举办了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环境司法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会议通过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明确了环境司法的“三大法治原则”“四项司法措施”“三个工作着力点”,达成了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
    [10:07:09]
  • [杨临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更好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了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10:10:58]
  • [杨临萍]: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不断积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
    [10:11:38]
  • [杨临萍]:
    一是贯彻最严密法治,依法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惩治长江非法捕捞,促进生物资源恢复,维护生物种群稳定。2019年以来,各级法院审结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66852件,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实现对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10:11:59]
  • [杨临萍]:
    二是坚持生态优先,充分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各地法院通过审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依法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后果的行为,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创新生态修复司法措施,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海砂回填”等生态修复方案,推动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生态质量持续改善。
    [10:12:28]
  • [杨临萍]:
    三是强化司法供给,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裁判规则。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统筹协调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惩治、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加大刑事惩戒,将生态价值损失作为非法猎捕、贩运等犯罪的量刑情节,以更加严厉、更具威慑的司法规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定出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系列司法解释,充分运用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确定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凝聚国际环境司法共识贡献中国智慧。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制定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相关指导意见,发布司法保护白皮书,加快出台环境保护禁止令、惩罚性赔偿、林权民事纠纷等司法解释,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增强环境司法制度保障,巩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10:12:43]
  • [杨临萍]: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是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统筹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妥善协调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依法审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行为提起的预防性诉讼,努力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0:13:47]
  • [杨临萍]:
    指导案例173号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通过贯彻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传统侵权损害救济理念,依法保护了绿孔雀、陈氏苏铁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存环境。
    [10:14:08]
  • [杨临萍]:
    指导案例174号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依据风险预防原则,明确项目建设可能破坏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评结果决定项目建设能否依法推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10:15:02]
  • [杨临萍]:
    二是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的审理,应当有机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依法判令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受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增强惩戒和震慑效果。
    [10:17:00]
  • [杨临萍]: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该案确立了收购者与捕捞者之间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同时明确侵权人应当全面赔偿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
    [10:17:14]
  • [杨临萍]: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10:17:26]
  • [杨临萍]:
    三是系统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需要遵循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进行全方位保护。本次发布的7个案例,既涉及对绿孔雀、长江鳗鱼苗、砗磲、五小叶槭等濒危陆生、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又涉及对森林、海洋、湖泊等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保护。
    [10:17:39]
  • [杨临萍]:
    指导案例177号案系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该案所涉砗磲是珊瑚礁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珊瑚、砗磲依法予以同等保护,有力维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10:18:59]
  • [杨临萍]:
    指导案例178号案系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该案明确了非法围填海的主体、共同违法行为认定及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对于维护国家海岸线安全、维系海域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10:19:10]
  • [杨临萍]:
    四是着力促进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各级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统筹协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特点,创新修复方式,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10:19:25]
  • [杨临萍]:
    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10:19:42]
  • [杨临萍]:
    记者朋友们,“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地球是人类共同生活和守护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保护生物多样性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和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人民法院将秉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始终做万物和谐美丽家园的坚定建设者、维护者,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贡献司法力量!谢谢大家!
    [10:20:42]
  • [李广宇]:
    感谢杨临萍副院长的发布。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的名称。线上的记者朋友请按举手键并举手示意。
    [10:21:22]
  • [法治日报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从创立到现在已经有十余年了。案例指导制度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请问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要采取哪些新的举措以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谢谢。
    [10:22:48]
  • [郭锋]:
    本次发布的第31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自2011年11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止到目前,我院共发布指导性案例31批178个,平均每年发布案例约18个。包括民商事案例124个,刑事案例26个,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例28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保障裁判标准统一的强有力抓手,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重要方式,展示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平台。
    从当前案例指导工作各方面发展态势分析,案例指导工作还存一些需要调整和改进的方面:一是要大幅提升指导性案例数量;二是要扩大指导性案例在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的覆盖面;三是要拓宽指导性案例来源渠道。为适应“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加强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突破制约案例指导工作的瓶颈。经过这几年的探索,已形成案例指导工作统筹管理、多方参与的新格局。下一步,我们还将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的案例资源,形成案例工作合力,通过加强案例发现培育机制,拓展指导性案例来源,提高案例专业会议、审委会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效率,实现选编案例工作的新突破。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是转变观念,建立“研究室统筹管理、各审判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指导性案例编选新格局。研究室统筹制定指导性案例的各项标准及立项、报送、审查、发布、清理、评估等相关工作流程,并负责统一报审。各审判业务部门完成指导性案例编选后,统一送研究室进行审查并报审委会审议。地方高院在研究室指导下做好案例选编、报审等工作。通过形成研究室统筹、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地方高院共同参与的机制,在保证指导性案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提升数量。
    二是整合内部资源,形成案例工作合力。目前我院有多个部门都在开展案例工作,打造了一系列案例工作平台,我们要努力打通各个平台与指导性案例的输送通道,拓展指导性案例的推荐渠道,形成案例工作合力。
    三是探索将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件转化为指导性案例机制。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21年6月2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第二条第(五)项提出“完善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工作机制”,这为指导性案例编选改革、拓展指导性案例来源提供了新的路径。研究室已经开始探索将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件转化为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制。
    四是加快指导性案例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提升案例推荐、审查、检索、应用、评估等信息化水平。积极发挥中国司法案例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信息化平台的作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案例指导工作信息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加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案例指导工作,认真落实案例指导工作措施,推动案例指导工作取得新的成绩,更好地发挥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功能。谢谢大家。
    [10:23:11]
  • [李广宇]:
    下面继续提问。
    [10:28:27]
  • [总台央视记者]: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两件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请再具体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采取了哪些预防性司法保护措施?谢谢。
    [10:28:38]
  • [刘竹梅]:
    杨院长刚才讲到,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的确,生物多样性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当生物不再多样,人类将面临生存的威胁。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自身生存并发展的根基所在,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寄托所在,更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造福人类,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职责所在。因为生物多样性破坏、生物物种的濒危或灭绝、外来物种入侵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预防性保护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之一,也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预防性司法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开始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按照该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就具有环境损害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部分可能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重大风险的建设项目被及时叫停,有效保护了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及其生存环境,如此次发布的173号、174号指导案例就体现了这方面的指导意义。
    二是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创新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探索对正在发生、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不可逆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于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作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裁定,避免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取得良好效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这一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预防功能。
    三是注重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防范生物多样性破坏风险。人民法院坚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特别是涉行政规划案件、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环境影响评价案件,支持、监督行政机关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执法,共同防范化解生物多样性破坏的风险。谢谢大家。
    [10:28:52]
  • [李广宇]:
    下面继续提问。
    [10:33:14]
  • [人民日报记者]:
    长江保护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请问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如何体现对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谢谢。
    [10:33:25]
  • [刘竹梅]: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出台《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7月在武汉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加强长江保护和修复,以司法力量守护长江生态环境,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会议形成的《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已于11月25日发布,其中对于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包涵了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多种类型的生态元素,是大熊猫、金丝猴、红豆杉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本次指导性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了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基本观点和立场。
    一是严惩非法捕捞,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加大对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之一。175号指导案例有效解决非法捕捞利益链条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从源头彻底斩断非法利益链,严厉打击、有力震慑非法捕捞行为,促进长江水生生物种群恢复,服务长江十年禁渔。
    二是打击非法砍伐,保护流域森林资源。鼓励适用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等恢复性、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提升森林、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力,是长江保护法对长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172号指导案例依法追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公益林砍伐破坏的侵权责任,责令侵权人履行“补植复绿”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恢复提升流域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功能。
    三是惩治非法采砂,提升水生态系统稳定性。长江保护法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人民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考虑砂石等资源破坏程度、河道水生态破坏情况、河岸堤坝和航道安全等因素,依法认定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法律责任。176号指导案例统筹协调、全面追究非法采砂行为的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确保长江及其重点湖泊的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环境安全稳定。谢谢大家。
    [10:33:35]
  • [李广宇]:
    最后一个问题。
    [10:37:28]
  • [新华社记者]: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请问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如何体现相关国际环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谢谢。
    [10:37:45]
  • [杨临萍]:
    中国高度重视对生物多样性的法治保障,先后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个国际环境条约;在国内构建了刑法、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综合性立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单行法规共同组成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明确了有关国际环境条约的适用问题。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要求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依法适用国际环境条约,强调了重视国际法规则的司法立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发布的两批20个中国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亦涉及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多个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
    此次发布的174号指导案例,在裁判理由中引用《生物多样性公约》阐释了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以及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177号指导案例通过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涉案物种砗蠔为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运输行为的处罚决定,履行国际公约缔约国义务,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各位记者朋友,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全社会共同的美好愿景。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进一步优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审判工作机制,完善法律适用规则,提升司法能力水平,为增进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建设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谢谢大家。
    [10:38:10]
  • [李广宇]:
    感谢杨临萍副院长、刘竹梅庭长、郭锋副主任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4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