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

大兴法院召开“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分析及预防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庆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范忠良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刘东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童 赟

线上实时直播发布会现场
12月24日9:30时,大兴法院召开“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分析及预防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媒体记者、网友们,大家上午好!
    这里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直播现场。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大兴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范忠良,欢迎大家!
    随着科技发展,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年来,国内各大连锁超市陆续推出了“自助结账”服务,顾客选购商品后,除了可以选择由超市人工柜台结算,还可以自行到超市的结算机器上给商品扫码,使用移动支付 App 自助完成付款结账。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自助结账一方面既为顾客带来了便利,优化了购物体验,又节约了超市的人力成本,提高经营收益;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不少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有的顾客利用超市自助结账模式,以不结账、少结账等方式,多次盗窃商品的案件呈现多发态势,此类案件在作案手法、涉案主体、发生频率等方面与常见盗窃案有明显区别。鉴于其具有代表性和多发性,为引起社会大众、商家和消费者关注,此次发布会,我们将对大兴法院近年来审理的“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基本情况、呈现特点、犯罪原因等进行总结分析,并“以案释法”,为防范此类犯罪发生进行法律提示。
    下面,进行发布会第一项议程。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发布会的领导和嘉宾。
    他们是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庆安,大兴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东民、大兴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童赟。
    本次发布会,我们还荣幸地邀请到七位北京市人大代表线上观会、监督。他们是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工会主席,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春立、北京富润福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付丽萍、北京永安商业公司部门经理齐曼.艾力、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一品、北京永兴缘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执行董事周春秀、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陈芳、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青云店司法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薛亚会,欢迎各位代表!
    [09:45:39]
  • [主持人]:
    下面,进行发布会第二项议程。请曹庆安副院长就我院“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特点和犯罪原因进行总结分析,通报典型案例,并就防范此类犯罪进行法律提示。
    [09:46:15]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曹庆安]:
    各位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近年来,大兴法院受理的利用超市“自助收银”实施盗窃类案件较多,仅2020年以来就审结此类案件54件,占同阶段盗窃类案件量的14.1%,共判处罪犯64人,从判处刑罚来看,大多拘役二到六个月,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多为一千元到两千元,最高罚金一万元。鉴于此类案件较为新颖、多发,为广泛引起社会大众,尤其商家与消费者的重点关注,减少并预防此类犯罪发生,现将相关案件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特点分析
    经过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
    从犯罪人性别角度分析,男多女少,男性犯罪人数占总人数的64%。从年龄角度看,30岁以下有16人,50岁以上有8人,30—50岁占53%,中年犯罪人居多;从文化水平分析,犯罪人中有28.6%的学历是大学及以上,犯罪人群与学历高低无明显关联性。犯罪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小便宜的心理而触犯法律,从无业者到公司职员,大学生、老人、家庭主妇、职场精英各个社会群体都有可能触犯此罪。多数犯罪人是犯罪地附近的消费者,相当一部分人家庭生活无负担且有固定职业,没有前科劣迹,且具有较高学历,与“以窃为生”的盗窃惯犯明显不同。
    (二)盗窃手段趋同
    此类案件犯罪人的盗窃手段多为对部分商品不扫码或者扫码后再从结账程序中删除所购商品。具体不扫码的手段有将条形码标签撕下、用较便宜商品遮挡较贵商品蒙混过关、二人协同作案遮挡商品等等,案件发生地点多为大型商超,利用超市购物APP作案。从盗窃次数来看,均超过三次且最高多达17次,盗窃次数在十次以上的占10.2%。
    (三)盗窃数额少,赔偿金额多
    从盗窃金额来看,有31起案件盗窃数额均在一千元以下,数额最低仅为46元,一百元以下超市盗窃案件有三起;从赔偿金额看,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盗窃商品价值与赔偿金额差异大。据统计,上述54件案件被盗商品价值总计 79550 元,平均每件案件超市被盗商品价值 1623元,平均盗窃数额相对较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后与被盗超市达成谅解协议时赔偿金额数有的达10 余倍甚至 20 余倍。
    (四)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该类案件的犯罪主体相较于“以盗窃为生”的盗窃惯犯或杀人、抢劫、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人而言,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行为人往往是超市附近的居民或上班族,没有前科劣迹,如果其违法犯罪行为不被发现,其工作生活状态与正常居民没有明显区别。
    (五)部分超市在初期发现作案人作案时处理不及时
    超市盗窃类案件的盗窃数额一般很小,单笔往往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数额,部分被盗超市存在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情况,在作案人第1次、第2 次夹带未付款商品出超市时仅将犯罪证据保存但不做提醒,在作案人盗窃商品次数到达 3 次或者更多次后(盗窃次数达到多次后,数额不到常规定罪标准的也构成盗窃罪),才在自助结账区拦截作案人并报警处理,有“养肥了再宰”的嫌疑。
    [09:46:32]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曹庆安]:
    二、“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犯罪原因分析
    从犯罪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部分犯罪人法律认知存在偏差
    一般人都知道偷拿他人财物是不对的,盗窃东西多了或者数额大了构成盗窃罪,也是社会正常人的应有认知,但是对于“小偷小摸”的行为何种情况下构成盗窃罪,可能不是每个人都明白。我院办理的此类超市盗窃案件中,部分犯罪人学历已达大学甚至研究生水平,但仍然作出此类明知是错误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其法律认知水平低应该是原因之一。一些人对法律的了解不够全面细致,对于盗窃罪的“多次盗窃”认识不到位,以为偷拿超市的商品价值数额不大,不会被作为犯罪追究,误以为即使被发现也可以通过补回盗窃财物款而能实现协商解决,对其自身行为的认识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二)侥幸心理作祟是普遍现象
    自助结账式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的不同点在于犯罪主体多是出于侥幸心理,行为人多具有侥幸和贪小便宜的心理,以为没人监管或自己手段高明,超市不可能发现,一旦得手后又难以自拔,一而再再而三地继续盗窃。还有部分犯罪人是因为一次偶然的未扫码结账未被发现而尝到甜头,产生贪念,进而衍变为主动不扫码的行为。侥幸心理很多人都会有,是人的一种本能意识,可以从博弈心里的角度去解释,即在能获取经济效益的风险和被发现后的亏损之间的博弈。从超市盗窃来说,在盗窃收益和被抓后果之间进行衡量,该类犯罪人的侥幸心里往往占据主导地位,认为自己的行为天衣无缝,可以成功,自己不会是东窗事发的那个人,直到真正被抓的时候才后悔莫及。
    (三)部分超市提示不到位
    部分超市预防措施不到位,店内缺乏警示标语提示,也无安全门警报,难以将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对于顾客自助结账行为疏于监管,防损报警机制也不健全的状况,既在客观上给行为人造成了“门户大开”的“便利条件”和可乘之机,也在主观上刺激了行为人占小便宜并自认为难以被发现的侥幸心理。
    (四)部分超市管理存在漏洞
    有的超市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引入自助结账设备,与此同时,相应地也减少了对于商品结账的监管人力的投入。一些超市物品未贴有防盗磁扣、磁贴或防盗标签,也没有设置未扫码报警装置。个别超市为方便顾客设置了较多的结账口,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的顾客在某一区域结账完再拿着其它未结账物品离开,超市人员无法辨别其是否都已结账。
    (五)个别超市发现行为人作案后不及时处置致使性质升级
    个别超市在发现盗窃情况后,不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不加处理,等到次数或者数额达到够罪标准时再报警,在司法机关介入后,抓住行为人争取从轻处罚的心里,借势从行为人那里得到高额的赔偿,并出具谅解书。该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导致此类案件高发。
    [09:47:24]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曹庆安]:
    三、“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典型案件分析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一】
    典型表现:多次窃取
    案情简介:
    甲在某超市内,利用超市购物软件自助结账时,采用在自由购通道自助结账区不扫描部分商品少结账,或者扫码后再删除所购商品的方式,17次窃取店内红虾仁、植物黄油、鸡蛋等商品。2020年11月,甲在盗窃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22.79元。后甲的家属赔偿了超市全部损失并得到超市谅解。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法院酌予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
    典型表现:协同作案
    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先后于2019年9月8日、9月10日、9月13日、9月15日在某超市内,利用超市购物软件自助结账时,相互配合,将选购商品部分不扫码结账,共同窃取该店商品。2019年9月15日二人被当场抓获,并扣押了面包、包子、水饺等物品,后民警在二人暂住地起获未结账商品洗发露2瓶。审理过程中,二人退赔该超市未结账商品价款人民币500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犯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甲、乙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三】
    典型表现:犯罪主体多元化
    案情简介:
    甲大学本科文化,担任某商贸有限公司店长,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先后9次在某生鲜超市通过故意不扫码结账的方式盗窃润肤乳、保湿乳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52.08元。2021月3月,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时公安机关在甲的住处扣押了保湿乳液、洗面霜、按摩油等物品,案发后发还被害单位。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甲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相关法条解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标准,北京市对“数额较大”掌握的是2000元,“数额巨大”是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40万元。
    关于“多次盗窃”的理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关于盗窃罪罚金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根据以上规定,对盗窃数额虽不高,但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因“自助收银”类盗窃的数额多数达不到2000元的定罪标准,故该类案件多以“多次盗窃”定罪,罚金也多为一千元至数千元。
    [09:47:41]
  • [嘉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曹庆安]:
    四、超市盗窃类案件防范提示
    纵观自助结账盗窃类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小,主要是存在占小便宜心理,多是初犯、偶犯,但是作入罪处理,对行为人影响很严重。从道德成本上讲,盗窃犯是自然犯,与法定犯相比,公众对自然犯有更明确的价值判断,“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的行为人遭受道德谴责的风险很大。从心理成本上讲,行为人心理上多少会有负罪感,生活在惴惴不安之中。从经济成本上讲,一旦案发,行为人为取得从轻处罚,往往要赔偿高额金钱。从刑罚成本上讲,盗窃罪的刑罚有财产刑和自由刑,即使法院有可能判处缓刑,行为人也需要接受社区矫正并支付罚金。从后续成本上讲,被判刑后会留下犯罪记录,直接影响以后的工作、生活,甚至对子女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可以说,此种超市盗窃类案件,看似小但后果重,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而意欲取得治理上的根本性效果,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强化源头防范,压缩该类案件发生的空间。
    (一)公众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公众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出现不知法、不懂法而陷入法网的情况出现。同时,我们也倡导大家积极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向家中老人、孩子或者朋友进行普及。我院也将在重点区域针对消费者群体开展系列普法讲座,并借助官方新闻媒体平台、公众号发布普法文章及新媒体作品,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典型案例进行讲解,提高社会公众的尊法、守法意识,形成人人自省、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彻底杜绝侥幸心理
    从个体上讲,在超市购物过程中即使是漏扫了土豆、玉米等平时看起来“不值钱”的物品,多次故意实施该行为也足以构成盗窃罪。因此一定要莫怀侥幸心理,时刻遵纪守法,勿以恶小而为之。自助收银台的每台机器一般都配备了摄像头,一些不法分子自以为漏扫商品的行为躲过了现场巡视员的眼睛,却无法逃脱时时刻刻监控每个人行为的“电子眼”。在大数据时代,进出超市、进行支付等行为均会留有痕迹,一旦犯罪行为被发现,行为人很容易会被锁定。任何违法犯罪,无论数额大小、情节轻重,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一个人受到刑事处罚往往属于其人生中的颠覆性事件,后果极其严重,所以切勿为了贪小便宜而酿成大错。
    (三)超市应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
    超市应在自助结账区、商品被盗高发区等区域张贴显著提醒标志和法律规定,警醒不法之人,倡导文明消费,避免不教而诛。要发挥多种防盗手段的作用,比如监控系统,坚持监控录像全覆盖的原则,尤其自助结账区、出入口等重点区域,并进行提示。推广温馨提示的适用,超市在发现顾客存在少结账或漏结账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客服,由客服采用APP推送的方式及时提醒顾客,让其补交货款,温馨提示使顾客意识到自己不交或少交的行为已经被发现,以后不敢再实施类似的行为。上述做法既能减少超市的损失,又能避免顾客继续盗窃,乃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超市也应警惕掉入犯罪陷阱
    从法律角度讲,发现盗窃行为留取证据后故意不提醒,直到达到犯罪标准后再向行为人索要高价赔偿的行为与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一线之隔。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两千元或者五千元为起点。超市工作人员也应当提高法律认知水平,遵纪守法,遵循公序良俗。近年来,超市工作人员因为敲诈勒索盗窃商品的顾客从而被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判刑的事情时有发生,足以让某些超市工作人员引以为戒。另外从经济的角度来讲,索要高价赔偿的方式并非正当的盈利模式,如果经常发生此类案件也会降低超市在居民心中的信誉度,进而正常收入也会减少。商超应当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依法依规办事的边界感,为大家做好榜样,不能试图钻法律的空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0:06:23]
  • [主持人]:
    感谢曹院长,通过曹院长的介绍,“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较以往常见盗窃案件具有较大区别,且产生原因复杂多样,不仅有犯罪人法律意识浅薄和侥幸心理作祟等原因,从被盗超市角度来说,也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和风险处置不当等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侥幸“逃单”看似是行为人不道德不诚信的“小毛病”,实则触犯法律,甚至会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利用商超“自助收银”实施盗窃类案件量呈上升趋势,人们在享受科技给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购物模式在发展阶段暴露出的问题风险。但我们相信,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监管力度的加强,以及惩治措施的落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得到有效控制。希望通过此次新闻发布会能够向社会大众准确及时地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为各商业经营者提供有效的预防方案和应对措施,防范此类事件发生,合理止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0:06:53]
  • [主持人]:
    以上,就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全部内容,感谢各新闻媒体、网友们的参与、观看!
    稍后,本院官方新浪微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兴法院”将会进行全面报道,敬请关注。
    谢谢大家!
    [10: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