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尔平通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

执行局局长殷世军通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典型案例

执行局法官冯自华通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典型案例

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尹海萍主持通报会

记者提问

新闻通报会全景
12月28日9:30,昌平法院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审管办齐楠。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2:21]
  • [主持人]:
    近年来,昌平法院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用足用好用活执行强制措施,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昌平法院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五年来失信惩戒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及法律提示。
    [09:16:48]
  • [审管办(研究室)尹海萍]: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审管办(研究室)的尹海萍,欢迎大家来到昌平法院线上新闻通报会。
    生效裁判的执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也关系到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确实施。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会被认定为失信。近年来,全国各地自上而下不断建立健全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制度。
    [09:40:59]
  • [审管办(研究室)尹海萍]:
    为了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弘扬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今天,我院在此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以及相关典型案例。出席新闻通报会的法官,分别是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尔平,执行局局长殷世军,执行局法官冯自华。
    参加本次线上新闻通报会的媒体有人民政协报、法治日报、中国商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北京劳动就业报、中央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新闻广播、北京交通广播、北京政法网、昌平融媒体中心等。在此,感谢媒体朋友们的支持和关注!
    [09:43:18]
  • [审管办(研究室)尹海萍]:
    本场通报会还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进行全程微博播报。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留言与我们进行互动。
    近年来,昌平法院通过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失信曝光和惩戒力度。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首先请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尔平通报我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
    [09:44:29]
  • [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尔平]: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大力弘扬“言而有信”“有约必践”的契约精神,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系列制度的纷纷出台,失信惩戒措施日趋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构筑成型。
    近年来,昌平法院依法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用足用好用活执行强制措施,助力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下面,由我对我院五年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进行通报。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
    近五年,昌平法院持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5710例,罚款45人,司法拘留331人,限制出境53人,移送拒执罪15例,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例,删除失信被执行人9979例。14263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社会风尚。
    [09:45:10]
  • [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尔平]:
    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行为人社会生活的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哪些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名单后哪些行为将会受限?失信被执行名单是否实行“终身制”?下面,我为大家通报失信惩戒相关情况。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被执行人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是违反限制消费令;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与之相关的案件和失信信息。
    [09:46:12]
  • [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尔平]:
    (二)失信被执行人面临的信用惩戒措施
    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最高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60多家单位签署文件,提出百余项惩戒措施,构建信用惩戒网络,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被执行人设立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房屋司法拍卖、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
    三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四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再比如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五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其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六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七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
    八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海关总署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等。
    对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还可以采取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多种强制措施,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惩戒。
    [09:46:54]
  • [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尔平]: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为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切实发挥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进行了明确,一般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给予被执行人自救和修复机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程序
    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需要严格规范的程序,首先,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会载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等内容;其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应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后,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删除情形
    被执行人一旦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其社会生活各方面将受到限制和影响。为改变“一时失信、一直失信”的窘境,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制度,存在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一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是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09:47:12]
  • [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尔平]:
    三、昌平法院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工作举措
    近年来,我院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点,以联合惩戒为关键点,以宣传教育为着力点,建立多维立体式失信惩戒格局,综合运用多种惩戒手段,坚决打击失信行为,努力让胜诉权益及时兑现为当事人手中的“真金白银”。
    一是多部门协作,构建联合惩戒长效机制。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协调联动,出台《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措施》等文件,畅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嵌入相关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中,推动完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将开展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由区相关单位牵头开展专项督查,确保联动惩戒机制作用发挥最大效能。
    二是多主体参与,增强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与昌平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建立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立案标准、明确移送流程等,构建高效办理拒执案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与昌平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等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联动查找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犯罪等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拒执案件快移、快立、快审,充分发挥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优势,充分凝聚打击拒执罪的工作合力,彰显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09:50:39]
  • [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尔平]:
    三是多渠道拓展,扩大失信惩戒宣传效果。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全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在北京电视台《失信曝光台》定期公布我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官方自媒体开设“执行曝光台”,在微博、今日头条客户端等平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千余例。注重在熟人圈子进行发布,利用全区公共电子屏滚动播放相关信息,通过舆论压力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依托京法巡回讲堂,开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宣传活动,精心制作展板和宣传单,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和信用惩戒机制进行宣讲,增强群众提倡诚信、自觉履行的责任意识,形成强大的反规避执行合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是多形式探索,健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探索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及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失信人自我纠错作用,实行失信名单的删除与提高履行能力有关的限制性措施。对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且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可暂缓适用或依法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包括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有关的限制消费等,引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享受恪守诚信带来的红利。
    今后,我院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失信惩戒行为,践行依法规范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推进信用惩戒向精准化、精细化发展,助力建设更加科学、规范、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
    [09:51:35]
  • [审管办(研究室)尹海萍]:
    谢谢卢尔平院长。我院积极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使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限,通过司法拘留等“硬手段”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强化与公安、检察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多角度全方位震慑老赖,逐步建立起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下面请执行局局长殷世军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09:57:51]
  • [执行局局长殷世军]: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执行局局长殷世军,下面由我通报三起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典型案例。
    案例一:京津冀三地联动查控 火车站异地拘留“老赖”
    (一)基本案情
    杨某是某批发市场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林某、某贸易公司向曾某、王某借款500万元,由批发市场提供担保。林某、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后,未继续还款,曾某、王某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林某、贸易公司支付曾某、王某借款及利息共计530万元,批发市场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案件受理后,因三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昌平法院将被执行人批发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由于被执行人都不在北京,法官经多方查找均未发现下落,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2019年9月,京津冀三地高级法院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意见》,考虑到被执行人很有可能因业务或居住等需要在京津冀一带出行,便通过北京高院向铁路公安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购买火车票的信息。
    2019年10月底,昌平法院收到反馈信息,失信被执行人杨某购买了K386次列车的普通火车票,乘车区间为四川营山至河北邯郸,该列车将于11月2日12时21分到达邯郸站。法院当机立断,联系相关部门、组织警力,决定在杨某下车时会会这位久未露面的“老赖”。
    11月2日早上,执行干警赶赴邯郸,期间多次与列车乘警电话沟通,确认杨某在该列车上,同时乘警密切监视杨某的举动。中午12时21分,列车准时进站,经停邯郸时间为4分钟,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法官成功控制杨某。
    随后,法官将杨某带到车站讯问室进行谈话,反复告知其拒不执行带来的后果并详细释明了法律规定,杨某仍表示当前无法还款。于是,昌平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二)典型意义
    2019年9月,京津冀三地高级法院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意见》,就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等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三地各级法院可通过铁路公安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购买火车票的信息及协助控制被执行人,为解决执行工作中“查人”难题提供了有力帮助。该案是意见出台后,北京法院首例在铁路公安的协助下异地成功查控被执行人的案件。
    被执行人杨某的成功拘留,体现了联动查控机制的威力以及京津冀三地法院执行联动的强大合力,是社会各界共治的有益成果,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遁逃”。
    [09:58:26]
  • [执行局局长殷世军]:
    案例二:恶意隐匿财产拒不还款 拒执“老赖”获刑8个月
    (一)基本案情
    谷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位于昌平区某房屋转让给谷某。谷某按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王某将房屋交付给谷某占有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王某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案外人,因房屋无法过户,谷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支付谷某购房款、已付贷款、房屋增值损失等共计350余万元。因王某在约定时间内未返还房款,谷某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院将王某名下银行卡账户予以冻结,然而卡内余额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经调查,王某将其位于西城区的房屋设立了巨额抵押,并将其名下奔驰牌机动车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法官多次与王某沟通,督促其履行义务,但王某始终“哭穷”“卖惨”,拒不还款。
    昌平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故意转移处置名下财产,致使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无法得到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后,王某家属于次日联系谷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谷某280万元整,第三日将剩余80万元给付谷某。
    王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关乎法院司法公信力。今年以来,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并协调公安、检察等单位专题会商,充分凝聚打击拒执罪的工作合力。
    昌平法院持续重拳打击拒执犯罪,畅通自诉渠道,巩固公诉经验,对拒执案件快审、快判,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
    [10:08:22]
  • [执行局局长殷世军]:
    案例三:“对症下药”惩戒失信 被限制出境后自觉履行
    (一)基本案情
    王某向李某、某矿业公司供应钢球,2016年11月,李某、矿山公司向王某出具欠条,载明矿业公司与李某欠王某钢球款共计34000元,李某、矿山公司分别予以签字盖章确认。因约定时限内未收到欠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与矿山公司支付王某欠款34000元。但李某、矿山公司拒不支付欠款,于是王某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多次电话与李某沟通,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表示没钱。后法官从申请人王某处了解到李某以前经常出国,得到该线索后,法官立即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到李某持有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并且每年都有出入境记录,于是法院果断出具《限制出境决定书》,依法将李某纳入了限制出境名单。
    2019年4月,昌平法院收到云南某边防检查站反馈的信息,李某准备从该口岸出境,法官第一时间与检查站警官电话沟通,禁止其出境,并耐心劝说李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届时将解除出境限制。五一假期结束后,李某主动来到法院,全额缴纳了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限制出境是法院惩戒被执行人的一项措施,对于需要经常出境,尤其是涉外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成效明显,是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重要利器。限制出境对象不仅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还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10:08:52]
  • [审管办(研究室)尹海萍]:
    谢谢殷世军局长。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各种各样的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只有灵活运用方式方法,分析案件线索,做到因案施策,让执行长出“利齿”,才能进一步升级精准打击的力度。下面请执行局法官冯自华通报另外三起典型案例。
    [10:12:34]
  • [执行局法官冯自华]: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执行局法官冯自华,下面由我对另外三起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四:用他人身份证藏匿酒店 司法拘留促其主动履行
    (一)基本案情
    原告祝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祝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因陈某拒不还款,祝某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时,该笔借款及逾期利息已近400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利用大数据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为逃避执行,陈某拒不接听电话。于是法院在其住处张贴传票依法传唤,然而陈某仍不露面。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陈某的行踪线索,称其“躲”在北京某酒店。
    接到线索后,法院当即组织精干力量前往该酒店。经了解,被执行人陈某冒用他人身份证,长期登记居住、藏匿在此。到达现场后,陈某将执行干警拒之门外,不愿配合。法官对陈某释法明理,多次向其出示证件,耐心劝说其配合法院工作,但陈某仍抗拒执行。法院遂将陈某抓获并带回法院,经反复向其言明抗拒执行的相关法律后果,陈某仍心存侥幸,不想还款,于是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暂押室内,陈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开始松动,法官抓住这一契机,加强心理攻势,耐心做其思想工作,最终陈某电话联系朋友转账100万元,并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案件成功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企图逃避执行。对此,昌平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形成强大威慑,让被执行人对于其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以压促执,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10:13:46]
  • [执行局法官冯自华]:
    案例五:村“两委”换届选举受阻 合作社法人主动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在原告徐某与被告昌平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经济合作社履行确定原告徐某承包地块四至范围的义务。判决生效后,该经合社拒不履行。于是徐某向昌平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院多次前往该村涉案地块,并与被执行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沟通,劝说其测量确定四至范围,刘某拒不配合。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该村开展“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由于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任职条件、无法参加选举,刘某主动联系法官,称立即履行义务,请求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第二天,法官前往该村,合作社当场为申请人确定涉案地块四至,案件成功执结。
    (二)典型意义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推荐为村(社区)干部候选人。昌平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对辖区村镇(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两委”候选人资格审查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刘某主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昌平法院在“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格把控失信人员参选关口,一方面切实让人民群众选出满意的村干部,另一方面也有效助推了涉案人员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案例六:法官巧设“鸿门宴” 被执行人现身被拘留
    (一)基本案情
    熊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7月到9月,熊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两次向张某借款140万和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到了约定还款期限,熊某没有偿还,张某便将熊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熊某返还张某借款及利息共计200余万元。然而熊某迟迟不愿履行义务,张某遂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昌平法院向熊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然而熊某早就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转移。后法院依法向熊某送达了传票,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谈话。但熊某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出现,不见踪影。
    既不接听电话也不主动还款,案件执行进入了僵局。法官再次与申请人张某联系,了解熊某现状。张某表示熊某有稳定收入,经常和朋友胡吃海喝,前两天还看到熊某发了一条出去吃饭的朋友圈动态。听到该消息后,法官决定“投其所好”,让申请人张某设宴引熊某现身。起初熊某态度十分谨慎,多次推脱不肯参加。后在张某一再“真诚”的邀请下,熊某最终答应在周五晚上赴宴。
    收到申请人邀约成功的消息后,法院周密部署、提前布控,在约定时间前到达饭店,等待被执行人的出现。19时许,熊某如约到达饭店包间,申请人张某和熊某沟通,希望熊某能还钱,然而熊某不为所动。见沟通无效,早已等在门口的执行干警进入包间。
    看到法院工作人员,熊某当场傻了眼,表示自己没有钱。
    法官随后将其拘传回法院。谈话中,熊某仍然不改“老赖”本性,坚称没钱还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还款计划也是讨价还价,毫无诚意。
    法官耐心与熊某做了进一步沟通并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被执行人熊某仍然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昌平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当场送往拘留所收押。
    (二)典型意义
    对于长期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昌平法院重拳出击、敢于亮剑,通过强制措施彰显司法权威,力争不让一个“老赖”漏网。同时,执行干警灵活运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因案失策,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10:20:55]
  • [审管办(研究室)尹海萍]:
    谢谢冯自华法官。今后,昌平法院将针对各种失信行为,采取更加科学、高效的执行举措,推进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建设,让制度之笼越扎越紧,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助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不断推动诚信中国行稳致远。今天的通报会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请举手示意并开启麦克风。
    [10:22:48]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那普通私立学校可以上吗?
    [10:23:05]
  • [执行局局长殷世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对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作出了进一步说明。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会依法严格审查,不会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也会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10:24:23]
  • [北京政法网记者]:
    实践中,经常听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二者有何区别?
    [10:25:15]
  • [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尔平]:
    二者都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惩戒措施,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首先对象不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其次,条件不同,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但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符合通报中提及的六种情形。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也就是说,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再者,二者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期间,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10:25:47]
  • [北京青年报记者]:
    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是正式职工,工作单位通常会缴纳五险一金,如果名下没有其他财产,住房公积金可以被执行吗?
    [10:26:29]
  • [执行局法官冯自华]:
    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和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0:26:51]
  • [审管办(研究室)尹海萍]: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进一步交流。我们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昌平法院!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27:22]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感谢综合办公室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