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

视频连线

游劝荣接受专访

主持人

嘉宾与主持人交流
2022年3月9日15:00播出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访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和天平阳光APP联合推出的2022年全国两会“大法官访谈”节目。
    [14:47:57]
  • [主持人]:
    两会前夕,我们视频连线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游院长围绕“认真实施长江保护法,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这一主题和广大网友交流。游院长,您好。
    [14:48:12]
  • [嘉宾 游劝荣]:
    主持人好,广大网友好。
    [14:48:30]
  • [主持人]:
    到今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满一年。长江对于湖北意义尤为重大,那么在实行长江大保护的过程中,湖北法院如何以法为纲,循法而行呢?游院长,请您给网民朋友们总体介绍一下。
    [14:48:40]
  • [嘉宾 游劝荣]:
    延绵湖北1000多公里的长江,孕育了博大精深的荆楚文化,也滋养了生生不息的江汉文明。作为长江干流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湖北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实现长江大保护,湖北责无旁贷,湖北的法院更是义不容辞。
    [14:48:55]
  • [嘉宾 游劝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了推动长江经济大发展的座谈会,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并且要求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
    [14:49:06]
  • [嘉宾 游劝荣]:
    我们湖北法院在贯彻长江保护法的过程当中,首先是抓了学习。通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学习,来统一我们的思想和统一我们的行动。
    [14:49:17]
  • [嘉宾 游劝荣]:
    一方面我们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视察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参加湖北各种活动的时候,关于长江经济带建设,关于长江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14:49:27]
  • [嘉宾 游劝荣]:
    另一个方面,其实在长江保护法的制定过程当中,我们湖北各级法院就参与提意见,提建议,参与调查研究。这个法律通过之后,我们第一时间就组织学习宣传,大家认真学习长江保护法的精神,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具体要求;研究长江保护法对于司法工作,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对湖北法院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在这个基础上找到我们实施长江保护法,找到我们用司法来服务长江大保护的切入点。
    [14:49:36]
  • [主持人]:
    实施长江保护法,落实长江大保护,您提到了“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那真正到了我们湖北落地,我们湖北法院又是怎么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向实战进发的呢?
    [14:49:49]
  • [嘉宾 游劝荣]:
    众所周知,湖北,特别是武汉,经历了新冠疫情的严重冲击,所以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是湖北的主旋律。在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过程当中,我们特别注意把贯彻长江保护法,对于长江实施大保护,跟湖北的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密切联系、结合起来,一起推动。
    [14:49:59]
  • [嘉宾 游劝荣]:
    第一个方面,我们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发展的战略。把湖北疫后重振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司法保障工作,跟推动和落实长江经济带建设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成为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4:50:07]
  • [嘉宾 游劝荣]:
    第二个方面,就是我们致力于通过营商环境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发展。湖北法院实行了一个叫做“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通过这个制度的案件化、程序化、制度化、信息化,推动对企业的保护,对市场经济的保护,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营造长江经济带建设当中的法治环境,来推动疫后重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而在湖北落实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14:50:16]
  • [嘉宾 游劝荣]:
    第三个方面,我们按照“谁司法谁普法”的原则要求,在实施长江保护法和相关的法律司法办案的过程当中,注重对长江保护法进行宣传,注重对跟长江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司法活动,在全社会营造相应的法治文化的氛围,为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更好的思想文化条件。
    [14:50:26]
  • [主持人]:
    游院长,您刚才提到的服务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我们湖北法院是主动融入区域发展战略,致力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法院又是如何在本职工作中去落地的呢?
    [14:50:37]
  • [嘉宾 游劝荣]:
    一方面,在通过司法办案来推动长江大保护的实现,推动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方面。我们一方面注重出台旨在实施长江保护法,为了保障长江保护法实施的一系列的司法办案的规范性文件。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具体化。我们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关于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全面贯彻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通知》这样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加强长江大保护,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具体规范。目的就要让长江保护法的相对原则的规定具体化。这是我们做的第一个方面的工作。
    [14:50:48]
  • [嘉宾 游劝荣]:
    第二个方面的工作,我们精心组织跟长江保护有关的审判组织,在这一块,我们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建设了一个专业化的审判体系。在涉长江保护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当中,我们形成了一个省法院全面指导,由辖区5个中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0个专门化的人民法庭和104个专门化的审判团队来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我们所谓的1+5+10+N的专门的审判体系。审判体系的建立,为涉长江保护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
    [14:51:40]
  • [嘉宾 游劝荣]:
    除此之外,我们现在还建了很多的司法保护基地,保护和修复一共有44个这样的基地。比如说监利,我们有一个江豚保护基地;石首,有一个麋鹿生态保护基地;在洪湖的新螺(长江新螺段),我们有一个白鳍豚的保护基地;在汉川市的汈汊湖有一个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基地。实际上,它们都是司法审判的辅助组织。这些组织对于我们行使司法职能,实施保护,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4:51:49]
  • [嘉宾 游劝荣]:
    第三个方面,就是我们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抓紧对于涉长江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处理。就2021年这一年,全省法院就一共审结了环境资源的各类案件5660件。其中,审结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是320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作用,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让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比较好的修复,让那些胆敢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分子都得到了追究。应该说,有的还付出了很沉重的代价。这是我们这一段时间所办的一些案件。
    [14:52:02]
  • [嘉宾 游劝荣]:
    第四个方面,我们注重审判力量的调集。因为长江保护是一个大课题,涉长江保护的环境资源方面的案件很多。有的情况比较复杂,还有跨专业、跨领域,所以我们特别强调审判力量的组织。除了充分发挥调动和整合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力量之外,我们还注重借助外力。运用、协调全社会的力量,整合全社会的力量来帮助我们做审判工作。比如说在2019年开始,我们省法院就组建了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审判执行专家库,同时发布了湖北省法院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审判执行专家库的运行办法。像我们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长江保护委员会,在武汉的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单位的科学环境法律方面,就有将近40位重量级的专家参与我们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助力长江司法保护。
    [14:52:16]
  • [嘉宾 游劝荣]:
    在办案当中,我们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认真研究涉长江保护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碰到了这些案件当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提高案件质量,让保护通过每一个案件都能落到实处;让保护法的规定,通过每一个司法办案的活动,通过每一个案件,变成社会生活的现实。
    [14:52:28]
  • [主持人]:
    游院长,您刚提到“注重审判力量的调集”。这其中涉及的不仅仅是我们法院系统,还有其他的社会力量。那么,我们是不是已经有了一些实践?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供分享呢?
    [14:52:38]
  • [嘉宾 游劝荣]:
    我们在实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进行司法保护的时候,不仅注重统筹协调湖北境内的司法力量和各方面力量参与这项工作,我们还特别强调坚持系统思维,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司法保护的合力。
    [14:52:48]
  • [嘉宾 游劝荣]: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政法工作有很多指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就要求我们注重系统思维。长江保护法在实施当中,长江的司法保护当中,统筹协调系统思维特别重要。在我们的认知当中,长江它是一条河,长江它是一个流域,它是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的。换句话讲,它是跨行政区域的,当然也是跨行业跨部门的,所以由长江和长江流域这个特点所决定的。我们长江保护法也得打破部门、行业、领域,甚至行政区划这种限制,实行统筹协调,注重系统思维,注重形成合力。
    [14:53:00]
  • [嘉宾 游劝荣]:
    在这一方面,我们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14:53:08]
  • [嘉宾 游劝荣]:
    第一,就是我们注重省际协调。沿长江,跟长江有关的,跟长江流域沿线有关的这些省,我们都组织进行协作。比如说,我们跟湖南高院签署了《关于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联动协作框架协议》,共同保护洞庭湖这个长江之肾。与河南、陕西高院共同签署过《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我们一起来,叫做“共护一库清水永续北送”。我们跟湖南、江西高院签署了《湘鄂赣三省法院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共同促进长江中游三省环境资源审判协调发展。统一裁判尺度来一起来保护长江中游。
    [14:53:20]
  • [嘉宾 游劝荣]:
    这个是我们跟省外层面的这种合作。省外层面,除了省这一级法院协作之外,中基层法院他们之间也有很多的司法协作。比如说湖北省的十堰市的郧阳区法院、丹江口法院、郧西县法院,就跟河南、陕西的相关基层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联动机制 协同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些中基层法院也一起,来保护环丹江口水库的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司法协助。
    [14:53:38]
  • [嘉宾 游劝荣]:
    除了省际合作之外,我们省内法院,沿长江流域也在做统筹,叫省内统筹。我们长江最大的支流,比如汉江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就做了很多的协同。
    [14:53:50]
  • [嘉宾 游劝荣]:
    我们汉江沿线的7家法院签订了《关于构建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这些框架协议对于推动省内的法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它也起了很重要的统筹作用。这是第二个方面。
    [14:53:59]
  • [嘉宾 游劝荣]:
    第三个方面,我们都知道长江大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湖北,它非常特殊,特别是武汉,有大量的国家层面的涉长江的保护机构设在武汉。我们在实施长江保护法,进行涉长江保护的司法审判工作的过程当中,非常注重跟各个方面涉长江保护的机构进行沟通协作,形成司法和各个方面的合力。比如说,我们跟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共同签署了《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这个实施意见效果是特别明显。
    [14:54:09]
  • [嘉宾 游劝荣]:
    我们跟长江委员会、长航公安局,还共同研究制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砂罪,这两类犯罪的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除了这些之外,我们跟省检察院、省生态厅、省自然资源厅,还专门就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保障。我们跟省生态厅、省自然资源厅就两法衔接的工作,也做了相应的协调。除了这些之外,我们最重要的就是2019年省法院跟长江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公安局,共同签署过一个《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 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和优势,协同来加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这是我们跟涉长江的保护机构进行的协作。
    [14:54:48]
  • [嘉宾 游劝荣]:
    除了这些之外,我们在法院内部还进一步统一思想,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加强类案指导,加强审判监督,就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统一司法,做了大量的统筹协调工作,保证长江保护法和相关的法律在司法审判环节得到统一的实施,维护长江保护法的权威性。
    [14:55:18]
  • [主持人]:
    游院长,我们了解到,这么多年,您一直在呼吁设立长江生态法院,而且一定要是湖北武汉。从您刚才的分享当中,我们也看到了您对这个问题的持续关注。是究竟哪些因素促使您有了这样的一个想法?
    [14:55:30]
  • [嘉宾 游劝荣]: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也作为湖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我从2019年的全国两会开始,就一再建议设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层面的长江生态法院,来对于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统一保护的司法责任。为什么要提这个建议?为什么要设立专门的长江生态法院?为什么这个法院要设在武汉?觉得这是两个问题。
    [14:55:42]
  • [嘉宾 游劝荣]:
    首先为什么要设一个专门的长江生态法院。党中央和我们国家逐渐认识到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总书记和中央反复强调,要“共抓大保护”,“共抓大保护”的关键词是“共”字。“共”,它就把长江大保护它的特殊性表达出来了。
    [14:56:11]
  • [嘉宾 游劝荣]:
    首先,长江是一个流域,这个流域它是跨行政区的。所以由不同行政区的各个地方法院去分别处理这个案件,它在客观上就会有一个司法统一的问题,有一个类案同判的问题,有一个法治权威的问题。背后可能还有地方利益,地方保护这样一些其他问题。所以我们说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生态法院,就跟要专门要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一样的。
    [14:56:21]
  • [嘉宾 游劝荣]:
    其次,就是一条河应该一体保护。一体保护就应该有统一的司法裁判的尺度。司法裁判最好由同一家法院一体实施。
    [14:56:32]
  • [嘉宾 游劝荣]:
    第三个方面,同一的司法机关,它能够减少干扰,能够避免更多的地方保护、地方利益、地方的冲突。这就是跨行政区域的好处。
    [14:56:41]
  • [嘉宾 游劝荣]:
    第四个方面,设立统一的长江生态法院,它能够更好的整合各种司法资源,还有利于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最终对于司法权威,对法律的权威、司法权威它是有帮助的。
    [14:56:51]
  • [嘉宾 游劝荣]:
    总体上,设立一个专门的法院来保护一条专门的河流和它的流域,既有利于法治统一,也有利于法治权威,更有利于把保护落到实处,为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14:56:59]
  • [嘉宾 游劝荣]:
    我觉得长江保护法,它的制定为专门生态法院的设立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其实国外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我们这些年来司法改革当中,专门法院的设立对专门工作的推动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些可值我们借鉴。
    [14:57:10]
  • [嘉宾 游劝荣]:
    那为什么长江生态法院更适合设在武汉?我觉得这也是有非常客观的原因,有很充分的理由的。
    [14:57:23]
  • [嘉宾 游劝荣]:
    第一个方面,就是长江流经湖北的里程最长。湖北人民逐长江而居,自古以来对长江特别有感情。所以湖北人民,包括湖北的各级法院的广大干警,也有更多的热情和更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来承担起长江大保护更多的司法责任。
    [14:57:32]
  • [嘉宾 游劝荣]:
    第二个方面,就是建国以来,特别是这些年来,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长江保护工作。也有更多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纷纷把保护机构相关的组织设在武汉,包括民间的长江保护、公益诉讼、生态环境等这种公益保护组织也都更多的选择武汉作为它的驻在地。
    [14:57:40]
  • [嘉宾 游劝荣]:
    第三个方面,就是武汉坐拥长江中游,是一个科教大省。有非常多的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资源。比如说长江委员会、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等,有一批资深的、优秀的环境保护法律专家,为司法审判能够提供很好的智力支持。
    [14:57:54]
  • [嘉宾 游劝荣]:
    第四个方面,就是武汉这个地方,湖北的三级法院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做了不少案件,也有一些制度成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管辖长江流域的海事海商案件,特别是其中涉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进行了长时间的跨行政区域的管辖,总结了很多经验,也积累了很多的制度成果。我觉得为在这个地方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做了很多的准备,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14:58:03]
  • [嘉宾 游劝荣]:
    特别重要的是湖北省委省政府,武汉市委市政府跟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十分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关于“共抓大保护”,关于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对于在湖北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非常重视,非常支持。我觉得为在湖北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14:58:21]
  • [嘉宾 游劝荣]:
    所以我觉得设一个长江生态法院,并且把它设在武汉,是我们非常正确的选择。它将会对于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于长江经济带的建设,提供更加高效,更加权威,更有力度的司法保障,一起为这个长江母亲河的可持续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建设,为湖北的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为整个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乃至于为整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作出更大的贡献。
    [14:58:32]
  • [主持人]:
    好的,谢谢游院长接受我们的视频连线。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14: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