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戴国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杨德嘉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张璇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王栖鸾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李莉莎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尹斐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刘佳欣

图文直播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19日9:30,海淀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2年度)暨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22:10]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2年度)暨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2:30]
  • [主持人]: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常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由此引发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逐渐增多。近年来,海淀法院审理了众多类型新、案情复杂、行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典型案件、首例案件,既为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发展与成长提供了必要空间,也为相关市场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提供了有益思路。此次海淀法院以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为视角,对近年来此类案件的相关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在总结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的情况下,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提炼归纳,并选取了十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希望以此为契机,为进一步提升类案的审判质效提供参考,也为互联网企业进行正当合法竞争提供有益指引。
    [09:23:24]
  • [主持人]:
    发布会马上开始,敬请关注。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戴国主持。
    [09:23:43]
  • [发布会主持人]:
    各位领导、嘉宾、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2年度)暨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情况发布会”。在开始会议议程之前,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和嘉宾:参会的法院领导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谢甄珂(线上),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参会的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有:北京市人大代表于鹏、朱卓、郭洪,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李琛教授(线上)、中国政法大学李扬教授。此外,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主任李木子、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何云龙,以及多家企业代表在线旁听会议,还有部分媒体代表也到场进行报道。我受邵明艳院长委托,代表海淀法院,对各位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各个层面正深入推进。海淀法院地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紧密结合区位特点,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嵌于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大局之中,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公平正义。当前,我国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常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由此引发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逐渐增多。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审理了众多类型新、案情复杂、行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典型案件、首例案件,既为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发展与成长提供了必要空间,也为相关市场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提供了有益思路。因此,此次海淀法院在对2021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亦以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为视角,对近三年来此类案件的相关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提炼和归纳,并选取了十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希望以此为契机,为进一步提升类案的审判质效提供参考,也为市场主体规范竞争行为提供有益指引。下面进行发布会的第一项议程,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简要介绍2021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情况。
    [09:24:28]
  • [张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事:大家好!感谢各位莅临此次发布会,下面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2021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海淀法院紧密结合区位特点,在案件审判、诉源治理、职能延伸上多点发力,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嵌于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大局之中。2021年,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192件,同比上涨58.96%。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55件,同比上涨25.12%。案件审判之外,一方面,海淀法院打造和拓宽“源头回溯”诉源治理机制,保护区域创新生态。一是回溯行业类案,化解批量纠纷。近年来化解了大型互联网企业间各类纠纷数千件,涉诉标的额数亿元,并促成企业间版权协调机制、通知绿色通道的搭建,助推相关行业合规有序发展。二是回溯关键规则,促进规范行业行为。回溯实体裁判规则,以典型判例确立行业行为准则;回溯程序裁判规则,准确运用各类保全措施维护权利人利益。三是回溯共性需求,推动形成行业共识。与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固定长效合作关系,实现“专业纠纷专人解”。海淀法院的上述诉源治理机制入选北京市“两区”建设第一批改革创新实践案例,为北京市政法系统内唯一入选案例。另一方面,海淀法院推动知识产权“七个平台”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一是依托“巡回审判”平台,为辖区企业参与诉讼提供示范。连续多年开展巡回审判和庭后释法等活动30余次,行业反响积极,社会效果显著。二是依托“开放日”和“送法进社会”平台,发挥司法审判服务辖区职能,保障司法公开常态化。多次邀请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开展司法实务研讨。2021年,与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共同开展“走进科创企业”座谈会,以提供更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司法保护,助力区域营商环境优化。此外,通过百余次的司法实务课讲授、论坛演讲等,不断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三是依托“典型案例汇集”和“白皮书发布”平台,转化审判成果,传递海知声音。近年来,有14个案件和13篇裁判文书获得全国、全市奖项。同时,依托中标的重点调研课题深入调研热点问题,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调研报告获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特等奖。近年来先后选取了涉网络不正当竞争、“互联网+教育”等时下热点问题发布调研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及时回应了行业关切。四是依托“审判交流研讨”平台,提升知产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和能力。通过不断规范庭室专业法官会议,潜心打造“知产知新”业务学习平台,建立传帮带的教学相长机制,培养出多个业务专家、优秀团队,持续输送优质人才。五是依托“司法与行政衔接”平台,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在全市率先与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开展活动、凝聚合力,推动全链条保护。今后,海淀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将不断履职尽责,为行业、产业和市场提供更加有力、合理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欢迎各界持续关注、支持、监督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携手共促创新发展。
    [09:32:30]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张弓副院长的介绍。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由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杨德嘉介绍近三年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情况。
    [09:34:39]
  • [杨德嘉]:
    尊敬的各位代表、专家、领导和媒体朋友们,下面由我结合《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第二部分内容,简要介绍近年来,我院审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所呈现出的新特点和新趋势。2019年至2021年间,我院受理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分别为278件、427件和645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快速增长趋势。其中,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共计481件。所涉及的被诉行为,涵盖了平台数据竞争、刷粉刷量、游戏帐号和视频网站会员帐号租赁、屏蔽网络广告、网络文档下载、浏览器主页锁定或变更设置,以及与社交软件相关的群控群发、自动操作、制作虚假聊天记录、虚拟位置信息等。案件呈现出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和趋势:一是网络平台数据竞争纠纷明显增多。近年来,数据竞争逐渐成为网络竞争的热点和焦点。被诉行为主要表现为抓取、搬运他人网络平台中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类数据,而后用于行为人自身网络平台的运营,或者对抓取到的数据进行一定加工整理后,形成新的数据产品向用户提供。尽管涉及到的数据在形式上多种多样,包括博文、短视频、公众号文章、交易信息,甚至网络广告等,但竞争和纠纷的本质,往往是原被告对流量的争夺。此类案件中,被告通常采用技术手段对原告平台的数据进行大规模、高频率、自动化的抓取;获取的数据,既包括一般公众均可获得的公开数据,也包括平台设置有技术保护措施或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须要综合考量原告对涉案数据的投入、贡献,被告获取数据的技术手段、使用数据的方式是否具有违法性,兼顾是否会产生市场替代效果,以及对竞争秩序、社会整体福利、消费者长远利益等方面的影响,综合予以判定。鉴于相关案件中所涉数据量通常较大,市场价值较高,因此判赔数额也普遍较高。截至目前,在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中,判赔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占到了80%。二是刷量类案件呈现批量化。近三年来,我院受理涉及刷量的案件237件,且呈连年增长趋势。此类案件中被诉行为主要表现为: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App等,向原告平台的用户提供刷播放量、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等刷量服务,并按照刷量数量收取费用,是涉及网络“灰产”案件中的典型类别。案件具有被告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比例较高,送达、通知的难度较大;被诉行为实施主体较难查明,原告维权难较高;以及刷量手段和工具多样化,多种侵害行为和后果并存等特点。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资金的流转情况通常对认定行为和责任主体起到重要作用;反法的第八条第二款,即虚假宣传条款,是规制此类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是有关租赁游戏帐号和视频网站会员帐号的纠纷成为新热点。此类案件的被诉行为主要表现为:提供视频网站会员帐号和游戏帐号租赁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即租号平台,为其用户提供发布帐号信息、标示租用价格等出租和租用帐号服务,租号平台从中收取利益分成。此类服务实质上属于为游戏帐号的出租者和租用者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在审理过程中,须查明被诉平台是否以设置专区、标示出租信息等方式,大规模、高频率、集中地为用户提供租号服务,并从中牟取利益等情节,结合其服务是否干扰了网络游戏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相关要求的落实,是否在减少游戏厂商、视频网站交易机会和经营利益的同时又增加了二者的运营成本,以及是否对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和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和损害等因素,认定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四是屏蔽视频网站广告案件出现新样态。近年来,此类案件中的被诉插件或App,除可实现屏蔽广告的效果外,还发展出了可突破视频网站各种观看限制的功能,如可完整观看普通用户仅能免费试看数分钟的影片,以及VIP会员专属影片。被诉主体,除传统的浏览器或插件的开发、运营者外,还涉及具有相关功能App的经营者、下载平台或应用市场的经营者、“定制软件”的网店经营者以及投屏软件、路由器等产品生产、运营者等。反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的相关规定,成为此类案件适用频率最高的条款。五是利益平衡考量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所起到的作用愈发重要。有相当一部分诉争产品或服务,涉及到近年来技术应用的新发展或市场探索的新领域。如针对社交软件开发的自动操作、制作虚假聊天记录、虚拟位置信息等功能的产品,针对搜索引擎提供的优化排名结果的服务,针对网络文库提供文档下载服务,针对短视频网站提供的去水印服务等。由于涉及新业态、新模式,没有在先裁判规则可循,往往双方争议较大,裁判的难度也更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院坚持从被诉行为对原告的合法利益、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激励机制、竞争秩序等方面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考量与综合判断:不为某一特定的商业模式提供专门保护;不制止其他市场经营者对原告的产品或服务中的某些理念、创意、方法进行正当、合理地借鉴;不简单地以损害后果的出现作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全部要件……保持司法的克制和谦抑,为市场主体留出充分的、自由竞争的空间。六是行为保全措施成为及时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有力手段。近五年,我院共受理70件行为保全申请,其中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占比高达91.43%。此类案件中如何妥善适用行为保全,始终是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重点。我院坚持“以听证为原则,以不听证为例外”的审查原则,在听证程序中给予双方充分和及时的举证与抗辩机会,公平保障双方的诉讼权利。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等要件,充分衡量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做到全面考量,审慎判断,妥善适用。以上,是我院近年来审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所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和新趋势,简要介绍到此。谢谢大家!
    [09:36:59]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杨德嘉庭长的介绍。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请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代表,依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首先由张璇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09:42:38]
  • [张璇]:
    “超级星饭团”App抓取并使用明星微博数据案。案情简介:原告是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者及服务提供者。被告是超级星饭团App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其未经许可擅自抓取,并在涉案App中向其用户推送和展示来源于新浪微博明星微博的十五类动态数据,且持续并扩大抓取、展示范围,使用户无需登录新浪微博即可全面查看明星微博动态,对新浪微博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被告停止被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55 000元。裁判结果。本院一审认为: 关于涉案数据的区分:“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关于原告的权益:综合各因素,原告可基于其对涉案数据享有经营利益,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告擅自抓取并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关于被告行为认定:抓取和使用涉案公开和非公开数据行为均不正当。关于赔偿责任:综合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恶意,涉案App的用户数量、付费服务、营销收入,原告的数据产品价值、流量损失,以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为1000万元。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28 554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从规范和实践角度,对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平台数据类型进行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的区分。 通过综合各因素对平台投入大量成本获得并具有极大商业价值的明星微博数据给予竞争法保护,及时回应了当前市场数据保护的迫切需求。规范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辅助案件事实查明,为类案审理的程序规则提供一定借鉴。以裁量方式计算赔偿数额,以高额赔偿表明了司法态度,也为权利人提供有效保障。
    [09:44:02]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张璇法官。下面由王栖鸾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09:58:47]
  • [王栖鸾]:
    租号平台提供视频网站会员帐号租赁案。案情简介:原告是优酷平台的经营者,被告是“刀锋平台”“租号玩”平台(以下简称涉案租号平台)的运营者。被告通过在涉案租号平台中设置针对优酷的影视租赁专区、提供多项促进交易成功的收费服务项目等方式,大量、集中地为其用户提供出租和租用优酷会员帐号的租赁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取利益。原告认为前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其平台会员管理制度、商业利益及商业模式,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万元。裁判结果。本院一审认为:被告搭建涉案租号平台,大规模地、专门从事会员帐号租赁,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该行为破坏了优酷网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会员帐号所做的限制,使得优酷网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优酷网基于其商业模式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该提供租号平台的行为也将逐步造成市场激励机制失灵,阻碍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本案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对于提供视频网站会员帐号租赁这种中介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对于网络“灰产”中的该类寄生于他人商业模式下获利的典型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视频行业从业者基于其正当经营模式应获得的合法权益,以及该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保障了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综合考虑了租号平台的经营规模、交易数量、获利金额、主观过错等情节,确定了较高金额的赔偿数额,对相关行业具有警示意义。
    [09:59:09]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王栖鸾法官。下面由李莉莎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00:16]
  • [李莉莎]:
    浏览器“搜索推荐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是某视频网站的运营者,其发现,使用二被告共同运营的搜狗浏览器访问原告视频网站时,二被告在页面底部设置了“搜索推荐词”栏,用户点击该栏中的搜索推荐词后即可跳转至二被告运营的搜索网站等网站。原告认为,二被告的前述行为破坏了其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裁判结果。本院一审认为:涉案行为不会对原告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涉案行为不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涉案行为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最终,本院认定,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面对互联网行业新领域、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在互联网环境下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充分考量利益平衡原则。 本案从经营者、消费者、市场竞争秩序三个方面进行充分分析,明确了在被诉行为无明显不当,未过度影响其他经营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且未给消费者及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司法不应介入调整,其他经营者亦应当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
    [10:01:11]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李莉莎法官。下面由尹斐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02:02]
  • [尹斐]:
    驳回行为保全申请案。案情简介:申请人是权利浏览器的运营者,被申请人是被诉浏览器的运营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未明确提示,且未经用户明确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引诱用户将其已选择使用的默认浏览器进行篡改,影响用户的使用和体验,同时降低了权利浏览器的交易和使用机会,损害了申请人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安装被诉浏览器的第一界面中未明确提示用户“锁为默认浏览器”设置选项的行为。 裁判结果。本院听证后认为: 被申请人的行为并非专门针对申请人所实施,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得出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结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对其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现阶段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也不会损害用户或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本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行为保全措施是知识产权尤其是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的一项重要救济手段。 正确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既能及时保护申请人免受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侵害,也能为申请人免受肆意“禁令”的侵害提供程序保障。 本案在充分听证,并严格把握和适用《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的法律原则和考量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审慎地作出不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裁定,既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防止了行为保全措施的滥用,为维护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秩序充分预留了空间。
    [10:03:38]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尹斐法官。下面由刘佳欣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05:22]
  • [刘佳欣]:
    “分身”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某计算机公司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实际运营人,原告某科技公司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被告系“X分身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用户通过涉案软件打开的微信客户端可获得微信伪装、一键转发、一键集赞、消息防撤回、自动抢红包、语音转发等微信软件本不具有的功能。二原告认为被告针对微信进行产品功能设置,妨碍、破坏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万元。裁判结果。本院一审认为: 涉案功能系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实现,使微信后台正常运行逻辑受到干扰,增加二原告运营微信的负担。涉案软件妨碍微信软件功能发挥,妨碍和破坏了二原告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降低了用户对微信的信任度。被诉行为损害了相关微信用户的消费者权益。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典型意义 :网络环境下,互联网产品尤其是社交产品中常常会进行一定的功能设置,保护真实用户的信息、交易等安全。部分软件以“便利用户”为名,突破该种功能设置,不仅可能影响到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经营,亦有可能损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给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本案通过对被诉行为不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对用户所使用的网络产品、服务的正当性、安全性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力求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正当经营、合法创新、诚信竞争。
    [10:06:10]
  • [发布会主持人]:
    刚刚,张弓副院长、杨德嘉庭长以及五位法官,从不同层面,对海淀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以及近三年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和发布。所发布内容体现了近年来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所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领域进行的探索及总结,体现了海淀法院对新技术、新问题的不断学习和研究,对新网络产品、新商业模式的持续关注和思考。希望通过本次发布会,对类案裁判提供有益参考,亦为规范网络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供司法支持。各位领导、嘉宾、同志们,在接下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海淀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政治建设为引领、以服务大局为重点、以司法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过硬队伍为支撑”的“五位一体”工作格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高地建设,为深入落实区委“两新两高”战略、全面实施“十四五”规划、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07: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08:24]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