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成员

当事人
2022年4月26日上午8:50,以案释法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媒体直播
  • [书记员 王倩倩]:
    现在播放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媒体记者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除刚才播放的法庭纪律外,请各方当事人注意,庭审已全程录像,在远程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退出在线庭审系统,未经许可不得对远程审庭审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录屏、截图、拍照或以任何形式外传,不得将远程庭审内容用于与诉讼无关的任何用途。
    [09:00:23]
  • [书记员 王倩倩]: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03:40]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全体坐下。
    [09:04:22]
  • [书记员 王倩倩]:
    报告审判长,上诉人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5:20]
  • [审判长 徐卓斌]:
    现在开庭。上诉人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今天本院通过远程庭审的形式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09:07:09]
  • [审判长 徐卓斌]:
    现在核对今天参与庭审的当事人身份信息。请上诉人翱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09:07:52]
  • [上诉人]: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399号10幢8层(名义楼层9层)。
    [09:08:47]
  • [法定代表人]:
    戴保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9:34]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被上诉人展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09:10:44]
  • [被上诉人]: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88弄展讯中心1号楼。
    [09:11:52]
  • [法定代表人]:
    楚庆,董事长兼总经理。
    [09:12:12]
  •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江、武森均为特别授权。
    [09:12:27]
  • [审判长 徐卓斌]: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参与今天远程庭审的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09:12:55]
  • [上诉人翱捷公司]:
    无异议。
    [09:13:50]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无异议。
    [09:14:22]
  • [审判长 徐卓斌]: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09:14:54]
  • [审判长 徐卓斌]:
    各方当事人对今天远程开庭的方式有无不同意见?
    [09:15:07]
  • [上诉人翱捷公司]:
    无异议。
    [09:15:29]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无异议。
    [09:15:40]
  • [审判长 徐卓斌]:
    庭审开始前,书记员已向各位告知并播放了法庭纪律以及远程庭审相关注意事项,上诉人是否清楚?被上诉人是否清楚?
    [09:16:02]
  • [上诉人翱捷公司]:
    无异议。清楚。
    [09:16:23]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无异议。清楚。
    [09:16:33]
  • [审判长 徐卓斌]: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徐卓斌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胜、审判员黄中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由李锐担任,阎岩担任技术调查官,书记员王倩倩担任法庭记录。
    [09:16:58]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我院寄送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对各自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09:17:10]
  • [导播]:
    均:清楚
    [09:18:31]
  • [审判长 徐卓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09:19:59]
  • [上诉人翱捷公司]:
    不申请回避。
    [09:20:23]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不申请回避。
    [09:20:33]
  • [审判长 徐卓斌]:
    本院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向本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张艳出庭,上诉人鉴定人姚丽云,被上诉人向本院申请鉴定人闫坤出庭,被上诉人专家辅助人邓泽微出庭,就案件有关专业技术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双方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是否出庭?
    [09:20:58]
  • [上诉人翱捷公司]:
    已经出庭。
    [09:21:28]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已经出庭。
    [09:21:41]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上诉人申请的姚丽云陈述信息。
    [09:22:23]
  • [鉴定人]:
    姚丽云,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师。
    [09:24:03]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张艳陈述信息。
    [09:24:58]
  • [专家辅助人]:
    张艳,公司技术负责人。
    [09:25:05]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闫坤陈述信息。
    [09:26:33]
  • [鉴定人]:
    闫坤,中国信息中心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09:26:56]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邓泽微陈述信息。
    [09:27:43]
  • [专家辅助人]:
    邓泽微,公司知识产权顾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任职多年,副研究员。
    [09:28:20]
  • [审判长 徐卓斌]:
    本庭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新证据,为保证庭审高效顺利进行,本庭在4月13日的在线询问中,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庭初步归纳了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并请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相应的准备。今天的庭审分为三个阶段,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合议庭决定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双方是否同意?
    [09:30:11]
  • [导播]:
    均:同意
    [09:30:44]
  • [审判长 徐卓斌]:
    首先请上诉人翱捷公司简要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09:31:32]
  • [上诉人翱捷公司]: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驳回展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与上诉状及上次庭审大致相同,另,代理人刘民选律师补充一点,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事实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以上诉人拒不提交证据为由,直接推定被上诉人的证据成立,对此上诉人表示不服,主要理由:1.按照举证规则按照举证规则,就是否侵权应当是原告举证,当然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如果要求被告举证,应当明示。但一审法院从来没有明确要求上诉人进行举证。2.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反,在上诉人的技术方案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但为了配合法庭就我们的技术方案检查清楚,上诉人一直积极举证,包括代理人陈述、专家辅助人陈述以及两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中均明确详细记载了我们的技术方案三。另外,鉴于双方各自提交的鉴定,双方均不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查清事实,上诉人建议在法院组织下进行鉴定。这个记载在判决书第四页最后一段和第五页第一段,在上述情况下,认定我们拒绝提交证据,明显与事实不符。
    [09:34:21]
  • [审判长 徐卓斌]:
    你方上诉理由与上次庭审归纳争议焦点一致,你方认为原审存在程序问题,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你们认为不落入保护范围及侵权赔偿数额,你方亦不认可。
    [09:38:17]
  • [上诉人翱捷公司]:
    是的。
    [09:38:50]
  • [审判长 徐卓斌]:
    下面请被上诉人展讯公司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09:40:31]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展讯公司认为上诉人翱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具体内容与答辩状一致。我国是中国芯片供应商,展讯公司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由翱捷公司承担其不侵权的举证责任合理合法。展讯公司已经提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翱捷公司理应提供反证来证明其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不相同或不等同,展讯公司已经提交相应证据情况下,对方只作相应陈述,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2018)京民终498号50件典型案例中明确:审理涉及侵害计算机程序发明权纠纷案件中应当适当分配举证责任,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演示过程已经具有实施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案的可能性,则通过举证证明责任转移的方式,由被控侵权人证明其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不相同或不等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159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中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实施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是无法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中,我方已经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对方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基础收益及相关数据。上次庭审中我方出示证据,但是对方并不提供备注产品型号、销量等信息情况下,应由对方自行承担该不利后果。根据对方提供的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函的内容,可以确定芯片差异仅在语音通话功能中的部分功能。翱捷公司的多个型号均侵权,而且翱捷公司拒绝就不同型号的销售规模进行举证,因此在计算赔偿时不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整体贡献度的抗辩。
    [09:48:09]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ASR1802S、ASR1803、ASR3603、ASR3601都具有相同的核心技术,差异仅在于涉案专利基础不相关的多媒体功能。因此,在展讯公司已经举证证明3601芯片构成侵权的基础上,型号为ASR1802S、ASR1803、ASR3603的芯片也构成侵权及蜂窝基带芯片的全部类型和型号,构成侵权。虽然对方在二审提出大量证据证明三种芯片可能存在其他专利情况,但是,上述专利的利润率已经在毛利率中进行了计算,不应在扣除。展讯公司认为,上诉人翱捷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
    [09:51:12]
  • [审判长 徐卓斌]: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以及本案证据和事实,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大方面:一、原审审理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包含:1.原审是否存在主动引入证据的情况;2.举证期限是否合理;3.是否错误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二、被诉侵权产品ASR3601型芯片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这里包含:1.举证责任分配;2.上诉人证据特别是鉴定意见采纳;3.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4.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三、如果侵权行为成立,赔偿数额如何计算。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意见?
    [09:53:55]
  • [上诉人翱捷公司]:
    同意,没有补充。
    [09:54:33]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同意,没有补充。
    [09:55:17]
  • [审判长 徐卓斌]:
    现在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为提高庭审效率,合议庭决定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在每一方当事人的第一位代理人陈述完毕后,另一位代理人如有补充意见,请举手示意,经法庭允许后发言。当事人如果需要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对本案所涉专业技术事实问题发表意见,请在涉及到具体争议事实的调查时一并提出。
    [09:56:54]
  • [审判长 徐卓斌]:
    首先调查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具体包括是否存在主动引入证据问题、是否指定举证期限、是否错误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首先请各方对第一个问题发表意见。
    [09:58:23]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上诉人翱捷公司陈述意见。
    [09:59:29]
  • [上诉人翱捷公司]:
    原审法院主动引入证据。原审法院庭审时未经各方当事人申请,主动引入《关于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二次回复》”)作为证据,即使原审原告已经当庭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原审法庭依然引用该《二次回复》认定心迪手机的技术方案均是3601芯片实施的,而且引用了《二次回复》计算侵权赔偿额。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被告双方既没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原审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原审法院主动引入证据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10:03:02]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被上诉人展迅公司陈述意见。
    [10:04:28]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上诉人翱捷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二次答复意见》是,上诉人为履行信息披露要求出具的公开文件,该《二次答复意见》所述内容与上诉人庭审陈述不服一审判决,据此对上诉人的当庭陈述进行证明力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引入《二次答复意见》的首要目的并非用于直接认定涉案心迪F1-Q15手机所使用的通信方法就是由3601芯片实施的,而是用于对上诉人的当庭陈述进行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结果和理由。上诉人翱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仅能证实涉案心迪F1-Q15手机使用的通信方法,无法证实ASR3601型芯片使用的通信方法,所以法院依据职权引入该回复意见。原审庭审笔录中明显记载,法院主动询问双方当事人关于二次答复是否是由对方出具,并当庭出示给双方,二次询问中提到ASR3601型芯片,并在庭审中进行比对,对方公司当庭认可,一审中对方陈述与二次答复存在冲突,采用二次答复进行审理是合法的。一审判决为了消除误会,在判决中明确引用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所以二次回复引用是合法的。
    [10:10:30]
  • [审判长 徐卓斌]: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一审没有提交二次回复吗?
    [10:12:13]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是的。
    [10:13:38]
  • [审判长 徐卓斌]:
    上诉人翱捷公司,二次回复是上网公开的还是你方仅给了上交所?
    [10:15:05]
  • [上诉人翱捷公司]:
    在上交所相关网站上有公开。
    [10:16:31]
  • [审判长 徐卓斌]:
    真实性你方是否认可?
    [10:17:27]
  • [上诉人翱捷公司]:
    对方认为不可信,我方认可。
    [10:18:59]
  • [审判长 徐卓斌]:
    刚才各方已经就第一个问题原审法院主动引入证据问题发表了意见,下面请各方就第二个问题举证期限问题发表意见。
    [10:20:02]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上诉人翱捷公司陈述意见。
    [10:20:59]
  • [上诉人翱捷公司]:
    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从未指定或明确举证期限,却以逾期举证为由不采纳上诉人的补充证据。上诉人在4月27日首次收到被上诉人《鉴定意见》后,原审法院即在5月7日和17日举行了诉中保全听证。为针对被上诉人《鉴定意见》提出反证,上诉人在听证会结束后次日(5月18日)立即联系鉴定机构另行进行试验和出具第025号《鉴定意见》。因法庭7月1日即开庭,上诉人在开庭前提交了025号《鉴定意见》的过程文件,并保证一周内提交第025号《鉴定意见》正本。该025号鉴定意见并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又与本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原审法院应当依据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纳作为本案证据进行审查。
    [10:23:58]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被上诉人展讯公司陈述意见。
    [10:24:31]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本案一审中,法院先后组织三次庭审,分别是21年5月7日、5月17日、7月1日。三次庭审中,原审审判长当庭询问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双方均表示清楚,并收到了举证通知书,所以其陈述没有依据。本案中,上诉人为抗辩专利不侵权,提交两份鉴定报告,两份鉴定报告鉴定事项和对象、鉴定人、鉴定机构完全相同,一审依据司法鉴定通则规定,认定对方鉴定为重新鉴定,并且第二次过程文件中国家无线电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存在明显瑕疵。我们当庭提出,第一次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没有记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备案中。根据相关规定,其两次鉴定构成重复鉴定。
    [10:27:01]
  • [审判长 徐卓斌]:
    上诉人翱捷公司提交25号鉴定意见,一审对其是否质证?
    [10:28:18]
  • [上诉人翱捷公司]:
    没有质证过。
    [10:29:00]
  • [审判长 徐卓斌]:
    二审有无提交该鉴定意见?
    [10:30:08]
  • [上诉人翱捷公司]:
    已提交。
    [10:30:54]
  • [审判长 徐卓斌]:
    下面请各方就第三个问题原审法院是否错误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表意见。
    [10:31:53]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上诉人翱捷公司陈述意见。
    [10:32:20]
  • [上诉人翱捷公司]:
    首先,原审判决引用的《司法鉴定通则》不适用于知识产权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除了该决定第二条列举的四大类鉴定项目,司法部不再管理其他鉴定项目,知识产权鉴定不再需要经过司法部的审批和管理,因此本案的知识产权鉴定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次,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否应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法庭结合鉴定人资格、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诸多因素进行考量。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第019号、第025号鉴定意见,鉴定人具备专业知识和资格,送检材料符合鉴定条件,鉴定依据充分,应当予以采信。关于对方陈述的重新鉴定问题,两次鉴定并不是重新鉴定,委托鉴定事项不同,鉴定对象不同,鉴材不同,不构成重新鉴定。第一次检材是上诉人提供的技术方案的归纳介绍文档和上诉人制作提供的实验结果,第二次检材是经公证购买的F1-Q15心迪手机及鉴定机构从该手机中找到的ASR3601型芯片。
    [10:35:28]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被上诉人展讯公司陈述意见。
    [10:36:11]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7条、第49条的规定,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为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翱捷公司二审证据1.1第41页),一审法院判定其应当遵循上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合理合法。
    [10:37:33]
  • [审判长 徐卓斌]:
    下面调查第二个争议焦点: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问题,具体包括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诉技术方案的明确和具体的侵权比对。第一个问题,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下面请各方就问题发表意见。
    [10:38:50]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上诉人翱捷公司陈述意见。
    [10:39:30]
  • [上诉人翱捷公司]:
    本案是一个专利侵权案件,在案证据证明ASR3601型芯片方案至少缺少关键数据的判断这一技术特征的情况下,ASR3601型芯片不构成侵权。
    [10:41:09]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被上诉人展讯公司陈述。
    [10:42:32]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作为权利人我们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构成相同侵权,而对方只是口头陈述认为不侵权。
    [10:43:59]
  • [审判长 徐卓斌]:
    各方针对第一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发表了意见,下面各方就第二个问题被诉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发表意见。请上诉人翱捷公司发表意见。
    [10:45:00]
  • [上诉人翱捷公司]:
    请求演示ppt,先简单介绍涉及的术语。CS语音就是3G时代的电话业务,VoLTE语音就是4G时代的电话业务,PS域业务就是流量业务。ASR3601型芯片的具体技术方案,被记载在原审判决书第17页倒数第9行至第18页第10行(第14页第5行至第9行,第16页第7行至第17页第5行),上诉人结合PPT第11页进行介绍。右侧是ASR3601型芯片的技术方案,左侧是涉案专利。对于ASR3601型芯片的技术方案,具体解释如下(参照一审判决第17页的记载):1.ASR3601型芯片的技术方案是满足双卡双待单通手机的标准规范,同一时刻只支持一张卡打电话;2.按照流程图,任何一张卡收到CS通话或VoLTE语音业务时会独占芯片射频,另外一张卡断网,无法收到CS语音和VoLTE语音的呼叫;3.处理通话业务的电话卡独占芯片射频,另一电话卡断网(具体实现就是判决书记载的通过信令把另一卡的PAGING接收关闭),同时如果在一张卡进行通话状态下,由于另外一张卡断网,所以也无法收到通话请求指令。
    [10:49:56]
  • [上诉人翱捷公司]:
    专利方法相对于一般的双卡双待单通方案,在处理电话业务之前增加了一个“关键数据”的判断步骤,可以看到右侧的红色梯形有一个“关键数据”的判断流程,在判断关键数据之后才能决定是否接通电话,相应地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第二用户卡在收发关键数据时,不处理电话;第二种是如果第二用户卡没有收发关键数据,就处理第一用户卡的电话业务。从流程图可以看出二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的第二用户卡需要进行“关键数据”的判断后才能决定第一用户卡是否能处理通话业务;而对于涉案产品而言,没有第一用户卡、第二用户卡的概念,因为任一卡开始处理通话业务后,另一用户卡即断网,整个技术方案的流程已经结束了。比如:卡2先开始接听CS域电话,那么卡2就独占射频,卡1断网;再比如,卡1先开始接听VoLTE电话,那么卡1就独占射频,卡2断网。因为没有存在先后顺序的判断逻辑,不会有第一用户卡、第二用户卡的区分。
    [10:54:17]
  • [上诉人翱捷公司]:
    从上述比对可以看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1.上诉人第25号《鉴定意见》的实验充分证明了ASR3601型芯片的技术方案,而被上诉人的《鉴定意见》则存在诸多实质性的错误。首先,第025号《鉴定意见》从两个方面实验证明了ASR3601型芯片的技术方案,就是一卡处理通话的时候,另一卡断网。(这里对于无网状态的实现说明一下,一审判决书第17页记载的上诉人技术方案中的“通过信令将另一卡的paging接收关闭”是对于断网操作的具体实现方法的记载,接收关闭就使得这张卡处于无网状态。)第一个方面是通过收发数据日志证明了,具体体现在:在第025号《鉴定意见》的第21页开始,通过实验1/3和7/8可以证明:实验1和实验3的现象已经记载了,一张卡处理电话时,另一张卡停止了信号收发,也就是无网状态了,这一点从实验1和实验3的日志可以体现出来(附件7的上标第7、8页)可以看出在实验1中,尚未开始处理电话业务的联网状态下,两张卡(最右侧的一列0代表卡1,1代表卡2)都在收发数据,而卡1开始处理VoLTE业务时,卡2停止了信号收发(收发数据日志里不再出现1代表的卡2),实验3与实验1同理,把VoLTE电话换成了CS电话。实验1和实验3同时在仪表环境和公网环境进行了测试。第二个方面,就是通过综测仪与手机信号棒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证明了。具体体现在实验7和实验8在仪表环境中进一步印证,SIM卡与综测仪正常联网时,应该如测试五的结果一样,手机信号棒准确显示综测仪的信号发射强度,但是在测试七中卡1处理VoLTE电话后,卡2连接的综测仪即使变化信号强度(甚至关闭),手机也不再显示卡2信号棒的强度变化了,说明卡2已经不能进行数据收发,无法侦测到综测仪的信号强度变化,实验8同理,只是把VoLTE电话换成了CS电话。另外,第025号《鉴定意见》还证明被上诉人鉴定意见测试用例一中卡SIM2在仪表上显示处于Idle态就代表有卡SIM2有网的观点是错误的。具体提下如下:实验5中,手机连接仪表处于idle态时,仪表本可以正常显示其在网。但是实验6中拔掉了手机电池,手机已经断电了所以必然已经断网,但是仪表仍然显示SIM卡在网。这证明仪表显示Idle态不能证明手机的sim卡一定是“有网状态”。
    [11:00:29]
  • [审判长 徐卓斌]:
    你方的权利要求16、18、19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系一一对应,你方认为没有判断关键数据就会直接断网是吗?。
    [11:01:47]
  • [上诉人翱捷公司]:
    是的。
    [11:02:23]
  • [审判长 徐卓斌]:
    展讯公司讲解技术方案。
    [11:03:57]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申请播放ppt。
    [11:04:22]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针对被诉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先进性陈述。
    [11:05:18]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我公司委托公证员公证购买心迪手机,拆解后发现手机内有ASR3601型芯片,委托中国信通院进行技术鉴定,为证明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做了两个测试。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测试结果证明,卡1进行VoLTE通话时,卡2已经获取到小区的同步信息,处于涉案专利定义的“有网状态”ASR3601型芯片在卡1进行VoLTE通话时,并未丢失卡2的小区同步信息,而是仍然保留了卡2的小区同步信息。此处可参见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的委托测试报告,手机在开机后的驻网(获得小区的同步信息)所需时间在量级上远大于卡1通话结束后卡2处理寻呼信息的间隔时间,因此证明卡1通话时,卡2并未丢失小区的同步信息,未进行重新驻网。参见中国信通院鉴定意见中测试1和测试2的结果:卡1进行VoLTE通话时,卡2的CS域业务无法接通;卡1进行ping业务时,卡2的CS域业务可以接通(展讯公司一审证据第161-165页)。
    [11:09:23]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卡1是否处于有网状态及专利中的第一用户卡的状态。在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的测试报告测试一和测试二中均可通过信令发现卡一通话过程中,卡二并未丢失小区的同步信息处于涉案专利定义的“有网状态”。具体地,测试1中手机开机时间为第22页上图第1行序号55115555,第三栏时间为05:08.824;驻网结束时间为22页下图序号55136777,第三栏时间为05:18.487。手机开机至驻网完成的时间为9.663秒。结合SIM卡需要驻网时间看,可以认定卡二没有丢失小区的同步信息,所以可以认定ASR3601型芯片的技术方案是处理语言业务时为了进行判断和识别,当VoITE语音业务时可以保持其他业务继续处理ping业务,ping业务没有关键数据。SIM卡二实施高实时性业务,上诉人主要抗辩理由是断网业务,但是多个测试报告均可以证明SIM卡一、二驻网中都不需要重新驻网,对方断网结论是错误的,其错误的理解了“断网状态”。
    [11:13:38]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上诉人翱捷公司回应。
    [11:14:34]
  • [上诉人翱捷公司]:
    对方和原审法院对ASR3601型芯片的认定依据都是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鉴定报告,对方认为两个鉴定意见的实施例1并没有找到ASR3601型芯片,判断的步骤内容仅依据两个时间推测是十分不严谨的。上诉人25号《鉴定意见》做了八个实验进行证明,被上诉人强调的“有网状态”权1的第一个技术特征是响应有网络状态下的第一用户卡,对方技术方案中的有网状态是十分重要的,对方试图扩大解释有网状态,状态应为实时状态,而不是该卡曾经获得过小区信息就认为永远是有网状态,违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ASR3601型技术方案中被拨通CS域通话业务是收不到相关信号的。请看我方证据25号《鉴定意见》23页,第一行测试五、六的结果。第025号《鉴定意见》还证明被上诉人鉴定意见测试用例一中卡SIM2在仪表上显示处于Idle态就代表有卡SIM2有网的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如下:实验5中,手机与仪表连接处于Idle态时,仪表本可以正常显示其在网,但是实验6中拔掉了手机电池,手机已经断电了所以必然已经断网,但是仪表仍然显示SIM卡在网。这证明仪表显示Idle态不能证明手机的SIM卡一定是“有网状态”。测试用例一中,仅依据卡SIM2在仪表上显示“Idle”态就认为卡SIM2仍然在网,上诉人第25号《鉴定意见》已经证明了Idle态不能准确反映SIM卡断网的状态。
    [11:20:01]
  • [上诉人翱捷公司]:
    关于VoLTE状态展示ppt讲解,coltge语音业务不是CS域业务,在被上诉人的鉴定意见测试用例二中的配置为LTE的卡1在进行Ping业务中也会发送RRC信令,如果按照鉴定意见的观点,在测试用例一中,卡1的VoLTE电话中RRC信令是关键数据的话,那么测试用例二中卡1进行的Ping业务中的RRC信令也应当被识别为关键数据而使得卡SIM2的电话也出现无法拨通的结果,但是这里卡SIM2电话正常拨入并且打断了卡1的Ping业务。测试用例一中,仅依据卡SIM2在仪表上显示“Idle”态就认为卡SIM2仍然在网,上诉人第25号《鉴定意见》已经证明了Idle态不能准确反映SIM卡断网的状态。关于关键数据,对方的鉴定意见没有具体明确VoLTE数据属于业务数据,测试用例二中,只能看到实验结果是卡SIM1的PS域业务停止了,但是没有证明卡SIM1对于PS域业务是否收发关键数据进行了判断。对方鉴定意见的附件中有个表格,是测试用例2中的PS域业务一直在接受RRC信令,对方在关键数据是RRC信令的理论是不符合常识的。
    [11:24:05]
  • [审判长 徐卓斌]:
    专利权人发表比对意见。
    [11:25:18]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请求展示PPT,本案中涉及几个技术特征,包括有网和关键数据。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基于单射频单基带多卡多待移动终端在处理其中一张用户卡PS域业务的过程中,可以处理其他用户卡上的高实时性业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涉及:识别其中一张用户卡正在收发的PS域数据是否为关键数据,如果正在收发的PS域数据为非关键数据,暂停处理所述PS域业务、并处理其他用户卡上的高实时性业务。专利说明书0033段有明确记载,有网状态指的是小区同步信息及驻网状态,上诉人主张的断网,其依据不是本专利中有网和断网的依据,其依据是接收暂停和发送消息。上诉人强调VoLTE语音状态不是域业务,但是我们已经提交常识进行证明,一审证据时已经证明所有业务都是分组交换模式,而不是电路交换模式。对方二审证据的4-1、4-2均记载了VoLTE语音,取消了电路交换模式。以上证据均能证明volte语音状态属于域业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A一种移动终端的业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ASR3601型芯片技术方案,心 迪 手 机F1-Q15 中的ASR3601型业务处理方法包括,对比专利的技术特征 1A 与被鉴定物的技术特征 1a 相同。1A,对比专利涉及一种移动终端的业务处理方法;1a,被鉴定物为心迪手机 F1-Q15,其中对心迪手机 F1-Q15 进行测试所得的测试结果反映了心迪手机F1-Q15 的业务处理方法。由于 1A 与 1a 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和技术范围,因此,1A 与 1a 相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响应于处于有网状态的第一用户卡需要处理高实时性业务,ASR3601型芯片技术方案,相应于处于有网状态的卡SIM2的电话呼叫业务,比对结论,对比专利的技术特征 1B 与被鉴定物的技术特征 1b 相同。1B,对比专利涉及的是响应于处于有网状态的第一用户卡需要处理高实时性业务。根据专利说明书第9 页第【0034】段可知,对比专利的技术特征 1B 的高实时性业务可以是对实时性要求高于当前处理的第二相同。
    [11:32:54]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用户卡上 PS 域业务的任何业务,例如GSM 网络、WCDMA 网络、CDMA2000 网络、TD-SCDMA 网络等码分多址(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以下简称 :CDMA)网络或者其它网络中的 CS 域业务。根据专利说明书【0051】段记载内容可知,处理第一用户卡上的 CS 域通信业务,例如,呼叫请求业务、短消息业务、多媒体消息业务等。1b,针对被鉴定物为心迪手机 F1-Q15 的业务处理方法,参见上图 12 和图 13 测试用例二。卡 SIM1 在被配置为 LTE 网络的测试设备上执行 ping 192.168.1.11-t 命令,通过不断的数据反馈证明 LTE 测试设备与手机终端处于连接状态。从被配置为 GSM 网络的测试设备上向卡SIM2 拨打电话,此时卡 SIM1 的 ping 状态显示“Request timed out”。据此可知,被鉴定物为心迪手机 F1-Q15 响应于处于有网状态的卡 SIM2 需要处理的电话呼叫业务(即CS域业务)。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从被配置为 GSM 网络的测试设备上向卡 SIM2 拨打电话时,手机响应了此电话呼叫业务,即高实时性业务。其中,对比专利的技术特征 1B 的“第一用户卡”对应被鉴定物的技术特征 1b 的“测试卡 SIM2”,对比专利的技术特征 1B 的“第二用户卡”对被鉴定物的技术特征 1b 的“应测试卡 SIM1”,对比专利的技术特征 1B 的“高实时性业务”对应被鉴定物的技术特征 1b 的“电话呼叫业务”。因此,1B 与 1b 相同。
    [11:37:59]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涉案权利要求识别当前处理的第二用户卡的分组交换PS 域业务中,正在收发的 PS域数据是否为用于保持PS 域业务质量的关键数据,ASR3601型芯片技术方案识别当前处理的SIM1的VoLTE 语音通话 PS 域数据和 ping 命令执行表反映的PS 域数据,并对其是否用于保持 PS 域业务质量的关键数 据 进 行 区分,比对分析。对比专利的技术特征 1C 与被鉴定物的技术特征 1c 相同。1C,对比专利涉及的是识别当前处理的第二用户卡的分组交换 PS 域业务中正在收发的 PS 域数据是否为用于保持 PS 域业务质量的关键数据。根据专利说明书第 9 页第【0035】段可知,关键数据用于保持 PS 域业务质量,例如,保持 PS 域业务或者其中 PS 域数据传输速率的数据,如果丢弃了关键数据,将导致PS 域业务不能保持或者数据传输速率显著下降。在具体应用中,关键数据可以为通信协议中规定的数据或者用户指定的数据,例如,GSM 制式终端发送的上行轮询(polling)数据,WCDMA、CDMA2000 或TD-SCDMA 等 CDMA 通信系统中 PS 域业务涉及到的信令,以及通信协议中规定或用户指定的 PS 域业务涉及到的特定信令等。1c,对于被鉴定物心迪手机 F1-Q15 产品中的业务处理方法,如前所述,(1)针对测试用例一,参见图 10 和图 11,手机接通卡 SIM1 的 VoLTE 电话后,手机不会显示并接通关于SIM2 的电话呼叫业务;(2)针对测试用例二,从被配置为 GSM 网络的测试设备上向卡 SIM2 拨打电话后,卡 SIM1 的 ping 命令执行状态中持续显示“Request timed out”。
    [11:44:03]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据此可知,被鉴定物心迪手机 F1-Q15 产品识别测试用例一的卡 SIM1(1C 中的第二用户卡)的 VoLTE语音通话的 PS 域数据以及测试用例二的 ping 命令执行表反映的 PS 域数据,并对其是否用于保持 PS 域业务质量的关键数据进行区分。因此,1C 与 1c 相同。涉案权利要求,其中, 高实时性业务高于所述PS 域业务对实时性的要求,对比专利的技术特征 1D 与被鉴定物的技术特征 1d 相同。1D,对比专利涉及的是高实时性业务高于所述 PS 域业务对实时性的要求。根据专利说明书第【0034】段可知,高实时性业务可以是对实时性要求高于当前处理的第二用户卡上 PS 域业务的任何业务。1d,对于被鉴定物心迪手机 F1-Q15 产品中的业务处理方法,如前测试用例二所述,卡 SIM2 的电话呼叫业务(CS 域业务,即高实时性业务)高于卡 SIM1 的 ping 命令执行所反映的 PS 域数据业务的实时性。因此1d与1d相同。
    [11:47:36]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涉案权利要求第一用户卡与第二用户卡属于同一移动终端插入的多张用户卡;对比专利的技术特征 1E 与被鉴定物的技术特征 1e 相同。1E,对比专利涉及的是第一用户卡与第二用户卡属于同一移动终端插入的多张用户卡。1e,对于被鉴定物心迪手机 F1-Q15 的业务处理方法,如前所述,参见图 5,手机中插入了卡 SIM1和卡 SIM2。因此1e与1E相同,响应于正在收发的PS 域数据为非关键数据, 暂停处理所述PS 域业务并处理所述高实时性业务。1F,对比专利涉及的是响应于正在收发的 PS 域数据为非关键数据,暂停处理所述 PS 域业务并处理所述高实时性业务。根据对比专利说明书第【0037】段可知,在多卡多待移动终端插入的多张用户卡中处于有网状态的第一用户卡需要处理高实时性业务时,识别当前处理的第二用户卡的 PS 域业务中,正在收发的PS 域数据是否为用于保持 PS 域业务质量的关键数据,如果正在收发的 PS 域数据为非关键数据,暂停处理该 PS 域业务并处理高实时性业务1f,如前测试用例二所述,依据图 12 和图 13 可知,对于被鉴定物心迪手机 F1-Q15,被配置为 GSM 网络的测试设备上向卡 SIM2 拨打电话后,卡 SIM1 的 ping 命令执行状态中持续显示“Request timed out”,直至 GSM 网络侧挂断电话。据此可知,被鉴定物心迪手机 F1-Q15 产品的业务处理方法中,手机响应于 ping 命令执行表反映的 PS 域数据,将其作为非关键数据进行暂停(即暂停处理 PS 域业务),并处理 GSM 网络侧向卡 SIM2 拨打的电话呼叫业务(即高实时性业务)。因此,1F 与 1f 相同。
    [11:51:01]
  • [审判长 徐卓斌]:
    上诉人翱捷公司是否认可权利要求16、18、19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一一对应?不用再具体陈述。
    [11:52:50]
  • [上诉人翱捷公司]:
    认可。
    [11:53:46]
  • [上诉人翱捷公司]:
    1.我方无关键数据判断步骤;2.对方称我方证据4.1、4.2是矛盾的,是其理解有误。证据4有记载,对方对高实时性业务解释与其鉴定意见是矛盾的,其陈述高实时性业务高于任何业务,25号《鉴定意见》测试例都证明VoITE会打断PS域业务,对方测试是在两个高实时性业务中进行判断,与其专利权要求不符,对方的比对意见是基于错误的实验思路和错误理解得出的错误结论。
    [11:55:51]
  • [审判长 徐卓斌]: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就是技术方案 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双方均提交了自己的鉴定意见。权利要求中提到的有网状态、高实时性业务、PS域业务、关键数据几个概念,双方对这几个概念的理解不同,双方是否同意?
    [11:58:34]
  • [导播]:
    均:同意。
    [11:59:23]
  • [审判长 徐卓斌]:
    上诉人的专家辅助人陈述一下对这四个数据的术语如何理解?
    [12:02:10]
  • [上诉人的专家辅助人]:
    高实时性业务就是对方专利中明确提到是相对概念,2G、3G时代PS域业务可以算是高实时性业务,4G中高实时性业务就是volte语音业务。4G时代,PS域业务可理解为现在的微信,微信语音会被VoITE语音打断,可以证明VoITE语音高于PS域业务。两种业务的计费方式亦不相同,所以两者并不是同一概念。单通指的是同一时刻只有一张卡可以做语音通话,另一张卡就会断网保障另一张卡的通话质量,就会处于无网状态。所以有网状态指的是实时性动态变化过程。关于专利中的关键数据,在行规里面及通信规范中都没有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只存在对方专利中,但是对方专利也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具体界定。无法用到工业实践中。
    [12:07:04]
  • [审判长 徐卓斌]:
    被上诉人专家辅助人陈述对术语理解。
    [12:09:03]
  • [被上诉人专家辅助人]:
    关于有网状态,专利里面有详细解释即已经获取到小区的同步信息,手机驻网过程中和基站进行同步。关于高实时性业务就是说明书0033段记载的地方。高实时性业务需要放在不同的场景下进行分析。关于关键数据,请看本专利0035段的具体介绍。用于保持PS域业务质量的数据。
    [12:13:48]
  • [审判员 董胜]:
    信通院测试中是PS数据业务还是VoITE语音业务,专利说明书中有无该部分记载?
    [12:15:41]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涉案专利说明书0034段对高实时性业务进行了界定。申请鉴定人进行解释VoITE语音业务为什么属于PS域业务。
    [12:17:12]
  • [被上诉人鉴定人]:
    VoITE语音业务属于PS域业务,其实时性低于CS域业务。CS域业务语音的迟延更短。4G和2G、3G网络最大的区别是没有了CS域业务。
    [12:19:11]
  • [上诉人翱捷公司]:
    被上诉人没有直接回应法庭问题,VoITE是一个电话通话大家都无异议。请法庭看一下专利说明书0034、0035段中的记载,专利申请时的时代仍是2G、3G时代,是没有考虑到VoITE语音业务。VoITE应属于语音呼叫。
    [12:22:45]
  • [上诉人翱捷公司]:
    PS业务中可以是移动通讯网络之间的下载上传业务,可以是移动通信网络之间包括接收与发送偏离数据的过程,例如即时通信浏览网页发送与下载彩信。其专利说明书中对这两个定义的解释完全看不出VoITE语音业务属于PS域业务。补充:2011年专利没有VoLTE语音的出现,在4G时代下已经没有CS域业务了。按照通常理解VoITE语音应算是通话业务,PS域业务为网络业务,不能因为两者的交换模式相同就认为两者属于同一领域。
    [12:25:40]
  • [技术调查官]:
    被上诉人,VoLTE的迟延要求请回答。
    [12:26:52]
  • [被上诉人专家辅助人]:
    有多种迟延方式,语音来说迟延小于80毫秒。
    [12:27:23]
  • [技术调查官]:
    相比于其他ps域业务,VoLTE迟延要求高还是低?
    [12:28:08]
  • [被上诉人专家辅助人]:
    VoLTE域迟延更高。
    [12:28:54]
  • [技术调查官]:
    被上诉人,权1中“用于保持PS域业务质量的关键数据”,指代什么数据?
    [12:29:59]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主张的被诉产品测试方案中第一个卡1做VoITE,卡2做被叫,第二个卡1做ping业务,一个卡2做被叫。VoITE业务时卡2会被暂停,ping业务卡2不会被暂停。
    [12:31:00]
  • [被上诉人专家辅助人]:
    专利权利要求没有限定关键数据必须是某一特定限定或数据,只是有一个识别动作。不论怎么做识别动作都会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通过我们的测试,VoITE没有被打断,保持正常工作的数据就是特定场景下的禁令。
    [12:32:38]
  • [技术调查官]:
    两个测试例中,在GSM呼叫到达时,基于正在进行的是Volte通话还是Ping业务,进行了区分性处理。鉴定意见据此认定基于“用于保持PS域业务质量的关键数据”进行区分。上述过程中,具体是将哪一部分数据对应于“关键数据”?VoITE呼叫流程中的信令和语音数据,如何与“用于保持PS域业务质量的关键数据”对应?现有测试用例能否证明在接收GSM呼叫时有判断正在进行收发的是VoITE信令相关数据?还是仅能证明基于VoITE业务进行了特殊处理?
    [12:35:15]
  • [被上诉人专家辅助人]:
    专利的发明构思看判断的是双卡双待单通终端的冲突问题。
    [12:36:36]
  • [审判长 徐卓斌]:
    翱捷公司有无回应?
    [12:37:01]
  • [上诉人翱捷公司]:
    鉴定意见实施例2中ping业务时卡2也在进行收发业务。
    [12:38:25]
  • [上诉人的专家辅助人]:
    RRC禁令中无法区分VoITE业务还是PS域业务。我们的技术方案是双卡双待单通,一张卡被叫时不需要判断另一张卡是否存在高实时性业务,我们的方案最大程度保证VoITE的通话质量。
    [12:39:47]
  • [被上诉人鉴定人]:
    RRC信令非常普遍,进行VoITE语音时RRC也不是不存在的。鉴定报告中我们认为关键数据就是RRC信令。
    [12:40:12]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上诉人二审补充的证据1504页记载写的相关内容证明了VoITE语音只能是PS域。
    [12:41:36]
  • [审判长 徐卓斌]:
    下面调查第三个争议焦点,如果侵权成立,赔偿额计算问题。请上诉人翱捷公司陈述意见。
    [12:42:08]
  • [上诉人翱捷公司]:
    现有证据证明ASR3601型芯片是不构成侵权的。在假设ASR3601型芯片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首先,涉案专利仅涉及双卡产品,对于单卡的ASR3601型芯片,不应当纳入本案范围。根据上诉人证据2.4第982页可知,ASR3601型芯片在2021年1-6月的销售(根据证据第582页纠正笔误,第982页的2020年实为2021年1-6月)中只有部分是用于双卡产品。上诉人所有的蜂窝基带芯片的应用范围极广,如能源、车载、定位、安防等领域,其中只有“功能手机”一项会用到双卡双待功能,其他都是单卡产品,单卡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方案明显不同,用于双卡的蜂窝基带芯片仅占5.64%。上诉人证据2.2——360儿童手表实物当庭提交的拆解可看到其中芯片为ASR3601S芯片;证据2.3——智能电子学生证实物当庭提交拆解可看到为ASR3601E芯片,而这两款产品都是单卡产品,不可能使用专利方法。上述两款均是ASR3601型芯片的子型号,在上诉人的财报中均属于ASR3601型芯片范围,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排除。第二,涉案专利对于ASR3601型芯片这种复杂的蜂窝基带芯片而言贡献度极低。涉案专利仅涉及双卡业务中,一卡处理通话业务,另一卡处理PS域业务相冲突的情况,对于一个需要大量硬件、软件构成的蜂窝基带芯片而言,无论是在成本方面还是研发投入方面都占比极低。如果一定要量化涉案专利的贡献度,上诉人认为可以参考上诉人3601芯片中各专利的数量比例。根据上诉人证据3.1——上诉人专利清单截止2021年10月11日其中与本案相关的涉及PS模块专利仅4件,占所有发明专利的比例仅7.69%。第三,赔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乘以该产品的营业利润的算法。原审判决“张冠李戴”地将上诉人其他业务毛利润用于计算3601芯片的利润是明显错误的。原审判决依据主动引入的证据《二次回复》中的3601芯片销量,乘以原告证据9的芯片定制业务毛利率计算侵权获利,是不符合常理的错误。
    [12:45:38]
  • [审判长 徐卓斌]:
    被上诉人发表意见。
    [12:46:13]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司法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最高院在指导案例159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中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本案中,翱捷公司拒不提供其具体型号销售事实,同时展讯公司在一审时指出,翱捷公司《关于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展讯公司一审证据9,第243页)记载,基带通信芯片包括ASR1802S、ASR1803两个具体型号,移动智能终端芯片包括ASR3601、ASR3603两个具体型号。《回复》(展讯公司一审证据9,第260页)中记载,“移动智能终端芯片和基带通信芯片均属于蜂窝基带芯片,均支持2G、3G及4G通信标准下多种网络制式的通信。差异在于移动智能终端芯片还集成了语音通话、视频、拍照等多媒体功能,为满足应用领域的特殊需求还采用了图形处理和显示技术。”换言之,翱捷公司已经自认蜂窝基带芯片的两个类别具有相同的通信技术。综上,翱捷公司的多个型号均侵权,而翱捷公司拒绝就不同型号的销售规模进行举证,因此在计算赔偿时,不考虑专利贡献度的抗辩。ASR1802S、ASR1803、ASR3601、ASR3603都具有相同的核心技术,差异仅在于涉诉专利技术不相关的多媒体功能,因此在展讯公司已经举证证明ASR3601芯片构成侵权的基础上,型号为ASR1802S、ASR1803、ASR3603的芯片也构成侵权,即蜂窝基带芯片的全部类别和型号构成侵权。
    [12:50:33]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展讯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翱捷公司因生产、销售被诉蜂窝基带芯片的获利情况(截至起诉日)。翱捷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蜂窝基带芯片的营业收入,《回复》披露了被告公司毛利率情况,据此可以计算翱捷公司因生产、销售被诉蜂窝基带芯片的获利情况,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翱捷公司因涉案系列芯片获益已经远超过一审判决金额,其拒绝就侵权获益进行举证,可以根据展讯公司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同时,翱捷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对翱捷公司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应当不予支持。翱捷公司拒绝就相应芯片对应的营业利润进行举证,一审判决以原告主张的毛利率计算亦无不可。一审判决综合翱捷公司在案证据,选取毛利率作为计算比例,最终确定翱捷公司侵权获益2431万元,并未超出展讯公司诉讼请求,更是远低于计算得出的被诉蜂窝基带通信芯片销售利润,因此一审判决的赔偿额计算合理。
    [12:52:21]
  • [审判长 徐卓斌]:
    展讯公司,你刚才提到的几个型号一审中有无提出?
    [12:53:03]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起诉后发现上诉人在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这三款型号,一审中主张了计算赔偿额的内容。
    [12:54:22]
  • [审判长 徐卓斌]:
    翱捷公司,你陈述到的3601e和3601s为什么前缀都是3601?放进双卡设备中是否可用?
    [12:55:36]
  • [上诉人翱捷公司]:
    3601e和3601s都是子型号。放进双卡设备中是否可用的问题不清楚。
    [12:56:04]
  • [审判长 徐卓斌]:
    翱捷公司主张营业利润但是没有举证,营业利润和毛利润差异较大,是否毛利润远高于营业利润?
    [12:56:50]
  • [上诉人翱捷公司]:
    是的。
    [12:57:08]
  • [审判长 徐卓斌]:
    为何不举证?
    [12:57:32]
  • [上诉人翱捷公司]:
    我们目前没有营业利润的相应数据。
    [12:58:02]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对方专利成本及授权成本已经在3601中予以扣除,所以本案应不予考虑。
    [12:58:40]
  • [审判长 徐卓斌]: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各自观点已经阐述清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请各方各自说明一下是否仍然坚持上诉请求或者答辩意见?是否有意见变化?先请上诉人翱捷公司进行最后陈述。
    [12:59:49]
  • [上诉人翱捷公司]:
    庭审比对时一直讨论的是技术方案的不同,但是我们认为对方一直在猜测我们的技术方案,他们对我们的技术方案并不完全了解。
    [13:00:12]
  • [审判长 徐卓斌]:
    请被上诉人展讯公司进行最后陈述。
    [13:01:56]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我们已经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对方主张两者不同但是其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本案已经能够明确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上诉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
    [13:02:20]
  • [审判长 徐卓斌]:
    双方有无调解意向?
    [13:02:55]
  • [上诉人翱捷公司]:
    目前没有具体调解方案。
    [13:03:11]
  • [被上诉人展讯公司]:
    无调解意向。
    [13:03:57]
  • [审判长 徐卓斌]: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请各方当事人在休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核对无误后进行电子签名。
    [13:04:39]
  • [审判长 徐卓斌]:
    现在休庭!
    [13:05:09]
  • [书记员 王倩倩]: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3:05:49]
  • [导播]: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