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北门外景

新闻发布会现场

会议主持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

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通报一中院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工作情况

北京破产法庭庭长常洁通报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全景
8月9日14:30,一中院召开“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持续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持续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会议的基本情况:破产审判是中小微企业获得司法挽救的重要途径。为更好地宣扬正面积极的破产保护理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介绍近年来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案件的特点、成因,以及一中院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司法挽救的工作情况,并择取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14:00:00]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在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各界人士齐聚全国工商联,共同探讨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持续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工商联、最高法院、北京高院以及北京市发改委等有关单位,对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媒体朋友长期以来给予的关心、帮助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当前,我国胜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指出,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本要求是高质量发展。中小微企业不仅是就业的巨大容纳器,也是首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多样性、差异化的经济生态,还是经济韧性最重要的保障。可以说,中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毛细血管”,奠定了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如何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命题。北京一中院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挽救程序在盘活困境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多措并举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全力打造企业挽救的“北京样本”,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形成了一些有益经验。我们在最高法院、北京高院的指导下,依托全国首家破产审判研究基地平台,对近年来一中院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梳理形成系统报告和典型案例,以期对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下面,请北京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通报一中院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工作情况报告。
    [14:39:39]
  • [党组书记、院长 马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支持力度,帮助他们减负纾困、恢复发展。在最高法院和市委领导下,按照市高级法院的部署,市一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创新引领,努力精准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稳企复产,为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市场资源优化配置、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助力。
    [14:40:32]
  • [党组书记、院长 马强]:
    一、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案件的基本特点
    1.中小微企业运用司法手段挽救重生的意愿强。近年来,重整、和解等程序在挽救中小微企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得到企业认可,主动运用重整、和解程序解决企业发展中问题的中小微企业逐年增多。自2019年1月以来,一中院共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挽救中小微企业34家,为中小微企业引入投资47亿元,清理企业债务378亿元,盘活企业资产512亿元,清偿职工债权4亿元,妥善安置职工1271人,服务中小微企业脱困再生。在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案件中,民营企业占比60%,国有企业占比40%。分布在第三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占比76%,其中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占比最高,均为26%。
    2.各方利益诉求具有同向性,成熟期企业挽救成功率高。破产挽救是司法监管下市场协商谈判的延续,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各方利益需求均指向盘活企业,因此各方合作性较强、对抗性减弱,直接表现为追究债务人企业内部人员责任财产的衍生诉讼较少,仅有2件。据统计,成立时间10年以上的成熟期企业占中小微企业挽救数量82%,且无一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转破产清算案件,司法挽救的成功率较为乐观。
    3.破产和解程序适用增多,不同程序灵活转换。在2019年以来的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案例中,破产和解案件共计13件,占比48%,而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至2018年年底,一中院仅有1件破产和解案件,显示近年来破产和解程序正逐步为市场主体接受。13件案件均是经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之间有序转化、衔接,确保企业及时得到司法救治。
    [14:43:15]
  • [党组书记、院长 马强]:
    二、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案件特点的成因分析
    1.中小微企业经营风险较高,易陷入经营困境。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方面,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市场占有率低、在产业链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金融机构缺乏议价能力,获得融资渠道有限,融资成本高、难度大。一旦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需求减少、重要客户违约等情形,都可能引发企业现金流断裂,企业陷入经营危机。另一方面,企业人力财力有限,在企业合规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投入不足,为自身经营风险较高埋下隐患。因此,市场环境一旦发生变动,中小微企业极易受到冲击陷入困境。
    2.中小微企业财产结构多元,多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中小微企业在经历十年以上的沉淀和积累之后步入发展成熟期,除了传统的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以外,通常还拥有包括先进的研发技术、专业的人力资源、完备的销售网络等要素在内的企业综合软实力,构成复合型的企业营运价值体系,甚至知识产权、人力资本、特定资质等无形资产构成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挽救程序中,前述无形资产作为市场上的稀缺优质资源,结合企业财产整体变价、债务人自行管理、信托处置计划等针对性的挽救措施,能够充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成为决定企业挽救效果的关键因素,为实现企业解困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3.破产和解程序简便灵活,适配企业需求。重整程序是破产挽救的核心制度,但是传统重整程序一般采取剥夺原企业经营权的管理人管理模式,并依据绝对优先原则对原出资人权益进行剥离。而中小微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难以分割,高度依赖经营者的个人能力资源,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一旦经营者、出资人出局,企业经营情况可能会继续恶化,这就导致企业的经营者缺乏申请重整动力。相较之下,破产和解程序具有程序简化、成本较低、当事人自治程度较高的特点,更加契合中小微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不需要对企业经营结构做出重大调整、不调整出资人权益的需求,能够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较大协商空间,因此实践中破产和解制度的运用逐渐增多。
    [14:46:47]
  • [党组书记、院长 马强]:
    三、一中院中小微企业挽救机制工作举措及成效
    三年多来,一中院以服务首都大局为着力点,以回应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中小微企业挽救案例;同时加强规则提炼、统一裁判尺度,出台了全国首个《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通过案例和规则双轨并行,构建起“确立一个核心理念、优化两项程序要素、协调三类主体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挽救体系,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
    (一)确立司法救治核心理念,开启企业破产保护
    1.畅通启动渠道,抓住司法挽救的窗口期。破产启动通道是确保企业救治效果的“生命线”,及时进入破产程序对于保障各方主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便利中小微企业在第一时间进入程序,一中院依法简化流程、适度放宽受理审查标准,债权人申请重整时降低证明标准,仅要求债权人依据所掌握信息对于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进行说明;债务人自行申请重整时,仅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材料,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非必须材料,允许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提交;此外,对于专精特新企业、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主营业务属于前沿科技、高新技术领域的,推定其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确保破产保护程序及时启动。
    2.建立困境企业营运价值识别机制,助力企业涅槃重生。根据中小微企业无形资产占企业财产较大部分、资产结构复杂多样的特点,一中院建立对中小微企业营运价值的综合判断识别机制,构建以企业证明为基础,以专家建议为辅助的多主体分析路径,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中观行业态势、微观企业发展对中小微企业价值进行多轮研判,实现企业资产分析全面覆盖、发展潜能重点培育、资源组合优势最大化,确保有价值的企业“应救尽救”。
    3.引导妥善选择程序路径,实现各方主体权益最大化。在受理审查阶段,部分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被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一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指导管理人研判企业经营特点及困境成因,深入挖掘企业持续经营可能性,了解各方主体利益需求,并搭建商业谈判平台,促进各方达成重整或和解意向,及时把握关键节点转换破产程序,引导企业进入司法挽救,提高企业挽救成功率。
    [14:48:02]
  • [党组书记、院长 马强]:
    (二)优化时间和成本两项程序要素,实现司法挽救提速增效
    1.简化程序环节,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中小微企业的产品资质、壳资源等无形资产往往具有期限要求,一旦到期企业即失去核心价值,期限利益对于企业救治至关重要。此外,中小微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经营管理结构相对单一,为在短时间内盘活企业提供有利因素。一中院在工作中依法简化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管理人账户开立等流程环节,并依法适用最短期限,为中小微企业复兴加码提速。
    2.压缩费用,降低相关主体维权成本。中小微企业破产财产有限,高昂的程序成本将导致中小微企业财产进一步损耗,侵蚀债权人的清偿资源,降低企业挽救的可能性。一中院采取依法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积极推动网络拍卖、降低网拍询价成本等方式,大幅缩减破产费用。同时,互联网科技赋能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审结的中小微企业重整以及和解案件全部实现全流程线上审理,减少债权人“跑腿”次数和成本,有效提高债权清偿率,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与获得感。
    3.府院联动,打通程序痛点堵点。破产案件审理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仅靠法院一家单兵突进无法解决。市发改委、银保监局、税务局等单位的府院联动是统筹解决办理破产外溢性问题、协同化解企业困境的关键途径,对于提升破产案件质效具有重要作用。一中院明确府院联动保障举措,持续提升府院联动的深广度,一体推进落实各类改革工作,协同构建财产解封和信用修复等关键程序,为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打通企业挽救“最后一公里”提供了有力抓手。
    [14:50:21]
  • [党组书记、院长 马强]:
    (三)协调三类主体关系,推动实现企业良性长远发展
    1.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原则,合理划分债务人及管理人职权。中小微企业在重整程序中能否保留原经营管理层、掌握自主经营权,直接影响企业申请司法挽救的积极性。一中院创新企业重整管理模式,鼓励诚信的中小微企业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与管理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科学划分企业原经营者及管理人职权,充分发挥经营者熟悉企业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和市场情况的优势,同时保留管理人审查债权、调查财产、行使撤销权等方面的权力,确保二者职责界限合理明确、职能优势充分融合、重整程序依法依规,激励经营者积极申请并参与重整程序,为中小微企业持续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2.保留出资人权益,稳妥协调出资人与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小微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出资人权属缺乏流动性等特点,一中院创新审判理念,借鉴联合国贸法会小微企业立法指南等先进经验,充分考虑出资人个人能力对于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价值,准许股东以原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企业经营者多重身份参与重整计划协商及制定,明确在出资人承诺继续投入知识产权、商业资源、专业能力等非货币财产且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出资人权益,避免因缺乏市场化融资招募、企业估价过低等原因导致企业破产清算,为企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3.化解经营者债务危机,实现企业与个人共同脱困。中小微企业债务与经营者个人债务高度关联,企业无法清偿债务,通常意味着经营者个人及家庭成员也陷入了债务危机,个人生活及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这又导致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从而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单独的中小微企业挽救程序无法合并解决经营者债务问题,损害了企业家申请破产挽救的积极性。一中院创新采用破产加调解模式,促进相关个人债务调解解决。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企业人员债务处理一并纳入重整计划草案,不仅有效解决企业债务及经营危机,而且帮助“诚实而不幸”的个人经营者及家庭成员获得债务减免,一揽子解决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债务包袱。
    刚刚闭幕的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对新时代首都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也赋予破产审判工作新的发展内涵、提出新的课题。下一步,一中院将持续深入落实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更高站位、更大格局、更广阔视野下,增强责任担当,打造司法服务中小微企业主阵地,为构建首都新发展格局、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地提供更多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14:54:27]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下面,请北京破产法庭庭长常洁通报一中院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典型案例。
    [14:55:48]
  • [北京破产法庭庭长 常洁]:
    尊敬的代表委员、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非常荣幸向各位领导、嘉宾简要介绍北京一中院中小微企业破产挽救典型案件。
    ----案例1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本案是北京市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也是一中院围绕北京市“两区”建设工作重点,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保障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和数字经济三个重点领域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一中院针对华谊嘉信公司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体量相对较小等特点,指导管理人迅速全面开展各项清产核资、沟通谈判工作,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的积极作用,大力压缩企业挽救周期。为切实保障企业后续经营发展,指导企业和管理人灵活探索各种商业可能,拓展互动营销、电商代运营等新型业务,由控股股东提供三年业绩补足承诺,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摆脱历史财务负担,恢复充分运营发展能力。针对上市公司重整特点,兼顾司法与证券监管两方面要求,依法设置表决规则、赋予债权人清偿选择权、合理安排业绩承诺和锁定期,有效实现了司法重整与证券监管的协调统一,形成了首都上市公司重整的工作合力。本案自受理至审结仅用时49天,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64天。通过重整为公司引入偿债资源和运营资金逾8亿元,成功化解企业债务逾12亿元,不但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获得全额清偿,近2万名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公司职工工作岗位得以保留,也为北京类似困境企业通过重整程序纾困解难提供经验借鉴。
    ----案例2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本案是一中院积极服务北京市“四个中心”战略定位之一的科技创新中心目标,落实首都产业政策发展要求,通过重整助力中小型高科技民营企业解困复兴,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零度智控公司深耕无人机领域十余年,拥有飞控、云台、高清图传等无人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经营过程中因决策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一中院因企施策,引导债务人寻求破产法律框架下的及时保护、能动保护、实质保护。根据零度智控公司作为中小微企业运营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但机制灵活的特点,制定两套可供执行的备选方案,并及时根据客观情况依法裁定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最终公司核心技术团队继续保留,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在维护企业核心价值的基础上助力企业换挡升级、提质增效,有效激发中小微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14:58:43]
  • [北京破产法庭庭长 常洁]:
    ----案例3北京优合复兴门诊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本案是一中院在新冠疫情背景下,积极克服中小微企业财产有限、可交易性差、对既有经营者依赖性强等特点,深入挖掘中小微企业自身潜力和优势,利用重整手段成功挽救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复兴门诊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经营许可,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和营销渠道,具有重整价值及可能。一中院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准确研判债务人潜在价值,指导管理人采取市场化手段,公开招募具备资产整合和业务优化优势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在充分保留相关执业和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整合各方医疗资源,调整经营策略,借助“互联网+”,打造专业服务管理团队和医疗平台,保证了债务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满足了当地居民的专业化、个性化医疗服务需求。经过重整,债务人具有经营价值的营业得以存续,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因疫情致困的中小微企业实现涅磐重生。
    ----案例4京兰床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本案是及时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通过清算转重整拯救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京兰公司是北京最早成立的生产席梦思床垫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一,后改制为内资企业,京兰品牌床垫在北京地区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认可度。京兰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一中院指导管理人深入进行市场调研,挖掘京兰品牌价值,并根据债权人申请及时将本案转入重整程序,积极调整并转变案件审理思路。为使京兰公司能够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内继续保持有利地位,本案采用反向整体出售方式,保留“京兰之家”品牌,将全部股权调整至重整投资方名下,并剥离不良资产,迅速恢复京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市场占有率。同时,以公开竞价遴选方式招募战略投资人,避免了传统招募方式竞价不充分、信息不透明、谈判周期长的劣势,引入具备行业内先进经营理念及优秀企业管理能力的优质重整投资人,为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通过重整程序,职工债权、社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综合清偿率达80.07%,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5:02:36]
  • [北京破产法庭庭长 常洁]:
    ----案例5北京中扬京凯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本案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调解促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及经营者债务,助力中小微民营企业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中扬京凯公司为轻资产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流动性困难,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经管理人调查发现,中扬京凯公司主要财产线索为股东未实际缴纳的出资款,此外无其他可供处置变现的资产,普通债权人面临零清偿的风险。一中院深入研判案件情况,充分考虑诉讼程序耗时较长、诉讼及执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以及中小微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股东与企业利益高度重合等特点,创新审判机制,采取诉讼调解与破产和解同步推进的工作模式,为出资人、债务人、债权人搭建协商平台,充分了解各方诉求,释明程序前景和风险,最终实现诉讼案件调解及破产案件和解的双重良好效果,股东一次性向中扬京凯公司注入6000余万元现金,普通债权人清偿率达73.77%,在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同时大幅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实现企业快速挽救。
    ----案例6北京慧涞之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本案是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审判效率,通过破产和解制度助力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挑战,及时走出危机的典型案例。慧涞之兴公司受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危机,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一中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指导意见的精神,充分研判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的影响,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判断企业挽救价值,依法引导当事人选择破产和解程序。因企施策,运用“互联网+”破产审判模式,实现受理审查、通知公告、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等环节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疫情防控与案件审理同步并行,及时抓住企业挽救的“窗口期”,同时最大限度依法简化破产程序,有效降低破产成本,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自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至和解成功用时87天,其中自裁定和解至和解成功仅用时4天,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达到66.02%。通过和解程序,债权人获得高比例清偿,债务人快速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各方互赢共赢。
    [15:04:31]
  • [北京破产法庭庭长 常洁]:
    ----案例7北京中兴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本案是适用快审程序和破产和解制度,为中小微企业快速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中兴源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及疫情原因,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考虑到中兴源科技公司仍有生产能力,如进行破产清算后彻底退出市场,既不利于实现债权最大限度清偿,也会使得诚信经营者长期累积的市场口碑、行业资源付诸东流。因此,一中院坚持能动司法,一方面,结合中兴源科技公司存在继续经营可能及债权人、债务人具有和解意向的特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效发挥管理人在调查、沟通工作中的能动作用,合理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破产和解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另一方面,考虑到案件审理周期直接影响到中兴源科技公司的后续经营情况,一中院积极适用快审程序,案件从和解受理到终结仅用时半年,和解协议得到充分履行,企业及时化解债务危机、得以存续发展。
    ----案例8北京成存日用金属制品厂破产和解案。本案是一中院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为中小微企业纾难解困、修复信用的典型案例。一中院在受理成存厂破产清算案件后,没有“一张方子用到底”简单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围绕各方需求精准发力,准确识别中小微企业的经营价值,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资金,普通债权清偿率实现了从0到100%的转变,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有效实现;另一方面,通过破产和解,债权人申请法院解除了对成存厂相关人员的强制执行措施,企业人员信用得以及时修复,维护了企业的运营发展价值,促使困境中小微企业卸下债务负担后获得新生。
    以上为中小微企业破产挽救典型案例的简要介绍,谢谢!
    [15:06:51]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随着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需求继续增长,各种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各类新问题将更加集中、更为突出,对未来的破产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课题。今天的通报既是对北京一中院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工作的总结回顾,也是一中院助力中小微企业赋能升级、服务保障首都营商环境建设的新起点。在今后的工作中,北京一中院将在最高法院、北京高院的指导下,继续提升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职能水平,也期待能够在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怀和支持下,与各方一道,共同打造中小微企业纾困蓄势的平台、发展创新的高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多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15:07:4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