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新闻通报会全景

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分析特点及成因,并提出建议

行政审判庭庭长陈秀清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庭庭长陈秀清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

政治部新闻宣传组副组长曾慧主持通报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线上的形式参与活动

北京电视台对活动进行了现场报道
8月17日9:30,房山法院召开“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将在该院方形会议室召开“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5:18]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09:30:34]
  • [主持人]:
    今天上午9:30,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本次活动的主持人是政治部新闻宣传组副组长曾慧。活动已经准备就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现场情况吧。
    [09:32:09]
  • [曾慧]: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社区代表、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因工商登记机关对于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企业注册代理机构监管不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签署申请材料等导致提供冒用身份、虚假签字的材料进行工商登记行为频发。为持续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建立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及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院总结自2019年以来三年审结的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着力解决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问题。今天,我们在此召开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09:33:13]
  • [曾慧]: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领导,他们是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行政庭法官陈秀清。
    此次通报会将通过新浪微博、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视频图文直播。
    欢迎大家关注。
    [09:34:49]
  • [曾慧]:
    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一项议程,有请方院长通报我院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总结特点并提出三点建议。
    [09:35:34]
  • [方希存]: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为持续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近年来,房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了多起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工商登记的行政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主体违法登记行为,为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方面,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提交的登记材料通常采取形式审查标准,仅对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企业注册代理机构监管不严,有大量的申请材料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签名,加大了法院的审查难度。经分析,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审判流程繁琐、审理周期长、审理成本高等特点,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影响社会诚信和工商登记部门的行政权威,同时也耗费了行政审判资源。
    经统计,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房山法院行政庭共审结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的工商登记类案件41件。其中,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案件37件,占工商登记类案件90.24%。
    从结案方式上看,判决撤销登记行为9件,判决确认登记行为违法1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件,裁定驳回起诉3件,裁定准予原告撤诉20件。
    在诉讼请求方面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因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公司在原法定代表人、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变更登记;二是因原告身份证丢失等原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
    [09:37:18]
  • [方希存]:
    一、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从房山法院2019年以来的审理情况看,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大特点:
    (一)案件审判流程较为繁琐
    工商登记行政案件普遍需要追加第三人、进行笔迹鉴定,审判流程较为繁琐。追加第三人通常耗时较长。工商登记的变更必然会影响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工商登记类案件中,通常需要追加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处理工商登记类案件时,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案件中工商登记类型、被诉行政行为来确定第三人的范围。
    在房山法院行政庭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审结的37件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类行政案件中,有20件追加了第三人,其中有11件追加了多名第三人。
    此外,对于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因原告主张签名系伪造,故申请对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为查明事实真实情况、确保案件审判质效,法院通常会准予原告的鉴定申请。
    [09:40:35]
  • [方希存]:
    (二)进入实体审理案件被告败诉率较高
    除了裁定驳回起诉和准予撤诉案件,在房山法院进入实体审理的15件中,有10件判决被告败诉,败诉率高达66.67%。审判实践中发现,工商登记机关通常情况下会对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仅对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机关通常情况下不会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此外,为了提高工商登记的效率,工商登记机关还开通了网上申请端口,申请人通过在特定的APP上注册即可提交公司登记申请。虽然登记材料的形式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登记效率,但是却导致无法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进行当面审核,难以核实身份证件、签字的真实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商登记的情形。
    若法院经审理发现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商登记,且对登记有实质影响的材料中的签名无法证实本人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则会判决撤销工商登记或确认工商登记行为违法。
    [09:41:10]
  • [方希存]:
    (三)代理机构代办工商登记情形较为普遍
    在审理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普遍与代理机构进行代办有关。公司申请工商登记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办,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会直接在申请材料上代法定代表人、股东等进行签名,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因此诉讼过程中鉴定出来的结论往往都是虚假签名。
    由于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类代理机构进行监管,导致因虚假签名、冒用身份证件而进行工商登记的现象频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还要审查原告是否知晓上述工商登记。代理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增加了法院的审查难度。
    [09:43:09]
  • [方希存]:
    (四)案件审理裁决难度较大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材料中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为由,要求撤销工商登记;二是以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股东会召集程序合法性以及股东会决议内容效力等实质内容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撤销工商登记。对于上述不同类型的案件,审理思路不相同。
    对于第一类案件,除需要对当事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外,还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被冒名人对涉案登记是否知晓并同意,且是否在此基础上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此判断工商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对于第二类案件,因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均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并非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故一般情况下会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但是,对于此类行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和判断,均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进一步加大了案件审理裁决难度。
    [09:45:59]
  • [方希存]:
    二、房山法院提出三点建议
    针对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审理中呈现出的特点和问题,房山法院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总结争议问题,完善审判路径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通过审理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不仅能够保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不法分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房山法院将积极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问题。
    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适时对审判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总结经验,形成规律性、科学性的审判原则。在案件事实的查明方面,在审查被诉工商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时,结合笔迹鉴定结论判断工商登记材料中原告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书写,同时结合原告是否知晓被诉工商登记行为、是否提出过异议以及是否基于被诉工商登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等情况,综合判断被诉工商登记是否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证据的收集提交上,坚持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释明与依申请鉴定为辅的原则。要在依法做出判决的基础上,及时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正确全面解释适用法律、灵活执行政策相结合,注重发挥法律的适度引导作用,规范市场主体商事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09:48:38]
  • [方希存]:
    (二)加强行政监管,完善审查程序
    虽然工商部门对于工商登记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但是应当在必要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减少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而导致的工商登记被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情形。
    首先,完善权利义务事前告知制度。对于申请工商登记的申请人,除告知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外,还应当告知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其次,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对于委托代办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在必要时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尤其是对签名、人脸识别、身份证信息等进行仔细核查,防止因代办机构的违规操作导致材料虚假。
    再次,提高线上审查准确性。在运用“e窗通”等互联网平台时要加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身份信息的审核,通过提高识别技术减少漏洞,必要时辅以人工审核。
    最后,加大对公司及代办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曾经提交过虚假材料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或代办机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在公司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
    [09:50:15]
  • [方希存]:
    (三)提高安全意识,防范身份冒用
    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虚假工商登记而造成的损失,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需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一方面,居民要提高对自己身份证的管理意识,轻易不要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降低被他人冒用的风险。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要对其使用目的进行显著标记,防止被他人反复使用。
    另一方面,居民丢失身份证的,要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并留存相关证据。当发现自己身份证被冒用于工商登记时,要积极联系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及时申请撤销工商登记,防止因超过起诉期限而错过司法救济时机。
    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因出借身份证而成为名义股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居民在出借身份证前应充分了解成为名义股东的法律后果,防止因缺乏法律认知而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09:52:49]
  • [方希存]:
    以上就是我院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完毕,谢谢大家!
    [09:59:31]
  • [曾慧]:
    感谢方院长的详细介绍。下面有请行政庭法官陈秀清发布三起我院审理的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10:01:14]
  • [陈秀清]:
    大家好,下面有我来通报三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冒用他人身份证变更登记,公司登记被工商部门撤销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6日,某科技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均变更为邵某。2021年2月26日,邵某向工商部门提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反映其身份信息被某科技公司冒用,申请撤销2019年5月6日某科技公司的上述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受理后,经公示、询问、调查、听证等程序后,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认定某科技公司冒用邵某身份信息,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决定撤销某科技公司2019年5月6日变更登记。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被诉决定书。
    庭审中,王某认为,第一,被诉决定书事实依据不足,工商部门撤销变更登记缺乏最核心的证据,即被冒用的邵某身份证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不足以证明邵某的身份证被冒用;第二,有证据证明邵某对于变更登记知情,某科技公司变更登记经过了工商部门的实质审查,邵某本人对于该变更知情。
    工商部门认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身份证丢失报警回执、遗失公告等文件材料为被冒用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并非必须提供。邵某本人在提供的材料中明确表示对某科技公司的注册完全不知情,未做过任何实名登记。经比对,登记系统中的邵某身份证与邵某本人目前所使用身份证不是同一张。
    [10:03:19]
  • [陈秀清]: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工商部门调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王某陈述办理某科技公司的变更登记时其与公司其他股东均未到场办理,且未在变更登记材料中签过字,同时也不认识邵某,工商部门结合上述陈述、听证情况及手持邵某身份证件的人并非邵某本人等相关情况认定某科技公司2019年5月6日的变更登记并非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作出被诉决定书,并无不当。
    工商部门在收到邵某申请后履行了公示、调查取证、询问、送达等程序,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工商部门已经告知相关人员对撤销决定享有提出异议、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根据王某的申请进行了听证,工商部门履行职责符合上述程序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王某主张邵某对某科技公司2019年5月6日变更登记内容知情,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10:04:17]
  • [陈秀清]:
    【法官释法】
    为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制定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一是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二是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提高工商登记的效率,工商部门开通了线上申请服务,申请人只需登录相应的APP即可完成工商登记的一站式办理。但是,线上申请虽然方便了公司申请工商登记,却也导致工商部门无法对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当面核查,在出现疑问时难以进一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造成工商登记中的审查错漏,给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申请人以可乘之机。
    在此提示,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后尽快到公安部门申报挂失,并尽量拿到丢失报警回执、遗失公告等材料;公安部门加大对身份证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防冒用他人身份证的问题发生;工商部门在发现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瑕疵时应启动实质审查,完善工商登记的自行纠错制度,对于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工商登记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力度。
    [10:07:48]
  • [陈秀清]:
    案例二:员工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冒用身份设立登记,登记行为被撤销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21日,某信息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签字处均有“王某某”字样的签名。工商部门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当日作出准予某信息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将王某某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监事。王某某不服工商部门将其登记为股东的登记事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某认为,其在另一家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曾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所任职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2020年4月,王某某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成为某信息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王某某未在某信息公司任职,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要求撤销将王某某登记为某信息公司股东的行为。
    工商部门辩称,王某某对被注册成为某信息公司股东身份有部分责任。王某某自称曾将一份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其所任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某。王某某相关重要材料和信息在被授权代理人手中,推定为王某某的真实意愿。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申请对某信息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公司章程及指定(委托)书上“王某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上述材料中的“王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王某某”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10:09:16]
  • [陈秀清]: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信息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但鉴于某信息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公司章程及指定(委托)书上“王某某”字样签名并非王某某本人所签,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王某某对上述情况知情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因此,工商部门虽然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将王某某登记为某信息公司股东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将王某某登记为某信息公司股东的登记事项。
    [10:12:41]
  • [陈秀清]:
    【法官释法】
    冒用身份证申请公司登记不仅发生在身份证丢失或被窃的情形下,还可能发生于身份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例如在办理业务时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办理单位对自己的身份证进行复印。
    这些情况均会增加身份证被冒用的风险。本案中的王某某就是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将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而被邱某在设立另一家公司的过程中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
    因此,为防范身份证被冒用,尽量不要将身份证原件交予他人,更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即使办理业务需要提供复印件,也要在复印件上注明其用途,降低被他人冒用的风险。
    [10:14:58]
  • [陈秀清]:
    案例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行为被撤销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7日,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崔某,将股东变更登记为冯某、崔某、王某和冯某某,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处有“冯某”字样的签名。工商部门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当日作出准予该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将崔某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不服上述变更登记行为,冯某将工商部门起诉至法院,认为崔某伪造虚假的股东会决议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崔某,股东会决议中冯某的签名系伪造,冯某并未参加股东会。工商部门据此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该公司申请材料中的股东会决议上冯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冯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10:15:23]
  • [陈秀清]: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系依据股东会决议,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但申请材料中股东会决议落款“冯某签字”处的“冯某”签名与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另,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系根据现场提交材料办理,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冯某知道且同意针对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宜,故此针对崔某、某公司认为冯某提起本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工商部门虽然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将崔某登记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崔某的登记事项。
    [10:21:47]
  • [陈秀清]: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实践中,为了促进市场交易更加便捷高效,提高工商登记的效率,工商部门一般不会启动实质审查。对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即公司应当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有保证义务,工商部门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对于起诉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工商登记的,若无证据证明被冒名者此前知晓被诉登记,则法院对被诉登记不予支持;若有证据证明被冒名者知晓被诉登记却未提出异议,且在此基础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则法院认可被诉登记的合法性。
    [10:26:13]
  • [陈秀清]:
    以上就是今天通报的三起典型案例,谢谢大家!
    [10:28:47]
  • [曾慧]:
    感谢陈法官的介绍。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北京房山法院通过召开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旨在发挥法律的适度引导作用,规范市场主体商事活动,保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不法分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0:30:36]
  • [曾慧]:
    今后,房山法院将持续通过新闻发布会、京法巡回讲堂、订单式普法等方式加大调研指导和法治宣传力度,强化司法为民,回应群众关切,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辖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助力各类企业健康发展,形成良好互动,为区域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和舆论保障。
    [10:37:59]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书博、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