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通报会开始

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兴国主持通报会

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淑莉通报顺义法院为“创城”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主要做法

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建通报典型案例

通报会全景
8月24日9:30,顺义法院召开“文明‘创城’ 法治同行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考证培训法律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马上开始。
    [09:45:06]
  • [李兴国]:
    欢迎各位参加顺义法院的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的议程为:
    一、顺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淑莉通报顺义法院为“创城”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主要做法。
    二、顺义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建通报典型案例。
    [09:48:15]
  • [陈淑莉]:
    各位同志、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文明,是一个人最好的装扮;文明,是一座城区最好的名片。”创建文明城区,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力,更是一项合民情、顺民意、得民心的利民惠民工程。2022年,是顺义区争创第7届全国文明城区的全面达标年,全区上下高度重视、积极行动。顺义法院紧紧围绕区域发展大局,积极响应《顺义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扎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有效发挥司法力量助力辖区文明城区建设,将“创建文明城区”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聚焦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邻里关系、文明礼仪、诚实信用等问题,从细处着手,从小处着眼,全方位、多角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全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塑造良好的文明城市形象。
    [09:49:21]
  • [陈淑莉]:
    一、靠前作为,理念指引,汇集“助力创城”凝聚力
    近年来,顺义法院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围绕“创城”重点工作,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以实际行动践行“创城”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一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筑牢法院队伍“创城”阵地。通过党建队建和文化建设促使干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价值信仰、外化为自觉行动。依托“顺潮领航”青年理论学习品牌,用好“顺法网上课堂”平台,分层次分批次抓好全员政治轮训,确保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能第一时间传达落实到位。以学习培训为基础,培育全院干警的价值鉴赏力、辨别力、选择力和评判力,就如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方面融入到法院工作的各环节予以系统指导。二是明确价值导向,形成“创城”典型案例工作机制。结合向人大代表、社区群众征求的意见和干警下沉社区过程中收集到的群众需求,搭建和完善一体化典型案例培育链条,实现价值引领和审执工作“双联系、双促进”效应。立足“讲政治、懂群众、精业务”标准,择优选择组建示范审判团队,结合辖区群众的司法需求,重点筛查有关亲属、邻居、社区居民之间涉及公共秩序、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文明礼仪、文明饲养等突出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类型,做好分类、标记和识别,全程跟踪办案过程,依照指导性案例体例要求及时撰写宣传信息,积极推动典型案例培育工作取得新成效。
    [09:51:10]
  • [陈淑莉]:
    二、明辨是非,示范诉讼,强化裁判结果引领力
    利用法院拥有的丰富审判资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一是着力精审示范案件。坚持优先送达、优先庭审、优先宣判、优先转上诉的“四优先”工作原则,确保示范案件高效、专业、规范审理。“要素式”精细庭审,深入“解剖”案件,找准案件与“创城”工作的结合点,力求“一揽子”解决“同病根”,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积极行使释明权,对弱势方依法进行举证指导。“立标杆”公正裁判,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智囊团”力量,妥善处理疑难示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二是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坚持法理情结合,把一起起个案打造成为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在潜移默化中倡导公序良俗,明辨是非曲直,弘扬时代新风。我院审理的一起邓某诉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被最高法院评为“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09:53:12]
  • [陈淑莉]:
    三、春风化雨,淳化人心,释放法治宣传感召力
    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对宣传思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顺义法院进一步树立“大宣传”的工作理念,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主动发声,把我院的宣传思想工作同各领域工作、同各行业部门、同各级媒体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一是紧跟时代脉搏,打造“互联网+”宣传工作模式。通过各类媒体渠道“讲出来”,院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今日头条账号发布的多条典型案例信息阅读量超过万余次,自办普法栏目“顺法一分钟”被市委政法委评为优秀新媒体栏目,借助互联网直播的东风,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讲解。为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网上“传播力”和群众“感召力”,顺义法院开设了一批法官实名微博账号,充分运用互联网及时全面了解人们关心的社会热点和司法需求,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二是将宣传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紧密融合。创城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密不可分。顺义法院积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机制建设,依托“京法巡回讲堂”、巡回审判、模拟法庭等,持续送法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将法治宣传的焦点定格在顺义、深入到群众。在妇女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节点召开主题新闻发布会,紧扣社会热点开展宣传策划。用专业的视角和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回应人民关心关切的民生问题,促进在全区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创城”氛围,提高法治宣传思想工作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各位领导、同志们、媒体朋友们,
    顺义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立足法院工作,聚焦国家大事、全区大事、重点工作、重要节点做好正面宣传,为弘扬真善美、引领社会风尚,为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区域文明程度,为“创城”工作贡献法院力量!
    [09:56:13]
  • [李建]:
    【文明礼仪类】
    案例一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违法侵权应赔偿
    基本案情:黄某在居住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同住该小区的邵某在该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时与店主黄某发生口角。邵某利用其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身份,多次在业主微信群散布谣言,对美容店、黄某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某移出业主群,美容店因邵某行为生意严重受损。为此,美容店、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邵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万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邵某在与黄某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美容店、黄某发表言论,对美容店、黄某使用贬损性言辞,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邵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因网络信息传播迅速,涉案言论极易引发公众对美容店和黄某的猜测和误解,造成美容店和黄某的社会面评价降低,故邵某的行为侵犯了美容店和黄某的名誉权,邵某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美容店和黄某赔礼道歉的要求,并酌定赔偿黄某的精神损失及美容店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微信作为社交工具,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也具有了公共空间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依法判决邵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微信群这个网络虚拟空间树立起实实在在的行为准则,对于提升网络公共空间社交行为的自律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积极意义。同时,本案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随意捏造事实对他人侮辱中伤这类语言暴力侵权,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皆为违法行为。广大网民需谨慎发言、文明上网,切勿让沟通工具变为侵权帮凶。在网络虚拟空间发生冲突,也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及时借助公权力解决问题,打造网络清朗空间,构建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10:02:30]
  • [李建]:
    【环境卫生类】
    案例二 小区餐馆油烟噪音大,调解整改促和谐
    基本案情:原告孙某是顺义某小区住户,其房屋西侧系两家经营烧烤的饭店,2012年左右,两家饭店的后厨分别扩建到孙某家的楼前和楼后,饭店客人从后门出入时大声喧哗、开车鸣笛等都产生了较大噪音。此外,后厨油烟的排放也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破坏了环境卫生。各类噪音和呛鼻的油烟、墙面地面的油渍,令孙某及其家人不堪其扰。多次与饭店沟通未果后,孙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两饭店的后厨在经营时产生的噪音和油烟也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势必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释法说理,二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决定拆除两个后厨,调整营业时间,对经营项目及排污出口位置进行整改,并承诺对抽油烟机定期清理,维护好周边卫生情况,原告也表示接受,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小区商业用房经营餐饮方便了居民生活,但随之产生的噪音、油烟等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首先是易引发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餐饮经营时间、油烟排放位置设置的不合理,油污清理不到位,都超出了权利行使的合理限度,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对相邻关系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侵权责任。其次,可能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因此,若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环境污染责任。
    [10:06:32]
  • [李建]:
    【公共秩序类】
    案例三 私安电桩起冲突,公平裁判消隐患
    基本案情:原告程某为顺义区某物业公司员工,被告李某为该物业服务小区的业主。2021年3月,原告在小区巡视期间发现李某在小区公共区域未经允许私自安装汽车充电桩,对小区造成安全隐患。随后程某带着小区保安前往李某家中告知其及时整改,并签署《物业管理区域不良行为告知书》,但双方沟通过程中发生纠纷,李某将程某打伤,故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程某系履行小区正当管理职责,李某将其打伤,构成侵权,负事件的主要责任;同时,因程某在沟通过程中存在语言不当等行为,亦存在过错,负事件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790元。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广泛应用,充电设备安装需求越来越多,但是,业主安装充电桩时,也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八十五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同时,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第二条规定,个人建设自用交流充电桩或接入上级电源的应拥有固定停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本案被告在小区公共区域私自安装充电桩,擅自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其行为既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又危害小区公共安全,扰乱物业管理秩序。本案提示小区业主在安装充电桩时,应在具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基础上,与物业公司充分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安装,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宜居生活环境。
    [10:08:00]
  • [李建]:
    案例四 饲养动物应尽责,动物伤人需赔偿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史某在小区甬道上牵拽柯基犬遛弯时,一只比利时牧羊犬径直跑向史某,并咬着史某腿部拖拽直至史某倒地。事后,涉案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田某将史某送往医院救治,田某已承担医疗费7936.48元。后双方因负担祛疤膏费用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史某报警并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祛疤膏费、后续祛疤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要旨: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田某在事发时未对该犬只采取束链等安全措施,未办理养犬登记证,且该犬只属于顺义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结合事发监控视频及事后田某带史某去医院救治并支付医疗费的事实,本院确认史某被田某所饲养和管理的该比利时牧羊犬咬伤。田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田某赔偿原告史某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一万四千元。
    法官提示:当前,有关“因养犬而导致恶犬伤人、破坏城市形象、污染市容市貌”等问题常见于网络等媒体报道。这些行为,已经成为市民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随着宠物饲养日益普遍,动物侵权损害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饲养动物本是公民个人爱好,但饲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动物饲养人当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也是每一个动物饲养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10:11:54]
  • [李建]:
    【邻里关系类】
    案例五 空调噪音扰邻居,移动机位化积怨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顺义区某小区的上下楼邻居,张某居住在601室,李某居住在701室。李某入住后,为房屋安装了空调,并将空调外机直接放置在邻居张某的601房屋卧室飘窗的顶部。空调运行时产生较大噪音及振动,严重影响了张某和家人的休息,张某多次找李某协商,李某均置之不理,故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601室、701室南侧卧室均有飘窗,系各自房屋的物理延伸,无论从构造上或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601室的飘窗应主要用于满足张某之使用,李某不得擅自占用他人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因空调室外机紧邻卧室窗户,运行时所产生的噪音、振动必然对张某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将安装601室南侧卧室飘窗上的空调室外机移除。
    法官提示:相邻关系要求双方承担一定容忍义务,但是,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双方和睦关系,容忍义务不代表一方无限制容忍,而是在合理范围内容忍。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擅自占用他人专有部分建筑物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道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提示广大公民,只有严守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才能保持邻里关系友善融洽,共创文明和谐社会氛围。

    案例六 公共道路乱停车,妨害通行可挪车
    基本案情:胡某与陈某宅院东西相邻,双方曾因排除妨害等纠纷多次诉讼。本案中胡某将其两辆老年代步车长期停放在村集体道路上,且该处道路狭窄,属于公共通行道路。陈某在多次报警、拨打12345热线、找村委会协调等均无果后,雇用叉车挪动涉案的两辆车。胡某认为陈某挪动其车辆导致车辆损坏,并称其中一辆白色车换了后保险杠,红色车换了后轮驱动大轴。为此,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2500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及叉车现场的视频,难以看出陈某雇用叉车挪车时造成了胡某所述两辆车后部的损坏。故对胡某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但与邻居相处难免会产生摩擦,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容忍,以和谐友善、团结互助的精神妥善处理矛盾,化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判决对胡某停车阻碍对方正常通行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旨在提醒大家要合理维权,不能采取不文明行为激化矛盾。邻里之间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邻里双方多一份宽容,少一分计较,多一份和谐,少一分争吵,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爱、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打造文明、和谐村居环境,共建和谐社会。
    [10:15:11]
  • [李建]:
    【公共设施类】
    案例七 悬挂电缆埋隐患,绊倒行人需负责
    案情要旨:2019年9月,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到昌金路时被一根悬挂在半空中的电缆线绊倒,后报告相关部门到现场查勘,同时通知了相关的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到现场,四家公司均表示掉落悬挂的电缆线不属于他们。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掉落电缆线所架设的电线杆是属于甲公司所有、管理。事故发生后,高某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袖损伤,个人支出花费医疗费14526.35元。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修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要旨:高某被甲公司的电线杆上所悬挂的线缆绊倒受伤,甲公司称涉案线缆并非其所有、管理或使用,经查亦无法确定涉案线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但甲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对电线杆上所搭挂线缆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现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故应对高某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法院经审理,酌定甲公司对高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80%,高某自行承担损失的20%。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三万余元。
    法官提示:城市空间资源有限,在城市随处可见各种纵横的电缆,为大家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如电缆的坠落、掉落,给行人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认定搭挂线缆的电线杆的所有者应当承担责任,旨在告诫广大公民,应及时管理、维护物件、设施,避免安全隐患。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作为潜在安全问题的制造者,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做好管理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隐患转变成实际损害结果。如果不及时消除隐患,一旦造成损害,有责任对损害结果予以赔偿。

    案例八 停车位上遭泡水,物业公司有过错
    基本案情:董某居住的小区没有地下车库,负责服务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小区地面划分了停车位,并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董某租赁了车位并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物业规划的停车位上。2021年7月某日晚上下雨,雨水将其车辆浸泡。下雨期间,董某下楼到车前进行了观察,认为雨水不会浸泡到车辆,故未挪动车辆。物业公司当晚安排了工作人员对小区进行了排水处理,认为董某停车的位置不会积水太多,所以未通知其挪车。次日,董某下班发现自己的汽车后部被雨水浸泡。为此,董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汽车修理费1850元、董某修车期间租用车费1000元、折价损失5000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董某对其所有的财产负有保管和安全保障的主要义务,在事发当天遇到较大雨量的情况下,董某对自身财产有可能存在的损害风险,应当合理预见,并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现董某自述其在大雨当晚9点进行了查看,但并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因此,不利后果应该主要由其本人承担。但物业公司在当天对防汛事件的处理,确有可待提高之处,未能尽到物业公司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给予董某一定经济赔偿。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董某车辆修理费1850元。
    法官提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主体有义务对业主的财产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费、车位费,但因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业主财产出现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业主董某发现下雨下楼观察后,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虽采取了排水措施,但未能避免小区局部积水过多,也未向业主提示,对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提示大家,和谐宜居的小区居住环境,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共同维护。业主作为所有权人,应当做好财产保护。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者,应当尽到谨慎的服务义务。
    [10:15:46]
  • [李建]:
    【诚实信用类】
    案例九 伪劣口罩危害大,退货退款理应当
    基本案情:2020年2月,甲公司通过微信联系林某,约定从林某处购买口罩6万个,每个口罩3.5元,当日,甲公司向林某打款21万元。后林某向甲公司退还了尚未发货的2万个口罩所对应货款7万元。随后,甲公司陆续收到林某安排发送的口罩,发现口罩没有鼻梁夹,与林某微信朋友圈展示的口罩品牌和样式均不一致,遂与林某协商退款退货,林某拒绝退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涉诉白色口罩无任何标识,涉诉蓝色口罩标识不全,涉诉口罩产品执行标准不明,且根据部分蓝色口罩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亦未查询到该企业申报或公开的执行标准。因此,涉诉口罩属于瑕疵产品,本案中甲公司选择要求对方承担退货的违约责任属于合理要求,支持甲公司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诚实守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模式,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守信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以一种道德调节方式影响人们的相互关系,还以一种法律规范的形式愈发广泛地支配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方式、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林某不顾疫情防控大局,违法售卖不合格口罩产品,不仅扰乱了甲公司的经营,还不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尤其是在疫情防控大背景下,售卖不合格口罩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阻碍。本案依法认定涉诉口罩属于瑕疵产品,支持了甲公司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对规范经营者诚信履约、倡导建设诚信社会具有正面意义。
    [10:15:54]
  • [李兴国]: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方留言。谢谢!
    [1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