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新闻通报席

朝阳法院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宣传工作组组长陈蕾主持通报会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通报朝阳法院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概况

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庭长李清华通报朝阳法院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主要内容

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副庭长蒙镭通报朝阳法院涉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通报会全景
8月30日9:30,朝阳法院召开“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暨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会现场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z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宣传工作组组长陈蕾主持。
    [09:48:55]
  • [陈蕾]: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我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陈蕾。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谨代表朝阳法院对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本次通报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发布,同时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分别在“央视频”、微博、头条号进行同步视频直播。
    [09:49:36]
  • [陈蕾]: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人李清华、副庭长蒙镭。
    [09:52:06]
  • [陈蕾]: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据有关部门预测,“十四五”时期,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在推动完善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中,司法力量不可缺位。朝阳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意见和工作部署,将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传统美德,推动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努力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下面,首先有请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为大家介绍我院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相关开展情况。
    [09:52:21]
  • [齐晓丹]: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嘉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暨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
    [09:52:50]
  • [齐晓丹]: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当前,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也是我国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大课题。党中央历来重视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一系列高瞻远瞩的重要指示,对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老年人权益保护、养老体系发展进行了重要部署。人口老龄化的应对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局性工作,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功能。2022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保障老年人权益,贯彻实施积极老龄化的国家战略提供了工作指导。
    [09:53:20]
  • [齐晓丹]:
    朝阳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意见和工作部署,将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贯穿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并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构建了“一核双驱三赋能”工作机制:
    [09:53:33]
  • [齐晓丹]:
    第一,聚焦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建设,以制度规范提升执法办案质效。提升涉老审判“专业化”水平,立足朝阳法院人民法庭建设“一法庭一样板”的工作部署,在亚运村人民法庭建设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化法庭,集中审理部分类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完善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对老年诉讼参与人的司法保障与程序供给,持续深入推进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规范陪同诉讼、家事调查、上门审判等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优化适老诉讼服务,对诉服大厅进行适老化改造,将精细化的诉讼服务贯穿审判工作各个环节,根据老年人个体差异,在审理过程中对语速、语调、字体等进行调整;搭建专门审判团队,选任审判经验丰富、综合能力突出的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成立涉老审判团队,以专门团队为支撑,以专研案件为路径,聚焦案件矛盾要点,总结梳理裁判要旨,以典型案例的示范性裁判彰显司法理念、实现价值引领。探索涉老部分类型案件集中审理后,涉赡养类纠纷平均审理时间缩短了30天;涉老年人行为能力认定及指定监护人类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缩短16天,让涉诉老年人及家属感受到更高效、更便捷的诉讼体验。
    [09:53:46]
  • [齐晓丹]:
    第二,坚持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与调处化解双轮驱动,以多元解纷营造护老法治环境。主动融入基层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一是引入专门调解组织,引入养老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调解组织,对涉养老机构的服务合同、侵权类纠纷进行专门调解,在快速定纷止争的同时,帮助相关行业提高自治能力,规范经营方式,从源头预防纠纷的产生;二是推动建立三级预防调处化解体系,持续与辖区司法所开展矛盾纠纷联调工作,培育和发展涉老纠纷解纷力量,对调解队伍加强法律知识和调解规范培训,构建朝阳区涉老矛盾纠纷源头三级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三是全方位加强普法宣传,对辖区内常发涉老纠纷进行调研,将调研成果和典型案例转化为老年人喜闻乐见的视频类普法作品,在“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和社区电梯、宣传栏等传统载体上推送、传播;依托法官工作站平台,持续以“法律十进”、“京法巡回讲堂”等形式,围绕继承、赡养、监护、理财等贴近老年人生活的热点问题及民法典等重点内容,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制化普法宣传,帮助老年人提升防诈防骗、证据保护等意识,助力形成尊老敬老护老的社会氛围。2022年以来,三分之一的涉养老机构类合同纠纷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涉老继承类纠纷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化解的案件同比增加了18%。
    [09:57:22]
  • [齐晓丹]:
    第三,同步推进三项赋能,与社会力量共建互联助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专家智库赋能理论支撑。与首都高校、老年法律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共建并分别授牌成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老龄法律研究基地”“老年人权益保护研究中心”。“两基地一中心”已逐渐成为深化交流的资源平台、助推专业审判的研究高台、涵育专业审判人才的广阔舞台,有效促进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二是多维联动赋能专门保障。发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关护老年群体。与法律援助机构探索涉老法律援助专项对接,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老年当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在诉服大厅开设“长青”志愿岗,与专门志愿者协会合作共建,吸收有意愿、有能力的优秀退休干部职工参与诉讼引导志愿活动,让积极老龄观落地见效;与辖区卫生服务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为法庭提供医疗应急响应保障,切实保障到庭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三是学思行悟赋能长效发展。加强对涉老审判人才的专项、长效培养。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注重加强对党中央、北京市相关老龄工作文件的学习,将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思想理念、具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强化专业业务学习,通过组织“资深法官观摩庭”和“优秀法官专题课”等方式,丰富司法实务学习路径,以更高水平的庭审、文书检验涉老审判工作成效;强化精品意识培养,运用学术讨论会、“年度一案”“长青讲法”等调宣平台,全方位提升干警的社会体察能力、调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去年以来,涉老案件集中审理模式及典型案例被央视新闻、人民网、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等新闻媒体广泛报道;近期,亚运村法庭完成相关调研信息3篇,承担院级重点调研课题1项、司法统计分析1项,报送各类典型案例24篇。
    [09:57:37]
  • [齐晓丹]:
    下一步,朝阳法院将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持续探索行之有效的涉老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以高质量、更便捷的诉讼服务举措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年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作出贡献。
    谢谢大家!
    [09:57:54]
  • [陈蕾]:
    谢谢齐晓丹副院长的介绍。重视保障老年人权益,必须为他们提供更有利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真正解决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让老年人感受到更多司法温暖。为此,我院特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和规则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进一步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的司法供给水平。下面,有请我院亚运村人民法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人李清华向大家通报我院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09:58:18]
  • [李清华]:
    为进一步提升涉老审判专业化建设水平,朝阳法院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细规定内容见附件一),规定共七章38条,以“敬老便老、简便高效、实体权益保障、实质化解矛盾”为基本原则,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进行集约化处置、专业化审理,同时注重调研宣传和成果转化,对此类案件的办理作出了的详细规定。
    [09:58:33]
  • [李清华]:
    一是切实保障老年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益。在主体审查阶段,应审查老年诉讼参与人的参诉意愿,防范以诉讼方式侵害合法权益或其他虚假诉讼的情况;在举证质证阶段,应进行举证指导。设置举证期限时,原则上应以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作为举证期限,对于逾期举证的慎用证据失权和惩戒规则;在调查取证时,建立涉老调查员机制,出现纠纷涉及老年人家庭内部事务或当事人抗拒法院工作人员直接调查等情况的,由涉老调查员进行调查;庭审过程中,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适当弹性设置庭审流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指挥庭审,让老年诉讼参与人知悉诉讼流程的法律意义。对于与实体裁判结果直接相关的案件事实,应当主动询问。在法庭辩论环节既要确保充分表达,也要避免情绪过于激动和矛盾激化;在宣判和判后阶段,应当注重以“法理情”相融合的方式加强说理。对不服裁判结果或存在涉诉信访风险的,应当主动进行判后答疑和程序指引。
    [09:58:47]
  • [李清华]:
    二是切实便利老年诉讼参与人的参诉程序。建立便利老年人起诉工作机制。设置“助老金色通道”,对老年诉讼参与人反映的确应通过诉讼解决的事项,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经发现须协助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征求老年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前提下,协助其自行确定代理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建立陪同诉讼人机制。建议和协助老年诉讼参与人自行选择其亲友担任陪同诉讼人,以弥补其身心状态的不足。陪同诉讼人全流程陪同参诉,负责信息传递、解释说明等协助性事项;建立上门就审和巡回审判机制。对老年诉讼参与人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事由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且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上门进行庭审。如案件具有较强的社会示范效应,可以采取社区巡回审判的方式开展庭审;建立涉老执行工作机制。执行实施部门由专人负责涉老案件的执行,由案件承办法官和专职执行员共同督促执行。履行义务人经两次督促不履行的,由专职执行员主动对接权利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立即开始执行。
    [09:59:00]
  • [李清华]:
    三是切实化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的矛盾纠纷。畅通涉老纠纷化解需求的反馈渠道。建立与辖区党委政府常态化的诉源治理对接,加强与民政部门、助老服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辖区助老服务热线与12368诉讼服务平台、“无讼朝阳”平台的对接机制和“一号响应”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快速精准响应各类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在预防化解涉老矛盾纠纷过程中提出的司法需求;构建“法庭之友”机制,允许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法庭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老年人群体相关利益的案件发表意见、回应咨询;提升涉老纠纷矛盾化解工作水平。面向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街乡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性的就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的矛盾化解专业技能以及其他个性化需求等开展专题培训,增强调处和化解能力;加大涉老纠纷多元调解力度。除适用特别程序及客观上确不具备开展调解工作条件的案件外,涉老案件均应进行多元调解。通过设置分流员、配备专职调解员的方式,提升涉老纠纷多元调解的质效;注重涉老纠纷的全流程调解。在未成讼阶段、多元调解阶段和审理阶段均应注重调解和实质化解矛盾,在前期工作中无法达成调解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再进行一次调解,以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09:59:14]
  • [李清华]:
    四是切实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的诉讼服务水平。进行法庭硬件的适老化建设和改造。在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建设涉老纠纷专业化法庭,设置符合老年诉讼参与人身心特点的诉讼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适老化设施和用品;建立老年人权益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联动,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单,将适合为老年人提供委托代理、陪同诉讼、协助调查、法律咨询、辅助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纳入名单内,同时在法庭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升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法律援助水平;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志愿服务制度。充分应用北京市推出的各项互助养老机制,提升涉老纠纷案件诉讼服务志愿工作水平;制作《老年人诉讼权益保障案件诉讼事项告知书》,以符合老年诉讼参与人特点的方式一次性告知与诉讼有关的事项;主动作为落实老年人监护制度。主动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诉讼参与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联系,通报案件审理和监护人指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指定老年诉讼参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外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老年诉讼参与人的监护人的,应在判决作出前书面致函相关组织,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保障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建立医疗服务应急响应合作机制。与法庭所在街乡的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应急响应合作,对老年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工作场所内发生突发疾病和健康问题第一时间提供医疗关护和应急响应。
    [09:59:27]
  • [陈蕾]:
    谢谢李清华庭长的介绍。在发布工作规定的同时,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进行了总结梳理,今天将选取六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内容涉及财产、赡养、养老、继承、监护等老年人较为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下面,有请我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蒙镭通报典型案例。
    [09:59:46]
  • [蒙镭]:
    案例一:高龄老人欲赠房产,诉讼意思查明护航幸福晚年
    ——田某1诉田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1系被告田某的次子,田某1称从2009年开始,田某一直由田某1夫妻照顾生活起居及看病住院,至今仍由田某1夫妻赡养。2020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田某将302房屋赠与田某1。现田某1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为一位95岁老人,其妻于2011年1月1日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妻子去世后,老人购买了302号房屋。2020年10月13日,田某与次子田某1签订赠与合同,将302号房屋赠与儿子田某1。2020年10月15日,田某1作为买受人与田某作为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某将302号房屋以290万元出售给田某1。同日,双方共同赴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302号房屋当日登记至田某1名下。田某与田某1均称双方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田某真实意思系将302号房屋赠与田某1,田某1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朝阳法院判决:原告田某1与被告田某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10:00:15]
  • [蒙镭]: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存在老人与某个子女进行诉讼,另一子女作为老人的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甚至在不同诉讼中,老人对某一事实的描述前后矛盾,立场反复变化,究其原因为儿女对老人的财产分配存在矛盾,借老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高龄老年人因年龄和身心状态,依赖儿女照顾,容易被裹挟参与诉讼,有时难以表达真实意愿。为回应此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在第二十三条中设置了“审查参诉意愿”制度,要求在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纠纷案件时,如发现老年诉讼参与人的起诉或参诉可能并非其本意的情况,应审查其参诉意愿,以保障老年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并无难点,但需对老年人的诉讼意思进行重点查明。原、被告为父子关系,被告为95岁高龄老人,现被告签署赠与合同,意图将其名下唯一房屋赠与其子,并且已经实际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其孙作为代理人,当庭答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其代理人与原告同样为父子关系,无法确定被告是否知晓该案诉讼的存在,是否知晓其所签订赠与合同的法律后果。本院通过电话先行告知被告诉讼事宜,同时要求被告本人到庭,反复向其释明赠与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确定其将名下唯一房产赠与给儿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之后方才作出判决。审慎查明老年人的诉讼意思,核实其真实意愿,才能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10:00:33]
  • [蒙镭]:
    【法官提示】
    对老年人而言,应知晓签署法律文件的法律含义及法律后果,必要时,可申请法律援助或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轻率作出决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对子女而言,赡养老人为其法律义务,应充分考虑老人的感受,从物质层面及精神需求层面给予老人关爱,敬老孝亲,让父母安享晚年;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意见和纠纷,也应珍惜亲情,以平和的态度进行协商和处理。
    [10:00:55]
  • [蒙镭]:
    案例二:耄耋老人无人赡养,法律援助辅助诉讼——郭某诉郭某1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是一名80多岁的耄耋老人,有郭某1等子女五人。郭某原本随小儿子郭某5在北京生活,但郭某5系外来务工人员,靠在小区内经营菜摊维持一家的生计,生活艰难。随着郭某身体状况每况愈下,郭某的医疗费用开销和照料难度也越来越大,而郭某1等四名子女一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郭某5与哥哥姐姐因此事也发生矛盾,不再继续照顾郭某。郭某无奈,将五个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五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并轮流照顾和看护。
    朝阳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了解到郭某已是耄耋老人且有五名子女,却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赡养问题。在与郭某沟通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郭某的身体状况不佳。于是,承办法官依规启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与中国红十字会法律援助部取得了联系。在征得郭某的同意后,由该单位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郭某参加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述工作规定,承办法官以矛盾实质性化解作为案件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法律援助律师一道,反复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不仅释法说理,还以情感人。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得以调解解决,五名子女和郭某达成一致意见,由大女儿郭某1负责照料郭某的日常生活,其他四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并分担郭某的生活、医疗费用,本案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郭某的晚年生活困难也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10:01:23]
  • [蒙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子女因老人赡养问题发生矛盾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耄耋老人无人照料的赡养纠纷,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上并无难点,关键在于如何实质性解决问题,让老人能够安心度过晚年。
    《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应以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起点,以老年人的实体权益保障为依归,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实现老年人权益实质性的保障。同时,规定通过多项具体的工作机制确保老年诉讼参与人能够实质性的参与诉讼。针对部分老年人年龄较大、对法律和诉讼理解程度不足的客观情况,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老年人权益法律援助制度,通过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共建协议的方式,由援助机构提供专业的援助律师,在征得老年诉讼参与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其代表老人全程参与诉讼。同时,由案件承办法庭定期就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向援助机构及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不断提升援助工作的质效。
    [10:01:38]
  • [蒙镭]:
    【法官提示】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子女拒绝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仅可能会在道义层面受到谴责,更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子女因父母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时,应以老人的福祉为先,不因纠纷而使父母老无所依,同时应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
    老年人如确因赡养无着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又没有委托代理人,且诉讼能力不足的,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由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制等方式,帮助其参与诉讼。
    [10:01:52]
  • [蒙镭]:
    案例三:“养老院”收款后人去楼空,协调联动助力权益保障——晋某诉金某、某科技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晋某因年老且子女在外地,打算找一家养老院安度晚年。晋某通过互联网了解到某科技公司开办了一家“养老院”。某科技公司股东金某直接与晋某进行了联系,发送了制作精美的宣传手册,作出了各式各样的承诺,并多次约请晋某外出用餐、旅游。在晋某提出到养老院实地参观时,金某以养老院还在建设中等各种理由推诿。在取得晋某的信任后,金某代表某科技公司与晋某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书面约定为晋某提供一套100平米的单独居室用于晋某养老,并承诺提供养老服务,晋某依约应当先一次性支付服务费48.8万元。晋某出于对金某个人的信任,一次性将约定服务费支付至金某个人账户。金某在收款后即“人间蒸发”。晋某无奈自行前往所谓“养老院”的地址实地查看,才发现该地址原有建筑已被拆除。因此晋某将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约退款并赔偿,同时要求某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金某承担连带责任。
    朝阳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向金某和某科技公司依法进行送达,但二被告均无法送达。经审查晋某出示的证据并与其谈话了解案情,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金某和某科技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因此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刑事犯罪处理。
    [10:02:03]
  • [蒙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名为民事纠纷实则可能构成经济犯罪的案件,晋某作为老年人,本打算选择养老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但支付服务费后,“养老院”人去楼空。如果本案继续按照民事案件审理,即便晋某胜诉,其实体权益也存在无法实现的可能。
    为了实质性保障老年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朝阳法院主动依托党委政府,深度参与朝阳区三级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建设,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建立“法庭之友”工作机制,将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这不仅是保障老年诉讼参与人实体权益的应有之义,更是法院主动参与打击养老诈骗专项活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活动中的责任和担当。
    [10:04:13]
  • [蒙镭]:
    【法官提示】
    老年人在追求“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过程中,不免可能遭遇欺骗甚至诈骗。老年人在支出钱款时,应当提高警惕,谨防上当。以本案为例,晋某如在寻找养老机构时,能够不仅从个人信任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而是审慎考察养老机构的资质、备案、场地、软硬件设施等情况后再作出理性决策,可能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0:04:27]
  • [蒙镭]:
    案例四:无代理人辅助参与诉讼,陪同诉讼人搭建“连心桥”——王某诉张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是一名花甲之年的独居老人,老伴张某已去世。张某与王某育有张某1等三名子女。张某去世时留有多处房产,但去世前未留有遗嘱,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对其遗产进行安排。后因财产继承问题,张某1等三人将母亲王某起诉至法院,母子之间矛盾较为尖锐。作为被告的王某,对法律缺乏了解,且身患耳疾,因此承办法官与其沟通不畅,阻滞了案件的审理进程。在与王某沟通过程中,王某多次通过其好友赵某致电法院,代王某表达意见。因赵某并非王某近亲属,也无法作为社区推荐的公民代表王某参加诉讼,且王某不愿请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依据“陪同诉讼人”工作机制的规定,建议王某选择赵某担任其陪同诉讼人,辅助王某参加诉讼。经过充分解释说明,王某同意了法院的意见,赵某也愿意担任王某的陪同诉讼人。承办法官向赵某送达了《陪同诉讼告知书》并签署相关手续,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张某1等案件原告。在赵某的辅助下,案件审理得以顺利推进,后该案顺利审结。
    [10:04:40]
  • [蒙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权利义务关系和遗产范围均较为明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并无难度。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老年诉讼参与人因自身身体原因导致诉讼能力不足。朝阳法院设置的陪同诉讼人工作机制,为老年诉讼参与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审理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时,应根据老年诉讼参与人的身心状况,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未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其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基层组织或社会团体推荐的本辖区内公民,或其自行选择的其他亲友担任陪同诉讼人。在法律效果上,陪同诉讼人的陪同行为依法不发生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效果,其作用和功能在于在诉讼过程中全流程陪同老年诉讼人参与人,在法院工作人员和老年诉讼参与人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主要负责信息传递、解释说明等协助性事项。
    [10:04:58]
  • [蒙镭]:
    【法官提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老年人在参与诉讼时,无论是否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法院提出由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担任其陪同诉讼人。陪同诉讼人原则上由老年人自行选择,对未选择陪同诉讼人且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承办法官依规可以建议老年诉讼参与人选择陪同诉讼人参与诉讼。
    为落实此项工作机制,朝阳法院制作陪同诉讼事项告知书进行书面告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单方谈话的方式,明确告知陪同诉讼人陪同老年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注意事项,告知书送达回执和谈话笔录应入卷保存。
    [10:05:12]
  • [蒙镭]:
    案例五:丧失行为能力无人照料,法院协调街乡指定监护——张某指定监护案
    【基本案情】
    65岁的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存在一定认知障碍,一直未婚未育。张某母亲在世时,曾向所在社区求助,将张某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张某为独生女,张某父亲也已去世多年,张某母亲去世后,张某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张某的堂姐张某某自幼由张某的父母照料,与张某共同生活,感情甚笃。张某某想担任张某的监护人,照顾张某安度晚年,但是张某某依法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外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其担任张某的监护人需要张某住所地居委会的书面同意。张某找到居委会,居委会以没有法院的裁判文书不能出具函件为由拒绝了张某某的请求。因此张某某便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认定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张某的监护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监护通报制度”的规定,主动与张某住所地居委会取得联系,书面告知了张某某愿意担任张某监护人的情况。居委会据此向张某某出具了同意由其担任监护人的函件。之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张某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办法官赴张某所在社区调查走访并向居委会通报了相关情况,依法判决指定张某某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10:05:25]
  • [蒙镭]:
    【典型意义】
    在审理申请行为能力认定并指定监护类案件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若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但是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如法院和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沟通不畅,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有时难以取得上述相关部门的同意,致使法院无法判决指定该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监护人,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为此,朝阳法院设置了监护通报制度,着力打通当事人、法院和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络渠道。该制度规定,在审结此类案件后,法院应主动与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联系,通报案件审理和监护人指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指定老年诉讼参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外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老年诉讼参与人的监护人的,应在判决作出前书面致函相关组织,并征得其书面同意,相关工作材料应当置入案件卷宗之中。
    [10:05:48]
  • [蒙镭]:
    【法官提示】
    当老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老年人的监护人选任应遵照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在四类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按顺序进行。原则上只有不存在前一顺序的人员或者前一顺序人员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人员才有资格成为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若想担任监护人,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该类人员提出申请时,人民法院将征询上述组织对监护申请的意见,获得同意后方可指定其为监护人。
    [10:06:00]
  • [蒙镭]:
    案例六:快审快结司法护老,多管齐下延伸职能——刘某诉某养老投资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八十六岁老人,被告系养老机构的关联公司,刘某于2018年5月5日与养老机构签订《某某养老卡服务合同》,约定涉案合同年限为10年,金额为58800元。合同还约定养老机构向刘某提供的“养老卡”系入住养老院的凭证,享有其经营的任何一家养老基地的入住权;该“养老卡”仅为刘某入住养老院的入住凭证,不包含入住养老院后需要交纳的其他款项。实际入住养老院后,凭借持有的“养老卡”,刘某每月可享受700元的减免优惠。若刘某毁约退卡,应当支付合同剩余款项35%的违约金。后刘某未实际入住养老院,遂向养老院申请退费,双方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养老机构代为将“养老卡”转让出去,同时退还合同款项58600元。后养老机构未依约退款,刘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合同款58600元。
    承办法官收案后,以简便高效、实质性化解案件矛盾为工作原则,快速启动审理工作,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养老机构当场退还了刘某全部合同款58600元。
    [10:06:15]
  • [蒙镭]:
    【典型意义】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该案并非个案,被告作为在民政部门合规备案的养老院,短时间内出现多起诉讼,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被告的经营存在风险。被告经营百余张床位,其经营情况不仅关系到被告企业的生存问题,更关系到院内老年人能否安享晚年。
    为了协调联动各方面力量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朝阳法院着力构建“法庭之友”工作机制,着力探索构建与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协调联动,共同化解矛盾。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参考意见,回应咨询。本案中,朝阳法院向朝阳区民政局致函问询涉案行为是否涉及养老诈骗行为,同时了解疫情下养老机构面对的困难和纾解渠道,解决一案,化解一片,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提升案件质效,助力司法机关从源头化解矛盾。
    另一方面,为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朝阳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个案为切口,聚焦养老行业监管问题及规范经营问题,向朝阳区民政局、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涉案养老院分别发送司法建议,有效的促进了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了隐患。
    [10:06:30]
  • [蒙镭]:
    【法官提示】
    老年人在处分自身财产时,应当充分的了解交易对象和交易信息,在签订合同支付钱款前,应当审慎小心,不能仅关注对方承诺的优惠,更应对拟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内容、矛盾纠纷产生后的处理方式等有所知悉,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如老年人在支付钱款后未享受到约定的服务或取得的产品不符合约定或预期,应及时与对方协调解决。如怀疑遭到诈骗,应及时提起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0:06:39]
  • [陈蕾]:
    感谢蒙镭副庭长的通报。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发挥案例引导作用,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更多行为指引和规则参考,同时引导公众增进对于老年群体的关爱,让敬老爱老成为全社会的普遍观念和自觉行动。
    [10:45:57]
  • [陈蕾]:
    由于时间关系,此次通报会将不再集中安排媒体采访环节,有进一步采访需求的媒体朋友们,可在会后单独进行。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领导、代表委员、媒体朋友的出席!
    [10:46:13]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0: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