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虚假诉讼整治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芳芳主持新闻发布会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通报大兴法院整治虚假诉讼举措成效及相关法律法规

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 齐伟龙通报大兴法院审理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虚假诉讼整治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场直播
9月1日10时,大兴法院召开虚假诉讼整治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媒体记者、网友们,大家上午好!
    这里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直播现场。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大兴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芳芳,欢迎大家观看、互动!
    虚假诉讼行为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司法审判工作,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随着诉讼案件数量增加,虚假诉讼案件也呈增长态势,且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因此,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诚信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大兴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压紧压实整治虚假诉讼政治责任,聚焦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多措并举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整治成效突出。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发布大兴法院虚假诉讼整治举措、成效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会邀请到了大兴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玉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庭长齐伟龙。
    首先,请赵玉东庭长通报虚假诉讼行为特点及法律后果,并发布大兴法院整治虚假诉讼举措及成效。
    [10:59:38]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近年来,大兴法院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的特征表现,不断完善预防提示工作机制,综合采取民事、刑事等多种措施制裁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取得良好效果。2020年以来,累计对11名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累计对5名被告人判处虚假诉讼罪。
    [11:00:52]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11:02:00]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二)虚假诉讼的类型分类
    第一,从虚假诉讼发生的时间阶段来看,虚假诉讼可能发生于立案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也有可能是申请再审阶段。
    第二,从虚假诉讼发生的主体来看,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第三,从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现来看,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当事人故意涂改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意图改变主管或者管辖。故意在起诉状中少列或者漏列当事人,意图隐瞒利害关系人信息,故意提供对方虚假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意图实现缺席审理目的。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自认。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提交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据。以捏造的事实或者虚假的证据提出异议。依据虚假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行为。
    第四,从虚假诉讼的目的来看,有的虚假诉讼是为了规避现行政策,获取不当利益。例如,为规避车辆或者房屋的限购政策,通过虚假诉讼实现上牌、过户的目的。为在拆迁中多获取利益,家庭成员进行无实质性争议的分家析产诉讼。有的虚假诉讼是为了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通过伪造遗嘱,意图达到独自继承遗产的目的。通过虚假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意图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第五,从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来看,有的是当事人单方采取欺骗手段,有的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还有的是以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共谋的形式出现。
    [11:02:28]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三)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劳动争议,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
    虚假诉讼的特征表现: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诉讼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辩论;当事人的自认不符合常理;当事人身陷沉重债务负担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放弃财产权利;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当事人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亲历案件事实却不能完整准确陈述案件事实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等。
    [11:03:56]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实践中,以下案由的民商事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
    1、民间借贷案件
    比较常见的表现有两种:一是因对抗已生效判决的债务履行或为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分得更多财产,通过虚构债务,利用民间借贷合同进行虚假诉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二是当事人企图借助法院的裁判变非法财产为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高利贷、赌债,以赠与、买卖或民间借贷的形式诉诸法院,意图将不受法律保护利益变为合法之债。
    2、离婚案件
    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离婚纠纷诉讼中伪造证据、虚构债务,导致法院将虚构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担债务之目的;还有当事人与其父母串通,将父母赠与性质的财产说成是借贷性质,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二是利用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一方个人债务;或者利用离婚规避国家限购、限贷政策;或者利用离婚获取更大的拆迁补偿或安置待遇。
    [11:04:15]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3、涉拆迁不动产的继承、析产纠纷案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产安置以“户”为单位,货币安置主要以实际安置面积为依据。部分当事人通过“假离婚”、虚假确权、虚假析产、分户等方式,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试图利用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来对抗拆迁政策,以期谋求更多拆迁利益。
    4、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
    主要表现为:一是虚构商品房买卖关系,以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身份来对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银行抵押权。二是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串通,虚构买卖事实,由案外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达到解除对房屋的执行措施、逃避执行目的。
    [11:05:05]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5、劳动争议案件
    此类案件虚假诉讼行为集中表现为在劳动报酬数额上动手脚。大致可以分为:一是虚构管理人员高额劳动报酬,在企业财产中优先支付,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较为突出的是民营企业,由于较多采用家族经营方式,由家庭成员或者亲朋好友担任管理人员,更容易形成通谋。二是普通职工与企业恶意串通,虚报工资金额,导致调解或裁判存在“水分”,最终实现“工资”回流目的。三是有的债权人在企业主配合下,将普通债权如加工费、借款等债务虚报混入职工工资,以期全额受偿。四是管理人员与他人串通虚报工资。五是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以实现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兼得”。
    6、虚假诉讼规避执行
    一是虚假确权诉讼。案外人要求确认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归案外人所有,并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二是虚假债务诉讼。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对其存在大额借款,并在取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后申请参与分配。或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借以对抗标的房屋拍卖腾退。三是虚假以物抵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诉讼中接受法院调解,达成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抵对案外人债务的调解书,并持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案外人异议。四是虚假离婚析产。被执行人在涉及共有财产分割的诉讼中,放弃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份额,原配偶或家庭成员在诉讼后向执行法院申请案外人异议。
    [11:05:22]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四)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贯彻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虚假陈述,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等内容。近年来,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呈上升趋势,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相当严重的,一方面,虚假诉讼动摇了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并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1:05:39]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1、驳回请求
    驳回请求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虚假诉讼的证据是伪造的,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并不存在,在此基础上的所谓的诉讼请求也是不成立的,应当予以驳回。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为了以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原本并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判决驳回请求,从实体上阻断其实现非法目的。
    2、拘留、罚款
    本条规定的拘留、罚款是指法院实施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一种司法行政行为。当事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权利义务关系,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将司法权作为其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根据本条规定,除驳回请求外,法院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行政责任外,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虚假诉讼的目的和手段不同,可能涉及多项罪名,如,为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意见等伪证,或者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可以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处理;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可以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处理等。
    [11:06:06]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二、大兴法院整治虚假诉讼举措及成效
    (一)加强对立案和审理重点节点监控
    第一,盯紧案件受理阶段这一起始点。利用大数据筛查识别关联案件异常情况。在案件审查之初就做好关联案件的审查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的优势,借助智汇云智能检索、裁判文书网高级查询、关键信息检索等方式,汇总关联案件,发现其中的反常、不合理,快速识别系列虚假诉讼案件。
    立案阶段,针对虚假诉讼易发的案件类型,如大标的或多案关联的民间借贷纠纷,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纠纷等,发放虚假诉讼告知书,要求起诉人作出诚信诉讼承诺。在立案大厅、派出法庭安检处、当事人开庭等候区等场所,将我院已处罚过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制作成易拉宝、展板等,我院自2014年开始试行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诚信告知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二,守住案件审理阶段这一关键点。在诉前调解阶段,将虚假诉讼提示嵌入调解笔录,释明虚假诉讼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的,需再次提交诚信诉讼承诺书。
    在庭审阶段,法官在宣布法庭纪律时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法官会加大审查力度。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法官依职权主动通知其参与诉讼。对于有虚假嫌疑的案件,法官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取证。虚假诉讼如仅涉及民事违法的,在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同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刑事犯罪的,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
    (二)提高虚假诉讼甄别能力
    加大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特邀调解员等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办案人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具体内容,传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精神,组织跨专业法官会议,对套路贷、职业放贷、非法经营、虚假诉讼等案件的认定、处理规范进行深入研讨。
    [11:06:23]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三)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
    构建联动整治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起诉机制,形成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大格局。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人。对虚假诉讼参与人,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四)多部门协同推动源头整治
    法院联合区司法局、律师协会、民调协会等部门发布整治虚假诉讼倡议书,强化法官、律师、人民调解员等群体对虚假诉讼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及惩戒手段等知识的掌握,强化沟通机制,增强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共同预防和整治虚假诉讼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邀请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民调组织开展专题座谈交流,强化对虚假诉讼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的统一性认识,推动源头预防和联动整治。
    [11:06:46]
  • [嘉宾 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 赵玉东]:
    (五)加强虚假诉讼普法宣传,弘扬诉讼诚信。
    通过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法官讲法”系列讲座、公告栏张贴海报、电子宣传屏滚动播放视频等多种形式,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和行使诉讼权利,倡导诚信维权、合法诉讼、守法护法,为整治虚假诉讼提供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让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诚实守信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心中。
    [11:07:05]
  • [主持人]:
    感谢赵玉东庭长。下面,请齐伟龙庭长对虚假诉讼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11:07:30]
  • [嘉宾 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 齐伟龙]:
    (一)篡改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利用假合同网上立案被训诫
    1.基本案情
    甲系某教育培训合同的原告,因与被告乙培训机构关于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甲通过网上立案方式提交了起诉书和培训合同材料等文件,并很快通过了审核。在案件诉前调解阶段,乙培训机构提出质疑,主张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并提交了合同原本。法官通过对比甲立案时网上上传的合同内容,发现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被人为修改过。经向甲核实,其主动承认了篡改管辖条款的行为,觉得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更快一些,就在管辖条款上动了手脚。
    2.处理结果
    法官对原告甲的此种行为给予了训诫,原告甲也主动提交了具结悔过材料,并撤回了该案起诉。
    3.典型意义
    该案中,原告私自篡改双方协议中管辖条款内容,进而通过立案审查,虽然没有发生直接损害对方利益的后果,但法院需要进行网上立案操作,并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被告也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收材料,且在收到材料后明确以法院无案件管辖权为由拒绝调解。故原告篡改管辖条款进行立案的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无效浪费,该行为依法构成虚假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篡改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内容,意图改变诉讼管辖或者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属于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在立案阶段的主要情形。对虚假诉讼参与人,法院将视其主观过错程度、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致他人受损程度等,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本案中,因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故依法对其训诫,并同意其撤回起诉。
    [11:07:39]
  • [嘉宾 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 齐伟龙]:
    (二)证人与当事人串通虚假陈述,作伪证被处罚
    1.基本案情
    在甲与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买房人甲庭审中主张买卖合同上记载的房款200万元,其已经全部支付,其中100万元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并申请证人丙出庭作证。丙作证中陈述其在甲付款时在场,看到甲以现金的方式给卖房人房款。经法官询问付款细节,丙陈述的多处付款细节与甲叙述存在矛盾之处,并且甲最终也未能提交款项来源的合理凭证。经法庭调查,丙承认其在出庭前与甲一方,对在作证时如何叙述涉案款项支付问题进行了协商,事实上其并未在当场见证过甲付款。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证人丙在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司法秩序,依法处以两万元罚款。
    3.典型意义
    当事人和证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社会诚信观念的淡化是伪证现象的思想根源所在。证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实际上也是对自己诚信观念的挑战。每个案件开庭前,法官都会告知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诉讼参与人对法官宣读的权利、义务内容,往往更多关注权利,忽视义务。很多时候,诉讼参与人将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和庭审规则,当作是照本宣科的走过场。为了逃避责任或者多获利益,有些诉讼参与人将法官在法庭上宣布的“如实陈述事实”义务当作了耳旁风。对于庭审中信口开河不诚信之人,仅仅道德谴责作用不大,需辅以法律的处罚措施予以规制,以儆效尤。
    [11:08:15]
  • [嘉宾 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 齐伟龙]:
    (三)隐瞒事实欺骗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文书被撤销,行为人因虚假诉讼被处罚
    1.基本案情
    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9月离婚。2019年3月,甲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要求分割与乙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后二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并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然而,在甲提起上述案件诉讼之前,甲、乙已将案件中涉及的房屋出售给丙,丙也实际占有了房屋,且甲、乙在另外两起诉讼案件中,均在法庭上陈述已将房屋出售给丙。甲、乙在诉讼中隐瞒了房屋已经售出的重要事实,导致法院错误出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丙的合法权益。
    2.处理结果
    法院裁定撤销该民事调解书,对甲、乙分别处以两万元罚款。
    3.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宅基地房屋的虚假诉讼案件。宅基地房屋升值空间大,登记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其相关纠纷案件是实践中虚假诉讼的易发高发点。另外,本案系我院首次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认定虚假诉讼行为,充分体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价值。
    [11:08:28]
  • [嘉宾 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 齐伟龙]:
    (四)虚构事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意图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行为人因虚假诉讼被处罚
    1.基本案情
    在甲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兄弟关系,二人系被告丙和丁之子。2020年底,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被告乙与被告丙、丁于2017年达成的分家析产调解书侵害其财产权益,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被告乙、丙、丁被传唤到庭后,对甲的诉请完全认可,同意法院撤销上述调解协议。几名当事人的反常举动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认为此案必有蹊跷。后经调取原审卷宗并向原承办法官了解情况,查明:2017年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甲曾到庭表述其与诉争房产无关,并放弃主张任何权益,还签写了笔录。甲的起诉明显属于虚假诉讼,而被告乙、丙、丁与甲恶意串通,属于共同虚假诉讼行为人。
    2.处理结果
    依法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对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予以训诫;对四人分别处以两万元罚款。
    3.典型意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提出的予以撤销的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以防止裁判损害没有参加案件审判的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在甲已经参加过原审案件审判的情况下,与乙、丙、丁相互串通,意图通过一个虚假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危害性极大。
    [11:08:47]
  • [嘉宾 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 齐伟龙]:
    (五)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代理人应诉被处罚
    1.基本案情
    在甲提起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被告有四人,其中两人为80多岁的老人。送达过程中,老人儿子乙以同住成年家属的身份代为签收了诉讼材料。开庭时,乙持有老人签名和手印的授权委托书,以老人代理人的名义出庭应诉进行答辩。法官留意到庭审中,乙所发表的意见对老人一方不利,但对其本人比较有利,故产生怀疑。后经法官上门了解,老人向法官反映乙虽与老人在同一小区,但自从拆迁后,长期不与老人来往,过年也不看望老人。老人根本就不知道诉讼的事情,也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法官多次和乙谈话,乙才最终交代了伪造授权,冒充父母名义参加诉讼的事实。
    2.处理结果
    乙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代理人应诉,企图侵害老人的财产权益,后经法官多次谈话和现场调查,乙才最终承认,故法院对乙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后案件承办法庭将该案例制作成警示展板摆放在当事人等候区,提醒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引以为戒。
    3.典型意义
    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到庭应诉的,符合前述分类中的单方欺骗性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此类虚假诉讼中,冒充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一般多发生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比如分家析产或者赡养等。多数当事人情形下一方为年纪较大的老年人,其随某个子女生活或者其相关证件被某个子女持有,该子女便以老人名义起诉其他子女,或者以老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民事诉讼法允许公民委托近亲属作为本人的诉讼代理人,但前提是该委托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乙伪造授权委托书,企图侵害年迈父母的合法权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其代理行为事后也未经当事人本人追认,故符合虚假诉讼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11:09:01]
  • [嘉宾 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 齐伟龙]:
    (六)虚构巨额借款的事实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有犯罪嫌疑,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终行为人被判处虚假诉讼罪
    1.基本案情
    为稀释甲对外债务,甲与乙合谋,伪造借款合同一份、收条三张,编造了甲向乙借款300余万元的借款事实。乙依据上述伪造的证据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甲的房屋。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此案有犯罪嫌疑,遂后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犯罪线索,甲、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处理结果
    乙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甲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3.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相互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并以编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编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和多次开庭审理,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因此被判处虚假诉讼罪,并被处以较重的刑罚。但随着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逐步健全,法官整治虚假诉讼行为意识的提高,此类犯罪行为终将无处遁形。
    [11:09:17]
  • [主持人]:
    感谢两位的通报。整治虚假诉讼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大兴法院将进一步扛起打击虚假诉讼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坚持“总体从严、打击重点、刑民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甄别查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整治虚假诉讼,发挥惩治威慑效力,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以上就是本次发布会的全部内容。稍后本院官方新浪微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兴法院”将会进行全面报道,敬请大家关注。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观看!
    [11:09:34]
  • [主持人]:
    声明:本新闻发布会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
    [11: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