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通报会开始

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田刚主持通报会

李遂法庭庭长陈英通报常见法律风险类型及法官建议

李遂法庭法官刘飞虎通报典型案例

直播现场
9月14日9:30,顺义法院召开“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法律风险”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法律风险”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马上开始。
    [09:32:27]
  • [田刚]:
    欢迎各位参加顺义法院的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的议程为:
    一、顺义法院李遂法庭庭长陈英通报常见法律风险类型及法官建议。
    二、顺义法院李遂法庭法官刘飞虎通报典型案例。
    [09:34:08]
  • [陈英]: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休闲娱乐活动的需求日益增长,推动了娱乐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不仅有诸如马术、蹦极、攀岩、CS射击等冒险刺激的游玩项目,还有诸如泡温泉、农家乐、按摩、唱歌等舒缓身心压力的休闲项目,多种多样的项目也丰富了群众的消费选择。
    然而,在这些娱乐项目受到消费者青睐的同时,一些安全事故所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凸显。不同项目对经营者的资质、管理义务要求不尽相同,部分项目人身危险性高,故而对经营者在场地条件、安全设备配备、工作人员配置、紧急处理措施和安全性监督方面具有更高要求。若经营者不严格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会增加游玩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也容易引发侵权责任纠纷的产生。
    为促进娱乐活动市场规范化发展,进一步提高群众休闲娱乐的安全感、幸福感,顺义法院全面梳理2020年至今受理的72件娱乐活动侵权类纠纷。经调研发现,该类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案由上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为主。现对此类纠纷案件特点进行总结,梳理常见法律风险,提出维权建议,并通报典型案例。
    一、娱乐活动侵权纠纷案件特点
    (一)被侵权群体年龄跨度大、受伤害程度差异大
    经分析发现,娱乐活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群年龄分布范围大,这与不同项目的目标人群紧密相关。蹦床、网红晃桥、充气堡等游乐项目中4-16岁儿童容易受伤,在攀岩、滑雪、马术、卡丁车等游乐项目中受伤者则多为15岁-30岁的青少年群体,而在诸如泡温泉、农家乐、公园活动等游乐项目中,受伤人群主要为5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因不同年龄段人群身体素质、风险识别能力、应急处理能力有区别,在游玩过程中受伤的轻重程度也差异较大,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主体的差异性对于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认定有较大影响。
    (二)经营场所类型多样、保障义务标准不统一
    与足球、篮球等传统的体育活动相比,一些新兴娱乐活动缺乏标准化的游戏规则,尤其对于游玩者自身的体能要求、动作标准等均未见有详细的说明与提示,使得普通群众无法充分掌握安全玩法。与此对应地是,各类娱乐场所应当尽到何种程度的保障义务目前也缺乏清晰统一的认识,具体体现为场内监控如何设置、人员如何配置、各项活动区域如何安全有效隔离等方面缺少细致具体的指导。
    (三)损害结果影响持续时间长、调解难度大
    休闲娱乐活动中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休闲游玩中因侵权带来的损害结果多表现为滑倒、高空坠落、撞击等。大多数案件中,消费者因未穿戴安全设备、未做好安全防护,进一步扩大了伤害结果,轻者挫伤、擦伤,重者构成伤残影响终身,更有甚者为此付出生命。因而,在此类案件中受侵害方普遍主张赔偿的项目较多、金额较大,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通常很难达成调解。一些案件在经历完一次诉讼判决生效后,还有因手术或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引发的二次纠纷产生,加剧纠纷化解的难度。
    (四)损害成因“多样”、责任比例认定有差异
    调研发现,相关纠纷中损害成因呈现多样化,部分案件中的消费者在游玩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游乐项目可能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对自身技术水平的认知不准确,或未对孩童进行有效监管。部分案件中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未充分履行告知提示义务。此外,第三人侵权、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处理不恰当等其他因素都影响着损害是否会发生以及损害结果大小。
    [09:36:12]
  • [陈英]:
    二、法官提示及建议
    (一)致游玩者:谨慎选择项目,提高安全意识
    一是选择项目要量力而为。《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法条确定了参加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因此游玩者应结合个人实际选择游玩项目,切勿盲目跟风。
    二是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游玩者在参加涉高风险休闲娱乐项目前,要切实认识到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了解参加该项目活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掌握足够的技术要领,并根据要求向经营者一方如实告知参与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信息。
    三是如遇问题及时就医并收集证据。游玩者在游玩过程中受伤后要及时就医避免加重伤情,同时应第一时间与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协商沟通,告知工作人员受伤地点、经过,在后期与经营场所沟通处理受伤事宜过程中,注意留存门票、会员卡、停车票、现场照片等凭证。
    (二)致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健全保险机制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游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一是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向游玩者详细说明风险,并设置醒目提醒,确保参与者知悉风险。部分在年龄、体重、身体状况等方面有限制的娱乐项目,入口处应设专人对游玩者的基本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审核。
    二是配备专业人员及设备。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或危险性高的项目,经营者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对游客进行指导,安排巡视人员随时关注场地动态、维护游玩秩序,应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毁损器件和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器材的安全使用。场所还应配备有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全面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是提升保险意识以化解风险。休闲游乐过程中,一旦造成游玩者人身损害较为严重的情况,经营者可能面临承担较重的经济损失赔付义务。因此,经营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方式,以转移企业经营中面临的致害人带来的责任风险,有效分担化解风险,提升自身赔付能力,减少财产损失。
    [09:39:29]
  • [刘飞虎]:
    典型案例
    案例一:游玩者泡温泉时滑倒,未及时就诊影响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某天上午10点左右,54岁的段某随同家人到被告某酒店内泡温泉,于上午11点离开酒店。当天下午1点,段某去医院急诊外科就诊,被诊断为尺骨茎突骨折、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段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段某将该酒店起诉至法院,称其从温泉池子出来时因地面积水滑到导致骨折,要求被告酒店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0万元。酒店则认为段某可能是来泡温泉之前就摔伤了,温泉温度较高,能够刺激血液循环,可能是段某泡过后才发现不舒服,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段某离开酒店去就诊时间、其家属与温泉酒店交涉的时间以及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来看,段某主张其在温泉酒店消费时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酒店称段某来消费之前就已经受伤,依据不足,且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段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段某自身也未尽到谨慎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段某在此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当,未及时通知温泉酒店工作人员。法院最终从公平角度认定,段某和酒店各承担50%的责任,经营者赔偿段某因此事造成的损失十万余元。
    典型意义:类似泡温泉这类娱乐活动,虽然不属于剧烈运动、刺激项目,但是消费者也应关注潜在风险,如老人及孩童的身体状况、场所安全情况等。本案中,段某滑到后出于怕麻烦儿女、怕家人担心、认为伤情不重等原因,事故发生时未第一时间向酒店说明,事后疼痛难忍才去就医,之后再向酒店索要赔偿无果诉至法院。这就导致错过取证时机、受伤过程也难以还原,影响侵权责任的清晰划分。因此,游玩者一旦出现受伤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就医,同时还应与经营场所就受伤情况进行协商沟通,必要时可以报警处理,并就受伤地点、受伤情况采取拍照、拍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留存。
    [09:43:41]
  • [刘飞虎]:
    案例二:试营业期间免费攀岩,游客摔伤经营者须负责
    基本案情:2021年7月,某公司经营的体育文化公园进行试运营,游客可免费参加攀岩活动。张某在攀岩过程中,从顶部下降时摔伤,被诊断为胸椎体、骶尾椎等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此外,张某在骨折愈合后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日后还需定期复查。张某认为,由于保护绳太长才导致其在攀岩下降过程中从半空直接掉到地上摔伤,于是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5万余元。被告公司则称,当时该公园处于试营业期间,活动设备处于调试阶段,并且没有配备保安等场所管理人员,也没有教练等专业人员,没有想到张某会擅自攀爬。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对涉诉场地经营情况的陈述存在矛盾和与常理不符之处。张某提交视频证据显示,事发当时有教练员为攀岩游客穿戴保护装置,且游玩过程中虽无需购票,但应被告公司要求,张某购买了防滑袜并提交了微信支付记录,故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涉案体育文化公园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试营业阶段亦有义务提供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应对场地内的游客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认可事发时设备的保护绳还没有缓降功能,且在设备周边并无相关安全提示。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张某攀岩过程中所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不足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张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在明知被告公司所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不能充分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依然从事高风险的攀岩活动,其对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可适当减轻被告公司的侵权责任。故就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被告公司对张某遭受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5515元。一年后,张某二次手术后再次起诉被告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张某的合理损失时亦参照了上案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典型意义:经营场所在试运行期间,经营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张某受伤严重、损失巨大,一年之后还进行了二次手术。在张某第一次起诉时,因二次手术费用等损失属于还未产生的不确定损失,所以无法一并解决,须待发生后再行处理。在类似本案游玩者受伤较为严重的案件中,因治疗、身体康复等原因维权周期被拉长,导致相应诉讼成本增加。为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对于各类体育场所,诸如从业人员、卫生标准、设施设备等要求的规定,进行场所设置和运营、维护。
    [09:48:43]
  • [刘飞虎]:
    案例三:KTV大堂积水致消费者摔伤,经营者未设置警示牌要担责
    基本案情:刘某在被告公司KTV娱乐结束离开时经过大堂内通道,因地面有积水致刘某倒地受伤,当天刘某在被告公司员工陪同下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事后刘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经营场所大堂内地面有积水,未及时进行清扫,且大堂内未贴有任何安全提示标识,被告理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公司认为事出偶然,刘某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经营KTV,属于经营娱乐场所,被告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因被告公司大堂内地面积水湿滑,未及时清理,亦未在该处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在被告处消费的刘某经过时摔倒受伤,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能证明原告本身亦存在过错,故不能减轻其责任,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合理损失二万余元。
    典型意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应结合经营场所的经营内容、休闲娱乐项目危险因素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察。诸如购物中心、商场、电影院、KTV等公共场所,多出现因物品堆放、地面湿滑、电梯运营、人流拥挤等因素造成顾客受伤的情况。案件中,由于经营者大多存在未按规定摆放警示牌等不规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较大。因此,娱乐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都应该尽到合理、审慎、全面的管理义务,做好负责管理、经营区域内场地及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保等工作,增加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清除场地危险障碍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好守护群众游玩安全。
    [09:52:00]
  • [田刚]: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方留言。谢谢!
    [09: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