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影

侧后方

赵莹

毕菲

王玲

刘喆

正侧
11月8日10时,北京西城法院召开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北京西城法院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10:01:52]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莹]:
    各位代表、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莹。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北京西城法院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北京市人大代表张磊 、黄一品 、来到现场参与我们的活动,欢迎二位代表。来自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北京广播电视台等十余家媒体的记者朋友来到现场全程报道通报会。在此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行政诉讼案结事不了问题,行政诉讼审判实践探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破题方案。
    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助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构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是人民法院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份内之责,更是人民法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举。
    今天,我们邀请到我院副院长毕菲,行政庭庭长王玲,副庭长刘喆共同参加,通过介绍我院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特色机制,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院倡议,号召多方主体形成合力,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官方视频号@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视频直播。
    首先,进入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观看《“民告官”如何案结事也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有实招》普法微动漫。
    [10:02:00]
  • [主持人]:
    本次新闻通报议程:
    1、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和新闻通报背景。
    2、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西城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相关做法。
    3、西城法院行政庭庭长王玲发布典型案例。
    4、西城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喆提出法院倡议。
    5、媒体提问。
    [10:02:46]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莹]:
    下面,进入通报会第二项议程,请毕菲副院长介绍我院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相关做法。
    [10:07:59]
  • [嘉宾 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
    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具体举措和目标要求。
    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是行政审判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重要体现。西城法院在过去三年的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围绕建设“忠诚、严谨、博大、奋进”的首善法院目标,立足我区“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的生动实践,主动对标《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中对于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要求,在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自2021年最高院相关意见颁布以来,行政庭不断加强对于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工作力度。2021年行政诉讼案件调撤率达10.01%,我院在涉民生领域诸如工伤认定、养老待遇核准、户籍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案件中,切实注重当事人诉求的最终化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调解员”角色,部分行政争议经过协调得以实质化解。化解工作聚焦“诉前”“诉中”“诉后”三大维度,开展行政纠纷全链条、精准化治理,持续推动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实质化解。
    一是聚焦纠纷诉前多元化解机制。诉前“多拳出击”,整合多方力量,加强府院联动,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西城法院探索建立行政案件立案分流机制。在立案阶段进行诉前分流,发挥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等作用,筛选具有化解可能性的行政案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启动联动机制,开展行政纠纷诉前化解工作。依托我院诉源治理直通车工作机制,围绕我市“两区”建设等中心工作,参加关于中轴线申遗等辖区内重点工作推进研讨会,提供风险评估及法律意见,从而预先研判推进矛盾化解;与行政机关联席座谈,加强法律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控,就行政纠纷前沿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推动纠纷实质化解;2021年我院开展行政执法权下沉到街道和乡镇后的基层执法问题调研,形成《执法权下沉背景下基层执法困境及风险应对调研报告》并向区政府报送,为基层执法改革提供决策参考,有效推动此类案件的实质化解。
    [10:12:43]
  • [嘉宾 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
    二是聚焦纠纷诉中联动协调机制。诉中“内外兼顾”,构建多元调解平台,持续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动化解不留缝隙。在案件审理中持续与行政机关开展诉调对接合作,就案件实质争议进行研讨分析,寻找纠纷化解突破口,见微知著,果断切入,促使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得以有效化解。引入第三方力量化解纠纷,推动行政争议的行业调解介入,发挥其专业化优势,与司法调解双管齐下,协调处理涉及工伤认定、房屋登记、工商登记等涉民生案件,实现纠纷的高效率、实质性化解。积极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营造“面对面”化解纠纷的平等、和谐氛围,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旁听制度化、常态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是聚焦纠纷诉后彻底解决机制。诉后“分两步走”,一是建立矛盾化解长效机制,挖掘行政审判普法价值,总结经验做法,通过司法建议形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工作程序,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出现,源头上化解行政纠纷。二是进一步注重延伸司法职能,全面推广典型案件,通过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专项调研报告,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审判工作汇总、分析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类案共性问题,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示法律风险和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今天介绍的四个典型案例,有的因民行交叉,审理难度较大,在法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民事继承与征收协议纠纷一并解决;有的因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法院通过府院联席会议,推动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有的涉及出生医学证明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问题,法院经审查认定了该类案件的可诉性,并判决责令某医院限期为新生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保护了新生儿的权益;有的涉及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相应房屋产权登记行为是否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撤销的问题。法院在解决个案矛盾的同时,通过司法建议形式,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据民事生效判决直接作出变更登记行为制度的形成,源头上化解了大量此类型的行政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这四个案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我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特点及成效,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进行的有益探索,也为进一步推进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参考启示。
    西城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高度重视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推进创新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助推诉源治理工作更好融入社会治理体系,以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10:13:20]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莹]:
    请行政庭庭长王玲介绍典型案例
    [10:14:19]
  • [嘉宾 行政庭庭长王玲]:
    各位媒体记者:
    大家好!
    刚才毕院长介绍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制度出台的背景以及我院采取的相应举措和取得的阶段性成绩,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北京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可直接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案情简介】:北京市西城区双旗杆东里某房屋系原告王某的个人财产,原登记在王某名下。后,王某与案外人赵某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与赵某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审查完相关材料后认为涉案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材料齐全,符合登记发证条件,故向赵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后王某与赵某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发生民事纠纷,王某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经某区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原告王某以房屋登记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案涉房屋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房屋登记部门接到王某与赵某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应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涉案房屋产权来源清楚、材料齐全,在此基础上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现因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依据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依法确认无效。虽然被告在办理被诉转移登记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但现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基本事实和前提已经发生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已失去了重要事实依据,属于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法官说法】:房屋买卖合同被民事判决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相应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行政行为尚处于生效状态中,当事人往往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登记行为予以撤销。本案虽然判决撤销了产权转移登记行为,解决了原告王某遇到的法律问题,但是类似的情况仍层出不穷。该案审判后,我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从房屋登记行为的法理基础、社会效果、现实可能性等多方面分析论证,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并非行政许可,而是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依当事人的申请,将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因此,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后,基于此所作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理应作相应变更。在相关民事裁判文书已经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前提下,房屋登记部门可以直接依据民事判决结果,作出撤销变更登记行为并恢复至初始登记状态,而不需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撤销之诉。
    为了从源头上实质化解类似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此案宣判后,我院依法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单位直接根据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依当事人申请作出房屋变更登记行为,无需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撤销之诉,从根源上消除此类行政诉讼案件,达到实质化解行政纠纷的目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收到司法建议后,非常重视,经过充分论证研究后,完全采纳司法建议的观点,并依据司法建议的内容,制定了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下发,要求各区县遵照执行,可依据生效民事法律文书办理更正登记事项。至此,此类型行政诉讼纠纷案件从源头上得到实质化解。
    [10:14:43]
  • [嘉宾 行政庭庭长王玲]:
    案例2、甄别大数据“强眼力” 工伤案审判“接地气”
    【案情简介】:2019年6月26日晚23时许,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郭先生,在家门口的出租车内昏迷。邻居及其家人将其抬进家中,后送医院治疗,于次日确认死亡。
    郭先生之妻王女士向西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西城区人社局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依据某出租汽车公司提交的第三方通讯公司关于郭先生车辆2019年6月26日18时至2019年6月27日零时的相关运行数据材料显示:此时间段汽车车门关、空车、ACC关、速度0、里程0,故认为郭先生犯病时,出租汽车未处于工作状态,郭先生犯病时未在工作时间内,不构成工伤。原告王女士不服,将西城区人社局告上法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全面甄别涉案出租车运行数据材料,发现涉案出租车运行数据中车门关是默认数值,车门实际开合无法在后台数据中予以反馈。因此,仅仅依据出租车后台大数据分析,不能推断出司机郭先生突发疾病时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工作性质特点,晚上6点至凌晨通常也属于出租司机的工作时间,出租司机的工作场所主要在出租汽车内。本案中,综合考量郭先生犯病的时间属于出租司机合理工作时间段、被发现时的地点在出租车内等因素,本院倾向于认为郭先生构成工伤。为了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席会议优势,及时与被告联系沟通,向其反映审理查明的新事实,充分交流了看法,最终西城区人社局接受法院意见,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某出租汽车公司也表示认可,本案行政纠纷最终得以实质化解。
    [10:17:29]
  • [嘉宾 行政庭庭长王玲]:
    【法官说法】:工伤认定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判定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俗称“三工原则”,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案件中,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般都是围绕以上三个要素展开,本案争议的就是郭先生受到事故伤害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朝九晚五”打卡时间,也包括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比如上下班途中以及公司安排的加班时间。工作场所既包括办公室、工厂等具体工作场地,也包括因公外出期间的出差地,还包括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之所以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作合理的延伸,核心思想就是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要是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是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的要素。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几种法定的排除情形,比如醉酒、吸毒,故意犯罪,自杀自残等不得认定工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职工是由于上述几种情况受到了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10:19:59]
  • [嘉宾 行政庭庭长王玲]:
    案例3、子女无出生医学证明 行政审判化解户口难题
    【案情简介】:原告段女士与案外人张先生,于2020年7月28日结婚。2021年2月27日,原告段女士在被告某医院分娩一女婴。段女士要求医院为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以新生儿父亲未到场,且段女士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为由,未予办理。段女士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经审理查明,在本行政案件诉讼之前,段女士还有一场离婚诉讼。2021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段女士与张先生系初婚,2021年2月27日原告段女士生育一女。法院判决段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女儿由段女士抚养。
    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能够确认张先生与女儿之间的父女关系,被告某医院以原告段女士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证原件为由,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责令某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新生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判决生效后,法院督促医院及时履行判决,现判决已履行,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10:21:28]
  • [嘉宾 行政庭庭长王玲]: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北京市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市、区(县)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姓名、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父母情况等信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用以证明出生人口的自然状况和血亲关系,既是新生儿依法获得国籍、社会保障以及户籍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医学依据,也是国家进行人口管理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在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实现社会利益的有序分配。因此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具有明显的公共管理职能。医院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其承担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当事人对医院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新生儿父亲拒绝出面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作为签发机构,在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能够确定新生儿父母的身份的情况下,应当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某医院拒绝为原告段某之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10:22:40]
  • [嘉宾 行政庭庭长王玲]:
    案例4、一套房屋十几位继承人 行带民一揽子解纠纷
    【案情简介】:2016年3月,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因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大爷已去世,西城区征收办与共有继承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因房屋原系兄弟五人按份共有,各自共有继承人十几人,日常往来较少,居住地分散,互相沟通不畅,众多继承人之间还涉及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问题,补偿款数额较大且涉及补偿项目较多,亲属之间各持己见,无法就补偿款领取、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西城区征收办未能按期发放补偿款。
    [10:24:29]
  • [嘉宾 行政庭庭长王玲]:
    部分共有继承人在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城区征收办发放补偿款。为全面解决家庭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我院向当事人释明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补偿款分割事宜。审理中法院克服了当事人众多,审理难度大、周期长等困难,协调各方,配合疫情期间防疫要求,充分发挥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高效率、实质性解决法律纠纷的作用,为这场持续多年的家庭矛盾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涉及行政征收、征用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主要矛盾点在补偿款分割,行政审判无法根源化解矛盾争议,具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0:26:03]
  • [嘉宾 行政庭庭长王玲]:
    本案涉及众多共有继承人,亲属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财产分割问题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因涉案房屋已经拆除,依据房屋获得的补偿款,应视为原房产的利益转化,应当按照产权份额予以分割;对于依据人身情况予以补偿、补助的部分,依据人身情况确定归属。法院依据补偿方案所确定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综合判定综合困难补助、平房住宅困难补助、提前搬迁奖等补偿金额的计算依据、给付标准,对补偿款进行了分割。征收人及时发放了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避免了后续因家庭内部矛盾影响拆迁工程进度。同时通过一次诉讼,彻底解决了被征收人常年的家庭内部矛盾。案件宣判后,多位继承人向审判人员表达了感激之情。
    [10:26:34]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莹]:
    下面进入第四项议程,请刘喆副庭长提出法院倡议
    [10:27:13]
  • [嘉宾 行政庭副庭长刘喆]: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直是行政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新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一并解决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等制度设计。好的制度需要诉讼各方共同维护,需要诉讼原告,行政机关,法院三方互相信任,共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为此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10:27:40]
  • [嘉宾 行政庭副庭长刘喆]:
    一、行政诉讼原告应诚信诉讼,合法合理,表达真实诉求。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前提是存在真实的行政纠纷。作为行政诉讼发起人的原告,诉讼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虚假诉讼,也不能以行政诉讼为手段,实现其他目的。而是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相信法院,信任法官,积极与法官沟通,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提出以何种方式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意见和建议。
    [10:28:03]
  • [嘉宾 行政庭副庭长刘喆]:
    二、行政机关应以问题为导向,积极作为,努力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得以集中展现。行政机关在应诉过程中,对行政争议中所涉及的问题有了进一步认识,行政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抓住问题,积极作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千方百计为老百姓解决实际困难。
    [10:28:45]
  • [嘉宾 行政庭副庭长刘喆]:
    三、法院应当加大行政协调、行政调解力度,在诉讼全流程各环节,为诉讼双方搭建平台,促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一方面,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协调、行政调解、行政一并解决民事纠纷等诉讼制度,努力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府院良性互动,将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以达到减少行政纠纷,源头上化解行政纠纷的目的。
    [10:30:05]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莹]:
    下面进入媒体提问环节,有请
    [10:30:43]
  • [嘉宾 行政庭副庭长刘喆]:
    感谢你的提问,行政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制度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关于您提到的哪些民事纠纷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申请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同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几种不得一并提起民事争议的情形:比如(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10:32:32]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莹]:
    谢谢刘喆副庭长,还有哪位媒体朋友?
    [10:32:53]
  • [嘉宾 行政庭庭长王玲]: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具有积极的正面影响。首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行政首长直面行政纠纷的处理全过程,能够对行政纠纷的产生、发展以及解决路径有更直观的了解,有利于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其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老百姓感受到行政机关对其所反映问题的重视以及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诚意,更有利于协商解决行政纠纷;最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对具体行政执法者实施监督,案件中反映出的相关违法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整改,不仅能有效化解个案的纠纷,而且推动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避免今后类似案件的出现,达到将行政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10:33:44]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莹]:
    谢谢王玲庭长,还有哪位媒体朋友
    [10:35:03]
  • [嘉宾 行政庭副庭长刘喆]: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和用人单位均要进行举证。一般来讲,职工需要初步举证证明工伤事故的存在、诊疗情况及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关于你所提到的职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存在的举证困难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法院会依法分配举证责任至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职工不构成工伤,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我们适用的是“举证倒置”的举证规则。职工举证难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职工可以不用举证,我们建议职工一方及时留存好事故发生时的照片,相关的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劳动关系等响应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对工伤认定都具有实质影响。
    [10:35:43]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莹]:
    谢谢刘喆副庭长,还有没有其他的媒体朋友
    [10:37:21]
  • [嘉宾 行政庭庭长王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遇到新生儿父亲未到场或者新生儿母亲不愿提交新生儿父亲信息时,医院在填写有关“新生儿父母信息”部分中,应当要求新生儿母亲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医院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女方未结婚,或者不提供父亲的信息,医院也应当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10:38:36]
  •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赵莹]: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精彩提问。治国有常,利民为本。法治政府建设对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对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保障和支撑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西城法院将继续聚焦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继续发挥司法职能,搭好百姓和政府之间的“连心桥”,为打造好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贡献力量。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
    [10: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