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通报会开始

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田刚主持通报会

民三庭庭长王晓磊通报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发布法官建议

民三庭副庭长李青通报典型案例

通报会全景
3月15日9:30,顺义法院召开拒绝“美丽冒险”守护“颜值安全”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拒绝“美丽冒险” 守护“颜值安全” 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马上开始。
    [09:42:21]
  • [田刚]:
    欢迎各位参加顺义法院的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的议程为:
    一、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晓磊通报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发布法官建议。
    二、顺义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青通报典型案例。
    [09:43:33]
  • [王晓磊]:
    各位同志、媒体朋友们: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尚美之道,千古之风。”近年来,“颜值经济”蓬勃增长,人们对医疗美容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也促进了“医美市场”的发展。但随之出现的非法开展医美活动、虚假宣传、假冒伪劣、手术失误等行业乱象频发,不仅严重损害了医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顺义法院梳理了本院2018年至2022年审结的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总结此类案件特点和其中蕴藏的法律风险,发布医疗美容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交易,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为营造安全放心、和谐有序的医疗美容消费环境贡献法治力量。
    一、涉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特点
    近年来,顺义法院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民事案件不断增长,其中,2022年案件数量呈爆发趋势,同比增长166.7%。案件类型主要涉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相关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涉诉医美项目集中。本院审理的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中,双眼皮手术、隆鼻、瘦脸、丰唇等面部整形类占比66.7%,抽脂、丰胸等美体塑形类占比22.2%,激光、热玛吉等皮肤美容类占比11.1%,纠纷高度集中于面部整形类项目。二是涉诉医方多为民营。被告主要是医疗美容诊所、美容中心,受民营医院规模限制,通常缺少专门科室或个人负责调解医患关系,消费者与医疗机构协商效果不佳,易引发诉讼。三是争议点涉及服务全过程。医美消费者反映医方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虚假宣传、过度承诺、告知说明义务履行不充分、医美诊疗行为不当、效果不佳以及病历书写、管理不规范等,基本涉及医疗美容服务全过程。四是惩罚性赔偿成热点。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即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退一赔三”,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司法实践中,医美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逐渐增多,在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具体操作人员不具备资质就提供相关医美服务,或虽有资质但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的情况下,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比率高。
    [09:46:56]
  • [王晓磊]:
    二、涉医疗美容消费纠纷审理难点
    与我院总体收案数量相比,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占比虽然不大,但确是民事案件中公认的“硬骨头”,该类纠纷在审判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案情认定难度高。首先,化名诊疗主体资格认定难。医疗美容项目多涉及个人隐私,部分消费者出于保护自身隐私的考虑,使用化名签订合同、进行诊疗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医疗美容机构往往以此为由,否认消费者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案件中,若消费者提供的病历材料及医疗支付凭证均不能反映消费者个人真实信息,在此情况下,法院难以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认定,易产生对消费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复合诊疗因果关系认定难。医疗美容无法“一劳永逸”,往往需要消费者多次诊疗、修复。同时,部分消费者对医美效果不满意时,常选择自行到其他医美机构修复、改造,易造成诊疗行为复合,加大医疗美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难度。
    二是证据认定难度高。首先,手术前后证据留存不足。部分医美消费者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不足,在诊疗前缺乏对自身健康状况的检查留证,在医疗美容损害发生后,缺乏证据证明其进行医疗美容行为前的身体状况,导致损害后果认定困难。其次,病历资料真实性争议大。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主要是依据医方记载并保管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程录等,消费者仅掌握门急诊病历及部分化验单、检验报告等。发生纠纷后,消费者要求医美机构封存、复印涉案病历资料常被机构拒绝。加之纠纷产生后消费者和医疗美容机构之间的对立性,导致消费者对机构所出具的病历资料认可度低,甚至否认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三是完成鉴定难度高。医美消费者损害后果与医疗美容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伤残程度等案件审理的主要争议事项,往往涉及医学专业问题,一般需要专业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再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受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影响,经常出现消费者病历不完整、医疗产品无法溯源等情况,导致鉴定机构因材料不全而无法启动鉴定程序。部分消费者因鉴定时间长、成本高拒绝或不配合鉴定。而事实上,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一般须借助专业鉴定完成举证责任。消费者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或不配合开展鉴定程序,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明。
    [09:47:52]
  • [王晓磊]:
    三、预防和化解医疗美容消费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一)医疗美容机构: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医美服务水平
    医疗美容机构是医疗美容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医疗美容消费环境。
    一是规范诊疗行为。首先,严格遵守医疗美容资质相关规定。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机构应该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并进行备案,由主诊医生或者在主诊医生指导下的执业医生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其次,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医疗美容机构应充分保障医美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术前要通过书面、口头形式详尽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等,与消费者签订手术同意书、知情书、告知书,在已详细告知、充分解释治疗项目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治疗。最后,严格遵守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范病例管理,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修改病历资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防范病历资料遗失、缺损,减少病历争议。
    二是依法公开信息。医疗美容机构应依法公开机构资质情况及服务项目情况,保障医美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误解和纠纷。首先,医疗美容机构应公开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特别是将本机构经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核准的医疗美容服务范围、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等信息进行公示。其次,医疗美容机构对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开,包括医美服务项目名称、医疗技术手段、收费标准、预约方式、出诊医师信息、诊疗流程、注意事项、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涉及使用的医疗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批号等。
    [09:48:16]
  • [王晓磊]:
    (二)医美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树立理性消费观念
    随着医美行业的消费群体日益大众化,低龄和刚接触医美的消费者增多。爱美是人之天性,变美却需要理性,医美乱象的整治也需要消费者的积极参与。为降低风险、减少纠纷,消费者应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选择资质健全的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高风险,机构正规是底线。医美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可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公布的权威资料和数据查询机构是否具备“三正规”,即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医生及产品。在机构方面,可以选择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医院、门诊部、诊所或设有医疗美容科室的综合医院就医;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要了解清楚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对于使用的主要医用材料(如注射药物、植入假体等),要核实清楚其来源、是否带有防伪标志,还可以对产品进行扫码查验真伪。
    二是充分认识医疗美容的诊疗风险。医疗美容行为存在技术风险、填充物风险和麻醉风险等多重风险,消费者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前应对诊疗风险充分了解并合理评估,理性作出选择。同时,应仔细阅读和了解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医师详细解读,在充分了解可能产生的诊疗风险后再行签字。在医疗美容过程中,如发现诊疗机构有医疗不规范、病历记录不完整的情形,消费者可立即纠正或停止接受服务并向相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反映。
    三是及时索取留存相关证据材料。首先,固定术前术后形态,包括但不限于术前照片、术前病历资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如有必要,可以在进行医疗美容前,到普通医院对将要进行的诊疗项目进行检查,并询问医师现在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进行该项医疗美容手术。其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选择实名就医,且将诊疗费用直接支付至诊疗机构账户中,及时索取并保存好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最后,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鉴定机构,主动提供合规的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鉴定材料,积极履行举证义务,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追求美、欣赏美是人之本能,但美没有标准答案,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充分认识医美存在的风险,理性看待医美需求,做好“功课”、擦亮眼睛、谨慎选择、理性消费。企业商家更应建立自我约束机制,通过扎实提升技术和服务,来实现消费者的变美愿望。
    [09:49:26]
  • [李青]: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医美机构无执业资质,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27日,王某在某医美机构进行“除皱、泪沟、3D织网提升”项目,由医师陈某进行手术,花费10980元。术后王某面部变宽、皮肤明显凹凸不平且痛感强烈,陈某回复系术后反应,可继续观察。同年12月1日,王某告知陈某上述情况依旧存在,已准备就医。12月10日,陈某向王某退还4000元,后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随后,王某向12345反映该机构非法医疗美容问题。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机构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王某诉至法院,主张该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案中,王某接受的服务项目均需使用药物与医疗器械,对人体的皮肤具有明显的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其预期效果为容貌的修复与改善,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在某医美机构处接受的美容服务性质为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该机构提供服务场所、陈某进行实际操作,且某医美机构、陈某各收取总费用的50%,故法院认定王某与某医美机构、陈某之间形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某医美机构明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陈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二者却未如实向王某披露上述信息,并对王某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该医美机构、陈某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最终法院判决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无资质机构以及无行医资格的人员无权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若在向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中隐瞒资质情形而实施相关项目,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该案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了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9:50:38]
  • [李青]:
    案例二 主诊医师与约定不一致,消费者维权获支持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8日,王某通过微信与某美容公司预约医疗美容项目,某美容公司称帮其预约刘医生,王某表示同意。2021年7月1日王某在进行红蓝光项目时,发现面诊人员并非刘医生,而是没有医师资质的晋某。王某向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卫健委随后作出具行政处罚,认定某美容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王某后诉至法院,要求某美容公司退还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本案中,王某在预约时某美容公司明确了为其进行诊疗的医生为刘医生,王某到该公司进行诊疗时应由刘医生为其进行治疗。加之在大众点评的交易快照中记载的内容可知,王某所做的红蓝光项目应由医生提供面诊,结合红蓝光项目的操作过程和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处罚事由可知,红蓝光项目的操作需要由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而在王某就诊的过程中,刘医生未为王某提供面诊及操作具体项目,故法院认定某美容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退还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三是消费者陷入了错误认识;四是消费者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订立和履行合同。就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来说,是否构成欺诈主要看三点:一是该医疗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即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诊疗科目、诊疗项目,人员是否具备从业项目的资格要求。二是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宣传、医美合同、病历记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会影响到医美消费者的判断和决定。三是医疗产品是否合法正当使用,是否超出产品的适用范围。医疗美容机构若符合以上任意一项或几项,足以影响医美消费者的判断,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同意实施相关手术,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欺诈行为,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营利性的专业医美机构,在网上平台为消费者预约有资质的医生,但实际上却隐瞒并安排无医师资质的人员进行面谈和操作,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的诊疗风险。本案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利于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中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亦可对不诚信医疗美容机构起到惩罚及警示作用,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劣币驱除良币”,促进行业自身净化和高质量发展。
    [09:55:03]
  • [李青]:
    案例三 病历保存不规范,医方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赵某经熟人介绍到某美容机构进行美容诊疗,赵某称在美容机构进行了“腹部脂肪吸脂及面部充填、颧弓缩窄手术”后,感到双侧额头活动不对称,眉毛不对称。后赵某到其他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颧弓缩窄术后、左侧面神经损伤”,据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8150元。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果表明,赵某左侧面神经损伤系颧弓缩窄术所致。美容机构辩称,赵某只在自己机构进行了“腹部脂肪吸脂及面部充填”,未进行“颧弓缩窄手术”,还称因熟人介绍未对赵某手术前及手术后的形态进行拍照留存。
    裁判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美容机构对赵某是否进行了“颧弓缩窄手术”,且该手术是否造成赵某面部神经损伤。医疗美容手术中,就医者术前、术后照片对于美容机构美容诊疗行为的实施及其效果的确认具有较强证明力,属美容机构应当留存的材料。该美容机构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亦载明:“美容手术前后必须照相,作为医院病历资料保管。”此系被告机构对就医者手术病历资料所作的要求,亦是对就医者所做的说明及承诺,而被告机构未能提供赵某美容手术前后的照片,有悖上述承诺。被告机构相较赵某更应掌握该医疗美容证据,具有举证优势,因其无法提供照片,导致不能据以判断为赵某实施的手术状况、术前状态及术后效果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而结合赵某提交的自拍照片、与机构负责人交谈的视频、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机构为赵某实施了颧弓缩窄术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最终,法院判决该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典型意义:在医疗美容纠纷中,就医者术前、术后的照片可作为手术是否成果、预期效果是否达到的对比证明,具有较强证明力。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实践中,门(急)诊病历以外的手术记录、病程记录、术前术后照片等记载反映诊疗过程的资料均由医疗美容机构保管,因而医疗美容医疗机构更具举证优势。本案警示医疗美容机构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美容相关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医疗美容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提示消费者,应及时索取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必要时可要求医美机构封存病历资料,以便日后维权。
    [09:57:19]
  • [田刚]: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方留言。谢谢!
    [10: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