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二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管小丽通报二中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情况

二中院组宣处处长赵银豪主持新闻发布会

民一庭法官屠育介绍典型案例

未审庭副庭长刘洋介绍典型案例

民五庭副庭长窦江涛介绍典型案例

立案庭法官施忆介绍典型案例

研究室主任祝兴栋回答线上提问

审管办主任王国才回答线上提问

发布会现场全貌
3月29日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10:00:56]
  • [赵银豪]:
    各位记者朋友、广大网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北京二中院,对大家在线参加此次发布会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下面,我介绍一下参加今天新闻发布的人员,他们是:二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管小丽,研究室主任祝兴栋、审管办主任王国才、未审庭副庭长刘洋、民五庭副庭长窦江涛、民一庭法官屠育、立案庭法官施忆。我是二中院组宣处处长赵银豪。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文件,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民法典》第一条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年来,北京二中院认真贯彻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院的相关工作要求,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制度举措,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各方面,社会认可度和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涌现出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有效发挥了树立行为规范、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二中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有以下内容:
    请管小丽主任通报二中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情况;请屠育法官等介绍典型案例,视情况进行互动问答。
    下面首先请管小丽主任通报我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情况,有请!
    [10:01:33]
  • [管小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凝聚中国力量、坚定文化自信的思想道德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社会需要价值引领,国家需要价值导航,对司法工作来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良好道德风尚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北京二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院的相关工作要求,以“惩恶护善、培树新风”为工作理念,以系统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为工作抓手,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全过程、各方面。近期,为全面检验该项工作成效,北京二中院组织开展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期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价值、涵养社会正气、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
    [10:04:44]
  • [管小丽]:
    一、基本工作情况
    二中院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作为提升法官群众工作能力、加强意识形态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出台了《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案件识别、案件审理、案例生成和评选工作体系。当前,二中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案件正在逐年增加,基本以民事案件为主,还有少量的刑事和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与继承、合同、劳动争议、物权、人格权等领域。该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以“惩恶护善、培育新风”为理念集中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是二中院党建与业务相融合、德治与法治相融合的重要抓手。要求法官准确把握个案中不同价值观的支持与制约关系,兼顾传统与未来,分清主流与支流,立场鲜明、激浊扬清,切实做到“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将群众工作方法融入法律修辞并建立评价反馈机制,增强说理的温度和共鸣,为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提供有力支点。
    二是以法律解释为核心为法官提供有效指引。《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法学方法论作为理论支撑,指引法官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准确解释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中的价值理念,运用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漏洞补充等方法妥当做出价值选择与利益衡平,促进德法相融,避免法理分析与道德评价两张皮。
    三是以典型案例为引领推动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父母异地共同抚养未成年人案”“跨性别个体平等就业权案”“丧偶儿媳赡养公婆追偿案”等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有效发挥了树立行为规范、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
    四是以多元评价为检验推进法官核心业务能力提升。坚持开展“三个一工程”和“双优展评”活动,以裁判文书和庭审驾驭为核心,构建提升法官业务能力的制度体系。将裁判文书多元评价反馈的实践尝试上升为制度,在法官同行评价基础上,融入法学专家的专业评价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评价,通过多元评价反馈,引导法官在批判性思考中成长,让裁判文书经得起社会多元视角考验,特别是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10:08:07]
  • [管小丽]:
    二、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二中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案件发现、识别、审理和案例生成机制。
    (一)案件有效识别方面
    不断加强对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新期待和特定时段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研判,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准深化适用。一是探索“人工+智能”模式完善案件发现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等案件,主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运用的可行性研判。二是积极探索完善案件审查机制,立案庭、审判业务庭切实加强对案件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等要素的审查,及时识别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点案件。三是构建“四识别”工作机制,即识别当事人之间关系,引导当事人友善化解纠纷;识别不诚信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识别违反法律规定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识别涉老年人纠纷案件,弘扬尊老爱老精神。多起案件获评全国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弘扬良好道德风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案件规范审理方面
    在司法办案中主动提升工作站位,大力推进审判规范化建设,以案件本身的影响力、裁判过程的突破力和裁判结果的引领力为指向,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准则。一是更新办案观念,不断提高法官运用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司法裁判更加契合法治精神、尊重公序良俗、合理吸纳民意,从而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二是在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审理中,严格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有效控制庭审进程,准确运用证据规则提升法律适用能力,合理运用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促进司法裁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积极开展“专家示范庭审”活动,不断加强对审判规律和审判方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努力在案件审理的各阶段将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有机统一,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
    (三)案件精准裁量方面
    在案件裁量方面,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件“裁量三步法”。第一步是准确寻找连接点。法官在案件裁量时注重从社会经济背景出发分析案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连接点,将价值观在案情语境中具体化,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手段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裁量结果。第二步引导当事人进行价值评判,尤其是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证据或理由向法庭出示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就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条件、衡量标准、判断依据等进行充分辩论。第三步积极完善定案程序,建立价值判断全方位嵌入案件裁量流程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咨询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功能,由多个审判主体对案件价值判断问题进行研究,促进法官从更加宏观的视角把握好案件本质、获得更优的价值判断,进而极大提升案件裁判结果的科学性。
    (四)案件释法说理方面
    不断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力度,既注重维护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高度重视司法裁判对群众生活的价值引导。一是准确阐述价值内涵。对于法律原则直接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结合案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和精神具体化、特定化,提升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无法适用于案件新类型、新情况的,则着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通过释法说理树立类案裁判规则,培育社会行为规范。根据案情涉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法律规范,确保司法文书阐释案件涉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切实避免脱离案件实际的道德说教和价值评判。二是合理运用语法修辞。不断探索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表述规范。一方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切实做到逻辑清晰、紧扣案情,明确传达违反准则的法律后果并阐明相应的价值取向,使司法文书的读者能够理解和易于接受。另一方面,倡导法官在说理环节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求繁简得当、修辞准确,促使宣传教育倡导的价值理念与现实生活中的通行规则无缝对接,进而运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达到形象说理、有效沟通和情感共鸣的效果。三是适度的道德评判。法律评价是一种普遍性标准的评价,而道德评价则是一种非法定性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司法的过程并非机械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而是价值衡度和价值选择的过程。而价值的衡度和选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以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认知和把握为基础的,当前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
    [10:16:28]
  • [管小丽]:
    三、此次案例评选情况
    本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典型案例评选,以北京二中院近5年来审结的各类案件为基础,通过院内庭室互评、院外专家评审、案件质量评查等多环节把关,最终评选出典型案例19件。这些案例涵盖老人赡养、幼儿抚育、邻里友善、平等就业、诚信经营等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从个人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不同角度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用鲜活生动的案例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社会行为准则和情感认同。在本次评选活动中,北京二中院也探索形成了“三选·四评·两应用”的特色工作机制:
    一是以“三选”为基础,充分扩大参评案例范围。在案例征集过程中,变被动接收为与主动发现相结合,构建案例发掘的三条渠道:充分调动法官积极性,从承办案件中自主发掘典型案例;业务庭室和职能部门重点推荐,确保高质量案件不被遗漏;与庭审、文书等评选相结合,从其他领域优秀成果中发现典型案例。
    二是以“四评”为核心,丰富典型案例评价标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特点,形成四项综合评价标准:依托审判执行庭室的交叉互评,提升专业把关和民主排名程度;依托审判管理和司法研究部门的质量评查,确保案例质量过硬、规范化水平突出;依托新闻宣传部门的舆情风险评估,确保案例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形成良好导向;依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社会评价,确保案例有社会影响力。
    三是以“两应用”为重点,增强典型案例示范效应。结合不同适用环境、不同宣传需求,形成内外协同的案例推广机制:对内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业务指导、模范标杆和鼓励带动作用,激发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扩大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范围;对外则注重以灵活简洁、通俗易懂的方式为社会公众生动解读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积极运用新媒体拓宽司法宣传途径,引导人民群众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司法裁判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需要牢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进方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人民法院司法裁量权行使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下一步,北京二中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司法理念、审判机制和工作举措等各方面入手,不断提升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切实通过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也为全社会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贡献更大的司法力量。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下面进行典型案例的发布。
    [10:20:14]
  • [赵银豪]:
    感谢管主任的情况介绍。
    下面,请民一庭法官屠育、未审庭副庭长刘洋、民五庭副庭长窦江涛、立案庭法官施忆分别介绍典型案例,有请。
    [10:21:48]
  • [屠育]:
    案例一
    丧偶儿媳照料婆婆追索赡养费案
    ——张某与周某1、周某2赡养费纠纷上诉案
    核心价值: 法律保障 履行义务 老有所养 和谐生活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一直随长子周某生活,周某去世后,随丧偶儿媳张某敏生活,张某另二子周某1、周某2未支付赡养费用。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1、周某支付2008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赡养费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起诉时年满88周岁,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每月仅靠领取国家养老补贴700余元生活,无其他收入。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生活上,均需要子女赡养及扶助。张某长子周某去世前,张某敏作为其配偶,亦是家庭成员,其应协助周某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并非赡养义务,且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周某去世后,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张某敏协助的赡养义务也自然终止。故自2015年12月起,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只有周某1和周某2,张某在该阶段虽已由张某敏代为照料及赡养,但不能因此免除周某1、周某2的赡养义务。赡养费的追索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被赡养人可以就已发生的赡养费向赡养义务人进行追索。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酌定周某1、周某2每人向张某支付2015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赡养费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首先从法律上厘清了丧偶儿媳对于前婆婆是否有继续赡养的义务、赡养费用标准应如何确定、赡养费是否可以追索等问题,为案件改判打牢坚实的法律基础,做到有法可依。明确了张某长子周某去世后,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张某敏协助的赡养义务也自然终止。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只有周某1和周某2,张某在该阶段虽已由张某敏代为照料及赡养,但不能因此免除周某1、周某2的赡养义务。肯定了丧偶的儿媳张某敏,多年来对于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张某予以照料,对于家庭及社会所作出的贡献。通过本案的释法说理,积极倡导孝敬老人、爱护老人,弘扬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能量。对于高龄老人的赡养,既尊重老人的意愿,继续与丧偶的儿媳共同生活,也从法律的角度,对于老人的生活费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提高,我国人均寿命大大增加,社会已逐步迈入了老龄化阶段。如何实现老人特别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高龄老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家庭和子女是支撑老年人生活的首要力量。在司法中,我们不仅要通过案件的判决,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还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尽赡养义务子女的行为得到肯定,使老年人精神上得到宽慰,真正获得幸福和谐的晚年生活。
    [10:24:00]
  • [刘洋]:
    案例二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未成年人案
    ——诸某某诉古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核心价值: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和谐 人本
    一、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胜(化名)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小胜由其父抚养,抚养期间由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到男方处接走探望再送回,探望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其父未提前征得其母同意下因工作调动携小胜迁居至外埠生活,并为其转学到当地就读,双方后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其母担心无法及时探望及陪伴小胜,主张其父抚养不利孩子成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孩子变更抚养,其父承担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其父主张未违反离婚协议,其能为孩子提供稳定有利的生活学习条件,孩子已适应外埠生活,维持现状对孩子成长更有利。小胜在二审期间年满八周岁,法官单独征询其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其父在外埠生活,在当地学习、生活及与师生相处都很愉快。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父未经充分有效沟通即将孩子带离北京转学到外埠,客观上减少了其母的探望机会并增加了探望成本。但二审中孩子年满八周岁,依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征询了孩子意见,其明确表示愿同其父在外埠生活。最终法官促成双方达成以共同抚养、共尽义务、共担探视成本、递进抚养费用等为内容的调解协议,解决了异地抚养、定期探望等一系列问题,并向孩子及其父母发送《法官寄语》,对孩子父母予以教育提示,也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来鼓励孩子努力奋进。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2022年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3月发布的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本案的处理结果化解了离异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之争,倡导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与社会发展中对于讲仁爱、尚和合、求大同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涵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和传承。明确了“在涉未成年人抚养、监护问题的家事纠纷审判中不应仅考虑父母双方的情感需求,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并充分尊重客观实际,坚持全面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裁判要旨,在当今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成为常见现象的情况下确立了以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应对新的挑战与难题的示范意义。
    本案中,抚养争议跨越两地,刚性判决更难于执行,柔性司法方系最优解。法官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通过诚挚沟通,多番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协商意见。站在新时代的视角来看,本案例的典型意义更在于以“民法典”引领下的“为民司法”破解“时代难题”,同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信仰传承”,充分体现了和谐、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是探索创新解决社会新发展中父母异地抚养难题、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典型案例。本案系体现了少年审判高质量发展的“为民司法”典型案例。
    一是在抚养案件中启民法典少年之“问”,呈现法典之“用”。2021年是民法典施行第一年。案中未成年人在二审时已年满八周岁,法官适用新规,与8岁少年云庭对话,保障其平等行使诉权,充分考虑和尊重其意愿定分止争,正是对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条文立法本义的恰当呈现,彰显人本的法治文明和对民法典的坚决贯彻,体现了少年司法在面对新法典、新情况、新问题下的崭新工作理念。
    二是在社会治理中赋新难题创新之“解”,巧解异地之“困”。异地抚养是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人口迁徙不断增加的时代背景下的新难题。本案的处理摒弃僵化判决思维,从实际出发公正司法,以共同抚养的创新方案促成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让孩子在父母双方爱护、教育与监管之下健康成长。充满温暖的人文调解让面临失爱的未成年人得到双重关爱全面监护,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回应了新的时代需求,更符合人民群众期待。为保障社会亲子关系和谐稳定、解决新发展中的难题提供了首都少年司法的智慧方案。
    三是在司法审判中践新时代为民之“治”,体现初心之“本”。同少年真情对话,与父母真诚沟通,能动司法,智慧纾困。结案后,双方分别向法官寄送锦旗、感谢信,孩子专门来信表达感激之意,并告知法官在当地生活很好。亲情与共,更显人伦。和谐之爱,跨越双城。值得一提的是,案中孩子现在成长的地方曾经是革命热土。本案审结时正逢建党百年,法官特意以少年的名字所连接的传统历史文化作为序引,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写下鼓励孩子赓续红色基因、传承革命精神的“红色寄语”,激励其努力奋进、自强不息。
    牢固树立人民性是人民司法根本属性的理念,努力实现司法工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的宗旨,将法治理念根植于当事人和未成年人心中,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更能够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让伟大信仰和为民初心赓续熔铸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能动司法中,亦体现了首都少年家事审判在新时代中的政治站位与司法水平。
    [10:32:08]
  • [窦江涛]:
    案例三
    劳动者因进行性别重置手术被解雇案
    ——高某某诉A公司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友善宽容 平等尊重 文明和谐
    一、基本案情
    高某某系A公司技术部产品总监,因患有易性症需要手术治疗,其通过微信向领导请病假后,进行了男转女性别重置手术。A公司以高某某连续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高某某认为其已经履行请病假手续,不构成旷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原因系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以高某某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其转变性别后不能适应工作强度、其他员工表示无法与其共事等为由要求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向高某某发送的函件中提及了“精神病人发作,其他员工的恐惧、不安和伦理尴尬,如厕问题”等内容,高某某据此主张受到了A公司的就业歧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所患的易性症是一种少见的性别身份认同障碍,是否手术的确定时间只能来自于其做手术前的最后一刻,故高某某选择向领导口头请假,并于事后申请线上审批的行为符合一般逻辑和认知。高某某申请病假时先提交人为遮挡的病假单,后应公司要求提交完整原件,考虑到大众对性别置换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及性别置换手术后的心理调适过程,其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也保障了A公司知情权。故高某某并不存在旷工行为,A公司与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A公司明确表示高某某原担任的产品总监岗位与性别无关,高某某提交出院小结等证据证实其身体条件完全可以开展工作,并表示即使其岗位被替代,其亦可以接受其他岗位。故法院判决A公司应继续与高某某履行劳动合同。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因劳动者性别置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被评为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案例,受到社会广泛好评。本案判决书传递了“友善宽容、平等尊重、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针对劳动者高某某关于A公司构成歧视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确立了“跨性别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不受就业歧视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基于就业歧视的原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就业歧视的原因不构成阻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等裁判规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生动社会实践中的精神指引。具体到本案,如何看待劳动者进行性别重置手术这一新鲜事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出了正确的引导。社会宽容乃法治之福,“友善宽容”对于现代文明的长远发展和法治社会的长足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接纳所有的新鲜事物,其判断标准在于“是否侵犯他人、集体、社会或国家利益”。劳动者选择进行性别重置手术后实现了性别的转换,其行为并未侵犯他人、集体、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其作为人的人格尊严及正当权利仍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从劳动法律的角度仍旧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所以人民法院尊重和保护跨性别者的人格、尊严及正当权利,是基于司法对于所有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珍视,而非对于转变性别的倡导和推广。可以说,人人平等的理念在现代法治社会不仅深入人心,也写入了民法典,“平等”和“尊重”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观点,更凸显出法律层面的权利和义务。
    [10:37:58]
  • [施忆]:
    案例四
    街头篮球对抗受伤索赔案
    ——吴某与杨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上诉案
    核心价值:科学运动 量力而为 自担合理风险
    一、基本案情
    吴某在公园参加球友自发组织的篮球对抗时,面部被杨某手肘击中受伤,致左前牙折断。吴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对抗系集跑、跳、抢、投等基本动作于一体的具有较强身体对抗性的运动项目,属于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者无一例外会处于一定潜在危险之中。因此,篮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属于法律所容许范围,参与者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危险后果也在情理之中。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五个条件,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二是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判断的能力;三是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五是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本案中,吴某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街头篮球对抗活动时受伤,在没有证据证明加害人杨某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吴某应依照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规定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结合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内容及案件事实,系统阐述了何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规则”等。通过对群众身边常见的损害纠纷案例,厘清了群众自发参与具有一定风险活动的街头篮球对抗等文体活动时,参与者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体现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决还同时回应了公众普遍关心的法律规定自甘风险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参加风险文体活动”“参加风险文体活动受伤是不是一律不予赔偿”“参加风险文体活动受伤后怎么办”等疑惑。本案司法裁判向社会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价值理念,即“每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社会个体在做出行为之前,都应当科学合理评估行为风险,真正对自身安全“负起责任”,纠正“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让司法更有力量、更有是非、更有温度,以法治明教化、正人心。
    [10:42:26]
  • [赵银豪]: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发布4个典型案例,后续我们会通过官方微信平台等,陆续解读其他的典型案例。下面进行互动问答。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可在我院工作联系微信群内提出问题,与会人员将予以解答。广大网友可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短视频快手直播下留言与我们进行互动。
    下面请提问:
    [10:43:04]
  • [赵银豪]:
    澎湃新闻林平记者通过线上方式提问,“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贯彻落融合推进,二中院有什么好的做法?”这个问题,请研究室祝兴栋主任回答。
    [10:44:35]
  • [祝兴栋]:
    感谢提问,您提出的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宏大,也是全国法院都在思考并在不断实践的重大问题。北京二中院作为管辖首都功能核心区案件的中级法院,也一直在进行探索。在两者关系上,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是点,核心在于个案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是面,核心在于审判理念、工作机制的现代化。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二中院坚持做到“以点带面,以面促点”。刚才管主任的通报其实就这个问题已经做了比较具体的说明,下面我再从调研、个案和类案三个方面做一点补充。
    一是抓调查研究,统一审判理念。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每年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作为专题进行分解部署,由院领导进行领题调研,调研骨干专题攻关。通过调研、研讨和培训,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找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范的结合点和联络点,围绕“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两对基本社会和法律关系,引导全院法官树立“惩恶护善,培树新风”的审判理念,善于从政治上考量,从经济、社会等多元视角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二是抓个案公正,重视释法说理。立足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的职能定位,探索建立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件尤其是“小案件”的甄别和实质性化解机制。注重“小案”背后蕴含的“大道理”“大政治”,办理案件都要融法理情于一体,讲清楚案件的法理事理情理,让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普遍的、朴素的正义感受。每年组织大要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评选,并积极推动转化为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市高院参阅案例。
    三是抓类案治理,注重能动司法。探索建立评估激励机制,推动将类案裁判的过程转化为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过程。鼓励并要求法官通过类案裁判发现社会治理问题,提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甚至立法建议,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
    以上就是我院的一些探索和做法,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
    [10:46:28]
  • [赵银豪]:
    有网友通过直播平台提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对于裁判规则的提炼总结,有什么影响”这个问题,请审管办王国才主任回答。
    [10:47:46]
  • [王国才]:
    咱们网友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很专业。我试着用两个纬度来阐释这个问题。一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所发挥的价值功能来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进行释法说理,可以大大增强裁判文书的法律认同度、社会认同度和情理认同度。司法裁判规则不是空洞的教条,而是活生生的社会生活抽象总结。但由于司法裁判规则的抽象性,普通民众很难具象化的理解,运用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天理人情等民众所熟悉的社会准则进行阐释更有利于民众接受,进而更好的发挥裁判文书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增强民众的公平正义获得感。二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裁判规则的关系来看。首先,二者的价值追求相同。公平正义是社会生活的必需品,不是奢侈品。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司法裁判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裁判正义的应有之义。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司法裁判规则的法源因子。个别核心价值观已通过立法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成为正式法源。比如诚实原则就是个人层面诚信价值观的裁判规则。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具体裁判规则的彰显或者保障。如前所述,成为正是法源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裁判规则。尚未成为正式法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中已经被公共政策、司法政策、指导案例等吸收,成为为非正式法源。可以作为解释法律原则、揭示立法目的的解释资源。
    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裁判规则的灯塔,裁判文书所彰显的裁判规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言书。
    [10:48:37]
  • [赵银豪]:
    新京报慕宏举记者通过线上方式提问,“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中,是否遇到了困难,如何克服?”这个问题,请王国才主任回答。
    [10:51:36]
  • [王国才]:
    这个问题一直就是难点和痛点,其他兄弟法院也有深入调研。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的主动性不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不是裁判文书的必须要件,再加之法官担心说的多容易导致出错多的心理,实践中存在主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意识不够的问题,导致充分、深度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整体数量较少。二是精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实践中存在不敢说、不会说,甚至个别时候存在用力过猛的问题。对所援引的核心价值观与案件的关联性充分分析论证不足,没有很好地运用核心价值观解释相关法律规则背后的立法原意、价值取向,没有细致地结合案情深入剖析其中符合或违背核心价值观的具体情节,存在简单阐释的情况。三是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配套机制还不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好”在哪里、“妙”在何处,还缺乏全面、系统的评判标准。对评选出的典型案例,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激励措施还不多。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加大对法官运用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二是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和方法。三是完善配套机制。适时将典型案例评选纳入考核。建立专门的案例库。
    [10:53:53]
  • [赵银豪]:
    请工作人员核对是否还有其他线上提问。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此为止,大家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没来得及问,会后可以与我们进一步联系交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10:58:48]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0: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