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于俊平

石彦孝

智耀军

发布会现场

颜凡双

郎丽丽

蔡春雷
3月28日10时,通州法院召开农村建房关联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艳玲。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通州法院农村建房关联案件审理情况、机制举措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4:57]
  • [主持人]:
    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55:57]
  • [石彦孝]: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建设战略的不断推进和城市副中心建设的深入发展,通州辖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提升。近年来,农民们为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宅基地内新建、翻建房屋现象显著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相关纠纷量明显提升。经统计,2020年以来,通州法院受理该类案件1160件,主要集中在房屋权属、相邻关系、建房施工合同等相互关联的纠纷。通过调研发现,农村建房关联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应积极予以研判:
    [09:58:20]
  • [石彦孝]:
    一是涉及纠纷类型多样,法律关系选择不一。一般而言,农村建房行为牵涉多个主体,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与之关联的纠纷类型呈现出类型多样化的特点。根据相关规定,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经司法、公证的房屋权属证明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10:00:41]
  • [石彦孝]:
    对经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同村村民之间的买卖、赠与行为或者家庭成员通过继承获得房屋权属的村民,往往需要先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房屋权属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翻建房屋。据统计建房前易发生的纠纷类型主要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而建房期间及建房后产生纠纷的主要类型为相邻关系、排除妨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及因建房施工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
    [10:02:13]
  • [石彦孝]:
    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建房的村民与周围邻居因宅基地使用权、相邻采光、相邻排水等问题引发的纠纷。调研发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包工头主张建房村民给付建房工程款的纠纷,另一类是因建房质量问题村民起诉包工头要求维修、赔偿的纠纷。同时,需注意的是,在建房过程中还易引发因建房施工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般而言表现在施工工人在建房时从高处坠落等而受伤或者因施工不当导致路过的村民受伤两个方面。
    [10:02:43]
  • [石彦孝]:
    二是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法院认定事实困难。农村建房关联案件中诉讼主体多为辖区的村民,证据意识、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建房过程中普遍存在不重视书面施工合同的签订,仅以口头方式约定施工内容的情况。即便签订书面合同,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在施工内容、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必要条款上含糊不清,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造成举证不能、举证不足等情况。审判实践中发现,在审理农村建房关联案件中,建房人与施工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承包关系,致伤者与受伤者之间的是帮工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常为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而由于村民的证据意识不强,经常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10:03:04]
  • [石彦孝]:
    三是特定区域民俗习惯广泛存在,甄别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作用。自发生成于社会生活的农村风俗习惯在农村建房关联纠纷中广泛存在,对司法审判事实认定及裁判结果有重要参考意义。如在房屋权属纠纷中,形成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分家单往往沿袭签字画押的传统形式(因部分村民文化程度低,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由代笔人代为书写村民名字,然后村民在自己名字旁边画“+”),在签订过程中往往不涉及家族中的女性成员等风俗习惯,与法律概念上的分家析产要求全体家庭成员参与签订家庭协议存在一定偏差,需要在个案中综合考量相关案件事实、平衡情理与法理。同时,农村生活及建筑习惯也会影响相关事实的认定。相邻关系纠纷及排除妨害纠纷中,农村房屋及院落的朝向、房屋的结构设置(如“倒座房”“散水”)等都与案件事实认定密切相关,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10:03:40]
  • [石彦孝]:
    四是纠纷多发于亲属邻里之间,矛盾时间长争议大化解难。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房地利益的飙升增加了矛盾纠纷化解的难度。据统计,农村建房关联案件多发于亲朋、邻里之间,父母子女兄弟之间因分家不清、或宅基地四至不明而产生纠纷也屡见不鲜。在房屋翻建过程中因滴水、散水、采光等相邻权问题,交织着日常生活中存在的生活积怨造成各方对立情绪严重,案件调解难度大。
    [10:05:03]
  • [石彦孝]:
    此外,在农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审理焦点一般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问题。从法律程序上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质量,但实践中因此类鉴定机构少、鉴定难度大、鉴定费用高等问题,让一些村民不愿意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房屋质量,给案件审理和矛盾化解带来了诸多困难。
    [10:06:13]
  • [石彦孝]:
    以上是我院农村建房关联案件审理的整体情况分析。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长期以来,在农村地区因建房引起的邻里纠纷和亲属关系不睦多发,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安居乐业。我院也希望通过构建多元的解纷机制,积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基层社会治理。谢谢大家!
    [10:06:32]
  • [于俊平]: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为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妥善处理农村建房关联案件,积极推动辖区村域治理,通州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10:07:10]
  • [于俊平]:
    一是创新审判模式,强化审判团队建设,打造副中心“精审判”模式。对标城市副中心司法需求,依据农村建房关联案件案情案由,组建速裁审判团队和专业化审判团队,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速裁审判团队联合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调解经验丰富、熟悉民情习俗的优势,推动农村建房涉所有权确认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实质性化解;专业审判团队发挥团队专业审判优势,通过适时适度的法律释明和举证指导,帮助当事人建立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强化答疑解释和判后答疑解惑,将事理法理说透彻,使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确保农村建房关联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07:53]
  • [于俊平]:
    二是深化诉源治理,聚力服务民生,搭建解纷化解“新平台”。农村建房关联案件大多涉及房屋结构、房屋质量、建筑物是否超出宅基地范围等关键事实,需要深入农村进行现场勘查,各派出法庭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独特优势,一方面,相继与各辖区内的乡镇党委、政府就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规划展开深入座谈,并签订有关助力乡镇基层社会治理的共建协议。
    [10:08:45]
  • [于俊平]:
    以漷县法庭为例,2022年4月,漷县法庭相继与永乐店镇、西集镇、漷县镇党委政府签订了《关于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 深化乡镇基层治理的共建协议》。据了解,2022年通州法院在全区22个街道乡镇设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形成“法院—法庭—乡镇—村居”四级解纷网络,打造全域一站式解纷“城市副中心模式”,将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延伸到群众身边,共同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10:09:39]
  • [于俊平]:
    另一方面,通州法院将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与镇政府的“党建+网格”、“一村一品”等基层治理品牌紧密结合,就农村建房中相关问题的纠纷与辖区镇党委、镇政府相关部门召开多次联席会议,及时满足乡镇政府对于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府院共治”效能。
    [10:10:18]
  • [于俊平]:
    三是响应司法诉求,凝聚共治合力,打造基层共治法治“新格局”。对接“12345”接诉即办,实现辖区内“12345”月度信息汇总共享,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村建房关联矛盾纠纷的汇总研判,明确首接负责制,建立“街乡吹哨,法庭报到”的快速响应机制,充实主动治理的内容,满足基层治理主体高质量司法服务需求,构建精治共治法治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10:10:49]
  • [于俊平]:
    落实“12368一号响应”,助推治理能效。辖区内村镇基层治理单位可通过“12368一号响应机制”申请法官、调解员参与村居建房纠纷化解、调解,通过推送典型案例、进行法条解释、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员现场调解+法官远程视频参与调解”联合调解、实地参与化解、调解等方式提供法律指导,实现繁简分流“最优解”,将量大面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等纳入诉前调解机制,实现纠纷速解,减少纠纷成讼率。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前端,稳稳守住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线阵地”,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解决矛盾纠纷。据统计,2020年以来,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我院就农村建房关联案件共开展120余次巡回审判,为300余名当事人就地解决纠纷。
    [10:11:49]
  • [于俊平]:
    四是选树典型案例,营造文明乡风,拓展普法宣传“新宽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做实做优“法律明白人”的主体作用。各派出法庭联合镇党委政府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会,加大解纷员吸纳与培训的工作力度,联合“集团军”,培优“主力军”,就近或上门为群众提供“菜单式”精准普法解纷服务,将普法宣传与美丽乡村文明建设相结合,同时在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涵养文明乡风、引导群众和睦向善,营造崇法善德的浓厚氛围。与此同时,我院定期联合排查,助建无讼村居,联合属地乡镇政府在矛盾纠纷突出的村居、领域开展重点排查,精准普法,推动“无讼村居”建设,推动文明和谐的乡风建设,助力基层社会助力。
    谢谢大家!
    [10:12:20]
  • [智耀军]: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下面为大家发布农村建房关联案件的典型案例。
    [10:15:09]
  • [智耀军]:
    典型案件一:张某与周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1日,张某与周某签订《家庭住房工料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张某为周某建民房一处,包工包料,每平米1350元,共建99.7平米,工程总款134595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21年6月27日开始施工。后周某提出楼板有一块有裂纹需要扣款2万元,且不再给张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张某不予认可,并于2021年9月中下旬离场不再进行施工。在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张某未完成的工程为:铺瓷砖、刮腻子、吊顶、安灯泡、安室内门。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现场勘察并由双方确认,周某所述楼板裂纹属于划痕,并非裂缝。
    [10:15:31]
  • [智耀军]: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家庭住房工料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周某主张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楼板裂纹实为划痕,经现场勘验房屋确存在圈梁跑模等建房瑕疵,法院认定系周某迟延付款导致双方合同解除。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周某迟延付款是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房屋确存在建房瑕疵,综合考虑房屋后续维修费用,判令周某支付张某剩余建房工程款2万元。
    [10:17:40]
  • [智耀军]:
    裁判意义:农村建房过程中,建房人与施工人在房屋质量验收标准方面往往没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时常因质量问题等发生纠纷。严格来讲,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质量问题均应通过鉴定程序予以解决。但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一般不愿意支付高额的鉴定费用且农村房屋并无统一的质量标准,因此更多需要法官通过现场勘察、双方举证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予以判断。对于农村建房人而言,在与施工人建立施工合同之前,应对房屋建设的质量要求进行初步了解,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明确双方对房屋建设质量标准的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施工方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及时沟通并加以修正,最大程度减少因房屋质量问题给双方带来的利益损失。
    [10:17:59]
  • [智耀军]:
    典型案例二:王某与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王某与张某某系同村村民,东西相邻而居。2017年,张某某对自有房屋进行翻建时在宅基地范围之外新建大门,大门一侧墙面为王某家西厢房后墙。新建大门上锁后,影响王某正常通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张某某新建大门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张某某翻建房屋时未取得房屋翻建许可。
    [10:18:19]
  • [智耀军]: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张某某翻建房屋时在王某西厢房后的公共道路上新建大门,该大门并不在张某某宅基地范围内。大门建成后,影响王某对自身房屋进行正常修缮,造成妨害,且该新建大门未经合法审批。张某某修建大门的行为已经影响到王某正常行使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毗邻王某西厢房后墙新建的大门。
    [10:18:43]
  • [智耀军]:
    典型意义: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农村建房应当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范围之内,不应当对相邻权人的权利构成妨害。张某某占用相邻关系人通行的村内公共道路建设大门,不属于其宅基地范围,且对邻居王某正常通行及修缮房屋等均产生妨害,法院判决对超出宅地基范围建设且妨碍相邻权人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10:18:59]
  • [智耀军]:
    典型案例三: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甲(男)与张某乙(男)、张某丙(女)、张某丁(女)系兄弟姐妹关系。1983年,在当时的村委会主任、治保主任的见证下,双方父亲组织张某甲、张某乙进行了分家,约定西院正房四间归张某甲、东院正房四间归张某乙,父母的医疗费及百年之后的费用由二人均摊。张某甲、张某乙的签名均由代笔人代签,但是二人名字下方均画有“+”号。因张某甲不经常在村内居住,1993年西院正房四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父亲名下,东院正房四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某乙名下,且东院宅基地登记的四至范围中“西至张某甲”。现双方父母均已去世,张某乙以分家单为依据主张东院正房四间的所有权。
    [10:19:16]
  • [智耀军]: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通过对分家单原件及纸张、用语等方面综合认定,形式上符合分家单的要素;分家单上列明的见证人出庭陈述了相关情况,佐证了书写分家单的真实性。从内容上看,分家单既有对于房屋的分割又有对父母赡养的安排,虽然并无父母及子女的签字,但其形成于1983年,符合当时的农村习俗。据此,法院确认1983年的分家单合法有效,确认涉案东院正房四间归张某乙所有。
    [10:19:33]
  • [智耀军]:
    典型意义:分家单是通过记载的内容证明分家事实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分家单是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分家行是否存在、财产如何分割等内容的直接证据,但由于受法律意识、文化传统、地域习俗等因素影响,加之法律未对分家的形式要件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分家单呈现形式不一、内容迥异的特点,成为农村建房关联纠纷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焦点之一。本案涉及的分家单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从时代背景、传统习惯等方面综合考虑,对分家单的真实性和效力予以确认。
    [10:20:07]
  • [智耀军]:
    典型案例四:王某与张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与张某系东西院邻居,王某家在西侧,张某家在东侧。2020年,王某准备翻建房屋,期间其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翻建的房屋与张某房屋进深一致、高度一致;王某按照上述要求改造其西侧第八间房屋,将来张某翻建住房,王某对张某房屋(进深、高度、构造)不予侵扰干扰;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后王某房屋已翻建完毕,但王某在垒建南侧院墙的过程中张某予以阻扰,认为王某院墙未与其家院墙保持齐平,并两次将王某垒建的部分院墙推倒。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王某修复院墙损失并不得阻拦建设院墙。
    [10:20:24]
  • [智耀军]: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双方协议未约定两家院墙必须保持齐平,张某阻扰王某修建院墙的行为不妥,故判决张某赔偿王某财产损失500元,并不得阻扰王某在宅基地范围内修建院墙。
    [10:20:39]
  • [智耀军]:
    裁判意义:在农村建房关联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以民俗习惯提出主张请求或抗辩意见。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约定俗成的习俗,如房后留五十公分散水以维护房屋安全等。符合社会公德的民俗习惯,与法律之间存在内在关联,发挥着不同的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当事人基于合法、正当理由需要对相邻权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或妨碍,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但以不合理、不符合社会普遍观念的民俗习惯对相邻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则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双方对房屋进深、高度等进行了协商确定,张某主张依据农村习俗要求两家院墙必须保持齐平,并无证据显示本地区存在上述习俗,明显不合理地限制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不予认可。
    [10:20:58]
  • [智耀军]:
    典型案例五:胡某与韩某排除妨害纠纷
    基本案情:胡某与韩某系前后院邻居,胡某家在南侧,韩某家在北侧且未修建南侧院墙。1989年,胡某翻建房屋时为了与其东西院邻居的房屋平齐,经过当时村委会调解,邻居韩某同意胡某房屋往北多占80公分,但不再为其留50公分的散水。后胡某在北墙外打了散水。韩某家发现后,清除了胡某打的散水。现胡某认为自家房屋后排水不畅,诉至法院要求韩某不得阻碍胡某在自家房后修建50公分散水。
    [10:21:13]
  • [智耀军]:
    裁判结果:胡某称墙外50公分打散水是本地习俗,韩某表示胡某建房时经村委会调解同意其往北挪动了80公分并承诺不能在墙外留50公分散水。综合考虑胡某打完散水被韩某清除且后胡某一直未打散水的情形,经现场勘查,胡某家房屋后并无明显排水不畅的情形。法院经综合认定,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10:21:29]
  • [智耀军]:
    典型意义:农村建房通常会涉及散水建设的问题,散水能够帮助迅速排走勒脚附近的雨水,避免雨水冲刷或渗透到地基,以此保证房屋的巩固耐久。散水建设关系到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建房人应本着和谐邻里关系的原则与相邻权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应尽量通过第三方见证以书面方式明确具体内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特殊约定或例外情形时,建房人应合理利用相邻不动产,尽可能保留散水空间,避免对相邻人房屋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
    [10:21:45]
  • [记者1]:
    农村建房相关纠纷中,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如何认定相关的事实?
    [10:22:51]
  • [智耀军]: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规定的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农村建房关联案件中,确实存在受历史因素、政策影响及当事人证据意识欠缺等影响下导致案件事实查清困难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法官通常会以深入走访、实地勘察、调查取证等方式,综合各方当事人及知情人陈述等相互印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习俗惯例等因素运用法律逻辑予以综合认定。
    当事人各方都要有证据意识,尽可能通过书面形成对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予以明确。同时,注意留存沟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书写字据、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必要时由第三方见证或出具相关证明,一旦发生纠纷,能通过双方沟通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还原事实。
    [10:26:47]
  • [记者2]:
    如何发挥非诉机制以减少农村建房相关纠纷的诉讼?
    [10:29:08]
  • [于俊平]:
    一方面,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将“背对背”调解工作法贯彻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建房纠纷的诉讼增量;另一方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采取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调解的方式,并在此过程中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针对纠纷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解答,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
    [10:29:2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