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戴国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

李思頔法官

王栖鸾法官

李莉莎法官

尹斐法官

刘佳欣法官

网络图文直播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21日9:30,海淀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3年度) 暨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24:20]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3年度)暨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6:56]
  • [主持人]:
    近年来我国平台企业发展壮大,网络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但与此同时,在网络平台间市场竞争、资源争夺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逐渐增多。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审理了众多涉网络平台的典型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司法裁判加强涉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网络平台规范经营、公平竞争。此次海淀法院在对2022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亦以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为视角,对近三年来此类案件的相关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此类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新挑战,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提炼归纳,并选取了十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希望以此为契机,为类案审理提供参考,为平台经济中的从业者和参与者提供有益指引。
    [09:31:19]
  • [主持人]:
    发布会马上开始,敬请关注。
    [09:31:40]
  • [主持人]:
    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戴国主持。
    [09:32:05]
  • [发布会主持人]:
    各位领导、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3年度)暨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发布会”。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戴国。
    今天,受邀出席发布会的领导和嘉宾有:北京市人大代表吴学民,海淀区人大代表陈晓力、罗爱武;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副庭长王栖鸾、李莉莎,以及民事审判五庭全体法官及助理。现场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中新社、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北京新闻、海淀融媒,线上参会的新闻媒体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政协报、法治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等。本次发布会将通过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进行视频直播,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海淀法院地处全国科技创新核心区,为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海淀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紧密结合区位特点,在服务保障“两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和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上主动作为,创新“三线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实现自主创新硬实力与法治环境软实力精准结合、双向赋能。
    近年来,网络平台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随之围绕网络平台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逐渐增多。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审理了众多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通过司法裁判加强平台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网络平台规范经营、公平竞争,得到了行业及公众的高度认可。因此,此次海淀法院在对2022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亦以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为视角,对近年来此类案件的相关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提炼和归纳,并选取了十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希望以此为契机,为类案审理提供参考,为平台经济中的从业者和参与者提供有益指引。
    下面进行发布会的第一项议程,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介绍2022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情况。
    [09:32:51]
  • [张弓]:
    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各位同事:大家好!感谢各位莅临此次发布会,下面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2022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
    2022年,海淀法院创新“三线提升”知产审判机制,在诉源治理、专业审判、平台建设三大领域协同发力,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全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41件,审结2815件,其中以速裁方式结案1497件,占全年审结案件的53%。
    在审判机制方面,首先,海淀法院打造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发挥裁判示范作用。一是聚焦“首例”、新类型案件,为新业态确立规则指引。通过审理涉人工智能、网络直播、帐号租赁、数据竞争等新类型案件,确立符合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规律的行为准则,多个案例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等奖项。二是审学研协同推进,以优秀审判成果传递“海知”经验。海淀法院紧盯市场前沿和行业动态,结合新兴技术行业发展现状和司法审判实践,总结审判成果、开展前瞻性研究。其中,《关于网络直播侵害著作权纠纷的调研报告》获全市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出版包含22件普法案例的《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一书,以多种审判成果向各界传递审理经验。
    其次,海淀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七个平台”建设,实现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一是依托“巡回审判”平台与“司法与行政衔接”平台,为辖区企业提供行为示范。多次举办知识产权案件线上、线下巡回审理活动,邀请相关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表以及学生参与旁听。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机构就知识产权案件“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来院开展调研,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二是依托“典型案例汇集”平台与“白皮书发布”平台,推动形成行业共识。2022年,共有10件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全国、全市典型案例,2篇裁判文书分别获得北京法院裁判文书评比一等奖、三等奖。就在昨日,海淀法院审理的“生成社交软件虚假截图不正当竞争案”,获得“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在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围绕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发布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及时回应产业、行业和市场的司法需求。三是依托“开放日”平台、“送法进社会”平台及“审判交流研讨”平台,营造辖区法治化创新生态。通过参与专业论坛发表主题演讲、赴辖区高校授课等形式,积极开展交流研讨和普法宣传,向社会传播创新驱动发展及知产保护理念,有力优化辖区创新生态雨林。
    再次,海淀法院深化“源头回溯”诉源治理机制,助力纠纷根源化解。一是梳理回溯行业类案,引导批量纠纷妥善化解。2022年,成功化解头部互联网平台间涉影视剧“切条”著作权案件30余件,涉诉标的达7000万元;成功推动商标权人诉多名被告共100余案等批量案件的一揽子和解。二是总结回溯关键规则,确立行业行为权责边界。以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划定权责边界,为市场主体规范行为提供有效指引。妥善运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各项程序措施,及时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三是发现回溯共性需求,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生态。与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继续强化合作关系,通过行业类案导入、专业调解参与,共同助推纠纷化解。2022年,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累计调解成功知识产权案件161件,取得较好化解成效。
    今后,海淀法院将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审判高地建设,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合理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优化辖区创新生态雨林、助推法治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欢迎各界持续关注、支持、监督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携手共促创新发展。谢谢大家!
    [09:38:26]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张弓副院长。张弓副院长从诉源治理、专业化审判以及平台建设三个方面,对海淀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做了整体介绍。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由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介绍近三年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
    [09:39:51]
  • [杨德嘉]:
    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共受理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2516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2.5%,受理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22年达到近千件。三年间,涉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共1480件,占全部涉平台案件的58.8%。在已审结的2390件涉网络平台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有835件,判决率35%,判赔数额最高达2100余万元。
    上述案件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一、网络平台责任边界的划定是核心难点。
    案件特点 :1.被诉网络平台类型多元。除传统的新闻资讯类平台、长视频平台、应用商店外,还涉及短视频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盘存储平台、直播带货服务等新类型网络平台。2.被诉行为样态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包括:网络平台对用户上传至视频网站、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未采取及时删除等必要措施;短视频平台为其用户提供直播带货的网络服务等。3.网络平台是权利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对象
    审理要点:在《民法典》1195至1197条的适用中,网络平台是否明知或应知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是实践中的判断难点。
    1.关于应知的认定。
    判断平台是否应知侵权行为存在,既要按照法律规定中列明的考虑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也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网络平台的服务特点、经营规模、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与此同时,考虑到网络中传播的信息量巨大、内容多样以及权利来源复杂,平台不可能全面掌握所有权利信息,并对所有内容是否侵权均作出准确判断,故在当前条件下,不宜一概要求平台对其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承担全面、主动的审查义务。
    2.关于必要措施的认定。
    (1)必要措施的形式。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中,删除、断开链接是最为常见的措施类型,但如果仅限于此,往往会使侵权用户、权利人和网络平台之间陷入“侵权-通知-删除-再侵权-再通知-再删除”的往复循环之中,难以有效制止用户的持续侵权和权利人损失的扩大。因此,该类措施仅是防范侵权扩大的必要手段之一,是平台免责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限制甚至封禁严重、反复侵权的用户帐号等,亦应包含在必要措施范围内。在技术能力和运营成本等方面条件具备、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不排除应采取过滤、屏蔽等其他措施。(2)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考量因素。预防侵权措施对平台提出了更高的注意要求和技术要求,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平台所提供的服务类型、所具备的技术能力、相关措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以及对用户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当采取。(3)是否“及时”的认定。考虑到必要措施采取的目的之一在于促使平台在其控制范围内尽可能制止用户侵权或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最终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即平台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后,是否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和较为明显的损害后果。鉴于个案之间在服务模式、侵权内容数量、作品类型、市场价值、紧急程度等方面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故不宜“一刀切”式地将24、48、72小时或三日、五日等时限作为考量是否及时的唯一因素,最本质的还应从“流量”这一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来实际考量(4)利益平衡考量。权利人、平台和用户三者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利益冲突,相反完全可以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因此,判断三方权责边界应根据服务类型和个案情况的差异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实现三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二、涉新类型网络平台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此类纠纷多为“首例”案件,受关注度较高。如全国首例网盘服务商怠于采取屏蔽措施被判侵权案、全国首例算法推荐平台责任纠纷案、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侵害商标权案、全国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商标侵权案、全国首例擅自提供网络文库的文档下载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国首例通过人工刷量平台影响搜索引擎排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案件,案件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及法律问题均受到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对于此类案件中平台经常提出的技术中立抗辩问题,应明确区分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与技术应用行为的非中立性。在个案中,不单纯将某一技术本身作为评判对象,而是聚焦于平台在应用该技术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过错;强调平台应就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以及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等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至于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平台可以根据其服务和用户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策略,并在个案中提交证据验证其实际效果,即是否能够实现及时、有效制止和预防明显的侵权行为及后果。
    三、网络平台间的数据竞争纠纷成为争议热点
    案件特点:1.原告通常为数据集合平台的经营者,一般为运营较大规模数据集合的平台,通常经过长期、持续的经营,基于用户发布的内容等,积累了大量原始数据,进而形成平台自身的数据集合,成为其获取竞争优势的经营基础和核心资源。2.被诉行为往往给原告经营造成较大影响。被告对原告平台的数据实施大规模、高频率、实时性的抓取,对原告平台的实质性替代效果较为明显,因数据竞争行为获取的经济收益也显而易见。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判赔数额也普遍较高,在我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大部分判赔数额达500万元以上。
    审理要点:在此类涉及抓取、使用平台数据集合的案件中,需要首先明确的是,不能仅因为被抓取的对象数量巨大,就将本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转而适用反法保护。同理,也不能仅因被抓取的对象具有作品属性,就一概否定网络平台对于相应数据集合所可能享有的合法权益,完全排除反法适用的可能。如果网络平台投入大量资源与成本,进行收集、存储、制作、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使得单一的、零散的原始数据整体地向其用户和社会公众进行传播,形成了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由此产生的合法权益并不为著作权法所涵盖或吸收,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四、涉网络平台用户认证纠纷频发。
    案件特点:网络平台用户认证问题多样。主要体现为:一是网络平台未公示主体信息或公示主体信息有误。部分案件的网络平台未公示认证主体信息,或平台前台所公示的主体信息与其后台服务器留存的信息不一致。二是认证程序及过程存在重大漏洞。如部分网络平台未对用户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即通过验证,甚至加V认证;部分网络平台虽公示了完整的认证程序,但未按照其程序进行严格认证;部分网络平台在用户主体进行变更时未进行审核。前述情形均可能导致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形出现,无疑为被诉行为实施主体的查明增加了难度。
    五、网络平台间纠纷化解带来新挑战
    1.网络平台间批量化、对抗性诉讼趋势明显。2.被诉行为形式不断翻新,涉及浏览器、搜索引擎、安全软件、影视游戏、社交产品、短视频等新行业、新领域,主要表现为流量争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竞争形态。3.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相关裁判规则往往会对行业规范和竞争秩序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往往也较为审慎。
    审理要点:1.运用在先判决、行为“禁令”等方式,促进纠纷“一揽子”化解。
    2.以解决行业痛点为原则,在事实查明和法律明晰基础上,立足行业现状,加大释明引导,明晰网络竞争规则,力促双方达成共识,避免就同类行为形成反复、批量诉讼。
    3.以在诉案件为抓手,助力平台间合作共赢,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在此提出以下提示和建议。一是,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二是,平台应引导用户尊重保护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网络平台规范。三是,执法部门需强化平台监管,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和治理效果。四是,司法机关要落实法治保障,不断完善平台经济协同保护。
    [09:42:56]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杨德嘉庭长。杨德嘉庭长从五个方面,对我院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出现的新特点、新趋势进行了介绍,体现了我院在网络空间治理以及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所做的积极探索。
    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请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代表,依次发布部分典型案例。首先由李思頔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04:47]
  • [李思頔]:
    原告:某贸易公司
    被告:某工艺品公司、某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通过授权获得“AGATHA”和“ ”两枚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某工艺品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在抖音直播平台(以下简称抖音平台)的帐号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以下简称涉案商品)。某贸易公司认为某工艺品公司该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某科技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 598元。
    本院一审认为,涉案商品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某工艺品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权。
    对抖音平台所属平台类型的认定,结合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并考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当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的范围逐渐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形,明确指出对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生产、提供内容为主营业务的平台,如其为交易各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本身符合前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定义,亦应认定其所运营的平台系电子商务平台。据此,结合涉案平台用户可通过开通特定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涉案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涉案平台中特定链接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涉案平台用户可在其抖音帐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等事实,认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时明确,本案系结合案件事实对网络直播营销场景下抖音平台所属类型的认定,不影响该平台在其他场景下可被认定归属于其他类型平台。
    对某科技公司是否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一方面,结合网络直播营销类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直播带货类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能力和成本等角度,提出不宜对其采取过于严苛的事前审核标准,否则既在客观上难以实现,也不利于此类平台将有限的成本和精力投入到技术的研发或服务的改进上,从长远看亦将有损网络直播营销产业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结合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带货准入机制,是否制定并公开了直播营销管理规范或平台公约,是否履行了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商品等的审核,是否制定了负面清单,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投诉举报机制,是否事后采取了及时且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等方面,归纳直播带货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并据此认定某科技公司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某工艺品公司赔偿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 598元。本案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在“人人皆可直播”的当下,主播通过直播内容积累流量进而带货已经成为一类新的商业模式,直播平台也演变成了兼具为内容生产者和产品营销者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情形下,如何判断个案中直播平台的性质并合理界定其合理注意义务边界,关系着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为起点,结合电子商务法等规范依据,对在认定主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子商务平台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总结,并结合直播带货营销活动的特殊性探索此类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规则。本案既及时回应了主播带货类直播平台模式下的相关法律争议,也为此类平台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平台审核机制建设等提供了有效指引。
    [10:05:57]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李思頔法官对“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案”的介绍,本案对于认定网络平台为电商平台及其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分析。下面由王栖鸾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13:41]
  • [王栖鸾]:
    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
    被告:某科技股份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建立了“楼盘字典”真房源数据库,某信息科技公司经营的贝壳网在此基础上成立,为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二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贝壳网中的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即全景图)、户型图(上述房源信息以下简称涉案数据),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水印,并将上述房源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包括在推推99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供用户编辑和下载,将涉案数据发布至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二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0万元。二原告还在诉讼中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
    本院一审认为,涉案数据是二原告投入大量经营成本,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是二原告的核心经营资源。二原告据此获得的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中,二被告使用计算机程序伪装成真实用户访问贝壳网百万次并获取涉案数据的抓取行为、将涉案数据存储在自有服务器脱离贝壳网控制的存储行为,以及去除贝壳网水印、加入其他主体水印后传播至社交媒体、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的传播行为,本身即具有可责性和不正当性。房产经纪行业中,“虚假房源”一般是指房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其无权或无法居间撮合的房源信息,或者房源信息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的房源信息;发布“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人,目的在于增加其个人联系方式的曝光度以吸引消费者与其联系,再借机推荐其实际掌握的房源。二被告通过推推99产品提供的自动去除房源图片水印、将房源图片与任意房源对接并传播等服务,恰为其用户发布“虚假房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客观上助长了房产经纪行业这一典型违规行为的蔓延。被诉行为抢夺了本属于二原告的用户流量,使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因“虚假房源”直接受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造成房产经纪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并消除影响。本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数据竞争行为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件。“虚假房源”问题是房产经纪行业中的顽疾和典型违规行为。本案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最终认定抓取使用房源数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首次对平台房源数据集合这一极具公益价值的新型数据形式进行司法保护,厘清了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数据竞争行为时的适用边界,明确了获取使用平台公开数据正当性判断的裁判规则。从根本上阻断了房产经纪行业中利用涉案软件炮制和发布“虚假房源”的行为,有力遏制了“虚假房源”的产生和蔓延,保护了社会公众在房产交易中极为关键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10:14:31]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王栖鸾法官对“抓取使用房产交易信息平台房源数据案”的介绍,本案对于网络平台公开数据的权益保护规则进行了积极探索。下面由李莉莎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15:14]
  • [李莉莎]:
    原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7789854号“凑凑”图文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的服务类别上。其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同城网加盟宣传中使用“湊湊”等字样,侵害其涉案商标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故要求二被告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79 550元及合理开支20 445元。
    本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涉案行为。结合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后台记录及用户使用协议等,可以证明涉案加盟信息为第三方发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涉案加盟信息的直接发布主体。第三方发布涉案加盟信息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直接侵害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在此情况下,法院结合如下因素,认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第一,涉案加盟信息页面显示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加V认证用户,平台针对帐号进行加V认证意味着平台对帐号发布者信息进行了审核和认证,普通用户亦会对加V认证企业更有信赖感,此种认证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平台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平台在进行加V认证审核时,理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仅凭一张悬挂于墙上的营业执照照片即通过该帐号的企业认证,既未核实帐号注册人的身份和情况,亦未要求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具说明等,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二,证据显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用的认证方式包括身份认证、营业执照法人认证等多种方式,可见其有能力实现多种认证方式并采用交叉验证的方式对认证企业进行验证,亦应当知晓仅凭一张悬挂于墙上的营业执照照片即对相关帐号进行企业加V认证存在诸多漏洞和风险,但其并未采取相关方式,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三,涉案加盟信息发布于招商加盟-餐饮加盟版块中,餐饮服务行业关乎国计民生,法律法规亦对该行业有诸多规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应对此类信息及此类帐号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经其认证后的帐号发布的涉案加盟信息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 777元。本案一审宣判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当网络平台中的认证主体与被诉行为实施主体不一致时,尽管被诉行为并非网络平台直接实施,但是网络平台仍可能因未按其公示的认证规则认证等情形就被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即为此类典型案例。本案明确,网络平台应对其平台内所涉用户的注册信息、其平台的用户认证规则、是否按其规则进行认证等方面提交证据,并应承担与其服务类型、技术能力、认证规则等方面相匹配的平台注意义务。当网络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其平台内用户认证信息与实际侵权实施主体不一致,对被诉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15:52]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李莉莎法官对“涉网络平台用户认证侵害商标权案”的介绍,本案对出现用户、商户被冒用情形时,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判断进行了分析。下面由尹斐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16:52]
  • [尹斐]:
    原告: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
    被告:某服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为公众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某服装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店铺中以“影视会员卡VIP返现五分评论有礼晒图返现卡售后服务卡激活码”为商品名称,向用户销售17phb.cn影视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的会员激活码,消费者进入涉案网站并激活会员权限后,即可播放某视频平台包含VIP权限在内的全部视频内容,且无需观看视频广告。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认为,视频平台通过会员付费和广告进行营收是固有的正当商业模式,由此产生的经济收益也是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某服装公司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广告收入和会员收入遭受巨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且系涉案网站域名注册主体,应当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等。
    本院一审认为,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作为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其通过正当经营所获得的相关合法权益,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之利益。根据在案证据,普通用户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某视频平台观看免费视频时,视频播放前需要观看片头广告;在观看VIP视频和付费视频时,需要付费开通VIP服务或付费购买观看权限。而在用户通过涉案店铺购买激活码并在涉案网站激活会员后,即可免除广告观看某视频平台中的相应内容,亦可免费观看原本需付费或购买VIP服务才可观看的视频。从形式上看,这无疑妨碍和破坏了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也必将使得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在提供免费视频的同时获得广告收益、推广以及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损害了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本可获得的经营利益。该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经营过程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涉案网站将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标注为合作伙伴,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系真实客观,且上述行为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损害了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虚假宣传。
    结合在案证据,某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涉案网站的运营者且系公司的唯一股东,故最终法院判决某服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消除影响、赔偿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出售视频网站会员激活码损害长视频平台经营的典型案件。本案判决对于提供非法视频网站会员激活码出售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对于该类寄生于视频平台正常的商业模式下而滋生的网络“灰产”获利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视频平台从业者基于其正当经营模式应获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维护了合法的竞争秩序,为视频行业从业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了司法警示和指引。
    [10:17:11]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尹斐法官对“出售视频网站会员激活码不正当竞争案”的介绍,本案对于此类损害长视频平台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打击。下面由刘佳欣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17:42]
  • [刘佳欣]:
    原告:某网讯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某网讯公司成立总规模3亿元的疫情及公共安全攻坚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新冠等疾病的治疗药物筛选、研发等工作,并强调“任何情况下,每一位同学的健康和安全,都是排在公司第一位的!”。2020年2月4日,某科技公司平台上网络用户“原告员工”发布了帖子“疫情如此严峻…领导居然让10号返回公司以后一起吃个开工饭。咋拒绝啊?”。某网讯公司委托律师两次发送《律师函》给某科技公司要求删帖,但某科技公司称其为信息存储空间,在未证明帖子不实的情况下拒不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且未披露真实、准确的用户信息。某网讯公司据此主张某科技公司发布了涉案帖子,降低社会公众对某网讯公司的正面社会评价,构成商业诋毁,故主张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本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的服务协议、社区管理规范和网页中体现出的模式上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但本案中被某科技公司在法院多次释明的情况下,仅提供其自行整理的用户信息,而未提交用户的身份认证记录、登录日志等电子证据来佐证用户系真实客观存在,且用户信息中的手机号已是空号;此外,某科技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未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对涉案帖子采取“标记存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阻断涉案言论继续传播,由此认定某科技公司发布了涉案帖子。某科技公司以某网讯公司员工的名义发布涉案帖子,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具有一定误导性,使某网讯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商业诋毁。本案综合考虑涉案帖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某科技公司的主观恶意等因素,酌定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1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形式上是网络平台,但未尽到提供有效用户信息等证明义务的,认定被告关于其自身为网络平台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本案通过适用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2015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确认被告主张其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掌握用户信息却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用户信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否定其信息存储空间的性质。本案的判决有利于规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指引网络平台正确举证,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原则的庇护下还不能提供用户信息,不仅不能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还可能导致一些网站经营者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为名,借助用户发布之名义随意直接实施侵害他人权利或合法权益的情况。
    [10:18:00]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刘佳欣法官对“否定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性质的商业诋毁案”的介绍,本案对于网络平台相关举证规则进行了明确。
    刚刚,张弓副院长、杨德嘉庭长以及五位法官,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对海淀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以及近三年来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和发布。发布内容体现了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经验做法与成绩,特别是在涉网络平台案件审理领域进行的探索及总结,体现了海淀法院对新问题、新挑战的不断学习和研究,以及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关注和思考。希望通过本次发布会,对类案审理提供有益参考,为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支持。
    各位领导、嘉宾、同志们,在接下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海淀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继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高地建设,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精准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不断贡献司法智慧与力量。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18:3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