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朱长军

张静

邱春阳

佟艳艳

通报会现场
5月17日9:30,通州法院召开“涉司法鉴定投诉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艳玲。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举行通州法院“涉司法鉴定投诉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新闻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2:58]
  • [张静]: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张静。
    今天我们举行通州法院“涉司法鉴定投诉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出席通报会的有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长军,通州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邱春阳,通州法院行政审判庭员额法官佟艳艳。同时,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北京市人大代表王晓荣和北京市人大代表闫利平。欢迎两位代表!
    [09:33:27]
  • [张静]:
    本次通报会我们特邀北京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行政复议一处处长李峰、北京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晏涛、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立文、通州区司法局行政应诉科科长周志明和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会长杨春松亲临通报会,欢迎各位嘉宾!
    [09:34:40]
  • [张静]:
    同时,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媒体记者莅临本次新闻通报会。
    [09:36:03]
  • [张静]:
    司法鉴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性和科学性的双重属性,承担着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证据的重要任务。近年来,随着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广泛运用,当事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之间产生的鉴定纷争一直居高不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投诉种类和投诉请求繁杂多样,给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理以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下面,我们有请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长军为我们介绍通州法院涉司法鉴定投诉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
    [09:36:21]
  • [朱长军]: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人们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被广泛应用,人民法院受理的司法鉴定投诉行政诉讼案件(简称为鉴定投诉案件)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为促进首都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体制,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通州法院对近五年的鉴定投诉案件进行专题调研。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通州法院审理的鉴定投诉案件基本情况。
    [09:36:40]
  • [朱长军]:
    一、案件审理情况
    自2019年市级机关分批入驻北京城市副中心以来,通州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数量及案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开始受理以市级机关(含市级机关作为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涉鉴定投诉案件呈现从无到有、首年成倍增长、后期逐渐平稳态势。截至目前,通州法院共计受理鉴定投诉案件47件。
    [09:37:34]
  • [朱长军]:
    在实践中,投诉人往往同时提出多个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一般一并予以处理,不作分案处理。投诉事项和涉案情况如下:
    [09:38:09]
  • [朱长军]:
    一是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资质的投诉,涉案7件。投诉人反映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资质登记,质疑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如认为鉴定人通过伪造的学历、学籍等证明文件骗取鉴定资质。
    [09:38:33]
  • [朱长军]:
    二是对司法鉴定程序的投诉,涉案40件。主要包括反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超许可范围、超技术能力和条件受理以及鉴定问题,无理由不予受理、退案以及选择性受案问题,违反回避规则、违规收费、超期鉴定以及违反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程序性要求等问题。
    [09:38:56]
  • [朱长军]:
    三是对司法鉴定质量的投诉,涉案41件。投诉人反映存在虚假或者错误鉴定问题,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采取或适用的标准、方法本身存在错误,违反了相关鉴定技术规范或者错误的理解与适用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09:39:20]
  • [朱长军]:
    四是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投诉,涉案10件。投诉人反映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拒绝出庭作证、不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态度粗鲁等问题。
    [09:39:35]
  • [朱长军]:
    二、案件特点
    通州法院审理的鉴定投诉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09:40:02]
  • [朱长军]:
    1.所涉纠纷利益大,矛盾深
    司法鉴定主要应用于民(商)事和刑事案件中,多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继承纠纷、房产纠纷以及刑事犯罪等,关涉巨大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自由。同时,在维权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纠纷,矛盾不断叠加、聚集、积压,愈加不可调和。
    [09:40:21]
  • [朱长军]:
    2.维权手段和工具性特征明显
    按照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来看,投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应当在相关的民(商)事、刑事案件中得以保护,而非在鉴定投诉案件中。但投诉人仍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试图通过投诉多寻求一条救济路径,多次、反复投诉不在少数,部分投诉人将投诉和诉讼当做其维权的工具和手段。
    [09:40:40]
  • [朱长军]:
    3.以撤销鉴定意见为目的
    无论投诉人发起何种投诉事由,其实质诉求多为撤销或改变鉴定意见,反映了鉴定意见的核心证据或焦点证据地位,鉴定意见对当事人的权益确认具有重要影响,也反映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未能通过原有的诉讼程序予以消除或者疏解。
    [09:40:55]
  • [朱长军]:
    4.高信访率和争议低化解率
    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处理制度来看,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本就不在投诉受理的范围内,投诉人不可能通过投诉直接撤销鉴定意见。因此,投诉信访化严重,持续时间长,纠纷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率低,而且对民(商)事纠纷的化解结果具有极强依附性。
    [09:41:11]
  • [朱长军]:
    三、反映出的问题
    在鉴定投诉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09:41:28]
  • [朱长军]:
    (一)投诉人方面
    1.规避投诉受理范围。实践中,部分投诉人为了规避法律所限定的投诉受理范围,不直接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投诉,转而投诉与司法鉴定意见相关联的其他事项,希望通过查处其他相关联事项推翻鉴定意见,比如投诉鉴定人欠缺相应的鉴定能力、鉴定机构缺乏配套的实验室等。
    [09:42:06]
  • [朱长军]:
    2.多种利益诉求交织。投诉人往往同时反映多个问题,实体性问题与程序性问题交织,行政管理问题与诉讼活动和科学活动交织,虚构或主观假设的情况与真实情况交织,合法要求与脱离实际的需求交织,有时还加入了个人主观因素,客观性大打折扣。
    [09:42:39]
  • [朱长军]:
    3.重复投诉现象严重。实践中的司法鉴定投诉往往持续数年之久,投诉人围绕司法鉴定活动的全过程,寻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不足、错误,进行多次、不间断的投诉,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亦陷入调查、答复、应诉的循环应对中,重复投诉处理案件多发。
    [09:42:54]
  • [朱长军]: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方面
    1.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良莠不齐。部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专业化程度不高、鉴定能力偏弱、支撑保障能力不足,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部分鉴定机构基于市场竞争压力和盈利驱动,对鉴定质量的把控不严,加剧了司法鉴定良莠不齐的局面。
    [09:43:30]
  • [朱长军]:
    2.解释说明义务履行效果不佳。部分鉴定意见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会超出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在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但在以上义务履行过程中,因重视程度不够、解释能力不足等原因,并未消除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的疑惑,说明效果受到影响。
    [09:44:05]
  • [朱长军]:
    三)司法行政管理相关方面
    1.退出机制操作规范尚需细化。自《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底实施以来,司法行政机关推出多项举措以促进退出机制落地,但在实操层面仍有许多难点问题,呈现日常检查多、考核多、退出少的情形,退出标准和退出程序等亟需明确和细化。
    [09:44:28]
  • [朱长军]:
    2.积案化解任务艰巨。部分鉴定投诉案件持续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矛盾纠纷逐渐从基础民事纠纷转到司法鉴定纠纷,又再次转到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且矛盾随着时间推移不断集聚,积案清理任务艰巨,矛盾化解困难,同时,因时间久远,具体承办人员多发生变化,积案清理积极性受到影响。
    [09:44:44]
  • [朱长军]:
    司法鉴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性和科学性的双重属性,承担着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证据的重要任务。下一步,通州法院将立足本职,持续关注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在审理中注意梳理问题和分析原因,集合当事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共同监督和促进司法鉴定业高质量发展。
    [09:45:10]
  • [朱长军]:
    谢谢大家!
    [09:45:53]
  • [张静]:
    通州法院行政审判庭多年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始终坚持首善标准和高点定位,打造行政诉讼精品案件,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促进司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持续为副中心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力量,先后荣获第十一届北京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第十一届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争创奖、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连续四年获得市高院行政年度报告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下面,有请通州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邱春阳介绍关于实质性解决司法鉴定行政争议的工作建议。
    [09:46:00]
  • [邱春阳]: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人民法院对鉴定投诉案件的司法审查,属于司法鉴定行政争议的末端解决机制,欲从根本上减少司法鉴定行政争议,应从司法鉴定执业和管理源头入手,切实提升执业活动质量,统一健全鉴定管理体制,规范鉴定投诉行为,建立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全面促进司法鉴定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09:46:53]
  • [邱春阳]:
    一、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1.全面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明确出庭义务,强化出庭责任,提高出庭作证率和效果,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对鉴定意见形成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细节问题作进一步解释,加深当事人及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认知,将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一次性解决,逐渐改变当事人通过鉴定投诉寻求改变鉴定意见的做法。
    [09:47:40]
  • [邱春阳]:
    2.充分发挥鉴定纠错机制作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设置了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又分别规定了专家提供咨询意见、行业协会组织多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及鉴定复核的条款,给予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多重保险以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与正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充分发挥鉴定纠错制度的功能与作用,有错必究,提升司法鉴定质量。
    [09:48:20]
  • [邱春阳]:
    二、强化司法行政管理力度
    1.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是严格行业准入,科学评测鉴定人的职业能力,抓牢鉴定能力和专业技能,加强对道德操守等方面的考核力度。二是不断健全退出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保证队伍的风清气正。
    [09:48:46]
  • [邱春阳]:
    2.充分发挥“两结合”管理制度优势。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制度建设、政策贯彻、行政监管等方面,确保司法鉴定行业规范管理,健康发展;行业协会重点关注行业专业性和技术性方面,在教育培训、科研创新、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开拓司法鉴定行业视野,丰富发展内涵。
    [09:49:21]
  • [邱春阳]:
    3.继续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力度。全面落实《司法鉴定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总体计划》,坚持一案一策、多元化解、综合施策,联合信访、行业协会、司法鉴定机构、属地政府部门以及公检法等各方力量,有针对性的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有效减少积案存量,严格控制增量,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09:49:50]
  • [邱春阳]:
    三、规范鉴定投诉行为
    1.规范投诉申请行为。按照投诉规范要求,向有权机关投诉,避免跨级投诉、因转办环节拉长处理周期;规范书写投诉材料,明确被投诉对象、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等,简洁清楚,避免诉求与处理错位;对照投诉受理范围进行投诉,避免超范围投诉,增加投诉负担。
    [09:50:15]
  • [邱春阳]:
    2.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明确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证据规则要求进行质证,申请鉴定机构说明理由、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通过相应诉讼程序维护实体权利。
    [09:50:55]
  • [邱春阳]:
    四、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1.规范委托司法鉴定行为。北京法院以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切入点,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发布委托司法鉴定规范指引,为诉讼群众提供委托鉴定“工具书”,成功打造司法鉴定“北京样板”。坚持必要性原则,谨慎启动鉴定程序。同时,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案件的疑难程度、鉴定类型等要素,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09:51:06]
  • [邱春阳]:
    2.持续落实“五字诀”诉源治理工作机制。依托“知、行、解、踪、预”五字诀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知”即诉访结合,了解群众真实诉求,制定“诉源治理工作台账”;“行”即内联外通,下沉基层村户开展调查,践行新时代“马锡五式审判经验”;“解”即多方协调,成立“立审执”工作协调小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依法审判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体系,打造集约化行政争议联络调处平台;“踪”即建宗立档,查摆行政争议化解后续情况,建立“诉源治理人事档案”,指定负责人对诉源效果进行持续跟进、承办到底,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落实协调方案;“预”即延伸职能,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司法保障,通过专题授课、开展庭审观摩、发送司法建议等,实现“审理一件、化解一批、预防一类”的案外效果。
    [09:51:56]
  • [邱春阳]:
    司法鉴定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纠纷的产生和解决过程是考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和人民法院的权利救济能力的过程,三者各自独立又相互促进。作为末端权利救济环节,通州法院将在案件办理中,持续强化对鉴定意见的证据审查力度,通过个案补救、修正和倒逼前端不断完善,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全面提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水平,完善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等纠错救济机制,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于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主动权和公信力,引导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维权,实质性化解矛盾争议。
    [09:52:50]
  • [邱春阳]:
    谢谢大家。
    [09:53:46]
  • [张静]:
    通州法院立足行政审判职能,针对鉴定投诉案件特点和反映出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向投诉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有益提示。下面,有请通州法院行政审判庭佟艳艳法官发布通州法院司法鉴定投诉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09:54:00]
  • [佟艳艳]: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实践中,当事人救济路径选择不当,耗时耗力,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快速、及时解决。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严格,在投诉处理中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实质纠错率高,监管手段丰富。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司法鉴定投诉中,充分尊重司法鉴定专业性,将专业问题回归问题本身,确保监督管理的准确性和严谨性。下面由我发布三件典型案例。
    [09:54:29]
  • [佟艳艳]:
    典型案例一: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投诉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另寻途径救济。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医生李某存在民事纠纷,经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大小、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后原告王某向某区司法局提起投诉,反映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李某耽误其病情等问题,请求某区司法局依法查处。
    [09:55:02]
  • [佟艳艳]:
    某区司法局认为,王某反映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明显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王某反映李某耽误其病情、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问题系其主观意见,亦属于鉴定意见异议的一部分。
    [09:55:51]
  • [佟艳艳]: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以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范围,建议王某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途径解决。原告王某不服,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司法局予以维持。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09:56:21]
  • [佟艳艳]: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投诉举报,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某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会诊以及市司法局委托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分析、研究,均未发现鉴定意见中的分析说明存在不合理之处,某区司法局结合王某的表述等证据综合认定其反映的问题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建议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等途径解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09:56:47]
  • [佟艳艳]:
    典型意义: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之一,既是当事人用以支持自己主张的有力证据,也是人民法院认定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直接关涉案件事实的认定,甚至决定裁判结果,当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判时,往往希望通过投诉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来推翻鉴定意见进而改变裁判结果,没有正确认识鉴定意见的属性以及司法鉴定活动投诉制度建立的目的,错误的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投诉处理中直接推翻鉴定意见,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权和管理权,并无直接认定鉴定意见效力的权利。
    [09:58:22]
  • [佟艳艳]:
    实质上,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是专业机构针对相关专门性问题出具的专业意见,与其他证据形式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鉴定意见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对哪一部分予以采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专家辅助人等方式解决,而非提起司法鉴定投诉。
    [09:58:56]
  • [佟艳艳]:
    典型案例二: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具有限期整改职责。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系患者杨某家属,在与某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中,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等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其中鉴定意见引用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向某区司法局投诉某司法鉴定中心存在虚假鉴定、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请求查处。
    [09:59:50]
  • [佟艳艳]:
    某区司法局认为,针对李某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某司法鉴定机构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但对比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方案、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条款,内容和要求基本一致,引用错误并不影响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故向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认真学习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衔接及适用规则,并要求鉴定人员学习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在司法鉴定工作的适用情形。
    [10:00:32]
  • [佟艳艳]:
    原告李某认为某区司法局对该项的投诉处理结果过轻,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司法局予以维持。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0:55]
  • [佟艳艳]: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某区司法局具有受理对其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规范、不正确的,某区司法局应当依法纠正。本案中,某区司法局收到李某的投诉后,对其全部投诉事项以及某司法鉴定中心的执业过程进行全面审查,经查认为某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李某的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但某司法鉴定中心未能正确理解与适用新法和旧法的衔接规则,适用法律不当,因并未影响鉴定意见实体内容,故向某司法鉴定中心发送《整改通知书》,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职责,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10:01:55]
  • [佟艳艳]:
    典型意义:司法鉴定活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严谨性,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还要掌握其他相关知识,尤其要具备正确适用司法鉴定法律依据的能力。
    [10:02:26]
  • [佟艳艳]:
    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可能直接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有损公信力和权威性。全面提升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养,需要多方合力共同推进: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要强化队伍建设,通过强化培训、完善内控制度等提升队伍法律素养水平;二是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加强教育引导,定期开展普法宣传等工作,不断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三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司法鉴定活动中的不规范问题,并督促落实;四是人民法院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进行监督和引导,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和建议,有效促进鉴定人法律素养的提升。
    [10:02:45]
  • [佟艳艳]:
    典型案例三:司法行政机关可就技术性问题委托行业协会出具论证意见作为行政执法参考。
    [10:03:40]
  • [佟艳艳]:
    基本案情:在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在案发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如下鉴定意见:1.王某诊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急性酒精中毒;2.王某作案时,处于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状态中,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依据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评定之条件,综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死者家属李某不服,向某区司法局投诉某司法鉴定中心存在鉴定标准、依据错误、鉴定程序违法、虚假鉴定等违法行为,请求某区司法局进行查处。
    [10:03:54]
  • [佟艳艳]: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某区司法局委托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如下问题出具论证意见,并就论证结果进行简要分析:1.复杂性醉酒与单纯性醉酒的区别是什么?2.复杂性醉酒的诊断是否必须具有基础性疾病或躯体损伤?认定王某“复杂性醉酒”的依据是否充分?3.本案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完整?是否满足鉴定需要?4.请分析论证是否存在违反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问题?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是否存在虚假成分?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后给予书面回复,并对以上技术性问题进行解释。综合以上,某区司法局作出答复,认为李某的投诉不属实。李某不服,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司法局予以维持。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5:03]
  • [佟艳艳]: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鉴定活动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已经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列明,经审查,鉴定程序并无不当。此外,经某区司法局向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发函商请论证,该协会回函表示本案不存在违反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问题,未发现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中存在虚假成分。故某司法局依据现有证据及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论证意见,认为不存在李某反映的该项违法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10:05:35]
  • [佟艳艳]: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鉴定活动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已经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列明,经审查,鉴定程序并无不当。此外,经某区司法局向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发函商请论证,该协会回函表示本案不存在违反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问题,未发现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中存在虚假成分。故某司法局依据现有证据及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论证意见,认为不存在李某反映的该项违法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10:06:44]
  • [佟艳艳]:
    典型意义: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司法鉴定活动是否存在违反鉴定程序、虚假鉴定行为进行监督和判断时,针对专业技术问题,可请司法鉴定协会予以协助出具参考意见。
    [10:07:03]
  • [佟艳艳]: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工作。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协会可以组织专家对投诉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意见;组织有关专家接待投诉人并提供咨询等。本案中,某区司法局向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寻求专业技术上的支持,不仅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准确性和提高执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10:07:21]
  • [佟艳艳]:
    典型案例发布完毕,谢谢大家!
    [10:07:51]
  • [张静]:
    各位代表、各位记者朋友,以上就是本次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10:08:16]
  • [张静]:
    下面进入嘉宾点评环节,首先我们有请市人大代表王晓荣进行点评。
    [10:08:31]
  • [嘉宾 王晓荣]:
    很高兴能够受邀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通州法院就司法鉴定领域的投诉处理行政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新的难题,以非常积极的姿态作出的回应,指明了方面,体现出通州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争议的决心和智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坚定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作为人大代表,我将继续关注法院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助力副中心司法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10:08:45]
  • [张静]:
    感谢王晓荣代表对通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和肯定。下面,我们有请市人大代表闫利平进行点评。
    [10:09:20]
  • [嘉宾 闫利平]:
    本次新闻通报会可以说诚意满满、亮点满满,既有详实的数据又有贴切的案例,既有深入的分析又有针对性的建议,通州法院立足行政审判工作,以居中裁判者的视角,关注到了投诉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司法行政机关各方主体的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对投诉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具体的意见,有很强的实操性,为指导当事人依法维权、促进首都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实质性化解鉴定纠纷争议提供了司法智慧和保障。
    [10:09:37]
  • [张静]:
    感谢闫利平代表对通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10:10:21]
  • [张静]: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踊跃提问。
    [10:10:32]
  • [记者1]:
    在刚才的通报会中,贵院多次提到鉴定人出庭作证,请问人民法院是如何促进和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的?
    [10:10:51]
  • [邱春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第三点意见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中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法庭通过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在开庭前合理期限以书面形式告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人民法院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意见》还提出了其他保障措施,包括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鉴定人作证时使用,并可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10:11:10]
  • [邱春阳]:
    应当说,北京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履行情况良好,在我院审理的鉴定投诉案件中,尚未发现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不配合法院调查、态度粗鲁等问题。据了解,在行政程序中也较少出现此类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有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责任。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10:12:21]
  • [记者2]:
    在刚才的通报会中,贵院提到了副中心诉源治理“五字诀”工作机制,请您向大家介绍下“五字诀”的具体内容。
    [10:13:00]
  • [佟艳艳]:
    通州法院立足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区位特点,形成了以“知、行、解、踪、预”五字诀为主要内容的副中心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实现每年约30%的涉副中心行政案件于诉前化解。该项工作机制被《人民法院报》刊登报道。“知”,即诉访结合 ,了解群众真实诉求。在案件审理中主动了解争议产生背景,建立线索性“诉源治理工作台账”,并对涉诉核心问题进行标识,纳入重点跟进范围。“行”,即内联外通,践行新时代“马锡五式审判经验”。抽调精干司法力量下沉基层村户开展涉诉情况调查,以“蹲田间、坐炕头”的方式倾听群众心声,为群众答疑解惑,获取“第一手资料”。“解”,即多方协调,寻求矛盾化解最佳方案。为推动涉诉风险的早日化解,通州法院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依法审判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体系。“踪”,即建宗立档,对诉源治理后期效果持续追踪。为避免出现“阵风式”治理弊端,保证诉源治理取得持续性成效,建宗立档,指定专人持续跟进、承办到底。“预”,即延伸职能,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司法保障。对行政机关进行专题授课、指出行政执法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并开展庭审观摩活动等,以案说法、以点带面,实现“审理一件、化解一批、预防一类”的案外效果。
    [10:13:38]
  • [张静]:
    提问环节到此。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
    感谢各位代表、嘉宾和媒体朋友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通州法院将以此为契机,延伸审判职能,强化诉源治理,依法公正裁判,促进矛盾争议实质性化解,为首都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
    [10:16:0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