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发布会现场

戴国

秦硕

张莹

曹晓颖

弓凯希

贾柏岩
5月19日9:30,海淀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23年度)暨《家长手册——校外培训期间安全风险提示》”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海淀法院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家长手册——校外培训期间安全风险提示》发布会。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海淀法院新闻发言人戴国。我院出席本次发布会的有党组成员、副院长贾柏岩,少年法庭负责人秦硕,副庭长张莹、曹晓颖,法官助理弓凯希。
    [09:21:09]
  • [主持人]:
    今天到场媒体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官説案》、中新社视频台、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卫视、海淀融媒;在线观看媒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政协报、中国妇女杂志、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日报等多家媒体在线观看发布会直播。本次发布会,我院通过新浪微博进行视频直播,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欢迎网友们观看。
    [09:40:08]
  • [主持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帮助家庭与校外培训机构有效配合、共同担责,形成共育的整合优势,海淀法院对2013年至2023年第一季度期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发布《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从刑事和民事案件两种视角入手,综合分析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家长与校外培训机构从不同层面进行法律提示,并选取六例典型案例,编写发布《家长手册》。下面,由少年法庭负责人秦硕介绍海淀法院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审理情况及新近发布的《白皮书》。
    [09:41:42]
  • [嘉宾 秦硕法官]:
    各位嘉宾、直播间的网友、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值此全国第二个家庭教育宣传周,也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如期举办典型案例发布会。参加校外培训已经成为家长让孩子提高综合素养与个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校外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的涉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只有家庭与校外培训机构有效配合,形成共育的整合优势,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09:42:15]
  • [嘉宾 秦硕法官]:
    为更好地践行《家庭教育促进法》,帮助家长明晰法律责任,防范安全风险,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意识与能力,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对2013年至2023年第一季度期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进行梳理,从刑事和民事两种案件视角入手,综合分析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家长与校外培训机构从不同层面进行法律提示,发布《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并选取六例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此次发布会,结合《白皮书》的内容,我们对近十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予提示:
    [09:42:53]
  • [嘉宾 秦硕法官]:
    一、审理情况
    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训机构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均有体现。
    (一)民事案件
    海淀法院少年法庭自2013年底开始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侵权案件,其中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2013年至2022年十年期间受理此类案件共计50件 ,占涉未成年人日常学习、培训期间侵权案件总数的25%。2023年第一季度,受理此类案件共计4件,占同期涉未成年人日常学习、培训期间侵权案件总数的40%。根据对样本案件的统计,发现存在以下特点:
    [09:43:18]
  • [嘉宾 秦硕法官]:
    1.体育类培训机构风险较高
    校外培训机构的种类可分为体育类、艺术类、文化类、早教班和托管班等。其中未成年人在体育类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件最多,共计25件,占比46%。艺术类培训机构次之,为13件,占比24%。托管班、文化类、早教班占比较少,分别为15%、9%和6%。
    [09:43:44]
  • [嘉宾 秦硕法官]:
    2.危险集中发生在教学过程中
    样本案件中,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件共计38件,占比最大,为70.4%。发生在下课后的案件为7件,发生在户外活动期间、课间休息期间、上课前的案件各为3件。
    3.被侵权人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龄阶段集中在小学,男生占比较大
    在校外培训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未成年人中,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38人,占比70.4%,8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16人,占比29.6%。从学龄分布来看,小学生有37人,占比最高,达68.5%,学龄前儿童10人,初中生5人,高中生2人。性别方面,男生在校外培训机构遭受伤害的共计38人,女生为16人。
    [09:44:01]
  • [嘉宾 秦硕法官]:
    4.近一半案件存在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主观方面基本均为过失
    样本案件中,26件案件存在第三人侵权,占比48%。其中20件案件中的侵权人为同学,占比77%,5件案件为陌生人,1件案件为老师。仅2件案件侵权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余案件均为过失。
    5.被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存在过错情况凸显
    样本案件中,有35%的案件被侵权人需自担部分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10件案件,被侵权人的监护人存在过错的7件案件,自甘风险的2件案件。
    6.受伤情况多为骨折,近三成伤情构成伤残
    未成年人遭受的身体伤害多为骨折,占比56%,还有牙齿受伤、面部烫伤、眼睛受伤等伤害。26%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构成伤残,其中11件案件构成10级伤残,另有构成9级、7级以及1级伤残的案件各1件。
    [09:44:43]
  • [嘉宾 秦硕法官]:
    (二)刑事案件
    2015年至2023年第一季度期间发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刑事案件共计14件,占涉未成年人日常学习、培训期间刑事案件总数的36%。存在以下特点:
    1.犯罪类型以性侵害犯罪为主
    样本案件中,涉及案由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其中猥亵儿童罪10件,强奸罪、猥亵儿童数罪并罚罪2件,强制猥亵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
    2.均为熟人作案,以培训机构教职人员为主
    从犯罪人身份来看,12件案件的犯罪人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占比达86%,犯罪人为同学和机构保安的案件各1件。
    3.低龄学生受害比例较高
    在被害人学龄阶段方面,6件案件的被害人是小学生,4件案件为初中生,3件案件为高中生,1件案件为学龄前儿童。
    [09:54:36]
  • [嘉宾 秦硕法官]:
    二、提示及建议
    根据以上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的综合特点,我们也想在这里对家长与培训机构分别作出提示:
    (一)对家长提示
    1.树立正确教育理念,注重孩子身心健康
    建议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切勿盲目跟风,随意或者过度为孩子安排校外培训课程。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兴趣爱好、身体素质和学习经历等因素,选择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培训项目。
    2.充分了解项目风险,做好安全教育
    建议家长在报班前详细了解体育项目存在的运动风险以及训练规则,并提醒孩子务必听从教练的指挥,按照规范要求练习动作和使用运动器械。
    [09:55:50]
  • [嘉宾 秦硕法官]:
    3.合理考察机构与教职人员资质,避免孩子遭受侵害
    建议家长事先查询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结合机构的口碑选择证照齐全、资质好的正规校外培训机构;也可在机构网站或场所栏中查看其公布的教师姓名、照片、任课班次、教师资格证号等信息核实教师资质情况。
    4.提高监护意识,筑牢第一道防线
    建议家长在具备陪同条件时,加强自主看护的意识,履行好监护职责。此外,家长要有意识地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教育,加强对孩子关爱,一旦发现孩子行为举止、情绪心理方面的异常,引导孩子客观描述事件经过,及时留存证据,尽快报警。
    5.加强道德教育与规则意识的培养,避免故意伤害事件发生
    建议家长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倾听孩子的心声、了解孩子的情感需求,帮助孩子缓解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增强抵御挫折的能力,预防化解可能出现的故意侵害行为。
    [09:58:02]
  • [嘉宾 秦硕法官]:
    (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提示
    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基本方针,制定详尽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2.引导评估未成年学员的自身状况,充分告知训练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应引导学生及家长合理评估学生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训练项目;了解学生对该项目既往的学习经历与训练水平,建议家长为孩子选择适合其现阶段水平的课程等级;并详细介绍训练的规范以及训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3.提高机构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安全隐患
    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学生课间活动的监管,比如在卫生间、热水间、玩具娱乐区、户外活动场地等学生课间涉足频率较高的场所内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巡视,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对于年幼的孩子,应与家长在上下学接送期间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孩子始终有人监管。
    [09:58:28]
  • [嘉宾 秦硕法官]:
    4.指导合理使用训练器械,确保安全操作
    对于学生在训练中必须要使用的器材或者自备的工具,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应作出明确的要求和细致的操作指导,确保学生使用的安全。
    5.严格审查教职人员资质与品行,提高师资水平
    建议培训机构建立教职人员职业档案,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完善教职人员常态化培训制度,确保在职人员均为有良好道德品行、教学资质和丰富教学经验的优质教师。
    最后,希望这本白皮书能够帮助大家充分认识到家庭与校外培训机构承担对未成年人共育职责的重要性。在此,我们呼吁家长、校外培训机构能够与我们共同学习、共同努力,携手共育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蔚蓝天空。
    [09:59:08]
  • [主持人]:
    谢谢秦硕庭长。刚才秦硕庭长在发言中对海淀法院近十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的审理情况及特点作出分享,并对家长和培训机构作出了建议和提示。下面,由少年法庭的三位同志为大家介绍典型案例。有请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张莹讲解案例“王某诉某跆拳道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与“孙某诉某书法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10:00:01]
  • [嘉宾 张莹法官]:
    这个案件的人物背景为原告王某,男,5岁,被告某跆拳道馆。
    基本案情为:王某在某跆拳道馆学习已有半年时间。在一次训练过程中,王某与其他人发生碰撞后摔倒,导致左侧锁骨骨折。事发后,跆拳道馆的教练陪同王某就医并垫付了医疗费。因王某即将参加考级,受伤后20天,王某父亲就让还绑着锁骨带的王某继续参加跆拳道训练。不料在两个月后的训练中,王某的左侧锁骨又一次受伤。王某父亲再次要求跆拳道馆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但跆拳道馆认为,王某受伤是因为自己不遵守训练规则导致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跆拳道馆赔偿王某第二次受伤产生的损失。
    [10:46:58]
  • [嘉宾 张莹法官]:
    判决结果为王某为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发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某跆拳道馆应对王某在其处学习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其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跆拳道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王某第二次受伤过程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因王某在锁骨骨折受伤仅20日后,在未拆锁骨带的情况下就继续进行跆拳道训练,对伤情愈合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增加了同一患处再次受伤的隐患,故王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自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某跆拳道馆和王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
    [10:48:59]
  • [嘉宾 张莹法官]:
    这个案件提示我们,参加体育锻炼有助于孩子增强体魄,但运动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在给孩子报体育类培训班之前,建议家长与教练充分沟通,详细了解体育项目存在的运动风险,并提醒孩子听从教练指挥,遵守训练规范,增强安全自护意识。如果孩子在训练中受伤,一定要及时就诊,遵医嘱治疗,等孩子完全恢复到健康状态,并得到医生确认后,再循序渐进地参加适合孩子身体状况的运动训练。而像王某父亲一样揠苗助长、急于求成的“狼爸”模式,不仅无法实现运动健身的目的,还可能给孩子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培训机构可通过限制班级规模、增派教师人手等方式加大安全保护力度,避免因监管不力发生事故。
    [10:49:14]
  • [嘉宾 张莹法官]:
    案例二 孙某诉某书法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人物背景为原告孙某,男,6岁,被告某书法班。基本案情为孙某在某书法班学习硬笔书法。一次课后,父亲在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到指定区域等待孙某下课。放学后,孙某第一个冲出教室到休息区,因没找父亲,遂朝门外跑去,疾驰中被门槛绊到,头部撞向对面墙角,导致牙齿受伤。事发后,某书法班工作人员陪同孙某就诊,经诊断孙某一颗牙齿完全脱出、一颗牙齿松动、下颌牙龈撕裂伤。孙某父亲认为书法班未能恰当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孙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10:49:53]
  • [嘉宾 张莹法官]:
    判决结果为:某书法班的服务对象主要为4-12岁的儿童,对学员负有教育管理责任,但其既未配备充足的人员保障学员安全,又未提醒学员及家长接送的注意事项,以致未满8周岁的孙某受伤,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监护人陪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课外班,应当高度关注孩子的安全,按照约定时间接送孩子上下学。本案中,孙某父亲未依约在指定区域等待孙某放学,孙某为寻找父亲,慌乱之间跑出书法班,从而被门槛所绊导致受伤,孙某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某书法班的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书法班赔偿孙某部分损失。
    [10:51:12]
  • [嘉宾 张莹法官]:
    案件提示:家长陪同孩子参加校外培训并不意味着自己可以放任不管。培训机构虽然可以提供优质的教学内容,但安全保障能力往往不足。学员安全需要培训机构、家长的合力保障。由于未成年学生活泼好动,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较低,机构亦未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监管课间及上下学情况,导致学员在此期间受伤的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建议家长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加强安全教育,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在孩子参加校外培训时提醒孩子注意自身安全,远离危险区域。对于年幼的孩子,家长接送时应当与培训机构老师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孩子始终有人监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对未成年学员负有教育、监管职责,建议机构工作人员加强对未成年学员的管理与照顾,完善上下学时与学生家长的交接工作事宜,使用的设备设施等尽量符合所接收学员在该年龄段的生长发育特点,让每一位学员都能在更加安全的环境中获取技能、快乐成长。
    [10:51:38]
  • [主持人]: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看到,要让孩子在校外培训中安全地收获知识和快乐,需要培训机构和家长合力保障,多些细心,少些侥幸。无论哪方责任缺失,都容易让孩子身陷安全风险之中。下面,有请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曹晓颖讲解案例。
    [10:52:14]
  • [嘉宾 曹晓颖法官]:
    这个案例的人物背景为:原告吴某,女,7岁。被告一:付某,男,8岁;被告二:付某父亲;被告三:付某母亲;被告四:某体能馆。基本案情为吴某是某体能馆的学员。一次上课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学员们争着爬上场地中央的跳箱玩耍。抢先一步的同班学员付某抱住另一名已经爬上来的学员周某想要把他推下去,独占跳箱。不料付某推搡周某的手碰到了刚刚爬上跳箱的吴某的小腿,吴某站立不稳摔下跳箱,导致右手手臂骨折。吴某父母要求付某父母和某体能馆支付医疗费;但付某父母认为是老师没有看护好学员才导致吴某摔下跳箱受伤,体能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能馆则表示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协商未果,吴某作为原告将付某一家三口及体能馆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0:54:06]
  • [嘉宾 曹晓颖法官]:
    判决结果为:事发时付某已经年满8周岁,对在跳箱上存在多人的情况下,作出大幅度推搡动作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应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其推搡行为导致吴某摔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付某事发时系未成年人,故其监护人亦应承担责任。事发时体能馆老师并未对场地内学生玩耍活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付某一家承担50%的责任,某体能馆承担50%的责任。
    [10:54:59]
  • [嘉宾 曹晓颖法官]:
    案件提示:随着素质教育的推广,儿童体能训练项目日益受到家长的追捧。体能训练可以提高孩子的身体素质,但训练过程具有一定的强度,而且会用到专业训练设备,使用不当很可能引发运动风险和安全隐患。建议家长选择正规、专业的机构和适宜孩子身体条件的课程。此外,家长要特别叮嘱孩子按照正确方式使用训练器械,避免因把器械当玩具或者打闹引发安全事故。如果孩子的无心之举确实给同学造成了伤害,建议家长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慰问伤者并协助治疗,通过以身作则让孩子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学生在训练中使用器械的种类、操作方法、使用时间和地点等情况,培训机构应作出明确要求和细致指导。若发现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教练应及时提醒并制止,杜绝危险隐患,确保学生使用器械的安全。
    [10:55:15]
  • [嘉宾 曹晓颖法官]:
    案例四 赵某诉某舞蹈培训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人物背景为:原告赵某,女,7岁。被告某舞蹈培训班。基本案情:赵某是某儿童舞蹈培训班的新学员。第三次课时,舞蹈老师在学员们没有充分拉伸做好准备活动的情况下,要求学员们自主练习下腰动作。新学员赵某在并未掌握独立下腰动作且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身体后仰完成下腰动作,但因未能控制好身体,在复位时身体晃动,跌坐在地。后老师要求继续练习。赵某起身后不久感到双腿麻木并告知老师,老师让赵某趴在地上,并为其进行按摩,然后让赵某在一旁休息。半小时后,赵某的双腿已无法站立,老师见状通知家长。经医院诊断,赵某所受伤情为无骨折型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舞蹈班认为,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不同意赔偿。后赵某将舞蹈班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10:55:45]
  • [嘉宾 曹晓颖法官]:
    判决结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舞蹈班作为专业的舞蹈艺术培训机构,理应对舞蹈风险有更多的了解,亦有更大的风险防范责任。本案中,赵某在练习下腰动作及其摔倒时,均没有任课老师的保护,其身体出现明显不适时,老师也未引起高度重视,以致长时间内未及时救助、通知监护人,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经过司法鉴定,可证明赵某的伤情与舞蹈教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舞蹈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赵某受伤的全部赔偿责任。
    [10:56:41]
  • [嘉宾 曹晓颖法官]:
    近年来,儿童因练习舞蹈下腰等高难度动作不当或保护不力,导致脊髓损伤甚至瘫痪的悲剧屡见不鲜。本案中出现的“下腰瘫”对儿童的损害几乎是不可逆的,一旦发生后果非常严重,对儿童本人及其家庭,都将是灾难性的打击。舞蹈培训机构经常宣传学习舞蹈可以培养气质、塑造形体,对舞蹈练习中可能存在的受伤风险却讳莫如深。希望通过本案,让广大家长了解“下腰瘫”的存在,并引起高度重视。家长在选择舞蹈培训机构时,不仅要根据自己孩子的身体条件量力而行,也要考察舞蹈培训机构的资质与师资力量稳妥选择。舞蹈培训机构在招聘舞蹈老师时,应重点加强从业人员相关资质和教学经验的审查,并定期对舞蹈老师组织培训学习,特别是安全方面的培训。
    [10:57:06]
  • [主持人]:
    上述两个案例启示我们,体育、舞蹈类校外培训中的受伤风险隐患不可忽视,任何不到位的细枝末节,都有可能对孩子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家长和培训机构都需尽起职责,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下面,请海淀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助理弓凯希讲解案例。
    [10:57:32]
  • [嘉宾 弓凯希法官助理]:
    案例五 方某诉林某及其父母、某培训机构健康权纠纷案,人物背景为原告方某,男,13岁。
    被告一:林某,男,13岁;被告二:林某父亲;被告三:林某母亲;被告四:某培训机构。案情为:林某在某培训学校学习英语,一次课间休息,辅导老师在教室内给同学们辅导作业。同桌方某用水杯滋水逗林某玩,林某见状去追方某。二人在教室内持续追跑。方某快跑出教室时被林某一把抓住,方某感到肩膀非常疼痛便大声埋怨林某,林某被方某滋一脸水也非常生气,二人发生争执,后互相推搡、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林某挥拳打中方某眼镜,导致眼镜破碎、方某眼围被划伤。一路过老师看到后将二人分开,并将方某送至医院就诊。事发后,方某父亲联系林某父亲要求赔偿,林某父亲认为事情发生在培训机构,应当由培训机构赔偿。后方某将林某一家人、培训机构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10:58:01]
  • [嘉宾 弓凯希法官助理]:
    判决结果:林某在与方某相互推搡、扭打过程中,挥手将方某眼镜打掉并致方某面部受伤,故林某应对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方某和林某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方某与林某扭打前,已经在教室嬉戏打闹数分钟,期间曾有老师在教室指导学生作业,但未予制止;方某与林某的推搡、扭打行为从教室延续至楼道又持续了数分钟,但在另一老师下课途经此处制止之前,老师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从而未能防止冲突的发生,培训机构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方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本案因方某与林某嬉戏、打闹引发,方某未能正确处理冲突,以致矛盾升级并与林某相互扭打,故方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最终法院判定林某一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培训机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方某自担30%的损失。
    [10:59:06]
  • [嘉宾 弓凯希法官助理]:
    案例六 郎某猥亵儿童案,人物背景被害人:李某,男,13岁。被告人:郎某,男,32岁,某棋社教师。基本案情:李某在某棋社跟随“名师”郎某上一对一小课。一次课间休息时,郎某为李某戴上耳机,后打开手机里的淫秽视频,对李某说“这是性教育课,以后老师会教的”,坐在一旁的李某看到视频瞬间懵住,心生恐惧。郎某边看视频,边开始伸手在李某身上的隐私部位抓摸,下课时还特意嘱咐李某“这是男人间的事情,回家不用告诉妈妈”,并把视频发给了李某。次日,李某母亲无意中发现李某与郎某的聊天记录,经询问,李某说出实情。李某母亲当即报警,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10:59:54]
  • [嘉宾 弓凯希法官助理]:
    判决结果:郎某作为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为学员辅导授课期间,为满足性刺激,故意给男童播放、传播淫秽视频,抓摸男童身体隐私部位等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依法判决禁止郎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11:01:08]
  • [嘉宾 弓凯希法官助理]:
    提示:尽管国家一直在加大监管力度,但培训机构数量众多且师资良莠不齐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部分劣迹人员利用监管漏洞混进教培行业。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机构,并且要查看机构的相关资质以及了解辅导老师的相关信息。审判实践中,男童被猥亵的案件时有发生。有些家长却存在男童不会被性侵害的认识误区,对男童性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够。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无论男孩女孩都需要进行防范性侵的教育。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密切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及行为表现,才能全面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入职人员的审查,从严把握用人标准,确保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过关。
    [11:01:31]
  • [主持人]: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校外培训并不能教会孩子所有技能,“一送了之”不是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捷径。家长、培训机构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把关心、引导和监管做到位,孩子才能健康快乐成长。最后,请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贾柏岩作总结讲话。
    [11:02:52]
  • [嘉宾 贾柏岩副院长]:
    各位嘉宾、记者朋友、网友朋友:上午好!近年来,随着现代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家长在子女的素质培养方面提出了更高需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应时而生。我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在逐渐增加。海淀法院统计分析了近十年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结合海淀区家庭教育开展情况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特点,推出《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案件白皮书》,通报此类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并选取六例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从法治的角度帮助家庭和校外培训机构提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11:04:25]
  • [嘉宾 贾柏岩副院长]: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帮助家长明晰法律责任,防范安全风险,同时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力度,协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少年审判工作:一、依法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期间侵权类案件
    海淀作为全市的教育大区,辖区内学生众多,参加校外培训的需求量较大,相应地发生在校外培训机构内的涉未成年人侵权纠纷也不在少数。海淀法院作为辖区内的审判机关,应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案件审理中加大调解力度,并充分运用亲职教育、心理疏导、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特色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11:04:59]
  • [嘉宾 贾柏岩副院长]:
    二、充分利用法治宣教平台,助推家培共育机制
    要坚持能动司法,在总结家校共育经验的基础上,发挥资源优势,建立联动平台,通过举办安全教育讲座、讲授法治公开课、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一般预防性的普法宣传活动,将风险提示和法治教育输送到家庭和校外培训机构,督促双方共同担负起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外学习环境。
    三、发挥区位优势,探索有效预防机制
    辖区内高校林立,科研院所众多,少年审判部门要利用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结合在典型案例中发现的问题与探索的经验,加强与高校、青少年研究中心等机构合作,从法律的视角加大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调查研究,推动司法实践与学术科研紧密结合,形成可操作的法治研究成果与常态化机制。
    [11:05:37]
  • [嘉宾 贾柏岩副院长]:
    最后,希望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能够进一步促进和提升家庭和校外培训机构协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携起手来,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助力。
    [11:06:14]
  • [主持人]:
    刚才,贾柏岩副院长阐述了我院发布《白皮书》以及《家长手册》的重要意义,并就我院今后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做了重点阐释。海淀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建议与提示,从而更好地践行《家庭教育促进法》,帮助家长明晰法律责任,防范安全风险,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意识与能力,助推家培共育有效机制的形成。同时,希望大家能够共同携手,营造全社会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再次感谢大家对海淀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