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回答媒体提问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发布《网络服务提供者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指引》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发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通报未成年人网络纠纷典型案例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

主持人孙铭溪

发布会现场

北京互联网法院大楼
5月25日9:30,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和关注“首互未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09:31:30]
  • [主持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也一直在行动。自2021年5月挂牌全国法院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以来,我院积极履行司法职能,注重延伸保护,形成了具有特点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
    [09:31:45]
  • [主持人]:
    今天,我们总结了去年6月到今年5月我院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特点、反映出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及九个典型案例,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好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发布两个工作指引。
    [09:31:59]
  • [主持人]:
    下面,首先有请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法官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
    [09:32:12]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
    [09:32:24]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其中未成年人网民达1.8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6.8%,较全部网民普及率高出23.8个百分点。
    [09:32:52]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广大未成年人身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被称为新一代“数字原住民”,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成长空间、“第六感官”。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课题。
    [09:33:04]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网络保护”专章,聚焦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管理、网络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防治等主题,全面加强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责任,深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09:33:16]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北京互联网法院承担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职责,始终高度重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使命担当,勇于改革创新,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北京高院各项要求,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推出“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品牌,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司法保护工作。
    [09:33:30]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一、近一年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情况与主要特征
    自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143件,全部案件均由少年法庭集中审理。
    [09:33:41]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一)案件审理情况
    从收案趋势看,案件逐年增长。2019年受理涉未案件12件,2020年受理涉未案件38件,2021年受理涉未案件50件,2022年受理涉未案件123件,2023年1月至5月受理案件49件。
    [09:33:54]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从纠纷类型看,案由集中度高。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受理的143件涉未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55件,占比38.4%,其中主要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类案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8件,占比26.6%,主要为名誉权侵权、肖像权侵权案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50件,占比35.0%。
    [09:34:05]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从诉讼地位看,未成年人多为案件原告。143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81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51件,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的有5件,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维权意识较高。此外,在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并非案件当事人,而是作为案外人涉及其中。
    [09:34:15]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从结案方式看,案件以调解、撤诉为主。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审结案件中,调解及和解后撤诉的比例达91.4%,涉未案件息诉解纷成效明显;以判决方式结案6件。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5件案件未成年当事人为原告,1件案件未成年人为案外人。
    [09:34:27]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案件主要特征
    1.案件类型多样,反映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活跃
    从涉未案件的案由分布来看,案件主要因充值打赏、网络购物、网络言论等引发争议,反映出未成年人用网行为活跃。其中,充值打赏类案件42件,占比29.4%,游戏充值案件27件,直播打赏案件14件,其他充值类案件1件。
    [09:34:38]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此类案件中,原告多主张未成年人充值行为不发生效力并要求返还充值打赏款等。网络购物类案件为50件,占比35.0%,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为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违约、欺诈等责任;同时,也有部分案件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因出售商品存在瑕疵等成为案件被告。
    [09:35:16]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涉网人格权侵权案件为28件,占比19.6%,含名誉权侵权案件18件,肖像权侵权案件8件,隐私权侵权案件2件,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社交媒体中,由未成年人的侵权言论或者他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言论引发。此外,还有部分案件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继承权等其他权利的侵权纠纷。
    [09:35:37]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为未成年人活跃的网络行为提供了基础条件。涉案未成年人均能够轻易接触上网设备,上网主要使用移动智能设备,如手机、IPAD等,案件中,许多未成年人拥有属于其个人的手机。也有案件反映未成年人通过智能手表手机卡注册账号,购买产品。
    [09:35:48]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2.充值打赏类案件平均标的额最高,反映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仍集中于休闲娱乐
    经统计,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标的额从1元至186万元不等,最低涉案标的额的纠纷为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主张1元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涉案标的额的纠纷为侵害生命健康权纠纷。
    [09:35:58]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总体来看,充值打赏类案件的标的额最高,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25622.6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62877.7元,充值打赏类案件中涉案标的额10万以上的案件占比接近该类案件的10%,网络购物类案件的平均标的额相对较低,为207.7元。人格权纠纷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
    [09:36:21]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3.涉未人格权侵权现象持续滋长,未成年人易成受害者
    近一年,我院受理的人格权侵权案件增加了10件,同比增长111%。其中,12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为原告,2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为被告,5件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
    [09:36:33]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被侵权人时,对其人格权的侵害主要以名誉权侵权为主,同时可能涉及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另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时,案件纠纷有的由线下校园矛盾引发,进而在网络上辱骂诋毁同龄人,情节严重者存在逐渐演化为网络欺凌的不良趋势;有的由网络社交矛盾引发,加之“饭圈文化”“网络玩梗”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了侵权行为的产生。同时,也有案件反映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从侵权行为的实施平台来看,社交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群、QQ群等,是侵害人格权纠纷发生的主要空间。
    [09:36:48]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4.涉网纠纷低龄化趋势凸显,维权能力有差异
    数据显示,涉诉未成年人呈现出显著的低龄化特点。近一年,涉未案件中当事人为10岁以下的为39件,占比达27.3%,年龄最小的当事人仅6岁,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在司法纠纷中凸显。
    [09:37:03]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同时,案件还反映出涉诉未成年人维权能力存在差异:一是城市地区未成年人涉诉率相对较高,农村地区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诈骗问题更为突出。受经济发展水平、智能设备普及率、诉讼能力等影响,城镇地区未成年人的涉诉率明显高于农村地区,为127件,占比达88.8%;但案件同时反映,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更易成为网络诈骗的潜在目标,在涉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的16件案件中,即有2起由未成年人被网络诈骗引发。
    [09:37:17]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是隔代抚养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明显增加,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受理案件中,11件涉及未成年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期间发生充值打赏行为,占充值打赏类案件的26.2%,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此类群体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在诉讼主体确定、案由选择、举证能力方面弱势明显。
    [09:37:28]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5.网络服务提供者涉诉频繁,调解意愿较强
    涉未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的案件为96件,占比为67.1%,纠纷主要集中于娱乐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社交等领域。
    [09:37:41]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未案件中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服务类型广泛。涉案网络平台包括短视频平台、网络游戏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社交平台,案件数分别为33件、36件、55件、4件,其中涉案最多的为某电商平台,一名未成年人在平台中开设网店引发了47件网络购物纠纷。除了大型网络游戏等平台外,休闲益智类小游戏平台也成为了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重要类别,最高充值额达40多万,涉案数达9件,“小游戏”引发“大纠纷”“多纠纷”。同时,新型社交平台也影响着未成年人,如我院已受理连麦交友等新型软件引发的充值打赏纠纷。
    [09:38:03]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具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相应工作机制。案件审理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普遍抗辩其设置了有效的未成年人模式或明确的涉未投诉处理渠道,其中24.0%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了相关证据。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调解意愿强。在涉未案件中,平台当事人均积极与未成年当事人一方调解协商,其涉诉纠纷的调解率达74.0%,减轻了未成年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成本与举证负担。
    [09:38:25]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6.诉讼相关主体日益复杂,未成年人维权难度增加
    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网络服务类型不断丰富,网络服务相关的主体日益多样,诉讼的相关主体及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未成年人的维权难度有所增加。
    [09:38:37]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除了未成年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案件相关的主体还包括提供网络直播内容服务的主播、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支持的第三方、为相关应用提供上架和下载服务的应用市场运营者等,这使得未成年人在要求返还充值打赏款项时,可能需要向不同的主体提出请求,退款流程变得复杂。此外,在个别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充值款项被其兑换礼物赠送给了其他普通网络用户,进一步增加了未成年人要求返还充值款项的难度。
    [09:39:05]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案件反映出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相关问题
    (一)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网络素养有待提升
    互联网的开放、互动、平等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个性、自由的表达和行为空间,但是案件反映,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需引导规范:
    [09:39:16]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一是未成年人的网络娱乐消费亟需加强引导。在网络游戏、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案件中,未成年人使用游戏或直播服务时间从半年到两年不等,甚至存在个别未成年人在父母阻止其充值打赏并成功获得平台退款后,再次瞒着父母进行充值打赏的情形。
    [09:39:37]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案件还反映,未成年人之间的不良用网行为容易相互影响。例如,部分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是在其他未成年人的引导下,学会下载游戏、注册账号以及规避平台限制措施。
    [09:39:49]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此外,未成年人的冲动性消费还体现在其他新兴领域。除了常见的购买游戏装备、直播打赏、网络购物外,未成年人还热衷盲盒抽取、礼物抽奖、射幸小游戏领域,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抽取盲盒消费上万元;有的未成年人1天消费2万多元抽获价值1万多元的礼物打赏主播;有的未成年人沉迷射幸类小游戏1个月充值60余万元。
    [09:40:03]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是涉诉未成年人逃避家庭监管及防沉迷措施现象较为突出。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盗取监护人身份证件进行注册,记录或修改监护人支付密码,删除支付短信,导致家长短期内难以发现其充值行为。未成年人之间甚至互相帮助逃避家庭监管,有的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向其他未成年人提供其父母的身份信息等帮助他人规避未成年人模式。
    [09:40:15]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三是未成年人易受不良信息影响。有的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浏览含有色情、血腥、暴力的不良内容,有的未成年人受到网络骂战、“网络水军”的影响,学习模仿不良网络行为,将校园矛盾、意见分歧等转化为网络欺凌,网络成为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受网络虚假信息等影响,有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售卖购物卡信息、骗取他人财物。
    [09:40:26]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四是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销售商品易引发纠纷。近一年,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销售产品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开网店售卖“饭圈”周边产品引发群体性纠纷,还有的未成年人在二手平台互换商品引发争议。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个人财产有限,在网络交易中易出现不规范行为,发生诉讼后亦处于诉讼能力的弱势方。
    [09:40:38]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
    [09:41:42]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一是监护人自身缺乏必要的网络素养和法律素养。部分案件反映,监护人自身用网能力不足,或自身亦存在一定的网络娱乐过度的情况,缺乏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的正面引导能力。例如,大部分案件中,监护人不知晓或不使用青少年模式,部分案件的监护人在诉讼阶段仍然不了解未成年人使用的软件功能,或者不清楚未成年人通过何种方式完成了充值,无法进行有效举证。此外,案件反映中,发生感情、家事等纠纷的部分成年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把未成年人也作为攻击对象,造成未成年人名誉、肖像或隐私等权利损害。
    [09:41:59]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是监护人未能合理管理智能设备、账号密码等,财产安全意识不足。案件反映出,有的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使得孩子可以轻易获取手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密码等重要设备和信息,进而绕过平台限制措施。例如在甲某与某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孩子熟知母亲的支付密码和登录密码等、轻易获得母亲的身份证件为账号进行实名注册,还让母亲帮助其刷脸进行人脸识别验证。
    [09:42:09]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三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关注和管理不够,缺乏有效的教育引导。大部分案件中,监护人均存在工作忙碌、陪伴不足的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关注不足。如在某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件中,孩子长期和姨父姨母生活,父母和实际抚养人均不了解孩子用网情况,缺乏引导。
    [09:42:22]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仍需完善
    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和保护机制仍待加强。案件反映出,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名认证功能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效识别。如甲某与某游戏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用户仅输入身份证号就可以完成成年人身份认证,缺乏身份证图片、人脸识别等其他身份认证手段,案件中未成年人只需要获取成年人的身份证号就可以轻松绕过防沉迷措施。
    [09:42:35]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可以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甲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游戏公司已经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但在未成年人甲某上传身份证后未采取任何限制消费措施,甲某得以一个月充值60余万元;如甲某与某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购物纠纷中,被告认可收集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但在乙某填写年龄信息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被告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未成年人消费提示、限制等措施;如未成年人乙某开设网店案件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审核、提示即可轻易开设网络店铺,违约后引发群体性纠纷。
    [09:42:52]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是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作用发挥仍然有限。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虽然有的网络产品有未成年人或青少年模式,但内容吸引力不强,未成年人使用率不高;有的网络产品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用户的有效消费提示或限制。如在甲某诉某社交平台充值打赏纠纷中,某社交软件提供了未成年人模式,但实际上开启后无法使用,没有发挥未成年人模式的应有作用。
    [09:43:07]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三是部分平台对平台内用户的监督管理不足。例如,部分直播平台对于平台主播管理不足,存在主播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的情形,例如主播通过微信让未成年人给其打赏礼物、转账购买游戏道具等;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内出售特殊商品的网络店铺监督管理不足,对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代充值服务的提示不规范、不充分。
    [09:43:24]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四是涉未成年人纠纷的投诉处理机制仍需完善。涉诉未成年人监护人反映,纠纷发生后,部分涉诉网络平台并未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投诉处理渠道,对于投诉处理存在不及时、不充分等情形,未能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09:43:33]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四)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仍待加强
    一是部分网络用户有意或无意作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有的当事人恶意剪辑含有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并配上文字后在网络发布,不对未成年人肖像进行打码等技术处理,随意公开未成年人肖像;有的当事人在业主群中随意发布含有未成年人肖像的监控录像;有的当事人因足球比赛引发争议,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并配以“人品不好”等贬损性语言。
    [09:44:22]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是基于商业营销、吸引眼球等目的,部分自媒体、营销号存在过度消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在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案件中,不少“营销号”通过发布含有明星子女肖像照片、视频的文章蹭热度,对明星子女行为习惯进行分析并推荐相关儿童类培训、讲座、书籍。又如,在一起因就诊引发的侵权案件中,医院未经未成年人同意即对其就诊过程进行录像,并发布至抖音平台,披露了原告的肖像及就诊信息,同时还配以具有贬损倾向的文字。
    [09:44:36]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三是网络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诈骗方式层出不穷。案件中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在QQ群发布虚假恐吓信息,诱导未成年人为其支付购物平台充值订单,进而非法获取未成年人或其家长财产。
    [09:44:47]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个人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快速发展、自我意识塑造和道德养成的关键时期,自我认知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尚不足,思想还不够成熟,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易受到网络上各类信息的影响,加之法律意识薄弱,认为在网络上容易逃避监管和法律责任,进而在网络上实施违法行为。
    [09:44:56]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从家庭方面来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意识不足、能力不足、忙于工作等原因,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陪伴和沟通交流,对未成年人思想状况的变化不能及时体察掌握,对未成年人用网缺乏正向引导,引发网络沉迷、网络侵权等问题。
    [09:45:06]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从其他主体及社会角度看,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机制仍不到位。虽然近年来相关部门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多次专项行动,但纠纷中反映,一些新型社交平台、信息内容平台等,已经成为引发侵权的新温床。
    [09:45:19]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是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仍需加强。未成年人的主要社交生活来自校园生活中与同龄人的交往,同龄人之间的用网行为容易相互影响。但是部分学校仍缺乏系统性的网络安全、网络素养教育。
    [09:45:32]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三是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做好网络信息内容分类方面仍有待提升,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等问题。四是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仍需加强。
    [09:45:42]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四、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的裁判思路
    (一)强化内容治理,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必须符合其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出版、发布、传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但是,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仍存争议,尤其是网络用户的广泛性、前台的虚拟性,对于确定网络内容的违法性提出挑战。
    [09:45:56]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软色情漫画充值案”,认定容易吸引未成年人的漫画作品,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作显著合理提示的,因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该案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法律后果有着重要指引作用。
    [09:46:14]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规范网络消费行为,明确网络消费中的过错和责任承担
    在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充值打赏案件占比较高。相关游戏、直播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监管和审核义务,充分落实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未成年人消费限制等责任,不应将企业盈利凌驾于未成年人权益之上。同时,未成年人监护人亦应履行监护职责。
    [09:47:05]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在“射幸游戏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案”中,我院认定在未成年人已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况下,网络平台以技术限制为理由放任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存在重大过错,应退还大部分充值款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09:47:56]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在“未成年人开网店纠纷案”中,某电商平台对未成年人开设网店未经充分审核、提示,未成年人从事了与其经济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最终发生违约情形,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我院妥善处理调解纠纷后,就督促平台完善平台内未成年人开设店铺的审核提示机制、店铺运营状态监管等管理漏洞向平台发送了司法建议。该科技公司回函表示将加强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平台经营者的审核和监管,完善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改进发货提示、确认等功能。
    [09:48:08]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三)强化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明确宣传推广、个人纠纷中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需担责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致使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后果更加严重。网络传播环境中,更应重视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保护。我院审理“医院医疗宣传短视频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权案”,明确对医疗知识的传播宣传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注意不应对未成年人贴上“坏习惯”“毛病”等标签,以免造成对未成年人社会评价降低,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最终认定医院和配合拍摄的医生构成共同侵权。
    [09:48:17]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审理“成年人感情纠纷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案”,认定恶意攻击对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明确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重要意义,避免成年人世界的纠纷波及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09:48:29]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四)支持平台有效治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涉未成年人色情低俗的内容、涉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的内容,不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网络内容生态,甚至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09:48:40]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我院审理“短视频平台封禁恋童账号案”,认定网络平台对通过技术、人工手段识别出发布涉未成年人低俗内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账号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合法合约,坚定支持网络平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此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主张充值退款的情况,我院通过审理“冒充未成年人退款账号被冻结案”,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避免未成年人持续充值采取的合理措施,对网络空间中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
    [09:48:54]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五、北京互联网法院强化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相关举措
    北京互联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于2021年5月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集中审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09:49:04]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一)强化制度机制保障,打造“首互未来”未保品牌
    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出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法治副校长工作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统筹抓好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夯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现有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团队5个,配备了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以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09:49:14]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搭建“首互未来”工作站,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首善标准、突出首都特色,运用互联网思维、多方互助支持,“以法治之光守护成长之路”。工作站内设宣传教育平台、理论研究平台、协同发展平台,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护提供全面法律支持、前沿研究成果、专业家庭教育指导等,成为法院系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阵地,“首互未来”工作机制入选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创新案例。
    [09:49:30]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四大机制”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建立涉未案件审判“四大机制”,即“案件提示、优先送达、全程调解、延伸保护”机制。在立案端,全部涉未成年人案件均进行标记提示。进入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案件送达最短时间1天,被告有效应诉平均用时27天。强化未成年人案件全过程调解,建立“诉前专人调解+诉中委托专业机构调解+诉后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引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员加入我院调解组织,专门负责调解涉未案件,调解总标的超100万元。
    [09:49:40]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近一年,我院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案件总标的超过300万元。许多未成年人及家长表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多名法官收到未成年人手写感谢信及锦旗。我院注重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规则,“女童绑树视频”人格权案、“软色情漫画”服务合同案分获北京法院2022年优秀未成年人案件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等。
    [09:50:00]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三)注重延伸保护,积极提升未成年人及家长网络素养
    发挥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首互未来”的作用,平台已经集合有关“健康上网、网络法治、家庭教育”三个主题的40多节专业视频课程,广泛用于家庭教育指导和法治宣传。自挂牌以来,少年法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7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6份。建立覆盖全院各部门的法治副校长人才库,制作统一课件,依托法治副校长、普法驿站、巡回讲堂等工作机制,法官团队走进校园、社区开展网络素养教育,覆盖千余名青少年及家庭成员。
    [09:50:11]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四)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平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设
    近一年,围绕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网络文化内容、信息网络买卖等问题,我院向知名网络平台发出三份司法建议,积极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平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针对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代充值服务的情况,向该电子商务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并收到回函,平台回函表示会加强充值服务类未成年人提示机制等。针对网络漫画平台提供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漫画而未作充分提示的情况,向该网络漫画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平台回函承诺加强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下架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向某网络购物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推进平台完善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的审核和提示机制,虚拟发货的提示、确认机制,平台积极予以整改。
    [09:50:21]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五)强化教育宣传,凝聚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共识
    充分发挥北京市首批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的作用,开展公开日活动,邀请200余人次中小学生走进法院,感受互联网司法前沿,接受网络素养及法治教育。自主创作“首互未来”微课堂、微剧场、微漫画,观看总量超过220万次。与团中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等开展网上公开日、普法直播等活动,累计受众超百万人次。
    [09:50:38]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五)强化教育宣传,凝聚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共识
    充分发挥北京市首批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的作用,开展公开日活动,邀请200余人次中小学生走进法院,感受互联网司法前沿,接受网络素养及法治教育。自主创作“首互未来”微课堂、微剧场、微漫画,观看总量超过220万次。与团中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等开展网上公开日、普法直播等活动,累计受众超百万人次。
    [09:50:53]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六、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工作建议
    (一)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当好孩子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作为互联网原住民,新生代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形成离不开家长的引导和家庭氛围的熏陶。针对广大家长,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提高自身用网能力,克服自身的不当用网习惯,主动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青少年使用模式等;
    [09:51:02]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是提升亲子陪伴质量,合理安排青少年业余活动及孩子的用网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三是妥善保管各类网络平台、支付手段的账号密码;四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避免线下矛盾的线上化,妥善化解生活中的摩擦、矛盾。
    [09:51:17]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二)相关市场主体严格落实法律要求,持续优化适应未成年的网络服务和产品
    产品开发制造方面,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积极研究、生产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用户管理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通过合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强化对未成年人用户的识别、引导和管理,做好预防未成年网络沉迷工作。电商平台应当加强身份识别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核实,规范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代充值服务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
    [09:51:31]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内容治理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持续提升违法违规内容模型识别能力,提高人工审核专业性和有效性,特别加强针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审核体系的建设,优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阻断机制;丰富内容建设,搭建适合未成年人的、多样化的内容体系,鼓励和引导未成年人用户消费有信息价值、探索价值的内容。纠纷处理机制方面,完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投诉、申诉等处理机制,推进涉未成年人纠纷的高效解决。
    [09:51:44]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三)学校强化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和网络素养教育
    学校应充分适应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积极开展符合时代特点和未成年人认知特点的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通过科学素养教育、数字技能教育等,引导未成年人不断提升用网学习的能力。对发现有网络沉迷、过度消费、利用网络攻击他人等行为,要及时协同家长进行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09:51:54]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四)相关部门强化履职,严格执法,凝聚未成年网络保护合力
    相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并针对素养教育建立具体测评指标,支持学校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教师,为学生提供专业的网络素养教育。对提供未成年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制定行政标准或指导制定行业标准,明确相关技术和产品的标准和要求。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完善专门的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推动完善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优化家庭教育指导资源,压实相关主体责任。
    [09:52:07]
  • [嘉宾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五)全社会弘扬良好风尚,营造良好网络空间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强大的好奇心指引着他们探索互联网,于他们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培土护苗、聚木成林。全社会都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09:52:20]
  • [主持人]:
    谢谢赵院长。通过赵院长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我们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了进一步呈现我们的裁判理念和审理思路,下面,有请我院少年法庭法官崔璐通报未成年人网络纠纷典型案例。
    [09:55:07]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案例一

    甲某、乙某1、乙某2诉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成年人因感情纠纷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应承担法律责任
    [10:00:02]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基本案情
    甲某与被告丙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丙某为了发泄情绪,在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一系列微博,攻击甲某及甲某的未成年人女儿乙某1、乙某2,其中一则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除此之外,丙某还发了数十条短信对甲某及乙某1、乙某2进行辱骂。丙某发送的攻击和辱骂内容包括了针对乙某1外貌的侮辱性评价和“乙某2系非婚生子女”“乙某2没有资格就读某某学校”“乙某2向某教授行贿”等。甲某认为被告丙某在微博上对乙某1、乙某2进行恶意侮辱诽谤,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给女儿的生活学习带来了巨大困扰,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严重侵害了乙某1、乙某2以及甲某本人的名誉权,因此要求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10:00:24]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丙某的涉案博文直接提及乙某1、乙某2的姓名,具有特定指向性。丙某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既构成了对于乙某1肖像权的侵害,也贬损了乙某1的人格尊严,构成对乙某1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文中还存在围绕乙某2就学情况的负面言论,根据在案证据该言论并无事实基础,系脱离事实基础进行的造谣诽谤。由于该言论足以导致原告乙某2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也构成了对于原告乙某2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丙某应向乙某1和乙某2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00:37]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典型意义
    在涉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纠纷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处于发育阶段,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影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人,他们对信息的辨识、筛选能力较低,容易受到误导,依据片面信息对他人产生负面评价。较之成年人,容貌特征极易在未成年人社交环境中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等,不容忽视。
    [10:00:49]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本案即是在人格权纠纷中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典型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我们倡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努力为孩子们营造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
    [10:01:03]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案例二

    甲某诉乙某、某医院及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医疗机构及人员未经同意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未成年人就医视频构成侵权
    [10:01:13]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由亲属陪护到某医院儿科门诊就诊,由主任医师乙某看诊。某医院未经甲某及监护人同意,将甲某看诊过程拍摄并剪辑制作成视频公开发布在以乙某作为实名注册主体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
    [10:02:1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原告的监护人认为,涉案短视频标注的主题为“孩子什么时候能好,这问题我得反问家长”,视频内容透露了原告的病情,主要内容经剪辑展现了原告就诊时的“毛病”及“坏习惯”,点赞量及评论量很高,同时结合视频的负面评论,认为某医院、乙某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要求乙某及某医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并要求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因未尽平台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10:02:28]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某医院拍摄并剪辑制作,视频内容系乙某在诊室内对原告的看诊过程,乙某配合完成相关拍摄,而涉案视频发布在乙某实名注册并以乙某名字作为昵称、肖像作为头像的短视频账号中,客观上公众观看涉案账号发布的视频亦能为乙某带来一定的流量、关注等利益,同时结合该视频账号以往的运营情况,认定某医院与乙某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乙某和某医院未经原告许可,拍摄并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公开了原告的肖像,构成对甲某肖像权的侵害。
    [10:02:42]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同时,涉案视频内容经剪辑具有一定倾向性,表明原告存在包括行为习惯等方面的病症,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一般而言,多数患者不愿意将自己的就诊过程和病症情况对外公开,就医内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个人隐私,而乙某和某医院将原告就诊信息以视频形式在网络公开,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乙某及某医院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等责任。某科技公司在运营短视频平台过程中已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10:03:04]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03:20]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典型意义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发展,部分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通过制作看诊短视频或者发布医疗常识类视频等,既能传播医疗知识,也有利于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知名度。但知识传播过程要特别注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0:03:29]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医院和医生在创新诊疗模式的同时,更应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严格履行为病患保密的职业要求,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因行为不当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对促进各类主体在网络传播活动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指引作用。
    [10:03:44]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甲某1、甲某2、乙某诉丙某、丁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邻里纠纷不应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
    [10:03:53]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基本案情
    乙某带着未成年子女甲某1在小区内活动时,与隔壁小区居民因物业管理发生口角,争执过程被被告丁某拍摄记录。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未成年人甲某1未佩戴口罩,面部清晰。丁某未经原告许可,向他人发布上述视频。被告丙某因个人存在类似物业纠纷,在微信群中看到了剪辑、加工后的上述视频后(包含对甲某1父亲甲某2的负面文字评价),未核实即将视频转载到多个网络平台。甲某1、甲某2、乙某认为丁某和丙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构成对甲某2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要求丁某和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等。
    [10:05:54]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丁某拍摄并向他人传播,视频内容系乙某与邻居在小区中的争执。但视频并未完整地反应客观事实,主要是针对乙某的贬损。同时,该视频中,乙某儿子甲某1的面部没有遮挡,完整地暴露在争议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因此,丁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的侵害。该视频内容还导致了乙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乙某名誉权的侵害。
    [10:06:12]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丙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另外添加对甲某2负面评价的加工后视频,除侵害甲某1的肖像权,乙某的肖像权、名誉权外,还侵害了甲某2的名誉权。法院判决丁某向乙某和甲某1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06:29]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典型意义
    近年来,邻里纠纷从线下发展到网络,引发网络侵权甚至网络暴力的案件日益增多,不少案件中还涉及到对未成年人肖像、个人信息等的不当公开,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本案明确,处理纠纷应采取合理方式,特别是不得未经同意在互联网上传播未成年人肖像。
    [10:06:40]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未成年人尚处身心发育过程中,一方面,成年人在生活中处理争议时要尽可能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更要特别注意网络传播环境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扩大性、持续性伤害。我们提倡邻里之间文明友好相处,提倡社会公众提升网络空间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10:06:54]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甲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有权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采取账号封禁、终止服务等管理措施
    [10:07:07]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注册使用被告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使用期间,账号被被告以“涉嫌违反社区公约,涉及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为由永久封禁。甲某认为,自己只是喜欢观看舞蹈视频,并未过度浏览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内容,使用涉案账号浏览并点赞相关视频属于正常行为,而且视频全部来自于系统推荐,被告作为平台经营者,封禁涉案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登录权限不合理。甲某认为,被告无故封禁涉案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的行为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对原告账户的措施。
    [10:07:2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服务协议、自律公约及平台的安全中心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内容,包括涉及未成年人色情低俗的内容、涉及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的内容、禁止传播不良价值观的行为,传播软色情、低俗或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展示庸俗、媚俗、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等”;“过度关注和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包括“活跃在未成年人视频的评论区,频繁发布低俗色情言论,表达对孩子的喜欢但是言语挑逗”等行为。
    [10:07:34]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本案中,原告注册会员时,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协议,平台其他功能的相关协议作为该协议的补充内容,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庭审查明,原告甲某曾在多个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含有言语挑逗、低级趣味等内容的评论以及部分含有色情意味的表情。被告经过技术识别发现原告涉案账号为涉及“护童专项”的风险用户,经过“护童专项”队列人工审核后,判定原告涉案账号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社区自律公约,并无不当。
    [10:07:46]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此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针对违反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平台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限制账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等措施。本案中,涉案账号曾经三次因“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社区规定被平台处罚,被告多次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原告在涉案账号解封后仍然继续在涉未成年人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包含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的评论,违约情形较为严重,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
    [10:07:55]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同时,被告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原告更换账号后继续实施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净化网络空间环境。综上,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封禁措施合法合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8:10]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08:2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案判决体现出人民法院对网络平台依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要求、加强平台管理的支持。社会各方应共同治理网络空间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营造更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
    [10:08:3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网络空间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多,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中需要牢固树立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0:08:39]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甲某诉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冒充未成年人申请充值退款的账户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10:19:16]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在被告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内连续消费了17笔共支出16490元用于购买虚拟币,并使用虚拟币购买了虚拟礼物和道具。随后,甲某为这笔大额支出心生懊悔,通过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申请退款。被告要求提交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作为举证材料,但因甲某自身系成年人,故向平台提交了其未成年妹妹及母亲(作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0:19:3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被告收到材料后,根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规则对原告账号的支付功能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冻结。但根据平台的活动规则,甲某充值当日使用虚拟币购买的礼物道具七天内有效,因甲某的账号被冻结,道具无法使用最终过期。甲某发现无法使用道具时,告知被告自己是成年人,此前因操作有误点击了未成年人退款,要求被告解除冻结措施,被告要求甲某进一步提供材料,但未得到甲某有效回应。此后,甲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冻结行为赔偿损失。
    [10:19:42]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充值虚拟币购买礼物道具,再以未成年人身份申请误充值退款的过程中,平台将有关提示放置于规则开头,并要求用户勾选“本人已知晓相关内容”,理应认为被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用户对前述规则内容已知悉。系统冻结原告账号的支付功能再于七天后解封、礼物道具购买后七天内有效等,均有相关平台规则可查。
    [10:19:5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此外,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是针对未成年人误充值所开设的特别路径,冻结支付功能的目的是防止未成年人在平台审核期内再次误充值、打赏,因此该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应知平台规则的情况下,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网络虚拟道具并申请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原告理应受到平台规则约束,并承担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20:04]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20:13]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典型意义
    生活中,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或成年亲属账号实施大额充值消费等明显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行为并不少见。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冻结申请期间账户支付功能的举措,为这类特殊情形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对避免用户损失扩大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10:20:23]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本案对于试图钻规则空子、违反诚信原则而冒充未成年人申请退费的行为予以否定,维护了平台经营秩序,支持了平台依法采取合理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彰显了社会活动中的诚信价值。
    [10:20:32]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甲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已进行实名认证,网络平台放任其进行充值打赏的,应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10:20:40]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17岁,在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疫情期间,甲某通过支付宝账号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游戏软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合计61万余元。原告认为,其充值的账号已经通过绑定身份证的方式进行实名认证,被告未及时采取限制措施,使得原告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大额充值,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相符,也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充值款61万余元及利息3万余元。
    [10:20:49]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期间,甲某本人线上出庭说明情况,证明充值确由其本人实施。通过深入了解该游戏平台的运行机制,法院发现,涉案游戏具有射幸属性,对未成年人吸引力大。同时,在涉案充值行为发生时,原告已经应系统要求上传真实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可见,被告已有能力知晓合同相对方为未成年人,其以未上线限制充值的技术措施作为抗辩缺乏依据。
    [10:20:58]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同时,原告的账号充值频繁、短时间充值数额大,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本应有更高的关注,但被告在账号实名注册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该账号进行审核和消费限制,也未向其监护人主张追认,继续为未成年人提供大额充值服务,被告对涉案充值行为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疏于管理,对个人财产缺乏安全意识,亦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充值款60.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0:21:08]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调解结案。
    [10:21:19]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大额充值的案件。未成年人本就是网络游戏的“易感人群”,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具有一定射幸性的“休闲小游戏”并进行大额充值的纠纷日益增多。
    [10:21:32]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网络游戏平台应知或明知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仍以技术限制为理由,未实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法院认定网络游戏平台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返还充值款。本案树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鲜明导向,督促网络游戏平台切实落实未成年人消费限制措施;同时,也明确家长在监督引导未成年人用网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责任,有利于促进家长切实落实家庭教育的法定义务。
    [10:21:42]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甲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一方应积极举证
    [10:21:50]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甲某主张,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其使用父亲甲某1的账号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充值1万余元用于打赏主播。甲某1认为甲某系未成年人,其打赏行为与年龄、智力不适应,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打赏款项。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调取了账号在打赏行为发生时发送的弹幕、账号关注的内容、点赞对象等,主张从账号使用情况看,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不符,无法证明账号实际使用人为甲某。经法庭多次向甲某父亲释明,补充未成年人充值的相关证据,协调未成年人出庭,甲某1均未补充证据,甲某亦未到庭进行说明。
    [10:22:0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涉案账号系甲某使用,但是涉案账号实名认证主体为甲某1,从关注的账号内容、打赏的主播类型等来看,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不相符。在法院多次释明的情形下,原告亦未积极举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账号实际使用人为甲某,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22:10]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22:18]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典型意义
    在涉及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案件中,许多未成年人多使用的是成年人账号进行注册,并通过成年人的账户进行支付,案件中需要确认充值打赏行为确系未成年人实施。本案明确,未成年人实施充值打赏行为的一方,应就该行为系未成年人作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0:22:28]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亡羊补牢不如防患未然”,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追回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款需要相应证据支持,家长应从根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看护,引导未成年人科学用网、预防沉迷,家长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护自己的支付密码,充分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10:22:38]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甲某等诉乙某、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电商平台加强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管理
    [10:22:46]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基本案情
    被告乙某系未成年人,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了店铺,向数十人出售定制版明星图册,并在平台上进行虚拟发货。数月后,被告实际发货,原告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与描述、打样不符。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宣传不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电商平台作为平台运营商,应对销售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监管,但其未尽职责。数十名买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乙某退还购货款,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23:00]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审理情况
    审理中发现,本案被告未满18周岁,其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售卖了大量类似商品引发纠纷,与其身份、年龄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原告与被告的监护人达成和解。案件审结后,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运营该电商平台的被告某科技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特别指出了其在对未成年人开设网店的审核和提示方面存在的问题。该公司回函表示将加强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平台经营者的审核和提示,加强日常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发货提示、确认功能。
    [10:23:08]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典型意义
    作为“互联网原住民”,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参与互联网交易的行为日益普遍。未成年人在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应该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未成年人涉网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职能延伸作用的发挥。一方面,积极促进和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其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化解纠纷,强化平台主体责任,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10:23:17]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甲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官联合调解员为留守儿童开展线上家庭教育指导
    [10:23:27]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年仅10岁,居住在西南偏远地区,学习成绩优异。因父母忙于生计,工作不稳定,其自幼与姨父姨母生活在一起。由于家人网络安全意识不足,缺乏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的监督管理,仅在2022年国庆假期期间,甲某私自使用家人的微信、支付宝在某视频网络平台进行信用卡充值打赏消费,金额高达7万余元。甲某的监护人认为该大额充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充值的款项。
    [10:23:37]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审理中,法院发现甲某长期在姨父姨母家中生活,父母及成年共同居住人缺乏对甲某用网行为的监督管理,且对个人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导致甲某可以轻易发起网络支付。法院遂向甲某的父母及姨父姨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树立教育引导子女健康上网的意识,引导其形成健康的用网习惯,加强陪伴,预防其沉迷网络;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提升个人网络安全意识及用网能力,管理好家庭及个人上网设备,保管好银行卡,对网络支付设置必要的支付密码并妥善保管。
    [10:23:46]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网络沉迷及网络大额消费问题引发关注。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中,许多未成年人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存在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个人电子设备、身份信息、银行卡及支付软件密码保管不当,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10:24:0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崔璐]:
    本案中,法院及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在“首互未来”线上家庭教育平台接受专业课程学习,有利于家长提升自身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此外,法院还建立起家庭教育指导跟踪反馈机制,通过与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义务人建立微信群,定期跟踪未成年人用网和学习生活动态,并通过进行谈话、发放问卷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学习情况,督促他们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10:24:10]
  • [主持人]:
    感谢崔璐法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未成年人投诉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我院特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拟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网络服务提供者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指引》。下面有请我院董学敏法官、经雯洁法官分别发布两个指引。
    [10:24:15]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拟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网络服务提供者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指引》
    [10:24:19]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一条 为在网络服务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支持网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0:24:43]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的注册、管理及未成年人用户账号信息的处理中,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创设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和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10:24:54]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服务,应当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用户账号的注册申请,并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或其他专门的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机制,保障未成年人用户正当、平等使用网络及享受网络服务的权利。
    [10:25:04]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的管理机制包括未成年人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未成年人用户信息发布的审核巡查机制、未成年人权益侵害风险监测防御机制、账号交易管理机制等。
    [10:25:18]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账号注册、充值打赏、商品或服务消费等环节依法设置相应的身份认证机制,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探索开发与未成年人年龄相应的消费管理模式和内容管理机制,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环节依法设置实名身份认证。
    [10:25:29]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非注册环节或非支付场景通过个人信息合法收集、用户主动提供年龄等方式识别账号实际系未成年人使用的,应当同步将该用户纳入未成年人账号管理。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充分平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情况下,探索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用户识别机制。
    [10:25:53]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七条 电子商务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是否允许未成年人作为经营者在平台上开设店铺或进行经营行为。如果允许,应当就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的行为能力建立相应地审核、提示、管理机制。
    [10:26:0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已认证的未成年人用户涉个人信息尤其是涉人身、财产安全信息的内容发布进行安全提醒。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发布包含自杀、自残倾向或其他心理健康风险倾向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介入或疏导,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
    [10:26:15]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九条 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推荐、数据监控等科学、合理方式,针对未成年人用户的个人账号落实“未成年人模式”或“青少年防沉迷系统”下的账号权限管理、时间管理、内容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10:26:24]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举报,综合研判本平台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现象的风险,并依据本平台未成年人用户的需求情况提供针对未成年人用户的网络暴力阻断、防治、巡查机制;对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的信息不予发布或及时删除,对参与和实施网络暴力的主体及时采取警告、断开链接、禁言、账号封禁等处理措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10:26:34]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对账号买卖租赁、代充值服务的管理,充分研判此类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采取合理的资质审核机制。如继续允许相关业务存在,应结合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要求商户针对购买、租赁账号和代充值服务等情况进行询问、提示,发现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不与其订立合同或要求监护人追认。
    [10:26:43]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向未成年人提供直播秀场、电子商务类网络服务,应当建立对平台内第三方服务主体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以及教育机制,对多次出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视情况及时采取警告、关停店铺、断开链接、禁言、账号封禁等处理措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10:26:5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董学敏]:
    第十三条 本指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未成年人账号管理机制提供参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未尽事宜,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供服务。
    [10:26:59]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网络服务提供者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指引
    [10:29:28]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一条 为在网络服务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支持网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0:29:39]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设置科学合理的涉未成年人权益投诉申诉审核处理流程机制,创设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和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10:29:50]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社交、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应当针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投诉或平台申诉设置并公示专门的审核处理机制。
    [10:30:00]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四条 未成年人用户比例较高、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平台内公开发布违法或不良信息行为、网络暴力行为、违法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隐私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设置平台层面的巡查机制,在平台内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线索时,应当及时核验是否存在相关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10:30:09]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通知时,应综合研判是否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或基本权利风险,通过适当扩大信息内容审核范围、涉未成年人权益内容专门处理等方式及时减弱影响,并视情况立即采取删除,断开链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等必要处置措施。
    [10:30:2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便利的位置提供针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发布、个人信息披露、网络暴力行为等的投诉举报入口。
    [10:30:30]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七条 未成年人用户比例较高、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向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等信息内容类服务,对于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以及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应当不予发布;已经发布的,接到投诉或平台巡查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采取删除,断开链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等必要处置措施。
    [10:30:40]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八条 未成年人用户比例较高、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本平台上网络暴力、违法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隐私等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设置阻断及处罚机制;对严重或多次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用户以及被投诉包含以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信息内容,平台经审核核实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采取警告,删除,断开链接,禁言,账号封禁,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等必要处置措施。
    [10:30:48]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九条 非未成年人账号主体提出账号系未成年人使用并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要求退款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要求申诉人提供身份信息、监护关系证明等材料并作情况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可根据用户在平台的消费特点综合判断,对疑似为未成年人消费的,可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相关问题,并对退款的帐户采取合理措施限制充值打赏功能。确认为未成年人消费的,应积极与监护人协商处理退款事宜。
    [10:30:58]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比例较高、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平台上信息内容生产者的行为规范并作为平台规则公开发布,保护和激励优质内容生产者。针对被投诉存在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信息内容生产者,视情况及时采取警告、断开链接、禁言、账号封禁等处理措施。
    [10:31:07]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对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进行伦理审查,不得生成、提供、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内容。
    [10:31:21]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设置涉未成年人权益投诉申诉审核处理机制,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管理监督与调查取证,在涉未成年人权益投诉申诉审核处理中承担留证义务。
    [10:31:32]
  • [嘉宾 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
    第十三条 本指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参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供服务。
    [10:31:41]
  • [主持人]:
    以上就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全部内容。稍后,我们会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全部内容。也希望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和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我院工作!谢谢大家!
    [10: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