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建中通报二中院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二中院组宣处处长赵银豪主持新闻发布会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洋参加新闻发布会

法官助理祁欢介绍典型案例

法官助理华娇介绍典型案例

北京市人大代表寿延、北京日报记者安然等应邀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洋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全貌
5月26日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10:02:22]
  • [赵银豪]:
    各位人大代表、记者朋友、广大网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北京二中院,对大家参加此次发布会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下面,我介绍一下参加今天新闻发布的人员,他们是: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建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洋、法官助理祁欢、法官助理华娇。我是二中院组宣处处长赵银豪。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元,处理好家庭事务不仅关乎小家庭的幸福安宁,更关乎社会大家庭的和谐稳定。父母离异,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定期探望是保持良好亲子关系、助力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也是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法定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应以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为引导帮助离异家庭处理好子女探望问题,弥补情感缺憾,构建良好亲子关系,让每一个孩子都健康快乐成长,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二中院近年审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情况,并提出具体建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请董建中副院长通报我院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二是请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祁欢、华娇分别介绍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件,视情况进行互动问答。
    下面首先请董建中副院长通报我院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有请!
    [10:03:22]
  • [董建中]: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离婚家庭而言,家庭环境的骤然变化容易导致未成年子女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降低,而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有效实现则是帮助保持良好亲子关系、助力子女健康成长的主要途径。然而现实生活中,离异夫妻情感冲突、缺乏互信,对亲子关系的漠视、对法律规定的疏忽,都容易导致探望权实现过程中的障碍及不便,进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加深对探望权的正确理解,北京二中院对自2019年以来审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分析案件特点、总结案件成因、提出具体建议。希望通过今天的发布会,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及家长们,更细致地了解法律规定,慎重对待婚姻,正确行使探望权,全方位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探望权纠纷二审案件87件,其中2019年13件,2020年9件,2021年25件,2022年28件,2023年1月至4月12件。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案件量有所下降,近两年的案件数量增长趋势较为明显。
    [10:04:07]
  • [董建中]: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所涉感情因素复杂多变。探望权案件属于家事纠纷案件,不仅有法律纠纷,更包含很多感情因素。探望权难以履行的主要原因包括:1.离婚矛盾延续。离婚后,有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心怀怨恨,意图以拒绝对方探望的方式报复对方,或是担心孩子和对方感情过于亲密而疏远自己进而阻止对方探望。2.直接抚养一方因对方再婚引起心理变化,进而担心孩子在探望中受到消极影响。3.因缺乏信任或对方曾有酗酒、家庭暴力等不当行为,直接抚养一方担心对方在探望过程中对自己或者孩子造成伤害或者对孩子造成不当影响。4.家庭不睦的因素。婚姻当中不仅存在夫妻矛盾,背后的原生家庭亦存在纠葛,导致直接抚养方不愿让对方家庭与孩子见面。
    二是涉案未成年人多为低龄儿童。约五成探望对象为年龄为0-6周岁婴幼儿,约四成为7-12周岁小学阶段儿童,约一成为13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下儿童自主能力不足,依赖于监护人的照料,如要履行探望权必须征得直接抚养方的同意,且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可能离婚时间较短,仍存在很多因离婚本身问题或者因离婚未了事宜引发的其他矛盾,对于探望孩子的问题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初中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孩子本身自主性相对较强,能够较为自主决定是否愿意接受探望,该年龄段的探望权纠纷相对较少诉至法院。
    三是探望时间、探望方式问题较为集中。在调研案件中,法院判决接走探望为主要探望方式,共计76件。父母在场陪同进行探望的相对较少,共11件,这其中有9件是去直接抚养人家中探望,有2件是双方协商去指定地点进行探望。接走探望案件中多明确为直接从抚养人居所接走,探望时间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从接走2小时至接走2天不等,接走一天以内即送回为主要探望时间,占比超七成,接走一天以上探望的不到三成。探望频次则多集中于每月隔周探望,占比超过六成。
    四是探望权与财产权、抚养权、上学落户等多种问题交织。探望问题在家事案件的处理中,除离婚遗留的问题外,还出现与包括争夺抚养权、抚养费给付、孩子落户、上学等矛盾争议叠加的情况,冲突激烈的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因行为不当触犯法律甚至引发刑事案件。调研案件中近七成案件涉及其他法律问题,探望权问题作为唯一诉讼争议焦点的案件占比实际不足三成。
    五是父母主张探望权时往往忽略未成年人的意愿。探望权行使一方是父母,被探望的另一方是其未成年子女。但未成年人意愿的征询与表达往往被父母所忽视。调研案件中,通过各种方式在诉讼中表达意见的仅有6件,占比6.9%。部分案件因为未成年人年龄较小,难以准确表达自身真实意愿,部分案件则反映出家长对该问题重视不足,导致未成年人意愿难以被倾听和知晓。
    [10:05:05]
  • [董建中]:
    三、纠纷原因分析
    在探望权纠纷中,每个家庭在每个案件中展示出来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矛盾症结和纠纷起因多种多样,此类案件主要反映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大家关注和重视。
    一是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探望权是亲权的一种,属于私法的范畴,很多情况下需要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协商,对权利的行使做出合理安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探望权作出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对如何实现探望进行实际协商时经常比较简单,有的约定“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随时可以探望”,但由于对“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理解不一,双方往往在后续履行中会产生分歧;有的约定“每月可探望两次”,但对探望的具体时间、探望方式没有进行约定,也容易产生纠纷。
    二是双方积怨较深互不配合探望。探望权的实际履行有赖于直接抚养一方的有效配合。若双方离婚后矛盾较深,则容易在探望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或冲突。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不仅仅关乎夫妻双方,也关乎各自原生家庭,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亲属对孩子也会表达探望的愿望,在此过程中,由于其他家庭成员及亲属的介入,让探望权行使在实际生活中表现得更加复杂。
    三是抚养权、抚养费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处理。探望权案件的出现意味着家庭共同生活的分离,而抚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抚养方有义务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则不能正确处理好抚养与探望的关系,有的当事人会错误地认为给了抚养费就应该能探望,不让探望就不给抚养费。当探望权履行出现困难或者阻碍,探望权人便会以拒付抚养费为筹码向对方主张权利,而直接抚养方以对方不付抚养费为由,更加坚决地拒绝其探望,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10:12:41]
  • [董建中]:
    四、相关建议
    解决探望权问题的核心,是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父母双方及其家庭要真诚沟通、互相理解、相互配合,构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树立健康科学的家庭观。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缘产生的亲子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父母离异对于年幼的孩子而言本就是一种打击,如何将这一事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是为人父母的职责。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应在孩子面前维护对方的形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孩子和对方及其家人交往,使孩子仍然能够充分享受到来自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和关爱,有利于孩子健康向上、积极乐观的人格养成。简单、粗暴地中断亲人之间的正常联系与交往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未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充分体谅对方抚养孩子的艰辛与不易,在积极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同时,要想方设法创造与孩子的共同美好回忆,即使遇到障碍与困难,也不可轻易放弃,更不可用暴力的方式大打出手或抢夺孩子,应当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同时,建议离异夫妻认真安排新的生活,稳定情绪,振作精神,要相信自身的幸福才是给孩子带来正能量的最好途径。
    二是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对抚养、探望等问题,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面对现实生活中千差万别的个案情况,家长一方面要正确行使权利,同时也要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和义务。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往往同时负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因为抚养费给付不及时、不充足就阻止探望,要求探望的一方也不能因为探望履行情况不佳就拒付抚养费。对探望权的履行要有明确的约定,固定好时间、地点、接送方式,如“每月第一、三周周六上午9点于抚养人居所接走,晚上20点前按时送回”,遇到孩子感冒发烧等特殊情况再进行协商调整。对探望中对方出现的一些不良习惯或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劝诫,对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要积极引导,循循善诱,耐心沟通,共同履行好作为家长的监护、教育职责。
    三是多部门共同努力形成社会合力,积极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元,处理好家庭事务不仅仅关乎小家的幸福安宁,也关乎社会大家庭的和谐稳定。离异夫妻存在矛盾冲突实属正常,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需要两个成年人更多的相互理解和相互配合,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各类机构组织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一方面可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积极参与矛盾源头化解,帮助离异夫妻处理好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协助构建良好的亲子关系,努力让每一个离异家庭的子女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广泛经常、及时到位的普法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形成正确的社会认知,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在有需要、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亲情探望场所以及相关公益服务,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10:15:55]
  • [赵银豪]:
    感谢董建中副院长的情况介绍。
    下面,请未审庭法官助理祁欢、法官助理华娇分别介绍典型案例,有请。
    [10:18:14]
  • [祁欢]:
    案例一:离婚协议就探望问题约定不明,判决对探望时间、方式予以明确
    崔某(男)与徐某(女)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生育一子崔小某。后崔某与徐某协议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及探望的问题,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2021年,崔某与徐某因子女探望问题发生冲突,徐某来到崔某家中,欲进入屋内探望孩子,崔某拒绝其探望。在崔某拒绝后,徐某仍要进入房内,崔某在阻止徐某进入房间的过程中,对徐某进行踢打。后徐某报警。徐某认为,离婚后至今,崔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徐某探望崔小某,甚至通过殴打手段阻挠徐某探望,致使徐某与孩子一直不能见面,故诉至法院要求:每周探望孩子一次,于每周六上午九时从崔某住处接走,次日下午十八时,崔某从徐某处接回;自崔小某读小学起,每逢寒、暑假期间,徐某有权将崔小某从崔某住处接走探望十五日,期满之日下午十八时前崔某接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崔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徐某探望崔小某的时间和方式未作具体约定;离婚后,二人就探望权行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进而产生了较深的矛盾,甚至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现徐某要求探望崔小某,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根据案件情况,最终判决徐某每周探望崔小某一次,每周六上午九时自崔某的住处将崔小某接走,并于当日十七时前送回崔某的住处,崔某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案件典型意义:该案属于离婚时对探望事项未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导致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争议不断的典型案件。对此,法官建议:第一,双方在协商一致达成探望方案后,要尽量将探望方案落实到纸面,形成书面协议,防止后期因仅有口头约定而一方不予认可产生纠纷;第二,探望协议的内容要尽量清晰明确,确定好探望时间、探望地点和接送方式,文字表述上尽量做到不存在歧义或法律理解上的争议点,避免“每月可进行一次”“提前通知可随时探望”“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时可探望”等模糊字句;第三,在实际探望过程中,双方均应秉持善良平和的态度进行友好沟通,不要故意给对方制造不便,更不可诉诸武力解决问题。
    案例二:探望权行使要充分考虑孩子的身心特点
    陈某(女)与郑某(男)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小郑由母亲陈某抚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22年,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认为陈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郑某探望其子小郑,剥夺郑某与儿子的相处时间,故诉请每周单独探望婚生子小郑一次,探望具体时间为每周星期五下午六点从陈某处接走、周日下午六点送回。陈某辩称,孩子现在年纪幼小,无法正常表达、身心脆弱不宜离开现有熟悉环境及监护人,郑某没有与孩子长期生活,缺乏感情基础,且不具备照料孩子的能力。争议发生于疫情期间,郑某开网约车见人较多,会给孩子带来不确定的风险,故不同意接走探望。
    本案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十点到下午五点,郑某前往小郑居所处对孩子进行探望,陈某全程陪同并予以协助。
    案件典型意义:在协商或者确定探望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环境等因素。法律赋予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的权利,但具体探望时间、探望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协商。对于八周岁以上儿童,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自身事项的安排有自己的意愿,而且已经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故应当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但对于年纪幼小的孩子,尤其是三周岁以下的幼儿,由于其本身幼弱,需要更多依赖家长妥善安排好其饮食起居生活,而且幼童长期与直接抚养一方共同生活,形成了相对稳定、更加熟悉的生活环境,在此情况下,探望一方如果冒然接走幼童,离开孩子熟悉的环境、熟悉的人,则有可能会给幼童带来焦虑和不安全感。故在协商或者确定探望方式的问题上,应当考虑根据孩子的年龄、性格、成长环境等特点,循序渐进,先进行接触式探望,等到孩子年纪大一些,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双方感情也较深厚了,再考虑采用接走方式探望。
    [10:23:06]
  • [华娇]:
    案例三: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得拒绝探望
    贾某(女)与张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女张小某。201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张小某由张某抚养,贾某每月给付张小某抚养费400元。该判决生效后,张小某随张某共同生活。离婚后,贾某每周五将张小某接走进行探望,周日将张小某送回其所居处。2019年,贾某与张某发生矛盾,张某认为,贾某将张小某带回其住处后均造成张小某上吐下泻、感冒发烧,在张小某生病期间亦不接听电话,对张小某毫无关爱和母女亲情;贾某对张小某入学事宜不闻不问,给张小某买快过期的食品,自身卫生习惯不好,严重影响张小某的身心健康,故不让贾某探望,后贾某以无法正常探望张小某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张小某现由张某抚养,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贾某要求探望张小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应予支持。张某虽主张贾某探望张小某会对张小某产生不利影响,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贾某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的十六时至张小某所居处将其接走进行探望,于次日十八时将张小某送回其所居处,张某应予协助。
    案件典型意义:拒绝探望的一方如果认为对方探望子女期间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应当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拒绝探望的事由主张的,其拒绝探望的意见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积极行使探望权,更多参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给予孩子更多的呵护和关爱,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司法实践中,拒绝探望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提出对方探望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但对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民法典》未作出具体规定,对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通过调研相关案件,我们认为,如果探望一方具有下列情形,则倾向于认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1)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的;(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3)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的;(4)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列举了多种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等,如果探望期间,家长未能正确履行监护、教育义务,导致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也可能被认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因此,拒绝探望的一方如果认为对方探望子女期间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应当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0:27:24]
  • [赵银豪]:
    下面进行互动问答。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可在我院工作联系微信群内提出问题,与会人员将予以解答。广大网友可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短视频快手直播下留言与我们进行互动。
    [10:28:40]
  • [赵银豪]:
    有网友提问问题:离婚判决明确了探望方式,但直接抚养一方不配合,怎么办?
    [10:29:20]
  • [刘洋]:
    感谢您的关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协助对方探望的义务。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一)中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在遇到直接抚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探望时,建议:一是未成年人父母之间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对于探望权争议及其他问题可依法另诉解决。二是请求探望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如果抚养方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可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四是如果请求探望一方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形,可依法申请中止探望。
    [10:31:56]
  • [赵银豪]: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儿,大家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没来得及问,会后可以与我们进一步联系交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广大网友关注本次发布会,谢谢!
    [10:32:35]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0:32:44]